5.22.2009

道德性質作為傾向性質

從realove的個版(ptt2/w-philosophy)知道有人試圖把道德性質當作一種傾向性質(dispositional property)來理解。我不確定原創者的想法確切上長什麼樣子,不過一個可能的理解是這樣︰

P︰就如同方糖具有可溶解的傾向性質,殺人具有錯的傾向性質,這類性質在特定條件成立時會顯現出來,就像方糖在特定條件下會溶解一樣。當一個殺人行為在特定條件下被實行,殺人所具有的錯的傾向性質就會顯現,因此我們就說這個殺人行為是道德上錯的。然而,並非當每個殺人的行為被實行時,相關的條件都會成立,因此,並非每一個殺人行為都是道德上錯的(例如自我防衛)。不過,相關的條件有沒有成立只影響傾向性質會不會被顯現,不影響傾向性質存不存在,因此,就算在一個殺人行動中錯的傾向性質沒有顯現,這個行動也一樣具有錯的傾向性質,所以,在某種意義下,殺人在本質上就是錯的。

一個可能的質疑是,當我們把道德性質理解成傾向性質,似乎我們就得說,不管動機、方法和結果,所有的殺人行為都有錯的傾向性質,然而,事實上我們並不覺得所有的殺人行為都是錯的,至少在一些處決、安樂死、自我防衛的情況裡,殺人是否是錯的是有討論空間的。

我相信這樣的質疑是來自於對P的誤解。雖然P主張所有的殺人行為都具有錯的傾向性質,但P並不因此蘊含所有殺人行為都在某種程度上是錯的,就如同就算我們相信所有的方糖都具有可溶解的傾向性質,我們也不會因此相信所有的方糖都在某種意義下已經溶解了一樣。一個東西可以具有傾向性質而不顯現,這是完全OK的。著眼於這樣的釐清,如果嚴格地要求措辭,我們會發現,其實P主張的並不是

P1. 殺人具有錯的傾向性性質

而是

P2. 殺人具有可錯(can be wrong,或者易錯)的傾向性性質

就如同科學哲學家並不宣稱

P3.方糖具有溶解的傾向性質

而是

P4.方糖具有可溶解的傾向性質

這樣一來,道德性質的傾向式理解的好處就很明顯︰它可以說明為什麼就算沒有定明確的脈絡(動機、方式、結果),我們依然會認為殺人這類行為,比起遛狗這類行為,在道德上比較可議︰因為殺人具有可錯的傾向性質,遛狗沒有。

因此,根據P,我猜測原創者提出此複雜理論的目的,應該是想要說明殺人作為一種行為類別的特徵︰

  1. 有一些殺人行為是道德上錯的,有一些殺人行為是道德上可允許的
  2. 然而,就算是那些道德上可允許的殺人行為,在本質上也和遛狗這類行為完全不同,它們似乎具有某種擺脫不掉的道德上的負面氣息。

然而,我相信這個理論在解釋上面這兩件事情上並沒有比它的對手(即,把道德性質當成非傾向性質的理論)更吃香,過兩天我會把我的argument貼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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