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8.2010

我不能殺人,為什麼國家可以?貳

前一篇文章裡,我討論了
國家禁止殺人,卻又自己殺人,這在某種意義上是自我矛盾。
這個論點,並且主張,要是你基於這個反對死刑,你也應該基於類似的理由反對無期和有期徒刑,以及罰鍰,而要是你這樣做,你就不再只是一個反對死刑的人,而是一個支持無政府主義者的人。

然而,這個結論並沒有解消那個關於矛盾的疑惑:如果我在上一篇文章中的說法是對的,而且那真的是矛盾,我們似乎就只能在
  1. 接受一個矛盾的法律制度
  2. 成為無政府主義者
之間做選擇,這聽起來真的是不怎麼討喜。

然而,我相信事實上沒那麼糟,我想,就算一個國家的法律允許死刑,也不見得會構成任何矛盾。因為當一個國家以死刑要脅阻止人民殺人時,它的意思並不是
殺人者處以死刑。
而是
殺人者處以死刑,依法殺人者不在此限。
甚至
殺人者處以死刑,依法殺人者、自我防衛者、...不在此限。
有人可能會抱怨說,我可沒有在六法全書中找到類似的段落*1,說依法殺人者不需要依殺人罪受罰,你不能隨意把法律改成另一個版本。然而,我想我們有理由相信本國事實上被運行及接受的就是我說的這個版本的法律,因為那些負責行刑的人(或者國家本身)都沒有被處以殺人罪,而除了反對死刑群眾之中的一些死腦筋,也不會有人真的認為應該他們應該被處以殺人罪。


Note
  1. 或許六法全書中真的有類似的段落,說明那些依法執行的人不需要因此受罰。不過我不知道。
  2. 我在死刑地圖整理了這個部落格關於死刑的文章連結以及它們的大概內容。

4 則留言:

  1. 刑法第二十一條有寫到:「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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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想這個問題並不在於執行刑罰者身上,而在於我們(群眾)要不要多把一點權力交給國家的這個問題點上。以光譜來看,假設最左方是無政府主義,最右方是國家主義,主張廢死者的主張,其實是不信任國家有這種權力,他們也不願意給國家這種權力(處死一個人)。你可以說,主張廢死者的訴求是在”往左拉”。我認為,這些觀念他的確是一個國際的潮流。這裡我有一點歷史證據,這個證據各位都熟悉,就是納粹,法西斯,共產黨。這些極權政權都認為,公權力的加強在於為人民謀福祉,結果我們也看到是什麼樣子了。這段慘痛的歷史,造成現代法哲學其實對於”加強或維持國家公權力地位”這件事情,實際上抱持不信任態度。就這點來看,我認為我們爭論死刑問題,首先就要接受一個”這是在矛盾的法律制度下”所討論的問題。廢死者主張是維護消極的人權(我參照Isaiah Berlin對於自由的積極,消極定義),而維持死刑或是支持死刑者的主張可視為對國家公權力的支持。唯有先接受這個前提,才不會讓論證的時候出現國家主義,無政府主義這種光譜極端的名詞,因為我想兩方正是處在能接受法律矛盾的前提下,討論這個問題才有意義。而由於有這些極權政權的過去,我對於”往右拉”的做法,抱持一點懷疑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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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從開頭就扣了個很大的帽子 你的說法貌似是死刑是個解答 是唯一解 刑罰有很多種 但不是一定要用到極刑 死刑 也能將罪犯與社會隔離 一個精神病患具有攻擊性 你不會因為這樣就用死刑這個方法來把精神病患與社會隔離吧
    國家 政府 社會 真的除了殺了罪犯別無他法了嗎? 殺人不是什麼好事 但當我們有其他不用殺掉對方也能解決問題的方式時 何必須要在殺人? 廢死是種目標 是個精神 是個理想 並不是說我支持廢死 明天就給我廢除死刑 而是注重於預防 教化 當大家都有默契不管任何事不管是誰都不應該[選擇]殺人時 那就不再需要死刑了 我們的水準難道只配留在需要法律脅迫嚇阻人民才不能殺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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