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5.2010

喜好和道德的區分,以及控制

不管是在廁所廣告這種小事還是嫖妓這種無比重要的事情上,我一貫的立場都是:公權力不應該為特定價值觀(喜好)服務,懲罰阻止出自於另一種價值觀(喜好)的行為。對我來說,道德和喜好的區別天差地遠,一個可以成為動用公權力的理由,另一個不行。

不過,作為一個(道德)反實在論者(moral antirealist),這樣的立場似乎不太對勁。相信有客觀道德真理的道德實在論者可以很容易說明道德和價值觀的區分:道德有客觀對錯,價值觀沒有。然而,反實在論者不相信有客觀的道德真理,這使得他們並不具有內建的,為道德和喜好提供區分的理論基礎。這當然不代表反實在論者註定無法自圓其說,不過顯然他們得多做一些說明才能彌補這些主張之間失落的環節。這樣的問題,對於某些宣稱道德命題表達的只是情緒(emotion,換句話說,跟喜好差不多)甚至喜好態度的反實在論者來說,尤其明顯。這些人終究必須回答:
為什麼那些討厭被殺、被強暴、被偷竊的人應該受到法律照顧,但是那些討厭別人在廁所貼髒話的人和那些討厭別人用錢買性的人(如果缺乏進一步的理由)不應該被照顧?前者和後者之間到底是有什麼重要的差別?
在仰山學堂和龎皓討論時,我想到一個或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前者和後者之間的一個差別是,前者討厭些什麼,很難經由意志改變,但是後者比較容易。

雖然我沒有讀過相關文獻,不過我猜大家對於法律應該有一個共識,就是法律不應該使得任何人得以依自己的意志控制或要脅其他人。不幸的是,如果一個法律系統認為「討厭髒話」和「討厭性交易」這類需求應該被法律滿足,這個系統就賦予了人們藉由自己的意志控制其他人的能力:要不要討厭髒話,要不要討厭性交易,這些選擇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藉由意志控制、以及被其它人影響的,而且,只要夠多人選擇討厭髒話、討厭性交易,其他人就得冒著被處罰的危險做那些事。

反過來說,讓我們能夠處罰殺人犯、強暴犯以及竊賊的法律不會有這種結果,因為我們對於這些事情的看法,很大一部份奠基於被害者受到的物理上的痛苦,而這些東西是難以藉由意志控制的。

怎麼樣,你覺得這個區分方式行得通嗎?

14 則留言:

  1. 前面比較好理解,後面不清楚
    我的問題是:這裡的意志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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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如何界定為可受意志控制影響?價值能不能像《美麗新世界》所描述的永久寫入?先天的本能是否可以被洗去?

    2.很多國家的人視賄賂為常態,所以不該限制它嗎?

    3.如果有一整個世界的人都不喜歡的某件事,但是它是可以受自由意識改變的,法律還要保障它嗎?

    4.聽說龎皓他的姓上面沒有一點喔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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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的單純(而且模糊)的觀點:
    殺人、強暴、竊盜等等行為,造成某些人實質的法益損害。因此限制這些行為有助大眾利益。

    在廁所貼寫著髒話的小紙條與性交易,並未造成某些人實質的法益損害。因此限制這些行為無助大眾利益。

    這與討厭與否無關,所以如果以討厭與否去分類可能會失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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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不是要反問nidor的題外話:

    在大街上做愛有造成任何人的法益損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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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承上:騎機車不戴安全帽、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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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RO-BO、Yel D'ohan:

    就是給定現實的技術,比較容易受影響或改變。

    Yel D'ohan:

    2.我從沒那樣說。而且我不覺得賄賂的例子在這裡適用,因為我們禁止賄賂並不是因為我們在偏好上討厭賄賂,而是因為賄賂會造成不公,而這樣的不公可能威脅到許多難以改變的偏好,例如受賄的政府僱用了爛建商,最後國宅垮了壓死人。

    3.看看多容易改變。

    4.謝啦。

    nidor:

    可是你憑甚麼說這樣的法益判準是合理的?為什麼受到精神傷害不能算是法益受損?

    當你說怎樣算是法益受損怎樣不算的時候,你已經預設了某個道德理論,而你必須為它給出好理由。

    踢一滴:

    我不知道,因為我不知道什麼是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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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應該很多人看不懂這篇,不知道這裡很多文章在做什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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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說板主如上所述是道德,價值觀的反實在論者的話,不承認有道德,價值觀,
    而要用偏好或emotion情緒,替代的話,那麼所謂:

    "不管是在廁所廣告這種小事還是嫖妓這種無比重要的事情上,我一貫的立場都是:公權力不應該為特定價值觀(喜好)服務,懲罰阻止出自於另一種價值觀(喜好)的行為。"

    不就是板主個人情緒的發洩?
    或者是板主個人偏好,跟(某人偏好而)推廣麥當勞速食,肯德基叔叔的動作本質上無異.

    ((而所謂意志不就是 可以影響或控制人的一種偏好或情緒?(加上給定現實的技術) ))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這裡問的區分,不就是很個人的東西?
    只要,也許在形式上考量其他的意見後,修改一下,
    自我感覺良好就可以了?

    要是果真如此,所謂的哲學,不就是唯我論者的精密思考法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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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益應該是指法律上的權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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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hi:

    從以前開始我就覺得你有一種特殊的天賦,能把很多我想都想不到的推論用得那麼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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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精神傷害應該也算是法益,只要能夠舉證說服法官或陪審團。

    所以法益的定義其實是模糊的,會跟著流行、輿論、法官個人看法等等而改變。

    在大街上做愛我認為沒有侵犯他人法益,不應該禁止。(但是也有人認為他被侵犯了。)
    自殺是侵犯自己的法益,沒人能阻止你自己做這種事情。
    騎摩托車不戴安全帽(抽菸嚼檳榔等等也是)雖然是侵犯自己的法益,但在某種程度上會造成醫療資源的排擠,影響他人利益,可是並沒有搶劫侵占這麼直接。我覺得應該不必強制規定,但為避免影響他人利益,應該調高行為人之保險費率;若行為與傷害有因果關係,保險將不予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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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環境保護是一種價值觀還是一種道德?
    我本身是學都市計劃,在這領域當中大部分都是價值觀的法律。
    為什麼建蔽率規定是60%,容積率230%?因為我們認為這樣的都市比較好,對人的生活是有益的。或許有許多研究跟理論支持,但實際上歷史就有錯過,曾經是大師的柯比意提出的都市計劃,在實作後產生美國城市的諸多問題,最後被批判,啟發新都市主義。
    特別提出我所學的這塊,主要原因是或許在其他領域上非常理性,但在都市計畫上卻比較偏向藝術,除了一些基本外,大多是非科學性的。然而這種「藝術」牽涉到大量民眾,成為公眾事務。公眾事務需要唯一價值來做出裁決,不能模糊且無作為的。
    一個最簡單的例子:古蹟保存。保存歷史遺跡,是道德還是價值觀?肯定是喜好吧!儘管能提出許多保存理由,觀光啦文化啦八哩八哩一堆,但根本上沒意義啊,因為那些理由也都是價值觀的一部分,民眾可以不認同。那麼問題來了,法律要不要立?為了誰而立?為了什麼而立?
    為了多數?其實支持保存不一定是多數。
    那照你所言,我們應該放棄,不能拿專業者的喜好去壓他們。然後那些古蹟都拆光了,都市中沒有任何老古蹟可以觀光,文化都不見了。他們在意嗎?不,民眾永遠不會想這麼多。

    政治的本意就是,把一些可能比較聰明的精英,認為是好的價值觀,強制普及到那些可能比較笨的民眾。最好的例子就是柏拉圖,我想也不用多說。我們或許可以想著反實在論,但具體拿來施政的結果就是我們會離「世紀末北斗傳說」更進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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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扯遠了……回到抽象上來吧
    基本上我認為「語言」本身就是企圖干涉別人思想的行為了。特別不是自言自語的論說一件事,如果說不帶著改變別人思考的想法,那我覺得有點假。
    本身對話就是一件價值觀的對弈。誰棋高一籌,誰就改變了誰。或者就算勢力相當,也可能看了別人的下法而有所改變。

    說這個我很喜歡把這樣的情況稱呼為「言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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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nidor:

    在說什麼行為侵害法益之前,你必須先把法益是什麼說清楚。模糊的概念作為處罰的依據,會不會太恣意了?

    或者說,法益是法律規範的權益,問題是,法律也是人訂的、可以改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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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LIn:

    我覺得我很難描述一種我認為其本質就是模糊的東西耶。例如說流行,風格,時代性,或是前面所提到的法益。這種大眾價值觀集合體的東西,怎麼去探討也不會有明確的定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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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nidor:

    但某個學派的法學難道不會有一些定義法益的理論基礎嗎?比如說英美法學有一套自己對法益的定義理論,德國法學有一套自己對法益的定義理論(學派名稱是我隨便舉例)。否則如果法益真的是模糊到難以定義的話,我們法律的處罰依據好像真的是建立在一個可以被當權者隨意操縱的多重標準之上。這聽起來很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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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如果法律在沒有任何既有的社會規範時,全部重新思考一次
    只加入"自由、平等、生存、公權"(我把這當成公設)
    會是怎樣的給果?

    tooya:
    我認為法律可以對法人、大的利益團體作出有主觀的限定(大的利益團體有能力改變自己的處境)
    可是對個人就必須沒有主觀、在不直接影響到他人的"自由、平等、生存(含健康)、公權"時就有絕對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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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太能接受精神損害的說法的原因
    如果用法律限制了不認同一點關念的人
    他也可以說他受到"精神+實質"的損害

    我有一個也想了很久的問題:
    盜墓除了是普通的損毀外,該不該給它另外一點罪名?
    我覺得不該 可是這個答案可能會被罵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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