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7.2011

對金鐘獎評審的感謝


金鐘過後有些人不滿意。入圍者抱怨自己的努力沒有受到欣賞,網友挑釁評審出面解釋,而資深編劇陳家昱則在部落格提出辯護,順便為大家上課:「入圍但沒得獎的人有什麼好怨好罵的呢?…應該要感謝評審給你們這個榮譽,要給其他連入圍都沒進入的傑出參賽者樹立一個優良典範!」陳家昱的這段話在我看來略嫌理虧,因為得獎並非評審的恩寵,沒什麼好感恩的,而評審也不擁有豁免於質疑的權利。

一個人值得我們表達真正的感謝,僅當他為我們做的事情超乎他背負的義務:例如助教使用他的私人時間和你討論功課,而他之所以這樣做,並非是基於老闆的要求。沒錯,當助教在上課時把改好的作業發還給你,你很有可能也會說聲謝謝,但你這樣做只是為了表示禮貌,並不是真的基於他給了你什麼恩惠(當然,若你的高分是因為他特別放水,那就另當別論)。如果你把這種出於禮貌的道謝當成真正的感謝,那麼你的感謝就太廉價,沒有辦法用來表達別人救你一命時你應該要表達的那種感激之情。

金鐘獎得獎人(甚至入圍人)是否應該對評審表達感謝?若金鐘獎的名氣、權威和獎金都是評審一手建立,那麼我認為答案是肯定的。因為,就算你的演技之深刻百年難得,別人也沒有義務辛苦建立一個有知名度的獎項,並且把它頒給你。然而,若金鐘獎的評審只是受聘提供專業,那麼,得獎人和評審是兩不相欠,就如同打勝的球隊和球賽裁判是兩不相欠。(想看看,若在這種情況下球員和裁判並非兩不相欠,那是多可怕的一件事!)

除非評審是整個獎項和名聲的無償提供者(或之一),否則他不但不能把授獎給某人視為自己對他施予的恩惠,而且正好相反:別人聘你來當評審,是買你的專業能力,在此情況下,做出足夠公正的判決是你的義務,不是你可以用來賺取真摯感謝的人情。當然,若得獎者領獎時真的連句謝謝都沒講,你有權利抱怨他沒禮貌,但是,這就是你要的嗎?最便宜的一句謝謝?

11 則留言:

  1. 「一個人值得我們表達真正的感謝,僅當他為我們做的事情超乎他背負的義務」這句話可以表達成:

    如果 X 為我做的事情超乎他背負的義務,則 x 值得我表達真正的感謝。

    但我相信這個原則並不成立。假設我們都有義務救人,至少在不需要付出大犧牲的時候有義務救人。考慮這個情況:我不小心在縣崖邊,快要掉下去,崖上面只要有一個人伸手就可以救我,我大聲呼救。現在崖上有三個人,他們知道我在崖邊卻不打算理我,過一陣子後又有一個人經過,他知道我在崖邊馬上就伸手救我。

    這時他並沒有做任何超乎他義務的事情(除非你不同意一開始的假設,不同意我們有義務在代價不大時救人),但我相信他值得我向他表達真正的感謝。

    當然,這個原則並不是你文章所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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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To Joe:

    我覺得把舉例中的「人之於即將掉入懸崖的人」改成「救生員之於溺水遊客」,會有更強烈的作用。因為我認為助人與救人並不是種義務,若是不做頂多是會被罵沒良心而已(遭受道德譴責)。

    所以例子用我的說法來說,會改寫成:
    「一個遊客溺水了,(救生員有救人的義務)救生員把溺水遊客救了起來,遊客相當感謝救生員。」

    若根據雞蛋糕老闆說的「一個人值得我們表達真正的感謝,僅當他為我們做的事情超乎他背負的義務」,那遊客的感謝並不是個真正的感謝。但這樣的想法似乎違反直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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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似乎可以分成三個遞增的層次:
    1. 出於禮貌的謝謝 (e.g.接過考卷時說謝謝)
    2. 對方出於職務,但仍真心的感謝 (e.g. 老師認真教學,醫生努力看病,都是職責,但學生,病人仍真心的感謝)
    3. 對方並非出於職務 (e.g. 老師額外花時間教學)

    應該說,參賽者能入圍就應表示感謝,並沒有錯(雖然選擇參賽者入圍是評審的職務)。但參賽者和大眾仍然可以評論,參賽者是否應該得獎。也就是評審有沒有盡到公正評價的職務,而應該表示第二層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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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Joe:

    我用的是「僅當」,不是「當」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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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我的例子不變,不過那條原則打反了:如果 X 為我做的事情沒有超乎他背負的義務,則 X 不值得我表達真正的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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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Joe、RA:

    我同意你們的說法。

    我同意Wawa區分的階層是可能的解決方案,但我依然不太情願接受得獎人應該向評審表達出於禮貌之外的感謝這種說法。但是,當我想像自己是得獎者,若我真的重視該獎項,我應該也很有可能真的對評審感到非常感激。這應該是個心理學上的事實,我沒有什麼好爭辯的。

    一種可能的說法是,感激這種情緒是演化來的,用來鼓勵別人幫助或拯救自己,而演化太緩慢,跟不上社會複雜化之後,各種常態的幫助和拯救都職業化的這個情形。在古代,我們用真摯的感謝和往後的信任盟約來回報恩人,現在,我們用稅金、購買游泳池入場券的錢和掛號費換取必要時的幫助。

    我的基本想法是:真摯的感謝和錢都是回報的可能內容,一旦用錢回報就以足夠,感謝就會淪為禮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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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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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Kris你好,我覺得你原文的討論比較偏重於「某人的某行為如何是值得被感謝或回報的」,而@7F看起來比像是談論「被回報與回報行為間的關係及不同回報行為的比較」,我將就此討論。你提到「在古代,我們用真摯的感謝和往後的信任盟約來回報恩人,現在,我們用稅金、購買游泳池入場券的錢和掛號費換取必要時的幫助。」所謂古代,指得是多久以前?眾所皆知貨幣是很早就出現於人類社會的,就算在沒有法幣形式或沒有現代式的貨幣出現的時代,似乎以一個珍奇飾品,一座城堡,總之是物質上類似金錢般具有公認價值的給予,也可能是表達感激之情的方式。

    不過我想Kris可能比較是想表達,回報行為的內容,是可以用言語(真摯的感謝)、物質、金錢……等等不同方式給予,但在多重分工的現代社會,有些方式似乎太過繁瑣麻煩,所以我們共同認同金錢的價值,也認同它是可以作為同報行為的一種有效率的表達方式。

    但我的問題是,光是Kris所提到的,似乎不足以說明「真摯的感謝和錢都是回報的可能內容,一旦用錢回報就以足夠,感謝就會淪為禮節。」無論是否承認「一旦用感謝回報就以足夠,錢就會淪為禮節。」成立,這樣的說法似乎就都賦予兩者可共同衡量表現回報程度的值並設立了價值高低的關係,但如何去賦予它們可共同衡量的值?如何界定這種高低關係?或者說錢是如何能取代言語感謝作為回報的價值?

    我的看法是,付出與回報是作為維繫社會中人與人的互信互惠互利關係的一種方法,隨著時代演進,不同性質的回報方式各自建立了屬於其的價值體系(針對不同被回報行為),而非消解其他之價值;某一種作為回報的方式可能因為其本身較不具有當世作為回報的價值而被遺棄,或者因為在相同性質(如同樣是物質)有更加方便的出現而被取代之,依人或社會的習性存在一種慣性規律的轉移;像在當今台灣一般醫院合理情況下普遍不會接受直接用貝殼或黃金交換服務而是接受新台幣。

    在一個普遍認為需要金錢回報的付出行為發生後,回報者以足夠金錢表達感激之意了,若再以言語表達感謝,這時被回報者不是得到一種禮節形式的滿足,回報者的禮節程度好壞評價不是被回報者所得到的東西,也不是回報者在此回報行為中意欲帶給被回報者的;回報者得到的是除了金錢物質的(或其帶來的)滿足外,另一種額外的精神上帶來的滿足(除非被回報者打從內心真正地拒絕一切金錢以外其他形式的回報)。好像不能夠證明有某種方式會淪為「禮節」,或者說,它縱然是被視為禮節的一部分,但無從否定它作為回報行為(一部分)的價值;當然一回報行為中多項方式造成的滿足程度有高低之分,但這是取決自於需要被回報的付出行為之性質需求,或者相同性質回報方式中的價值高低,而非就以不同性質回報方式它們本身而論的價值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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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你給我一個恩惠,所以我要謝謝你。不知道為什麼,如果需要對評審說謝謝的話,聽起來就好像兩者之間有對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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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Kris:

    "我同意Wawa區分的階層是可能的解決方案,但我依然不太情願接受得獎人應該向評審表達出於禮貌之外的感謝這種說法。"

    這裡的"但"說得很奇怪. 在Wawa區分的三種階層裡, 2並不蘊涵得獎人"應該"向評審表達 (出於禮貌之外的)感謝"; 2僅僅蘊涵了, 即使對方所做之事乃在自己的義務範圍之內, 自己仍"可以"表達出於禮貌之外的感謝.

    堅持"只有超越義務的恩惠值得出於禮貌之外的真正感謝", 比起僅主張"只有超越義務的恩惠是應該回報以出於禮貌之外的感謝", 對於你想做的主張(得獎人並非應該感謝評審)沒有更多的幫助; 所以, 除非你有其它目的要堅持前一種比較強的說法, 後者其實已經足夠, 而且也不會對你的論點造成多餘的負擔 (例如, 必須辯護"對任何出於義務的恩惠表達禮貌之外的感謝, 會使感謝變得廉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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