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5838194923654225320..comments2024-02-23T23:28:28.619+08:00Comments on 哲學哲學雞蛋糕: 今天吃牛,明天吃人!朱家安http://www.blogger.com/profile/08805839838132417271noreply@blogger.comBlogger250125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86345740333819403702016-03-07T11:53:06.877+08:002016-03-07T11:53:06.877+08:00很耐著性子看這篇鉅論!很佩服作者費了這麼大心力,做了很精闢的分析論證。犯罪學心理學統計學都用上了!這...很耐著性子看這篇鉅論!很佩服作者費了這麼大心力,做了很精闢的分析論證。犯罪學心理學統計學都用上了!這還是要說不簡單!<br /><br />然而個人結論只是很簡單!保護動物,就是該簡單從動物權來講!什麼基於人的立場來談動物保護,根本就是遶了好大一圈!沒必要!<br /><br />沒錯!動物權跟人權就是不該有分別!這是從宗教立場來說!人類沙文主義就是不該自以人高於其他物種!任何物種都不該欺壓其他物種!事實上也只有人類會高估自己之於其他物種。<br /><br />人對任何動物,都不該有任何差別待遇!那是對於基本生命尊重!所有違反的舉動,都該制止!而法律不過是第一道防線。布甘吉默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2697979257705645786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8163829113826588982013-04-04T22:25:01.779+08:002013-04-04T22:25:01.779+08:00喵...野...喵...野...Anonymous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1942081238849626216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63008463593134175092013-02-19T16:46:15.852+08:002013-02-19T16:46:15.852+08:00 我懶得跟這好長的討論串...只是來指出一下「我們當然可以因為一個人做壞事而處罰他,但是,我們能否... 我懶得跟這好長的討論串...只是來指出一下「我們當然可以因為一個人做壞事而處罰他,但是,我們能否因為一個人讓自己在將來更容易犯下壞事而處罰他?」事實上在世界各地的法律中實現已久。例如:對危險物品的管制即是此道理。隨身攜劍並不是壞事,但政府為了預防某些可能會發生的壞事而禁止人們攜帶符合特定規格的刀械。Anonymous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3297163807301837317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1771187912547183052012-12-24T23:48:30.296+08:002012-12-24T23:48:30.296+08:00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Anonymous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1115935201754176163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52203818684768252772012-12-24T23:34:10.810+08:002012-12-24T23:34:10.810+08:00to phantoms,
你一直想靠「虐童案有30%以上的罪犯有虐待動物前科」
推論到「虐殺動物的人...to phantoms,<br />你一直想靠「虐童案有30%以上的罪犯有虐待動物前科」<br />推論到「虐殺動物的人比較容易虐殺人」,<br />但如同大家一直想嘗試著告訴你的,這是完全不夠的。<br />跟你這數據來源是醫界、學界,到底可不可靠、真不真實都沒關係,<br />因為這數據是事實也沒用,它就是無法推論到你要的那個結論,<br />人家用吃牛、殺牛舉例,你好像又一直看不懂,<br />我再為你舉例,<br />「虐童案有30%以上的罪犯有受過教育」,這應該是對的(事實上比例更高?),<br />但就是推論不了「受過教育的人比較容易虐殺人」。<br />這和立場沒有關係,這真的是數學而已,希望你能理解。Anonymous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1115935201754176163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87261601641760996942012-10-27T06:03:50.973+08:002012-10-27T06:03:50.973+08:00今天虐貓,明天虐人?
確實的證據呢?
今天如果有人說:殺人犯大多數有看過暴力電影,而看過暴力電影...今天虐貓,明天虐人?<br /><br />確實的證據呢?<br /><br />今天如果有人說:殺人犯大多數有看過暴力電影,而看過暴力電影會提高殺人比率,是不是就要禁止暴力電影?<br />("暴力電影"可以替換成任何其他事物)<br /><br />不行吧!<br /><br />依據"無罪推定原則",不能懲罰僅有犯罪傾向,而沒做出犯罪事實(侵害人類法益)的人,也不能以此禁止並未確切證明足以造成他人危險的活動,否則反而會變成人權侵害。<br /><br />也許有人會提到酒駕,酒駕會明顯提高肇事機率已獲確切證明,也會提高他人客觀受侵害的風險,但"今天虐貓,明天虐人"並沒有明確證據!<br /><br />另外,我們的法律並不承認"動物法益"這個概念,"動物保護法"只是人類制定的一部行政法規,大自然還不是創造出了肉食動物,人民真正在意的,還是自身權益(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名譽)的保障。<br />-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1058109107802885966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27098548152931707352012-10-26T02:39:59.337+08:002012-10-26T02:39:59.337+08:00問題可以發展成,是否該"懲罰"一個具有犯罪傾向,而非犯罪事實的人。(此處犯罪指傷...問題可以發展成,是否該"懲罰"一個具有犯罪傾向,而非犯罪事實的人。(此處犯罪指傷害人類)<br /><br />例如從小就表現出暴力傾向的孩子,摧毀他人堆好的積木、推倒螞蟻窩、搶吃別人的便當等等,如果這種傾向偏重於本能、非理性的那一塊,我認為公權力更適合使用"治療"和"輔導"這些手段去導正。威瑪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7638609436518874098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52068834499608959072012-10-25T17:02:51.206+08:002012-10-25T17:02:51.206+08:00虐待動物應該立法加重處罰,如果是以「今日虐貓,明日虐人」為理由(人類福祉的理由),應是認為:
1.虐...虐待動物應該立法加重處罰,如果是以「今日虐貓,明日虐人」為理由(人類福祉的理由),應是認為:<br />1.虐貓偏好者,有可能也會有,或會發展成有虐人偏好;<br />2.加重處罰虐貓者,有助於防範虐貓者轉去虐人。<br /><br />上述1也許已有科學證據支持,此處先假設它對。<br />上述2有無科學證據支持呢?似未見板主與板友們就此有所討論。<br /><br />如果2對,原因可能是:<br />2a.加重處罰會抑制虐貓行為,虐貓偏好者壓抑其虐貓衝動,有助於其壓抑虐人衝動;或<br />2b. 加重處罰會壓抑虐貓行為,而雖然虐貓偏好者壓抑其虐貓衝動,並無助於其壓抑虐人衝動(甚至有可能增強其虐人衝動),但因虐人處罰更重,已足以壓抑其虐人衝動;或<br />2c.處罰本身有助於矯治虐貓偏好,輕的處罰矯治功效還不充足,所以應該加重。<br /><br />如果2a才對,則虐貓者應加重處罰沒錯,以「今日虐貓,明日虐人」為理由也不算錯。問題是:「虐貓偏好者壓抑其虐貓衝動,有助於其壓抑虐人衝動」乙點,科學證據如何?從大禹治水理論聯想,實情恐怕相反。<br /><br />如果2b才對,則虐貓者應加重處罰沒錯,以「今日虐貓,明日虐人」作為加重處罰虐貓者的理由,就顯得不具關聯性。因為虐貓偏好者因虐貓罰得輕而仍得虐貓,如果並不會因此更想去虐人,反而可能更不想去虐人的話,加重處罰虐貓本身,無助於保護人不受虐,重罰虐人才是助力。<br /><br />如果2c才對,則加重處罰,乍看之下符合減少虐貓虐人偏好之目標,但虐貓者會不會因為加重處罰而壓抑虐貓衝動,從而根本沒機會接受處罰的矯治,是個必須考慮的問題。<br />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62630811809599489942012-10-25T12:00:15.435+08:002012-10-25T12:00:15.435+08:00我是中正大學哲學系的,但是我好希望Wu Peter多多把你自己的看法散布出去喔,希望你不要只有mai...我是中正大學哲學系的,但是我好希望Wu Peter多多把你自己的看法散布出去喔,希望你不要只有mail給中正大學哲學系的教授,其他大學哲學系的教授也務必要散布出去!你是個這麼有正義感的人,這麼重要的任務就交給你了,你一定可以做到的吧!這個社會的正義是否得以實現,就拜託你了!Lenserote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5692780684003232206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30619557282965565542012-10-24T16:00:54.145+08:002012-10-24T16:00:54.145+08:00比較令人尷尬的假設情況是:如果(我只是說如果)根據可信的科學研究顯示,有虐待動物傾向之人如果被禁止虐...比較令人尷尬的假設情況是:如果(我只是說如果)根據可信的科學研究顯示,有虐待動物傾向之人如果被禁止虐待動物,他們因為無從宣洩其虐待衝動,有很大的比例會轉而想要乾脆虐待人。此時,根據動物福祉,或根據人類福祉,各應主張禁或不禁止虐待動物呢?(以上一切,只是如果。我討厭不必要的虐待動物行為。)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44846371957713219542012-10-24T13:42:36.030+08:002012-10-24T13:42:36.030+08:00即使從人類福祉的角度觀察,禁止虐待動物的道德論證,未必限於「虐待動物會導致虐待人類」或「吃受虐動物會...即使從人類福祉的角度觀察,禁止虐待動物的道德論證,未必限於「虐待動物會導致虐待人類」或「吃受虐動物會導致人類死傷」的理由。我嘗試舉出以下理由供板主及各位參考:<br />如果人虐待動物,會比人沒虐待動物,讓某甲更難過,那麼,某甲對於「人沒虐待動物」有所偏好,而滿足此向偏好對某甲是個福祉的增加。<br />如果與某甲有同此偏好的人居於多數,可合理推定禁止虐待動物將會使人類整體滿足感增加而福祉提升,此時,取決於多數的「禁止虐待動物」立法不但可望通過,其施行也被推定為有利人類福祉。<br />民主多數決而來的立法若非顯不合理,則遵守這個法律應符合道德義務的要求,從而,虐待動物道德上應被禁止。<br />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89401993352232463022012-10-24T03:10:10.917+08:002012-10-24T03:10:10.917+08:00糟糕,這裡一堆人看不懂「虐貓虐人」和「吃牛吃人」的關係,他們大概也看不懂我前面這篇學Wu Peter...糟糕,這裡一堆人看不懂「虐貓虐人」和「吃牛吃人」的關係,他們大概也看不懂我前面這篇學Wu Peter的留言……Yel D'ohan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5726077000937955989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27348369699134430902012-10-24T02:58:31.595+08:002012-10-24T02:58:31.595+08:00Wu Peter如果這麼厲害
有本事就來美國 親自到我的辦公室
當面提出建言指教吧 我會親自一一詳細...Wu Peter如果這麼厲害<br />有本事就來美國 親自到我的辦公室<br />當面提出建言指教吧 我會親自一一詳細解說<br />絕對不會讓你 有玩文字遊戲的機會與空間的<br /><br />仗著版主 窮到根本不會有車馬費去中央大學<br />光只會在板上說人家不敢當面批評<br />還以為這麼做 就等於自己點出了實際存在的問題<br />幼稚可笑到極點<br /><br />版主到現在都還是網路上最大的正體中文哲學作者哩<br />你是不是也要說<br />網路上來讀他文章的人 通通都有問題?Yel D'ohan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5726077000937955989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1216686206120839882012-10-23T22:00:33.483+08:002012-10-23T22:00:33.483+08:00我是個過路人,看了這麼多人激烈的討論,想留下一些想法:
有邏輯不等於有用
有用的也不等於就有邏輯
...我是個過路人,看了這麼多人激烈的討論,想留下一些想法:<br /><br />有邏輯不等於有用<br />有用的也不等於就有邏輯<br /><br />這個宣傳可能是有用的,但沒有邏輯<br />或許動保團體認為有用比較重要<br />但也有人認為不是有用就可以不符合邏輯的誇大其辭<br /><br />我想作者的文章只是要討論這篇文宣為什麼不合邏輯,跟反對動保一點關係也沒有<br /><br />我了解動保團體的一路努力爭取動物權利的辛苦<br />但這裡是要討論邏輯,而不是討論哪個有用,誰比較辛苦吧?<br /><br />「今日虐貓,明日虐人」這句slogan,我很好奇不管是動保、哲學還是任何人,真的有人認為這句是合理的嗎? <br /><br />我想,在這裡討論的大部分人其實都不喜歡虐待動物,所以不是支不支持動保的問題,一開始的問題就只有那份宣傳而已<br /><br />就算最終目標是好的,但手段是煽動人群、誇大其辭,我也會批判Anonymous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2047963759816731589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43617609074794614902012-10-21T20:08:42.537+08:002012-10-21T20:08:42.537+08:00這邊的稻草人已經紮得跟兵馬俑一樣密密麻麻了。這邊的稻草人已經紮得跟兵馬俑一樣密密麻麻了。Ichiro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2410148539962045786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46804771037478560212012-10-21T19:06:49.589+08:002012-10-21T19:06:49.589+08:00彼得吳對洪蘭護航到如此程度可以顯示的是洪蘭比起[幾乎知道一切]的彭明輝學問要高了彼得吳對洪蘭護航到如此程度可以顯示的是洪蘭比起[幾乎知道一切]的彭明輝學問要高了你該讀哲學研究所嗎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5809980529333087317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70413132558270384942012-10-21T18:05:03.963+08:002012-10-21T18:05:03.963+08:00Wu Peter:
Kris的確有給出建議,他建議在使用[用人的福祉去宣揚動物權]這個方式時最好重新...Wu Peter:<br />Kris的確有給出建議,他建議在使用[用人的福祉去宣揚動物權]這個方式時最好重新確認自己的立場是站在人類還是動物那方面,同時也要避免數學和推論上的謬誤。<br /><br />Kris並沒有煽動什麼或號召大家反對動物保護相關法律,他唯一的訴求是[理性],希望包括製作海報的團體在內的人可以重新反思加重刑罰的目的和理由,這點應該是很明顯就可以看出來的。<br /><br />我要再說一次,我不是中正大學,也不讀哲學系,也很希望得到中正教授們的回應,別再拿這些來壓人了。威瑪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7638609436518874098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77307965766601624352012-10-21T17:32:39.374+08:002012-10-21T17:32:39.374+08:00不作為是種消極作為的前提是版主有出來滅火的義務,但很明顯沒有
他可能需要為自己的推論瑕疵作更正或不小...不作為是種消極作為的前提是版主有出來滅火的義務,但很明顯沒有<br />他可能需要為自己的推論瑕疵作更正或不小心脫手而出的粗話跟人身攻擊道歉,但沒必要因為想法惹惱某些人而出來道歉或滅火<br />這樣你要提刑法的概念出來,我還用憲法質疑你侵害版主的言論自由咧<br /><br />另外他又要出來滅什麼火?怎麼滅?<br />版主為什麼還要寫什麼「心路歷程」告訴你他為什麼要替出這樣的疑問?<br />會有這種想法跟疑問的人,我誠心建議你們去GOOGLE一下「基本歸因謬誤」這個詞<br />我認為文章中他已經都說得很清楚,雖然可能有部分有點嘲諷的意味,但我不認為那會嚴重到讓人認為他是在反動保<br />現在Wu Peter你最重要的任務是了解一下什麼是基本歸因謬誤,然後再將文章從頭到尾好好看一次。<br /><br />另外我必須提醒你法學跟哲學有根本性的不同。simon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2102583206363248701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37101651343310503662012-10-21T17:15:58.296+08:002012-10-21T17:15:58.296+08:00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simon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2102583206363248701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51004304401919161112012-10-21T17:06:34.209+08:002012-10-21T17:06:34.209+08:00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simon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2102583206363248701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2223693259316774102012-10-21T16:08:49.651+08:002012-10-21T16:08:49.651+08:00他不支持的是這個標語
這本來就是見仁見智的問題
他誠實一點單純就說不支持好了
如此根本也不會招致非議...他不支持的是這個標語<br />這本來就是見仁見智的問題<br />他誠實一點單純就說不支持好了<br />如此根本也不會招致非議<br /><br />但問題是你不支持就算了<br /><br />居然還拿出"哲學"去攻擊他人<br />又在文章開頭 <br />放出吸引大家互相攻擊的文字<br />美其名說是建議<br />但又沒有拿出實際的東西給人參考<br /><br />引起這麼大的風波 至今仍躲起來不出面<br />有這種笑裡藏刀又不懷好意的建議嗎<br /><br />我並不是指道歉 但至少是不是該用明確慎重的文字 <br />重新再說明一下自己當初發這文章的心路歷程 <br />以及針對引起誤會的地方出面澄清一下<br />這才叫理性討論吧 更何況自己經營的板 <br />不是說要用大家聽得懂的話講哲學嗎?<br /><br />你要寫這麼煽動的東西前 <br />不就該要有能力去撲滅自己搧點起來的火嗎<br /><br />早在這裡開始出現小規模爭論時 <br />不是就該用理性的哲學去針對兩邊 平衡報導同時就事論事嗎<br />但版主消極的沒有任何作為 <br />〈事實上這種故意不作為 本身就是一種故意作為〉<br />因為你的故意不作為 才導致今天這板變成這樣的不是嗎Anonymous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2130325783161555405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61773841372407017642012-10-21T16:03:26.430+08:002012-10-21T16:03:26.430+08:00這是黑格爾的東西嘛…
罪行法定不是指行為有罪要根據法律嘛@@這是黑格爾的東西嘛…<br />罪行法定不是指行為有罪要根據法律嘛@@richardga4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8245969563071352856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77924171825638185012012-10-21T15:54:10.553+08:002012-10-21T15:54:10.553+08:00根據罪刑法定主義
今天虐貓(犯罪) 明天虐人(犯罪)
不能類推 今日吃牛(合法) 明天吃人(犯罪...根據罪刑法定主義<br /><br />今天虐貓(犯罪) 明天虐人(犯罪)<br /><br />不能類推 今日吃牛(合法) 明天吃人(犯罪)Anonymous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2130325783161555405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85028512675118332032012-10-21T15:53:24.929+08:002012-10-21T15:53:24.929+08:00還有版主從頭到尾都沒說不支持動保阿…
他不支持的是這個標語@@還有版主從頭到尾都沒說不支持動保阿…<br />他不支持的是這個標語@@richardga4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8245969563071352856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70139133191943313962012-10-21T15:50:59.796+08:002012-10-21T15:50:59.796+08:00Wu Peter
黑格爾提到的哪個錯誤?
可以請你回答我嘛…@@Wu Peter<br />黑格爾提到的哪個錯誤?<br />可以請你回答我嘛…@@richardga4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8245969563071352856noreply@blogg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