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663864379266995383..comments2024-02-23T23:28:28.619+08:00Comments on 哲學哲學雞蛋糕: 我們需要更多不禮貌朱家安http://www.blogger.com/profile/08805839838132417271noreply@blogger.comBlogger61125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20308729739852915692020-12-18T18:34:01.904+08:002020-12-18T18:34:01.904+08:00先說,「嗆」的定義應為使人感到不舒服的言論或氣味或挑釁之言,為負面詞彙
那麼請問,在學生尚未透過學習...先說,「嗆」的定義應為使人感到不舒服的言論或氣味或挑釁之言,為負面詞彙<br />那麼請問,在學生尚未透過學習獲得理性思考的能力時,「嗆」老師,將自身情緒帶入「嗆」中,是否不妥?leo92816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7745929705906236281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37204201492602830132012-12-13T00:17:13.121+08:002012-12-13T00:17:13.121+08:00那不是重點吧XD 重點是備詢者該做的是提供資訊,不是對著人批評和質問啊~~~(「質問」這個詞並無蘊涵...那不是重點吧XD 重點是備詢者該做的是提供資訊,不是對著人批評和質問啊~~~(「質問」這個詞並無蘊涵「對方有義務回答」的意思)<br /><br />而且不要說立法院會了,就算是一般的公司會議或學術研討會,都應該是對事實提出陳述和意見,對著某個人質問和批評都不禮貌欸~~<br /><br />還有我不是你哥哥啦(囧)<br /><br />phantoms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3143886602968089345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29568800867831759482012-12-13T00:03:03.956+08:002012-12-13T00:03:03.956+08:00議會不是法庭啊,哥哥
教育部長也不是嫌犯啊
議會不是法庭啊,哥哥<br /><br />教育部長也不是嫌犯啊<br /><br /><br />私心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5302899565252669332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54652078219383845332012-12-12T23:41:28.008+08:002012-12-12T23:41:28.008+08:00證人對嫌犯提出個人的看法,應該是對檢方說,不是指著嫌犯說吧?證人對嫌犯提出個人的看法,應該是對檢方說,不是指著嫌犯說吧?phantoms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3143886602968089345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18847260357517673662012-12-12T23:39:05.643+08:002012-12-12T23:39:05.643+08:00如果你知道證人在回答檢方或律師的提問時,有不少狀況是可以對嫌犯提出個人的看法的話。
(只要律師或檢察...如果你知道證人在回答檢方或律師的提問時,有不少狀況是可以對嫌犯提出個人的看法的話。<br />(只要律師或檢察官有問的話,如果另一方沒有提出無關的質疑。又或者在提出無關質疑後法官駁回的話。證人回答都是OK的<br /><br />而且議會跟法庭還是不太一樣的<br /><br />至於質問,陳為廷並沒有要求部長直接對他回應哦。不要看到問句就當質問哦<br /><br />私心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5302899565252669332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16419960362560003252012-12-12T23:17:44.812+08:002012-12-12T23:17:44.812+08:00私心:
我個人認為備詢者的角色有點像是目擊證人之類的,證人應該是回應檢方的提問,而不是去批判、質問...私心:<br /><br />我個人認為備詢者的角色有點像是目擊證人之類的,證人應該是回應檢方的提問,而不是去批判、質問嫌犯吧?<br /><br />而且陳同學要對教育部長指控的所有事實訊息和他的不滿,其實都可以向詢問的立委說。phantoms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3143886602968089345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40482551525643612932012-12-12T23:06:30.851+08:002012-12-12T23:06:30.851+08:00phantoms:
你還是沒有說到重點,為何不恰當?
不能因為情感上的覺得怪,就說他不恰當。
你...phantoms:<br />你還是沒有說到重點,為何不恰當?<br /><br /><br />不能因為情感上的覺得怪,就說他不恰當。<br />你們依然應該指出不恰當的原因。 (不管是立委能不能這樣問,或陳同學該不該這樣回答。)<br />不要犯了跟Samuel一樣的問題<br /><br />他的確做了備詢者該做的事,就所詢事項說明事實及發表意見。<br /><br /><br /><br />至於陳同學是不是因為搞不清楚狀況而那麼做,我只能說,他是看著稿子唸的。<br />問題是事前就給他的了。至少不是一時的有感而發之言。而且內容論述也還是非常有<br />條理的。 <br />而且我認為針對教育部長是很合理的,教育部長就是代表教育部,陳為廷的指責也都其來有自(教育部的決策及作為)。<br />私心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5302899565252669332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68316722191902804362012-12-12T22:40:51.271+08:002012-12-12T22:40:51.271+08:00私心:
陳同學有可能是因為搞不清楚狀況而那麼做,我覺得那不是他的錯。但考慮備詢者應做的事,立委要求備...私心:<br />陳同學有可能是因為搞不清楚狀況而那麼做,我覺得那不是他的錯。但考慮備詢者應做的事,立委要求備詢者那樣做是不恰當的,而其他人未適時制止,他們也有責任。phantoms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3143886602968089345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44179497866895885062012-12-12T22:30:02.452+08:002012-12-12T22:30:02.452+08:00phantoms:
沒有問題哦,當時立委就是問:陳同學,你有什麼要對部長講的
陳為廷的確就是就所詢...phantoms:<br />沒有問題哦,當時立委就是問:陳同學,你有什麼要對部長講的<br /><br />陳為廷的確就是就所詢事項說明事實及發表意見<br /><br />這個在影片中就看得到了私心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5302899565252669332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55558336816181989522012-12-12T22:02:11.333+08:002012-12-12T22:02:11.333+08:00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8條是這樣寫的:「各委員會開會時,應邀列席人員,得就所詢事項說明事實或發表意見...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8條是這樣寫的:「各委員會開會時,應邀列席人員,得就所詢事項說明事實或發表意見。」就敝人理解,「就所詢事項說明事實或發表意見」應該隱含了「朝詢問的立委說話」的意思,陳同學的做法確有違反此規則之虞。<br /><br />話雖如此,陳同學做法不當,純粹是因為那不是備詢者該做的事,並不代表陳同學做了道德上錯的事;好比籃球不允許帶球走步,但我們不會說帶球走步的人邪惡一樣。況且為了合理的議事進行,敝人以為在場其他立委都可以明示或暗示他(或引導他發言的立委)調整做法,沒那麼做的他們其實也有責任。<br /><br />總之,敝人以為焦點似乎應該放在討論「當面批評、質問某相關人士」是否為備詢者應該做的事,是否應該將規則寫得更清楚。討論陳同學是否有「行質詢之實」只是挑語病,批評陳同學失禮也有點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感覺~~~phantoms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3143886602968089345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87867692979272345102012-12-12T19:22:25.480+08:002012-12-12T19:22:25.480+08:00Samuel 你知道嗎?
"任何一個講道理的人都會認為陳同學說話的對象是蔣部長,而非立委...Samuel 你知道嗎?<br /><br />"任何一個講道理的人都會認為陳同學說話的對象是蔣部長,而非立委"<br /><br />你的這段話,點明了你原本對於陳同學不是在備詢的論述的基本架構<br /><br />你認為如果陳同學表達的對象不是立委而是其他人的話,就不算是在備詢。<br />所以你有了這句<br />"任何一個講道理的人都會認為陳同學說話的對象是蔣部長,而非立委"<br /><br />這種前提大概就像,"有小雞雞就是男人,男人是豬。"<br /><br />所以你有小雞雞,你是豬的論述一樣<br /><br />問題在於為什麼男人是豬,而不是那個既定的事實(有小雞雞的是男人)<br /><br />換到你所說的話就是,陳為廷的確就是在對部長說話,<br />你只證明了這件事(實際上這件事也不用你證明,因為這本來就是客觀存在的事實)<br />而沒有回答到問題的重點<br />為什麼陳同學對部長說話就不是備詢了?<br /><br />而你的題外話,更顯示了,你發現了自已論證的不足,所以你打算偷偷的轉換立場了<br /><br /><br />而給我提示這件事<br /><br />靠!打筆戰打到自已應該負的論述責任都不用了啊。<br />自已論述沒有打到點,就把自已缺的地方補起來不就好了。<br /><br />偷偷跑題就以為沒有人知道了哦?<br /><br />難怪被說丐題還那麼不以為然,<br /><br />雖然騎士精神很重要,但是自已該準備好的論述還是自已說清楚吧。<br />要別人幫你寫功課?當我太閒嗎!<br /><br />承認錯誤很難嗎?很難嗎?很難嗎?<br />我的確開始有點可憐你了......私心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5302899565252669332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13147753431828837252012-12-12T18:40:18.443+08:002012-12-12T18:40:18.443+08:00給你三個提示
1.質詢有兩個功能,是什麼?
2.邀請社會人士備詢的目的是什麼?
3.立委:「陳同學,...給你三個提示<br />1.質詢有兩個功能,是什麼?<br />2.邀請社會人士備詢的目的是什麼?<br />3.立委:「陳同學,你有什麼話想對部長說?」陳同學:「」括弧內的主詞應該是什麼?<br /><br />在你明白之前,對於你指責我硬柪,我最好用憐憫來取代發怒<br /><br />••••••••••••••••••••••••••••••••••••••••••••••••••••••••••••••••••••••••••<br />題外話,把立法院事件全怪在陳同學頭上是有欠公允,因為要負最大責任的是䐉殘立委。事實上,這段質詢從開頭就違法,因為質詢內容並不在法律允許之內。當然,這不是立委第一天胡鬧了<br />Samuel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2515726778793874212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53040465220912462532012-12-12T18:30:10.392+08:002012-12-12T18:30:10.392+08:00你的回應真的很沒有禮貌。更準確的說,是不尊重。
(但我只回應你這句的話,我就把自已的水準拉到跟你一樣...你的回應真的很沒有禮貌。更準確的說,是不尊重。<br />(但我只回應你這句的話,我就把自已的水準拉到跟你一樣的程度了。)<br /><br />所以我再回應其他的部分<br /><br />"就我對法律的理解,所謂的備詢是指,立法委員在委員會,為了瞭解與監督目的,找官員或外部人是列席詢問,也就是說由立委問,備詢者回答。根據議事規則,立委不能因為自己戰力不夠為理由從外面找傭兵。<br />但你看影片,是這樣嗎?任何一個講道理的人都會認為陳同學說話的對象是蔣部長,而非立委"<br /><br />整串討論,大概只有這段你有對於備詢的內涵做說明解釋<br /><br />你這串的核心價值在這句<br /><br />"任何一個講道理的人都會認為陳同學說話的對象是蔣部長,而非立委"<br /><br />但我認為你搞錯了一個地方,實際上陳同學本來就是在對部長表達意見<br />而這是當時委員的要求問題:陳同學,你有什麼要對部長講的。(原話)<br /><br />但就算陳同學所說的對象是蔣部長,也不代表他脫離了備詢的"本份"<br />因為這原本就是在委員的要求下做的。<br /><br />重點在於陳同學並沒有要求部長當下回應。<br /><br /><br /><br /><br />私心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5302899565252669332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6920773989653645692012-12-12T17:54:42.660+08:002012-12-12T17:54:42.660+08:00等你把質詢跟備詢的差別搞清楚,我們再談等你把質詢跟備詢的差別搞清楚,我們再談Samuel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2515726778793874212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26148570691119457802012-12-12T17:53:20.542+08:002012-12-12T17:53:20.542+08:00我的確犯了錯誤,但如果一個學說所主張的道德,與其他學說的道德在概念上完全不相容,那麼依一般性的定義,...我的確犯了錯誤,但如果一個學說所主張的道德,與其他學說的道德在概念上完全不相容,那麼依一般性的定義,說功利主義中沒有道德,也就沒那麼嚴重了Samuel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2515726778793874212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29609357424523675652012-12-12T17:31:28.071+08:002012-12-12T17:31:28.071+08:00Samuel :
你還是沒搞清楚狀況,如果有看整段備詢的過程。
就會知道陳為延在說完自已的看法後,就...Samuel :<br />你還是沒搞清楚狀況,如果有看整段備詢的過程。<br />就會知道陳為延在說完自已的看法後,就直接下台。並沒有任何要求<br />教育部長馬上回應的動作。<br /><br />所以不管是規定上,還是實際作為上,都只做了備詢的動作<br /><br />如果今天陳為延在發表完自已的看法後,要求教育部長馬上回應。<br />那就的確以備詢的身份行質詢之事。就算教育部長可以不回應。<br />陳為延受到違反議事規則的批評是很合理。<br />但事實就是並沒有發生這個狀況。<br /><br />很多人說他違反規定,但卻根本說不出來違反在哪裡。<br /><br />Samuel你應該把他違反備詢規則的部分,或是那裡做了質詢的動作。找出來。<br />網路上影片很多。<br />如果無法明確指出,那就該承認自已是誤會。不要硬坳。<br /><br />這才能建立你所稱的良好的討論私心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5302899565252669332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66859128629486374692012-12-12T17:20:07.255+08:002012-12-12T17:20:07.255+08:00功利主義,是道德或正義判準的一種主張。
S上文說他不提道德,是因為道德沒有地位,公平正義也都是。
既...功利主義,是道德或正義判準的一種主張。<br />S上文說他不提道德,是因為道德沒有地位,公平正義也都是。<br />既然如此,S主張或重視功利主義,是要幹嘛?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89981840466055960302012-12-12T16:51:20.338+08:002012-12-12T16:51:20.338+08:001.雖然我很感謝你提供了丐題的觀念,但既然我有對我的前提作說明,那麼良好的討論應該是推翻我的前提,而...1.雖然我很感謝你提供了丐題的觀念,但既然我有對我的前提作說明,那麼良好的討論應該是推翻我的前提,而不是因為不同意我的前提就指責我丐題。另外,就算我不曾作出說明,丐題的批評也不適用。因為,該論證並沒有打算證明陳同學降低自身的道德水準。<br /><br />2.到底是質詢還是備詢,應該視行為本身,而不能以法律沒允許社會人士質詢來辯解。否則,你如何解釋犯罪所得要繳稅的事實?<br /><br />3.關於功利主義的爭辯,我明白分析哲學家有其驕傲,不過,身為一個曾經讀過邊沁文本的個體經濟學專門,我很好奇我對功利主義理解的疏漏。因此,我希望你能推薦文本給我。Samuel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2515726778793874212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26387180681390074862012-12-12T16:45:00.015+08:002012-12-12T16:45:00.015+08:001. 指出陳為廷的發言違反議事規則的人應舉證相關議事規則如何禁止陳為廷當日的發言與表現。目前我還沒看...1. 指出陳為廷的發言違反議事規則的人應舉證相關議事規則如何禁止陳為廷當日的發言與表現。目前我還沒看到相關規則如何禁止陳為廷當日的發言與表現。<br /><br />2. 指出陳為廷當日是以備詢之名行質詢之實的人,應說明一個沒有實際上質詢力權的人,如何可能行質詢之「實」。一般而言,我們主張一個人非以某事之名卻行某事之實的意思是,那個人的行為即使不以行某事為名,也達成了某事主要的實際效果。例如,我以保護之名(非以監禁之名)行監禁他人之實,之所以是「行監禁之實」是因為我達成了監禁某人的實際效果──使某人喪失移動自由,並能藉此達成我私人監禁對方之目的。<br /><br />在此,若要陳為廷非以質詢之名(並缺乏質詢權力)行質詢之實,就必須讓陳為廷能在缺乏質詢權的前提之下藉由當日的發言與表現達成質詢之實。但如同Kris此文所言,質詢之「實際效果」是「使被質詢人(或使對話人)有法律上的義務回答自己的問題」,而陳為廷既然沒有法律上質詢他人的權力,自然也不可能達成「使對話人有法律上的義務回答自己的問題」。<br /><br />不過,我們仍然可以再放寬鬆一點來理解,所謂「行質詢之實」的實際效果,其實只要可達成「使對話人迫於形勢必須回答自己的問題」。這當然就牽涉到當日的情境,但根據當日的情境,顯然教育部長並未迫於形勢而回答陳為廷的問題,顯然陳為廷的表現並未達成這樣的效果。<br /><br />若要再更寬鬆地理解「行質詢之實」,意思大概是陳為廷「有意圖逼迫教育部長回答自己的問題」,或再更弱一點,意思只是陳為廷「表現得好像教育部長非得回答他的問題一樣」。然而,無論陳為廷有沒有那樣的意圖、或陳為廷有沒有表現得好像在質詢一樣,這都不會有任何「質詢的實際效果」產生,根據這種理由指責他「行質詢之實」恐怕沒有任何道理。isaacstn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2246343179725030228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9834706630628058632012-12-12T11:02:40.800+08:002012-12-12T11:02:40.800+08:001. 如果不談道德,道德沒有地位,民主和所謂公民素養等,如何被評價為應被追求的東西?(也許S要說他從...1. 如果不談道德,道德沒有地位,民主和所謂公民素養等,如何被評價為應被追求的東西?(也許S要說他從沒否定道德,或他前文已經說過,要我自己去看云云。如果這樣,可以省省,算我看不懂S說的微言大義啦。)<br />2. 立法院議事規則有規定備詢者不能陳述有關備詢主題的事實或評論或感想嗎?如果沒有(我猜是沒有啦),陳為廷當天的發言是違反了什麼規則呢?(學生不該罵教育部長、選民不該指責官員、還是,說話不該沒禮貌的「議事規則」?)<br />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48637750012000139472012-12-11T22:06:22.889+08:002012-12-11T22:06:22.889+08:00真要咬文嚼字,陳同學應該是沒有「質詢」啦~~不過我覺得批評陳同學不該質詢部長的人,他們想表達的意思應...真要咬文嚼字,陳同學應該是沒有「質詢」啦~~不過我覺得批評陳同學不該質詢部長的人,他們想表達的意思應該是「陳同學做的不是備詢的人應該做的事」,並且有人質疑這樣做有違反議事規則。<br /><br />關於這個論點,Kris你覺得呢?phantoms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3143886602968089345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44559922368612681842012-12-11T21:58:37.433+08:002012-12-11T21:58:37.433+08:001.當然我不清楚立院規則,但我沒有說陳為廷的行為都受到立院規則允許。我只說那不是在質詢,而且沒有質詢...1.當然我不清楚立院規則,但我沒有說陳為廷的行為都受到立院規則允許。我只說那不是在質詢,而且沒有質詢權的人不管用多兇的口氣講什麼話,都不可能變成是在質詢。<br /><br />2.這還是丐題啊。這樣打筆戰也太輕鬆了吧。<br /><br />3.功利主義不算是寬鬆的標準,它是一個嚴格到不可能執行並因此被放棄的標準。既然你建議我去看法條和大法官釋憲文,我也建議你去讀行為功利主義和規則功利主義,搞清楚引用的是哪一個,以及它的缺陷。朱家安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8805839838132417271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44569529677942744082012-12-11T16:44:19.991+08:002012-12-11T16:44:19.991+08:00我看了你的連結,當然我同意華人社會有這樣的情形,但這並不能抹滅非法制,非理性的行為會造成社會傷害的事...我看了你的連結,當然我同意華人社會有這樣的情形,但這並不能抹滅非法制,非理性的行為會造成社會傷害的事實。既然這樣的手段會造成傷害,那麼必須要讓整體社會得利。我認為最低限度是,方向必須要能讓民主變得更好,並且就算暫時沒有改變政策方向,也必須形成一個程度上的共識。很不幸,這次事件中一個是問號(方向),一個是沒有(形成共識),所以我批判他。<br /><br />Samuel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2515726778793874212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65858361832744948792012-12-11T16:24:37.171+08:002012-12-11T16:24:37.171+08:001.關於這一點,你可能要翻法條跟大法官釋憲文,明瞭社會人士列席備詢的意義。如果用簡單地比喻,法庭上律...1.關於這一點,你可能要翻法條跟大法官釋憲文,明瞭社會人士列席備詢的意義。如果用簡單地比喻,法庭上律師不會也找證人來謾罵對方當事人,這是不被允許的。律師要的是證人的有利證詞並拿來攻擊對方當事人。<br /><br />2.我承認我很不喜歡道德這個名詞,不精確,而且某方面來講是沒有意義的詞彙。不過如果定義道德水準與遵守公民素養與民主精神完全正相關,我的預設有道理(關於公民與民主,我前面有對部分作說明)<br /><br />3.我不清楚哲學系的功利主義是信的是誰,不過對經濟系來說,我們隱含的精神恐怕是邊沁。所以,我一直沒提道德的原因是道德沒地位,當然,公平正義也是。不過這其實是跑題了,我最初的意思是,既然最寬鬆的標準都沒辦法認同他的行為(連道德都沒有夠寬松了吧),恐怕也不會有能接受的倫理學說了<br />Samuel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2515726778793874212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90735969578250662052012-12-10T19:26:29.173+08:002012-12-10T19:26:29.173+08:00http://www.youtube.com/watch?v=Nl422rZlgZk
其實陳為延事...http://www.youtube.com/watch?v=Nl422rZlgZk<br /><br />其實陳為延事件讓我想到這部影片,想看重點的直接從6分鐘整開始看。<br /><br />「你憑什麼用手指著我嗎?」<br /><br />這真的是莫名奇妙的跑題,但效果十足啊。<br />所以認真討論禮貌問題真的就輸了,因為你中計了啊~~XD私心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5302899565252669332noreply@blogg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