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6.2013

因果關係的謎題

總裁大熊正在考慮要不要執行某個開發案。據研究,這個開發案會嚴重破壞生態,但這不在大熊的考量之中,他只關心公司的利益。大熊仔細比對每一份資料,發現這個開發案根本賺不到錢,於是決定取消它。

問題:大熊是故意阻止生態遭到破壞的嗎?

你八成會覺得不是,因為敘述裡寫得很清楚,大熊不在意生態。然而,考慮另一則故事:

總裁大熊正在考慮要不要執行某個開發案。據研究,這個開發案會嚴重破壞生態,但這不在大熊的考量之中,他只關心公司的利益。大熊仔細比對每一份資料,發現這個開發案是隻金雞母,於是馬上召集團隊開始策劃。

問題︰大熊是故意破壞生態的嗎?

根據耶魯大學哲學家Joshua Knobe在2006的調查,在後面這個情境裡認為大熊確實是故意破壞生態的人數,遠超過前一個情境。

這個現象引起哲學家們的好奇:當大熊為了利益避免生態破壞,我們通常不認為這算是他「故意」保護生態,但是當大熊為了利益破壞生態,我們就比較容易覺得他是「故意」破壞生態,到底是什麼原因促成了這兩種判斷的不對稱?

要了解用詞差異背後的原因,稍微探討一下相關詞彙的功能,通常會有幫助。「故意」常被用來當作評價的基礎。說某人是故意做某件事,通常表示他是為這件事的後果負責的恰當人選。當然,為某件事情負責,不但代表必須因為那件事情的壞後果受到譴責或懲罰,也代表理當基於那件事情的好後果得到讚許或獎賞。我們對僅出於利益行事的大熊故意與否的判斷在兩個情境當中的差異,直接反映了人們對於大熊行事的道德回應:

  1. 大熊為了利益不破壞生態,這不算故意保護生態,同時不值得讚許。
  2. 大熊為了利益破壞生態,這算是故意破壞生態,理當譴責。

這則哲學發現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顯示了,人們的道德互動會影響那些看起來跟道德無關的概念使用方式。我們原來可能以為「故意」這個詞的內涵很簡單:在知道後果的情況下依然去做,這就是故意。然而現在必須承認,要判斷別人是否故意行事,除了考慮當事人是否事先知情,也受到相關道德脈絡的影響。

還有其它一些看似和道德無關卻會受到道德考慮影響的概念,除了「故意」之外,最常見的就是「原因」。

法官:所以這起車禍的原因是?

阿修:慣性定律?

法官:什麼?

阿修:要是慣性定律改變,車禍可能就不會發生了,不是嗎?

法官:你來亂的嗎?

顯然,若依照阿修的標準,車禍的原因還會包含重力定律、強核力定律等各種基本自然定律,說這些是車禍的「原因」,當然符合事實,但是它們都不會是法官想要的答案。當法官問車禍的原因,他想知道的是造成車禍的因素當中那些值得譴責的人為原因,例如酒駕、超速、講電話等等。因此,阿修的「答非所問」自然讓人懷疑他是故意在找麻煩。

為什麼我們在車禍的脈絡裡探討原因時會有這些不成文的規則?最直接的答案,就是與其說我們是在討論車禍的原因,不如說我們是在找尋究責對象。我們的目的不是把所有促成車禍的自然和人為因素全盤搜出,而是掌握那些有助於我們解決車禍問題的因素。

沒錯,要是慣性定律改變,這次車禍可能就不會發生。但是我們沒有辦法藉法庭審判改變慣性定律,因此在法庭上說慣性定律是車禍的原因,雖然萬分正確,但一點意義也沒有。

對車禍事件來說,有意義的原因探討方式通常預設某些道德判準。例如,在闖紅燈撞死行人的案例裡,我們不會說遵守交通規則的行人和堅硬的保險杆是車禍致死的原因,雖然大家都可以同意:若行人當時不走上馬路,或者如果車廠把保險杆設計得柔軟一點,或許就不會有這起死亡車禍。在這種例子裡,我們更情願判斷闖紅燈的駕駛是車禍的原因,因為他違背了我們為了避免車禍而訂定的遊戲規則,因而更應該被究責。

當然,如果討論脈絡改變,訴諸的原因也可能改變。在設計新車款的研討會中,若工程師們翻出舊有車款的意外記錄討論促成那些嚴重後果的原因,比起闖紅燈的駕駛,他們可能就對保險桿的硬度更有興趣。

脈絡不同,篩選恰當原因的條件也不同。這些微妙的差異雖然反映了人們道德思考的特色,但也可能在討論中被用來偷渡不正確的結論。例如當軍人在烈日下受到過度懲教而熱衰竭死亡,軍方卻報告死因為「中暑」,這顯然是為了規避責任而混淆不同的討論脈絡,就像酒醉的駕駛堅持車禍的原因是慣性一樣荒謬。

10 則留言:

  1. NICE^^
    人本來就是感性的, 所以更偏向追究責任而不是事件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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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但第二條問題我回答了「否」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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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覺得您提出的例子裡,"故意"要成立還必須是當事人"有所作為",而第一個案例的總裁是"不開發",代表他其實什麼都沒做,環境依舊,因此得不到讚揚。第二個案例的總裁卻是作出了"破壞環境"的作為,才會得到批評。因此如果兩個案例要匹配,我認為第一個案例要改成: 總裁評估後認為此開發賺不到錢,乾脆把已經買下的土地捐給國家公園或進行環境信託,這樣大多數的人都會視為總裁"故意"保護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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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回樓上:
    醫生走過車禍現場,看到傷患然後離開。
    無作為,所以不是故意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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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不是吧。
    把醫生代換成別種角色:
    資優生看到同學題目解不出來,無做為然後離開,有誰認為是資優生故意不幫忙?
    有錢人看到乞丐在路邊乞討,無做為然後離開,有誰認為是有錢人故意不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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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我認為"故意"簡單的定義應該是
    行為人要有實現這個行為的"知"(認知)與"欲"(意欲),
    換句話說,
    就是行為人要有在認知所有客觀情況下,
    又實現他想要做的行為的意欲

    因此樓上所舉的例子應該都有所謂的故意吧,我認為囧
    因為他們都認識到了有人需要幫助,卻又做出了他們不想幫助想法的行為
    我認為重點應該是在那些人到底有沒有那個義務要幫忙而已

    (這些是法律上關於"故意"的定義啦,小弟才疏學淺,多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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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這麼說來,除了潛意識行為和無心之過外,所有的行動都是在"知"+"欲"都存在的狀況下達成,那做什麼都算是"故意"囉? 但現實中好像不會這樣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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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喜歡這篇!

    掰了為,一開始那張圖F=ma是加速度定律(第二定律),不是慣性定律(第一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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