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1111844360831843055..comments2024-02-23T23:28:28.619+08:00Comments on 哲學哲學雞蛋糕: 誤判作為反對死刑的理由朱家安http://www.blogger.com/profile/08805839838132417271noreply@blogger.comBlogger54125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4752254197563696532016-03-29T20:59:05.271+08:002016-03-29T20:59:05.271+08:00殺人犯殺了一個人,被處以死刑,總共二人被殺死。殺人犯殺了一個人,被判終身監禁,只有一個人被殺死。殺人犯殺了一個人,被處以死刑,總共二人被殺死。殺人犯殺了一個人,被判終身監禁,只有一個人被殺死。秀逗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3373019225961951955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69292331427474212022011-09-14T02:19:13.234+08:002011-09-14T02:19:13.234+08:00我覺得江國慶枉死一案根本不能完全歸咎於"誤判"。誤判是一種失誤,盡可能想正確地判...我覺得江國慶枉死一案根本不能完全歸咎於"誤判"。誤判是一種失誤,盡可能想正確地判,但因為某些原因而有意外的失誤。<br />但江國慶案真的是判官失誤嗎?或是某些運作想栽贓嫁禍給他,刻意造成的?如果是後者,我認為就不能算是一種"誤"判。Kaz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60906686364054760712011-09-14T01:17:35.797+08:002011-09-14T01:17:35.797+08:00江國慶枉死比起殺人犯殺一個人,對於司法正義和人權的傷害多太多了。
如果政府能隨機殺一個犯人做活體器官...江國慶枉死比起殺人犯殺一個人,對於司法正義和人權的傷害多太多了。<br />如果政府能隨機殺一個犯人做活體器官捐贈,而救更多人,是不是也該被合法和贊同?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68696405747846568202011-06-12T12:06:33.903+08:002011-06-12T12:06:33.903+08:00不得不做出的選擇不得不做出的選擇Anonymous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8513877621821580651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3715560995050749362011-06-12T04:50:21.903+08:002011-06-12T04:50:21.903+08:00所以樓上的意思是
"如果執行死刑必定會造成江國慶掛掉
而死刑的替代方案整體而言又會造成更多...所以樓上的意思是<br />"如果執行死刑必定會造成江國慶掛掉<br />而死刑的替代方案整體而言又會造成更多比執行死刑還多的人死亡<br />江國慶的死是件值回票價的事?"茶真好喝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2945517965092771458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81425789723560531692011-05-27T10:50:31.444+08:002011-05-27T10:50:31.444+08:00給47樓
如果執行死刑必定會造成江國慶掛掉
而死刑的替代方案整體而言又會造成更多比執行死刑還多的人死...給47樓<br />如果執行死刑必定會造成江國慶掛掉<br />而死刑的替代方案整體而言又會造成更多比執行死刑還多的人死亡<br />我或許會考慮支持死刑Anonymous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8513877621821580651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34340066544861421952011-05-27T10:49:57.206+08:002011-05-27T10:49:57.206+08:00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Anonymous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8513877621821580651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50026173807239590372011-05-27T06:49:00.824+08:002011-05-27T06:49:00.824+08:00victor2923,所以你的意思是"如果死刑有嚇阻力,且有適當的賠償(目前看來會被黑掉)...victor2923,所以你的意思是"如果死刑有嚇阻力,且有適當的賠償(目前看來會被黑掉),江國慶死的理應當得"?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6646945349289522732011-04-02T10:25:36.597+08:002011-04-02T10:25:36.597+08:00law:
你假設死刑沒有嚇阻力。law:<br /><br />你假設死刑沒有嚇阻力。朱家安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8805839838132417271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73012713148178929002011-04-01T19:20:05.599+08:002011-04-01T19:20:05.599+08:00執行死刑,如果沒有誤判,那就是死了一些無辜的被害人,然後又死了十惡不赦的大壞蛋!→死的人沒有減少!
...執行死刑,如果沒有誤判,那就是死了一些無辜的被害人,然後又死了十惡不赦的大壞蛋!→死的人沒有減少!<br /><br />執行死刑,若誤判的話,那一樣會死了一些無辜的被害人(現在就是這樣,有死刑,但一樣有人犯罪!),然後又死了一些無辜被誤判的人!→死的人不但沒有減少,而且還變更多!<br /><br />廢除死刑,如果沒有誤判,那就是死了一些無辜的被害人,然後十惡不赦的大壞蛋沒有死(但不代表沒有處罰那個大壞蛋,例如:修法變成不可假釋的無期徒刑+要在獄內養自己)!→死的人沒有變多!<br /><br />廢除死刑,如果還是誤判,那就是死了一些無辜的被害人,然後無辜被誤判的人好家在沒有死(當然還是誤被處罰,只是既然活著,就有機會平反出獄,然後得到賠償)!→死的人變少!law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2059524455943705772011-02-13T23:43:20.987+08:002011-02-13T23:43:20.987+08:00乙:回應為什麼應該用比例原則來出發,以及做出宣稱「所謂的社會公平正義,也可以被納入比例原則裡的效應考...乙:回應為什麼應該用比例原則來出發,以及做出宣稱「所謂的社會公平正義,也可以被納入比例原則裡的效應考量」<br />並且說了:我們無論如何都應該把人命列入考量,我們很難顧到所謂"法律上的公平正義"(恩,這點不是講得非常非常清晰,但我沒有預計有人程度會跟不上)<br />也就是說,他宣稱了如果你說了「就算廢死後會造成更多無辜的人掛掉,我們還是應該廢死」這代表你沒辦法顧到公平正義,而且也說了「當你做出這種宣稱,你在某些情境下的確不會把人命列入考量」<br /><br />甲:一堆莫名其妙的回應。<br />譬如說,別人宣稱他「主張過"維護人命的數量不被列入考慮"」媽的明明就已經講了是某些條件下了是瞎了嗎?<br />然後又一堆原文原文的,搞的好像這篇文章是我寫的一樣,看不懂在寫啥。<br /><br /><br /><br />總結的來說,你完全沒有告訴我們為什麼如果廢死所造成的結果是:「被歹徒殺死的平民筆誤判還死的平民還要多」我們還是應該廢死的原因是什麼(公平正義?那是什麼?能吃嗎?為什麼讓一堆平民被歹徒殺死就有符合公平正義?或者,被誤判而死比起被歹徒殺死的不正義還要大?)<br /><br />我可以接受廢死之後被歹徒殺死的人數可以稍微的多,畢竟死刑犯的人命某種程度上也可以視為成本。但這不代表我可以接受"因為什麼公平正義啦"之類完全沒有說清楚的東西,那些東西跟卡瓦歷斯或上帝之名一樣沒有說服力。victor2923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76711269825702166212011-02-13T23:19:57.902+08:002011-02-13T23:19:57.902+08:00好了,有人完全沒有跟上。
甲說:就算廢死後會造成更多人葛屁(這些人是無辜的人),我們還是應該廢死,...好了,有人完全沒有跟上。<br /><br />甲說:就算廢死後會造成更多人葛屁(這些人是無辜的人),我們還是應該廢死,因為維持死刑惠有社會或法律上的公平正義挖啦挖啦等等。<br />乙回應:如果數量不是最主要需要考慮的點,那麼以比例原則建立起的廢死論點會受到挑戰。<br />甲:你扭曲廢死的目標!廢死的目的才不是為了保護更多人命!還有八啦八啦(連自己都沒說清楚是什麼的詭異公平正義)要顧!<br />乙:社會或法律上的公平正義適用在所有的人身上,如果必須要有抉擇,依據比例原則,在所有成效差不多的方案上,我們應該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廢除死刑。)<br /><br /><br />甲:你應該改成"從比例原則建立起的廢死論點是:在維持更高成果(更少犯罪率)的狀況下,政府應該採取對人民死最少的方式。(沒有死刑)"這樣你之後的一切論述才能通順。<br />(這殺洨?自爆了嗎?)<br /><br />甲:因為一路看下來目前從你文中提出的比例原則建立起的廢死論點並沒有違背"在維持'差不多'成果的狀況下,政府應該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br />(每一句話的意思我都懂,但完全看不出他為什麼可以是"因為",(他和前段有因果關係嗎?)也看不出他到底在回我哪裡)。<br /><br />甲:又重申了一次正義論。<br />甲(再度自爆,完全跳針了):<br />如果你的原始條件就這樣設定好<br />"完全以比例原則來考慮廢死議題"<br />"比例原則只以人作為參數"<br />並"假設廢死的總死亡人數大於不廢死的總死亡人數"<br />並在宣告因此在這樣的條件下廢死理論不成立,那你才會是正確的。<br /><br />但以這樣的假設下討論議題一點意義都沒有。<br />就好像你已經指定了X,Y變數<br />並且給定X=10,Y=11<br />再跟大家說結論Y>X一樣。<br />所有的假設都已經無法修改,那當然最後的結論必定是正確的。victor2923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24014061633528154452011-02-13T17:50:37.405+08:002011-02-13T17:50:37.405+08:00更正:
1.
文中34篇應該成35篇
2.
我只是認為"誤判作為反對死刑的理由"...更正:<br />1.<br />文中34篇應該成35篇<br />2.<br />我只是認為"誤判作為反對死刑的理由"並沒有因為你的原文和失去合理性<br />改成"我只是認為"誤判作為反對死刑的理由"並沒有因為你的原文就失去合理性L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69547508034341426662011-02-13T17:47:41.933+08:002011-02-13T17:47:41.933+08:00第一點:
你的回文中充滿了情緒性字眼,這樣我很難看懂你這篇文章的重點在何?
第二點:
我所有的回文...第一點:<br />你的回文中充滿了情緒性字眼,這樣我很難看懂你這篇文章的重點在何?<br /><br />第二點:<br />我所有的回文都沒有說過"維護人命的數量不應被考慮是你的主張"<br />我想你是誤解我這段話的意思。<br />"並且你之前的回文之中是提出"維護的人命的數量"會是廢死的最大目標。<br />但你在這次的回文卻說"維護的人命的數量"完全不被考量<br />我想最大目標和考量是完全不相同的條件。"<br />因為想保留文句原貌,的確在這句話我的語句表達沒有很清楚。<br /><br />"卻說"是指你的回文中有這樣的語句作為反駁,並非指你的主張,<br />如果你無法理解我的原意,向你致歉。<br /><br />我上文的意思是說"可以拯救的人數不是我們所要考慮的最重要的目標"這句話並不等於<br />"維護的人命的數量不被列入考慮"<br />你在33篇時說我認為"可以拯救的人數不是我們所要考慮的最重要的目標"<br />這句話我的確認同。<br />但你34篇時卻將"維護人命的數量不被列入考慮"說成是我的主張。<br />這兩者的意義上有差。<br /><br />但這時我可否請你提出我何篇回文主張過"維護人命的數量不被列入考慮"<br />我倒認為你才像"把別人沒說過的話亂塞進別人嘴裡"的人?<br /><br />再者我也沒有說你有宣稱"廢死的總死亡人數大於不廢死的總死亡人數"<br />那是我文章裡的東西,我說你的理論除非一開始就將條件設定好,<br />否則利用未設定過的條件來反駁他人無法信服他人。<br /><br />第三點:<br />我所有的發言出發點都是由原文和你的回文出發<br />我只是就我對原文的反對提出意見,<br />我只是認為"誤判作為反對死刑的理由"並沒有因為你的原文和失去合理性,<br />你原文的論點不夠強烈。<br /><br />第四點:<br />我覺得開啟一個大眾的討論空間,<br />卻在言語中流露排除他人討論的態度是個沒有肚量行徑,<br />如果討論的重點已經不在議題和文章上面,而成為人身攻擊的場所,<br />是非常可笑的。L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67444004387975057832011-02-13T16:16:39.945+08:002011-02-13T16:16:39.945+08:00據此,我根本不需要宣稱「為了達到更低的犯罪率,政府應該廢死」,我所宣稱的是「如果犯罪率差不多,政府不...據此,我根本不需要宣稱「為了達到更低的犯罪率,政府應該廢死」,我所宣稱的是「如果犯罪率差不多,政府不應廢死」,這才是依據比例原則所下出的判斷。<br /><br />飆打字速度時老是出錯<br />「如果犯罪率差不多,政府不應廢死」<br />更正為<br />我所宣稱的是「如果犯罪率差不多,政府應該廢死」*victor2923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39804314717469509922011-02-13T16:14:35.864+08:002011-02-13T16:14:35.864+08:00夠了,先知又出現了,我討厭不做功課又自以為是的人。
http://zh.wikipedia.org/...夠了,先知又出現了,我討厭不做功課又自以為是的人。<br />http://zh.wikipedia.org/zh-tw/%E6%AF%94%E4%BE%8B%E5%8E%9F%E5%89%87<br />這是維基對於比例原則的介紹。<br />為什麼要以比例原則來檢視政府的政策?<br />因為比例原則強調了政府應該注意許多效益上的問題,包括政策應該有用、不能為了小利而造成大害和在所有可行的且成本差不多的政策中,政府應該採取對人民權利侵害最小的方式。<br />所以說,這個原則的應用層面相當廣,它包含了幾乎所有的應用層面,所以他當然會包含你所謂的法律公平正義,除非你認為法律上的公平正義沒辦法被納入效益考量,但這不太可能。<br />比例原則對於你說的東西上的考量是,所謂的法律公平正義應該適用在任何人身上,包括被害人、犯罪者和無辜枉死的人。國家應該保障這三者,如果無法兼顧,數量當然是必須要考慮的。<br />據此,我根本不需要宣稱「為了達到更低的犯罪率,政府應該廢死」,我所宣稱的是「如果犯罪率差不多,政府不應廢死」,這才是依據比例原則所下出的判斷。<br /><br />然後,你還有一點十分令人生厭,我根本沒有主張什麼「維護人命的數量不應被考慮」之類的蠢話,主張這種主張的人是你,當你說「再者,我之前回文的假設都是建立在"不討論是否真的目前只有不廢除死刑才能減少死亡人數,不考慮枉死人數是否真的比因為建立死刑而多出的保護的人還少。並暫且完全以存活人數作為利益數值。"<br />我仍反對死刑。原因是這還"牽扯法律目的和公平正義問題"」的時候,代表你在某些情況下,你的確可以不把人命的數量列入考慮。<br />還有,你把別人沒說過的話亂塞進別人嘴裡的還不只這些,包括我和本文作者Kris根本也沒有在原文或回應裡宣稱什麼「廢死的總死亡人數大於不廢死的總死亡人數」,我不知道你從哪邊生出這些結論的,我只知道當我看到這些胡說八道時感覺很火大,即便那個人跟我一樣是個廢死主義者。victor2923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70548075793071575402011-02-12T19:36:56.289+08:002011-02-12T19:36:56.289+08:00錯字:
侵害最小自動相等於死最少。
我想最大目標和考量完全是不相同的條件錯字:<br /><br />侵害最小自動相等於死最少。<br /><br />我想最大目標和考量完全是不相同的條件L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78190114657987199702011-02-12T19:33:33.324+08:002011-02-12T19:33:33.324+08:00"從比例原則建立起的廢死論點是:在維持差不多成果(犯罪率)的狀況下,政府應該採取對人民侵害..."從比例原則建立起的廢死論點是:在維持差不多成果(犯罪率)的狀況下,政府應該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沒有死刑)"<br />你應該改成<br />"從比例原則建立起的廢死論點是:在維持更高成果(更少犯罪率)的狀況下,政府應該採取對人民死最少的方式。(沒有死刑)"<br />這樣你之後的一切論述才能通順。<br /><br />因為一路看下來目前從你文中提出的比例原則建立起的廢死論點並沒有違背"在維持'差不多'成果的狀況下,政府應該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br /><br />你不該把差不多犯罪率自動相等於更少殺人率(別忘了,目前的事實是有沒有更少還不知道,更少是假設),侵害最小自動相等於死罪少。<br /><br />"如果廢除死刑會導致國家發生暴亂甚至被顛覆"<br />那死刑的確應該要實行,<br />但是若是廢死實際上並不會產生很大的影響呢?影響微乎其微甚至無法明確觀察,<br />但數量你又說無法討論<br /><br />再者你原文中只提到"誤判作為死刑的理由",並非"在比例原則論點之下的誤判最為死刑的理由",我無法同意你在這時再將誤判相等於比例原則的論點。<br /><br />並且你之前的回文之中是提出"維護的人命的數量"會是廢死的最大目標。<br />但你在這次的回文卻說"維護的人命的數量"完全不被考量<br />我想最大目標和考量完全不相同的條件。<br /><br />再者,我之前回文的假設都是建立在"不討論是否真的目前只有不廢除死刑才能減少死亡人數,不考慮枉死人數是否真的比因為建立死刑而多出的保護的人還少。並暫且完全以存活人數作為利益數值。"<br />我仍反對死刑。原因是這還"牽扯法律目的和公平正義問題"<br />我並沒有完全以你所謂的"比例原則"出發。<br />你原文中也沒有提出你是以"假設完全以比例原則出發的先決條件下贊成廢死"<br /><br />如果你的原始條件就這樣設定好<br />"完全以比例原則來考慮廢死議題"<br />"比例原則只以人作為參數"<br />並"假設廢死的總死亡人數大於不廢死的總死亡人數"<br />並在宣告因此在這樣的條件下廢死理論不成立,那你才會是正確的。<br /><br />但以這樣的假設下討論議題一點意義都沒有。<br />就好像你已經指定了X,Y變數<br />並且給定X=10,Y=11<br />再跟大家說結論Y>X一樣。<br />所有的假設都已經無法修改,那當然最後的結論必定是正確的。L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8296192222170253292011-02-12T00:14:54.987+08:002011-02-12T00:14:54.987+08:00常常在打字途中插字,但位置常常插錯,這是勘誤
如果讓那個殺人魔存在比起讓他不存在的確可以阻止更多無...常常在打字途中插字,但位置常常插錯,這是勘誤<br /><br />如果讓那個殺人魔存在比起讓他不存在的確可以阻止更多無辜人民受害,*victor2923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70574553267991917302011-02-12T00:13:12.828+08:002011-02-12T00:13:12.828+08:00樓上接觸過用比例原則處理死刑議題的作法嗎?我猜沒有,不然不大會做出這種回答。
國家必須保障所有人的權...樓上接觸過用比例原則處理死刑議題的作法嗎?我猜沒有,不然不大會做出這種回答。<br />國家必須保障所有人的權利,包括受冤的、犯案的和無辜的人的。<br />然而,在諸多方案裡面,明智且正確的做法會是一個選擇能夠保障到"最多數人"的權利的(尤其是這裡的人所被侵害的都是最基本的權利)方案。<br /><br />如果廢除死刑會導致國家發生暴亂甚至被顛覆,而執行死刑卻只會在1年裡殺了10個無辜的人,死刑該不該做?以人命和人權做為代價來換取自由、安全或是更多的人命與人權的確需要經過嚴格的檢視與思量,但並非不可與未曾執行的。而且也不見得必定會遭受道德上的責難(譬如說起義)。<br /><br />回到原點,從比例原則建立起的廢死論點是:在維持差不多成果(犯罪率)的狀況下,政府應該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沒有死刑)<br />如果維護的人命的數量不被列入考慮,這個論點將會失去他無法被挑戰的地位。<br /><br /><br />然後,關於你說的甲先生方案,一個可能的回擊是:如果那個殺人魔的存在的比起讓他不存在確可以阻止更多無辜人民受害,那麼我們的確不應該把他關起來或殺掉。但問題是,我們無法知道這件事是否為真,我們僅就能就我們所能夠預見的損害加以預防或阻止。<br />也就是說,這個方法會因為技術上的難題而無法被採用,但這不造成如果我們可以的話就不會去做。victor2923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84374252941162333332011-02-11T12:18:28.684+08:002011-02-11T12:18:28.684+08:00"可以維持差不多犯罪率"是為了反駁贊成死刑者的"犯罪率提升論"..."可以維持差不多犯罪率"是為了反駁贊成死刑者的"犯罪率提升論",<br />而非廢死的"最重要目標",當然又怎能說這是"廢死鐵論"?。<br />廢死的"目標"不是因為"可以拯救的人數"下降,我想我的舉例也有說明。<br /><br />我認為你扭曲廢死的目標,完全引導錯誤,因果完全相反。<br /><br />應該要改成"廢死會造成死亡上升"的贊成死刑的鐵論受到"主張廢死的人"的挑戰。L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36456999018350551692011-02-11T11:05:42.064+08:002011-02-11T11:05:42.064+08:00to L
如果可以拯救的人數不是我們所要考慮的最重要的目標的話
以比例原則和可以維持差不多犯罪率的廢...to L<br />如果可以拯救的人數不是我們所要考慮的最重要的目標的話<br />以比例原則和可以維持差不多犯罪率的廢死鐵論可能也會遭到挑戰。victor2923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58805695767803329142011-02-11T05:21:48.260+08:002011-02-11T05:21:48.260+08:00"一個小房間裡塞了100個(無辜的)服飾店員,歹徒給你機關槍,要你挑出99個處死,否則就全..."一個小房間裡塞了100個(無辜的)服飾店員,歹徒給你機關槍,要你挑出99個處死,否則就全部由他親手幹掉。我會自己來。"<br />但我認為這個比喻太過於簡陋。<br />你的比喻是建構於被誤判而死的和被死刑犯殺死的人是同樣的100個相同的條件下的店員,必且嫌犯的攻擊和人的死亡已被預知,必且以忽略了機率性質。<br /><br />"如果在一個國家裡,比起誤判處死的人數,有更多人因為死刑的確實執行而保住生命,那麼,在這個國家裡誤判就不會是反對死刑的好理由。"<br />先不討論這個論述的正確性,不討論是否真的目前只有不廢除死刑才能減少死亡人數,不考慮枉死人數是否真的比因為建立死刑而多出的保護的人還少。<br /><br />並暫且完全以存活人數作為利益數值,<br /><br />這點我仍反對。<br /><br />如果換個更恰當比喻,但假設情況仍是在只有死刑方法才能抑止殺人數的狀況下。<br />(以免跑出一些柔性勸說等等的弔詭答案)<br /><br />已知在小房間中在10000個穿藍色衣服的店員中有一個是即將槍殺10001人的殺手,另外還有3000000000個穿黃色衣服的店員,如果你已知將藍色衣服的店員全殺了可以多救一人,<br />這時你開不開槍?<br />以你的利益論來說那9999個藍衣人枉死你可以多救活一人,<br />是否就應該讓那9999的藍衣人來挨槍?<br /><br />換個角度想,如果今天殺10個人的"甲先生"殺了另一個已經殺了20個人並且會在殺20個人的"乙先生",他是否因為救了20個人而該被無罪釋放?<br /><br />當然你也可以把"甲先生"換一下,<br />換成"甲乙丙隨機三人",<br />喜歡的話可以換成"隨機100人"<br />或是最後換成"死刑",乙先生換成"殺人犯"<br /><br />我認為這最主要牽扯的是法律目的和公平正義問題,你的服飾店比喻中完全忽略了此問題爭議,但套用到你的原句"如果在一個國家裡,比起誤判處死的人數,有更多人因為死刑的確實執行而保住生命,那麼,在這個國家裡誤判就不會是反對死刑的好理由。"<br />就有點膚淺了。L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72378007812371379012009-06-12T11:43:02.946+08:002009-06-12T11:43:02.946+08:00我使用的是firefox3,曾經出現過無法複製貼上的問題,不過重開啟程式之後就解決了。我使用的是firefox3,曾經出現過無法複製貼上的問題,不過重開啟程式之後就解決了。朱家安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8805839838132417271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76453776650590999142009-06-12T11:41:02.138+08:002009-06-12T11:41:02.138+08:00路過︰
「我想在這篇的論證上必須提出前者小於或者至少等於後者的理由(也許這時就會需要那些數字了?)...路過︰<br /><br />「我想在這篇的論證上必須提出前者小於或者至少等於後者的理由(也許這時就會需要那些數字了?)」<br /><br />有道理,如果我關注的是苦難而非僅僅只是人數,我的確得比較那個。<br /><br />不過我想,根據類似的理由,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我們依然不需要那些數字,也可以討論P的修正,P*︰<br /><br />如果在一個國家裡,比起誤判處死造成的苦難,有更多苦難因為死刑的確實執行而被避免,那麼,在這個國家裡誤判就不會是反對死刑的好理由。<br /><br />比起P,P*的前件顯然更難以驗證,不過我想,P*更能捕捉到我們對於政策的要求。朱家安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8805839838132417271noreply@blogg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