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1120262174626349573..comments2024-02-23T23:28:28.619+08:00Comments on 哲學哲學雞蛋糕: 一個用演化論證成道德原則的論證朱家安http://www.blogger.com/profile/08805839838132417271noreply@blogger.comBlogger35125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74703473474320833312012-01-07T11:30:12.462+08:002012-01-07T11:30:12.462+08:00Victor:
我同意你的想法。我手上甚至有更極端的例子:psychopath。Victor:<br /><br />我同意你的想法。我手上甚至有更極端的例子:psychopath。朱家安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8805839838132417271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39444006015649781352012-01-06T20:10:29.960+08:002012-01-06T20:10:29.960+08:00演化論能夠預測什麼樣的道德原則能夠興盛
因為釋應性夠強的基因會散佈
但是不興盛的道德原則不代表是錯誤...演化論能夠預測什麼樣的道德原則能夠興盛<br />因為釋應性夠強的基因會散佈<br />但是不興盛的道德原則不代表是錯誤<br />就像自殺與同性戀基因不會消失<br />因為在特定情況下這些基因的適應性會變強<br />基因與行為不像基因與性狀是一對一的對應<br />因為心智的演化必須具有彈性<br />以適應複雜的環境victor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81791157254748996502011-01-24T12:30:12.861+08:002011-01-24T12:30:12.861+08:00to25F
我不覺得潘老師說的話可以因此為他解釋什麼
很顯然你們根本沒有仔細看文章
你們確定潘老師沒...to25F<br />我不覺得潘老師說的話可以因此為他解釋什麼<br />很顯然你們根本沒有仔細看文章<br />你們確定潘老師沒有勳稱過這個嗎?<br />「1b. 根據現代科學,倫理道德能演化出來,是因為它們作為行為傾向,有助於行為者擁有的那些基因型的散播。」<br /><br />他都已經把所謂的"演化出來"做出各種可能的解釋了<br />批評人之前也不仔細看清楚<br />這種態度和行為也實在是太惡劣了,如果你是以自然學科為業或正在學他<br />「我深深為你感到羞恥」(現在或未來的開學家要變成這樣?不敢想像)<br />而且科學到底能不能幫助道德判斷?<br />請點左上角<br />這個BLOG的首頁不是有篇東西在講嗎?<br />媽的是眼睛瞎了否?看都不看?<br /><br />to26F<br />我承認你的確是在浪費時間<br />畢竟妳還是沒有搞清楚狀況<br />也沒有變聰明victor2923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12070387623213880762011-01-24T12:21:33.102+08:002011-01-24T12:21:33.102+08:00嘖
我竟然悲哀到要被別人拿法條給我看
真是丟臉
不知道纖生知道實務上網路上的公然侮辱要怎麼樣才算有罪...嘖<br />我竟然悲哀到要被別人拿法條給我看<br />真是丟臉<br />不知道纖生知道實務上網路上的公然侮辱要怎麼樣才算有罪嗎?<br />更別提樓上的例外條款了victor2923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23961152478126451532011-01-24T03:11:38.377+08:002011-01-24T03:11:38.377+08:00哞。
這麼會引用法條那國小社會一定念的不錯吧!
很抱歉齁
310條之後有[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哞。<br />這麼會引用法條那國小社會一定念的不錯吧!<br />很抱歉齁<br />310條之後有[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之一者不罰]....[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公平者]<br />還有還有大家都知道這此為告訴乃論,國小課本舉例都有舉<br />誠心推薦您這本書 有空就瀏覽一下吧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booksfile.php?item=0010490959<br />我有充份的理由懷疑您所自居的:[自中正畢業已經快10年了]此話真實性<br />(這裡沒有陷阱)黒月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41192485770497559832011-01-24T00:05:09.701+08:002011-01-24T00:05:09.701+08:00資訊社會,罵人很方便。
不過利用網路報案一樣很方便。
有空就瀏覽一下吧!
http://www.t...資訊社會,罵人很方便。<br />不過利用網路報案一樣很方便。<br /><br />有空就瀏覽一下吧!<br />http://www.tcpd.gov.tw/cht/index.php?code=list&ids=150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2451387313179469152011-01-23T21:54:29.378+08:002011-01-23T21:54:29.378+08:00to victor2923,
表示一下誠意吧to victor2923,<br />表示一下誠意吧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52366622964582564772011-01-23T21:51:36.318+08:002011-01-23T21:51:36.318+08:00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詆毀他人名譽之事者,為毀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br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詆毀他人名譽之事者,為毀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br />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br /><br />刑法第310條的追溯期長達十年。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72428852661652965432011-01-23T21:36:08.986+08:002011-01-23T21:36:08.986+08:00to victor2923,
刑法309條的追溯期長達五年.to victor2923,<br />刑法309條的追溯期長達五年.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15193515614029102202011-01-23T21:33:00.934+08:002011-01-23T21:33:00.934+08:00李家同說的對,上網路是在浪費時間.李家同說的對,上網路是在浪費時間.chungen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83469496418969058572011-01-23T21:28:26.314+08:002011-01-23T21:28:26.314+08:00潘老師:『kris,我承認一早我的回應草率了些,沒有指出你的說法與我的不完全相同,譬如我不會動不動用...潘老師:『kris,我承認一早我的回應草率了些,沒有指出你的說法與我的不完全相同,譬如我不會動不動用「根據現代科學」的說法,我也不會說「倫理道德能演化出來」...我的想法很簡單,也在頭一次回應你時重述過:道德是種價值觀,價值建立在事實之上,因此在倫理道德議題上,科學也可以使得上力,決定對與錯,而非如某些哲學與宗教家所言,「科學對道德問題無用武之地」...』<br />http://blog.chinatimes.com/jenntser/archive/2011/01/13/597659.html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20296044788686383572011-01-23T21:23:08.395+08:002011-01-23T21:23:08.395+08:00剛剛翻了一下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剛剛翻了一下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br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17153367479393070452011-01-23T21:20:11.613+08:002011-01-23T21:20:11.613+08:00Hilary W. Putnam的論證 詳細版在http://www.amazon.com/Coll...Hilary W. Putnam的論證 詳細版在http://www.amazon.com/Collapse-Value-Dichotomy-Other-Essays/dp/0674013808/ref=ntt_at_ep_dpt_2<br />第二章 篇幅不會很長 可參考路過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11616884029665528872011-01-23T20:16:33.737+08:002011-01-23T20:16:33.737+08:00整串下來拉里拉雜的過程大綱:
chungen:你說的根本不是潘震澤的意思!
kris:我問過潘震澤...整串下來拉里拉雜的過程大綱:<br /><br />chungen:你說的根本不是潘震澤的意思!<br />kris:我問過潘震澤本人了,他說我說的大致上就是他的意思。<br />chungen:反正你說的就不是潘震澤原本的意思,給我回去重看!<br />kris:蛤?他本人都同意了我說的就是他說的,你還說我說的不是他說的,難道你比他更有權威決定他說的是什麼?<br />chungen:你竟然質疑我比起潘震澤本人更沒有權威決定他寫的文章是什麼意思,你這是人身攻擊!<br />我:那你可以說說看你覺得潘震澤的文章到底是什麼意思以至於你認為kris的文章不符合他的意思。<br />chungen:我的問題很簡單,比較你的命題和文章內容是否相同。(啊作者本人都說相同了,不然你是要怎樣?)<br /><br />還有,人身攻擊的意思是指迴避論證針對討論者作攻擊。現在爭<br />論的焦點是在kris下的命題與潘老師的原意到底符不符,因為你<br />原先的論證要在雙方的意思不符下才能成立,但kris指出作者同<br />意他下的命題大致就是他原文的意思。所以,除非你比作者更有<br />權威決定他的原文是什麼意思,不然你主張他下的命題不符合他<br />的原意是沒道理的。<br /><br />看出來了沒?從頭到尾kris都是針對你的論證做回應,根本沒有<br />迴避沒有閃躲,更遑提人身攻擊了。反倒是你,要你指出潘震澤<br />的文章和kris下的命題到底有何不同也不指,還一直嚷嚷對手犯<br />了他根本沒有犯的謬誤。你的討論態度才真教人懷疑。LiuSky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4209209659286693472011-01-23T19:25:46.738+08:002011-01-23T19:25:46.738+08:00to chunge
你有病啊
他下的那個命題都直接問過了
這裡從來不缺蠢蛋被圍剿。to chunge<br />你有病啊<br />他下的那個命題都直接問過了<br />這裡從來不缺蠢蛋被圍剿。victor2923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91499495112206309872011-01-23T16:58:01.207+08:002011-01-23T16:58:01.207+08:00當你在質疑我沒有權威去決定別人文章的意思時,你又有何權威去替別人的文章下命題。
當你在質疑我(chu...當你在質疑我沒有權威去決定別人文章的意思時,你又有何權威去替別人的文章下命題。<br />當你在質疑我(chungen 一定是個門外漢),而不是我的問題時,這就是人身攻擊的論證。<br /><br />講白了,這分明是在玩賽局。<br />先故意設一個假命題。等對方掉入此陷阱後,在猛攻此命題。<br />而非針對原來的文章內容討論。<br /><br />我的問題很簡單,比較你的命題和文章內容是否相同。chungen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12766396958444849152011-01-23T14:13:57.314+08:002011-01-23T14:13:57.314+08:00to 14F:
奇怪? 11F 語辭不清有這麼多歧義你就只看到這個詮釋? 為了秉持 Princip...to 14F:<br /><br />奇怪? 11F 語辭不清有這麼多歧義你就只看到這個詮釋? 為了秉持 Principle of charity, 我才浪費時間去想前三個詮釋, 不過根本沒一個可以使他說的說有道理。只是隨便留幾句 "putnam想要...", "Quine主張...", 就自以為推翻了別人開始教訓起人來, 實際上嘛, 有講過甚麼真正的理由?<br /><br />還有, 你這種狗屁式的回話方式也不比 11F 好. 你把11F詮釋成「邏輯實證主義本身...與科學許多結果不符以外,受到Quine許多攻擊」這也只不過在我第一、二、三個質疑之間浮游. 你如果不懂得哲學史, 也不熟悉實證論, 沒關係我可以再教一次: 在二次大戰期間最有力的自然主義支持者就是實證論, 因為實證論作為二次大戰期間的哲學顯學, 主張可檢證原則, 自然主義就是當時實證論的基本主張. 既然你只看到 "邏輯實證主義本身...與科學許多結果不符以外,受到Quine許多攻擊", 那要不要一齊放棄自然主義? 為甚麼基本主張包括自然主義, 11F 卻只會說要放棄實然應然區分?<br /><br />實然應然區分怎麼與科學結果不符. 沒講出這點而說一堆 "Putnam認為要一道捨棄實然應然區", "不熟悉自己的領域,還反過來『教育』科學家", 就是屁話. 不然也可以套句你喜歡的: 又一個稻草人論證。 你喜歡的話當然可以浪費時間繼續糾纒在別的質疑上, 甚至要求別人幫你補哲學史, 不過我也懶得幫 11F 找合理詮釋, 回到最根本的問題:<br /><br />為甚麼Putnam說實然和應然的區分不對, 11F 就駁倒了這篇文章的不知道哪個主要論點?Joe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3572952855079557855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17735347169215234152011-01-22T22:35:01.060+08:002011-01-22T22:35:01.060+08:00奇怪了 = =
你在8樓指責Kris所下的命題不符合潘老師的原意,
而Kris則說他在潘老師的blo...奇怪了 = =<br />你在8樓指責Kris所下的命題不符合潘老師的原意,<br />而Kris則說他在潘老師的blog上問過潘老師本人,潘老師本人也同意他所下的命題大致上就是他(潘老師)的原文所想表達的意思。如此一來你還有什麼問題?<br /><br />如果你還是認為Kris下的命題不符合潘老師的原意(即使潘老師本人都同意了),那你應該明確地將它指出來,說明潘老師的原意可能是什麼,<br />而Kris的命題表達了什麼,所以他下的命題在哪方面和潘的原文並不符合...等等,而不是丟下一句"重看"就不用負舉證責任。<br /><br />還有Kris也沒有犯什麼人身攻擊謬誤,<br />畢竟你在八樓的回文根本什麼也沒反駁到。LiuSky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35714752398709821522011-01-22T20:15:13.949+08:002011-01-22T20:15:13.949+08:00人身攻擊的論證:
當人們迴避我的論證(即,可以將你所下的命題和潘老師的文章,仔細比較一下。)而對我...人身攻擊的論證:<br /><br />當人們迴避我的論證(即,可以將你所下的命題和潘老師的文章,仔細比較一下。)而對我做人身攻擊時(即,若你認為你比他更有權威決定,你該找他理論,不是找我。),表示我打到對方的敏感神經並講到重點。<br /><br />這種以人而非以論證為攻擊對象的論證,稱為人身攻擊的論證。chungen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77681601193383647742011-01-22T20:09:22.581+08:002011-01-22T20:09:22.581+08:00關於潘震澤的文章段落到底在表達什麼,若你認為你比他更有權威決定,你該找他理論,不是找我。....
-...關於潘震澤的文章段落到底在表達什麼,若你認為你比他更有權威決定,你該找他理論,不是找我。....<br />-----------------------------------------<br />雖然說我只是經研所碩士,並不是哲學碩士。<br />雖然說我只有修過通識的哲學課程。<br />但是,我知道你上面那句話叫做,人身攻擊的論證。<br /><br />之前設一個假命題,然後在攻擊此命題。現在改為攻擊我。chungen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12369838089381663932011-01-22T19:53:22.979+08:002011-01-22T19:53:22.979+08:00話說,一不小心掉入別人所設的陷阱,想要爬起來。
設陷阱人再往下猛丟石頭。哇!好利害喔。話說,一不小心掉入別人所設的陷阱,想要爬起來。<br />設陷阱人再往下猛丟石頭。哇!好利害喔。game theory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31389269594007788052011-01-22T19:08:35.406+08:002011-01-22T19:08:35.406+08:00上面那個路過明明是說:「邏輯實證主義本身...與科學許多結果不符以外,受到Quine許多攻擊」
怎...上面那個路過明明是說:「邏輯實證主義本身...與科學許多結果不符以外,受到Quine許多攻擊」<br /><br />怎麼會變成:「因為實然和應然區分與許多科學結果不符, 所以Putnam認為應該放棄這個區分」「奇怪, 你做甚麼科學結果可以檢查應然語句?你要怎麼檢查「殺人是不對的」?」<br /><br />又一個稻草人論證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60695146412861711622011-01-22T13:52:13.891+08:002011-01-22T13:52:13.891+08:00to 路過:
1.「因為實證論建立了一堆東西, 其中包括實然和應然區分, 而且實證論的其他東西不合...to 路過:<br /><br />1.「因為實證論建立了一堆東西, 其中包括實然和應然區分, 而且實證論的其他東西不合理, 所以實然和應然區分不合理」<br /><br />這是甚麼爛理由, Putnam 有這麼笨嗎?<br /><br />2. 「革掉實證主義的Quine採取自然主義的方向,認為哲學問題應透過自然事實、自然研究來解決」<br /><br />實證論也主張透過自然事實自然研究來解決哲學問題, 而且是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最有力的支持者, 如果放棄實然應然區分是因為實證論有主張過, 幹嘛不一齊放棄自然主義?<br /><br />3.「因為實然和應然區分與許多科學結果不符, 所以Putnam認為應該放棄這個區分」<br /><br />奇怪, 你做甚麼科學結果可以檢查應然語句?你要怎麼檢查「殺人是不對的」?<br /><br />4. 我也有聽說過Putnam要幹掉實然和應然區分,但那又怎樣?你又講不出Putnam幹掉實然應然區分的好理由, 只會講一堆說"某x說非P", "某y說非P", 因此呢?因此"P不對"嗎?你在打甚麼稻草人?Joe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3572952855079557855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51549860756002831522011-01-22T13:50:00.484+08:002011-01-22T13:50:00.484+08:00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Joe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3572952855079557855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37564329596587296522011-01-21T18:54:00.336+08:002011-01-21T18:54:00.336+08:00Hilary W. Putnam的思路滿有道理的。他認為於實然應然區分不合理,因為當代這個區分的重要...Hilary W. Putnam的思路滿有道理的。他認為於實然應然區分不合理,因為當代這個區分的重要性乃是透過邏輯實證主義建立起來的,但邏輯實證主義本身有很多困難,除了與科學許多結果不符以外,受到Quine許多攻擊,哲學界早就放棄整套想法,所以Putnam認為實然應然區分作為邏輯實證主義的基本主張,應該一道捨棄。 相對地,革掉實證主義的Quine採取自然主義的方向,認為哲學問題應透過自然事實、自然研究來解決,基本上潘震澤的想法就接近這種哲學自然主義,他說"道德是種價值觀,價值建立在事實之上...云云" 這種以自然主義化約倫理的方法在70年代以後,比較新的倫理學課本應該都會提到,甚至闢專門章節討論,也許上面整套論證是把潘當稻草人了。路過noreply@blogg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