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4725510890701192233..comments2024-02-23T23:28:28.619+08:00Comments on 哲學哲學雞蛋糕: 暴力的條件:潑漆、靜坐、丟蛋、砸店朱家安http://www.blogger.com/profile/08805839838132417271noreply@blogger.comBlogger19125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63406979883915573242015-02-27T19:50:34.113+08:002015-02-27T19:50:34.113+08:00我對同學霸凌,使用丟雞蛋潑油漆的方式進行,這樣也算非暴力嗎? 這篇的論點也太抹粉了,就連言語都可以構...我對同學霸凌,使用丟雞蛋潑油漆的方式進行,這樣也算非暴力嗎? 這篇的論點也太抹粉了,就連言語都可以構成暴力了,這種物理手段又怎麼不能說是暴力? 還是說,只要我心存善念,再據此歪理,所有手段都可以就地成為非暴力?諾曼先生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7598715574233306766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49949570201202217982015-02-27T19:48:26.092+08:002015-02-27T19:48:26.092+08:00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諾曼先生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7598715574233306766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43324239672719788422014-04-14T14:01:24.070+08:002014-04-14T14:01:24.070+08:00至少有報導出議題事件,無奈的是如果只是靜坐,立院附近有人靜坐了五年沒有人報導至少有報導出議題事件,無奈的是如果只是靜坐,立院附近有人靜坐了五年沒有人報導Yu Ting Zheng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52871903274406602512013-10-24T12:50:58.638+08:002013-10-24T12:50:58.638+08:00警查受傷並不算在選擇丟雞蛋作為抗爭手段時的「可預見後果內」,這段如果可以成立,刑法上過失犯可以刪除了...警查受傷並不算在選擇丟雞蛋作為抗爭手段時的「可預見後果內」,這段如果可以成立,刑法上過失犯可以刪除了,開車換車道不小心撞到另一車道的車,被撞的車無論如何都該遇見到這種可能性,這種可能性完全不可避免,唯一的避免方式就是不開車,但可能因為這種可能性就都不開車嗎?換到警察例子,你會說要求警察防護設備可以防雞蛋是合理的,但怎樣是合理到底誰決定?警察用何種裝備難道只考慮群眾手中可能有的武器,不用考慮裝備重量(影響到動員反應時間與職業傷害等),價格(財政能否負擔)等等。你認為這些事都該是政府的責任,那你真的是把政府想的太萬能了,那我是不是可以說,政府應該想辦法蓋一種公路,讓各個車道的車完全沒有任何可能和其他車道的車相撞,且有某種機制避免造成塞車?Weiyu Chen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12950283098092041092013-09-20T20:34:00.665+08:002013-09-20T20:34:00.665+08:00暴力行為本身可以算是一種"不敬"的行為嗎??
才看完"不敬的價值&qu...暴力行為本身可以算是一種"不敬"的行為嗎??<br />才看完"不敬的價值"那篇<br />感覺想法還是有些模糊<br />但我在看一些社運 例如大埔之類 我不知道我該支持哪一方 可能是我不知道該怎樣表達吧<br />尊重本身是種雙向的關係 單向就失去價值 這點我同意 但我們不能單向的尊重人嗎??<br />這些不敬是因為我們認為自己受欺壓.不受尊重所做的 但有必要大家都不尊重彼此嗎??<br />覺得"靜坐"也可以是一種比較友善的非暴力行動吧...<br /><br /><br /><br />我有沒有謀糊焦點啊...Emp Liu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13668657666436296252013-09-03T13:20:14.844+08:002013-09-03T13:20:14.844+08:00以策略來說
丟雞蛋真的不OK
上次射紙飛機的就好多了
感覺上也比較酷
不會模糊焦點以策略來說<br />丟雞蛋真的不OK<br />上次射紙飛機的就好多了<br />感覺上也比較酷<br />不會模糊焦點莊傑任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44215219832425038042013-09-02T23:00:04.044+08:002013-09-02T23:00:04.044+08:00這段分析很棒我也很同意其中關於暴力之定義問題。
我想扯一段題外話,當然跟本文的分析無關。
首先,我們...這段分析很棒我也很同意其中關於暴力之定義問題。<br />我想扯一段題外話,當然跟本文的分析無關。<br />首先,我們要想丟雞蛋之目的為何。如果丟雞蛋的目的是,要喚醒那些不關注大埔議題的人的話,我覺得,他們這種做法是適得其反了。因為,他們這樣做,只會被媒體渲染成暴力份子。而那些平常不關心社會議題的人,"可能"大部分很容易被媒體洗腦,認為他們是暴民。<br />這完全是與原本目的相違的。吳瑞當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71341006553168149842013-08-27T14:47:07.314+08:002013-08-27T14:47:07.314+08:00謝謝你的回覆^^
但我對有些用詞的意義有點不太了解,
我用我理解的解釋看看,
如有誤差再麻煩幫我更...謝謝你的回覆^^<br /><br />但我對有些用詞的意義有點不太了解,<br />我用我理解的解釋看看,<br />如有誤差再麻煩幫我更正一下。<br />首先,<br />暴力目前已經無法用客觀的狀態作判斷,<br />因為現在"暴力"已經變成"內建道德錯誤的批評",<br />也就是現在大家把"內建道德錯誤"的人說成是"暴力",<br />(也就是暴力一辭已經脫離原本所定義的範圍了)<br />因此想要請譴責者說明抗爭者的"內建道德"是哪裡出了錯,<br />透過道德的觀念分析來釐清抗爭者行為是否為現在所定義的"暴力"。<br />而[避傷和彌補的非暴力判準]中,<br />認為在可預知的結果中選擇不會造成無法轉移傷害的抗爭手段,<br />而且在造成傷害後彌補對方,<br />就是合乎道德要求的,所以不算"暴力"。<br /><br />以下再針對以上認知的前提下提出看法:<br />為什麼"暴力"不能客觀,<br />我認為定義都可以也必須是客觀的,<br />主觀只會導致各說各話,<br />為什麼非得套用你的主觀來忽視我的主觀,<br />在主觀裡面建立一個準則,<br />來將主觀給客觀化更是一個詭異的舉動,<br />現在如果大家對"暴力"定義有誤差,<br />應該是客觀的建立一個不受主觀思想或意識影響的標準,<br />把"暴力"跟"內建道德"作錯誤連結的人應該給予指正,<br />而不是隨之起舞變化出一套詭異的"暴力"標準。<br />(除非暴力的定義本身就真的跟內建道德密不可分)<br /><br /><br />針對家暴如果使用[避傷和彌補的非暴力判準]來分析,<br />那丈夫只要不出手打人,在家裡亂砸東西,<br />並在事後適時的安撫(彌補)就不算家暴?<br />而如果你的行為不是針對個人(針對政府)所以不算暴力,<br />那"暴政"(針對全部人民)也不是針對個人,這樣也不算暴力?<br />如果巴掌和槍砲通常需要藉由傷害特定個人來達成目標所以算暴力,<br />那以"遊行場合只朝天空開槍來表達不滿"的行為動機也不應該算做暴力,<br /><br />重申我的觀點,<br />傷口不分深淺,偷竊不分金額,殺人不分人數,只分有作跟沒作,<br />剩下的才是因為嚴重比例、事前的動機與事後悔改來評斷在道德上是否可接受,<br />不可混唯一談。庭宇 劉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18027408427429766622013-08-27T10:26:54.214+08:002013-08-27T10:26:54.214+08:00我同意暴力的準則應當在所有狀況下都適用。但是這只有當你把暴力當成客觀的狀態判斷時才會是這樣。在現在,...我同意暴力的準則應當在所有狀況下都適用。但是這只有當你把暴力當成客觀的狀態判斷時才會是這樣。在現在,暴力已經變成內建道德錯誤的批評,所以有必要分析。使用暴力來譴責別人的人,也有必要說明此暴力造成什麼傷害,這是我主要想推的論點。<br /><br />我的準則應該不會將凌虐區分成非暴力,因為家暴的家長不符合第一條。<br /><br />潑漆、丟蛋和塗鴉、貼紙造成的髒亂,是為了曝光,引起社會大眾注意到「有一群人(而不是三三兩兩的個人)」認同某個想法。並且讓政府覺得丟臉、不方便,而感到壓力。此外,政府不是特定的個人,所以是否傷害到政府,在我的判準底下跟行為暴不暴力無關。<br /><br />巴掌和槍砲更讓人有暴力的聯想,因為它門在執行上跟雞蛋有根本的不同。巴掌和槍砲通常需要藉由傷害特定個人來達成目標,但丟蛋抗爭通常沒有這個特色,特別是在大埔抗爭中。被蛋殼誤傷的警察,跟踩到油漆滑倒的警察,其實沒有什麼差別,只是蛋殼聯想到丟蛋,讓人覺得比較「暴力」。這篇文章的目的,就是要破除這種純粹直觀聯想的推論,讓潑漆、丟蛋和砸店的人,分別受到公平的評價。朱家安http://phiphicake.blogspot.com/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73014841908736196122013-08-26T20:13:33.893+08:002013-08-26T20:13:33.893+08:00不了解為什麼會有"避傷和彌補的非暴力判準"這種論點
對我來說這比較像是催眠自己...不了解為什麼會有"避傷和彌補的非暴力判準"這種論點<br /><br />對我來說這比較像是催眠自己將自己的暴力行為非暴力化,<br /><br />我想法如下:<br /><br />首先傷害就是傷害,身理上心理上都是,<br /><br />一道傷疤、一個巴掌到甚至一句言語的辱罵,<br /><br />都不應該用"傷口會好""這傷口很淺"這種論調來將其合理化,<br /><br />而且暴力的定義應該在任何情況下都通用,<br /><br />沒有理由特地為抗爭而新增一條準則,<br /><br />就算在戰爭時殺死敵人合法也不會被追究,<br /><br />但並不應該就此認為在戰爭時殺人就不是在殺人,<br /><br />殺人就是殺人,傷害就是傷害,暴力就是暴力,<br /><br />其次,<br /><br />"彌補自己因抗爭對特定個人造成的傷害"就可以不算暴力,<br /><br />這樣家暴的丈夫給予妻子足夠的彌補就不算暴力,<br /><br />在學校被霸凌的小孩,也只要施暴者給予足夠的"彌補",<br /><br />就可以當作什麼事也沒發生過...?<br /><br />難以讓人信服...<br /><br />充其量只能說是"較可讓人接受的暴力行為"而已。<br /><br /><br />文中論點有部份也讓我感到疑惑,<br /><br />其中A點似乎跟"不傷的緣由"矛盾,<br /><br />不傷的緣由中說,<br /><br />社會運動本來就是要讓政府付出成本,增加施政負擔,逼迫政府妥協。<br /><br />但抗爭人士需補償政府花費的損失才符合"避傷和彌補的非暴力判準",<br /><br />那在你們所定義的非暴力社會運動的目的下,<br /><br />潑漆、丟蛋和塗鴉、貼紙造成的髒亂等動作到底是為了什麼,<br /><br />而且映象中部份的抗爭者又是已收到罰單不繳交而自豪,<br /><br />(雖然有可能是我資訊不足而造成的片面的誤解)<br /><br />另外C點的部份,<br /><br />我覺得"要不要為警員添購安全器具"跟"丟雞蛋等行為是否是暴力行為"<br /><br />這兩件事不能混唯一談,<br /><br />政府如果發現警員會遭受到某種傷害威脅,本來就應該為其添購保護器材。<br /><br />但政府是否要用任何手段責難抗爭者,<br /><br />應該看抗爭者行為是否合乎大眾道德而定,<br /><br />跟添不添購器材一點關係也沒有,<br /><br />政府不添購器材就沒有立場指責抗爭者的論點有點奇怪,<br /><br />政府不買防彈衣,就不能指責非法使用槍枝的人嗎?<br /><br /><br />最後個人是覺得丟雞蛋其實就是暴力,<br /><br />因為目前我對暴力的定義是:<br /><br />"在刻意要對別人造成傷害的情況下去執行一種強制性的行為"<br /><br />為何要丟雞蛋,因為想說砸到人時比較不會造成什麼傷害,<br /><br />但有這個想法的同時,<br /><br />你就已經知道丟雞蛋是會砸到人而且會造成一定的傷害了(生理或心理都算),<br /><br />就像丟汽油彈一樣,不會因為不是朝著特定人丟就變成非暴力。<br /><br />如果還說我不是有意要砸到人,這樣就是邏輯錯誤,<br /><br />沒想到蛋殼會扎傷眼睛...<br /><br />我也沒想過我一吧掌可以呼傷人,<br /><br />這麼說呼把掌把人呼耳聾再說一句"我沒有想到"就不算暴力了?<br /><br />重點應該在你執行那項動作當下的動機<br /><br />而你知道警察只能站在火線上不能躲卻依然將蛋丟出去,<br /><br />就是強制警察要被蛋砸到,<br /><br />甚至不光是警察,任何你想丟而且知道它不能躲的都是強制,<br /><br />如果明明知道會砸到人而且對方也不能躲還丟,那就是暴力。<br /><br /><br />個人十分贊成社會運動,<br /><br />覺得社會運動是追求公平正義的一種途徑,<br /><br />前提是抗爭者真的知道自己在做什麼,<br /><br />我也覺得非暴力的信念很好,<br /><br />只是要實現非暴力感覺非常難,<br /><br />原因在於大多群眾的胃口喜歡暴力而不喜歡道理,<br /><br />雖然不用暴力卻能成功的社會運動應該是最高招的,<br /><br />但從古至今能成功的好像也沒幾個...<br /><br />所以在群眾願意主動理性的去關心公眾議題前,<br /><br />適度的暴力無可厚非,<br /><br />只是如果也認同這是暴力行為卻覺得天經地義,<br /><br />久而久之連自己也相信這些行為是對的的話,<br /><br />應該就會變成暴民了吧。庭宇 劉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83614070262713016872013-08-26T20:04:14.162+08:002013-08-26T20:04:14.162+08:00不了解為什麼會有"避傷和彌補的非暴力判準"這種論點
對我來說這比較像是催眠自己將...不了解為什麼會有"避傷和彌補的非暴力判準"這種論點<br />對我來說這比較像是催眠自己將自己的暴力行為非暴力化,<br />我想法如下:<br />首先傷害就是傷害,身理上心理上都是,<br />一道傷疤、一個巴掌到甚至一句言語的辱罵,<br />都不應該用"傷口會好""這傷口很淺"這種論調來將其合理化,<br />而且暴力的定義應該在任何情況下都通用,<br />沒有理由特地為抗爭而新增一條準則,<br />就算在戰爭時殺死敵人合法也不會被追究,<br />但並不應該就此認為在戰爭時殺人就不是在殺人,<br />殺人就是殺人,傷害就是傷害,暴力就是暴力,<br />其次,<br />"彌補自己因抗爭對特定個人造成的傷害"就可以不算暴力,<br />這樣家暴的丈夫給予妻子足夠的彌補就不算暴力,<br />在學校被霸凌的小孩,也只要施暴者給予足夠的"彌補",<br />就可以當作什麼事也沒發生過...?<br />難以讓人信服...<br />充其量只能說是"較可讓人接受的暴力行為"而已。<br /><br />文中論點有部份也讓我感到疑惑,<br />其中A點似乎跟"不傷的緣由"矛盾,<br />不傷的緣由中說,<br />社會運動本來就是要讓政府付出成本,增加施政負擔,逼迫政府妥協。<br />但抗爭人士需補償政府花費的損失才符合"避傷和彌補的非暴力判準",<br />那在你們所定義的非暴力社會運動的目的下,<br />潑漆、丟蛋和塗鴉、貼紙造成的髒亂等動作到底是為了什麼,<br />而且映象中部份的抗爭者又是已收到罰單不繳交而自豪,<br />(雖然有可能是我資訊不足而造成的片面的誤解)<br />另外C點的部份,<br />我覺得"要不要為警員添購安全器具"跟"丟雞蛋等行為是否是暴力行為"<br />這兩件事不能混唯一談,<br />政府如果發現警員會遭受到某種傷害威脅,本來就應該為其添購保護器材。<br />但政府是否要用任何手段責難抗爭者,<br />應該看抗爭者行為是否合乎大眾道德而定,<br />跟添不添購器材一點關係也沒有,<br />政府不添購器材就沒有立場指責抗爭者的論點有點奇怪,<br />政府不買防彈衣,就不能指責非法使用槍枝的人嗎?<br />木螞蟻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8597272854669367657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56982772717842863492013-08-26T20:02:16.255+08:002013-08-26T20:02:16.255+08:00不了解為什麼會有"避傷和彌補的非暴力判準"這種論點
對我來說這比較像是催眠自己將...不了解為什麼會有"避傷和彌補的非暴力判準"這種論點<br />對我來說這比較像是催眠自己將自己的暴力行為非暴力化,<br />我想法如下:<br />首先傷害就是傷害,身理上心理上都是,<br />一道傷疤、一個巴掌到甚至一句言語的辱罵,<br />都不應該用"傷口會好""這傷口很淺"這種論調來將其合理化,<br />而且暴力的定義應該在任何情況下都通用,<br />沒有理由特地為抗爭而新增一條準則,<br />就算在戰爭時殺死敵人合法也不會被追究,<br />但並不應該就此認為在戰爭時殺人就不是在殺人,<br />殺人就是殺人,傷害就是傷害,暴力就是暴力,<br />其次,<br />"彌補自己因抗爭對特定個人造成的傷害"就可以不算暴力,<br />這樣家暴的丈夫給予妻子足夠的彌補就不算暴力,<br />在學校被霸凌的小孩,也只要施暴者給予足夠的"彌補",<br />就可以當作什麼事也沒發生過...?<br />難以讓人信服...<br />充其量只能說是"較可讓人接受的暴力行為"而已。<br /><br />文中論點有部份也讓我感到疑惑,<br />其中A點似乎跟"不傷的緣由"矛盾,<br />不傷的緣由中說,<br />社會運動本來就是要讓政府付出成本,增加施政負擔,逼迫政府妥協。<br />但抗爭人士需補償政府花費的損失才符合"避傷和彌補的非暴力判準",<br />那在你們所定義的非暴力社會運動的目的下,<br />潑漆、丟蛋和塗鴉、貼紙造成的髒亂等動作到底是為了什麼,<br />而且映象中部份的抗爭者又是已收到罰單不繳交而自豪,<br />(雖然有可能是我資訊不足而造成的片面的誤解)<br />另外C點的部份,<br />我覺得"要不要為警員添購安全器具"跟"丟雞蛋等行為是否是暴力行為"<br />這兩件事不能混唯一談,<br />政府如果發現警員會遭受到某種傷害威脅,本來就應該為其添購保護器材。<br />但政府是否要用任何手段責難抗爭者,<br />應該看抗爭者行為是否合乎大眾道德而定,<br />跟添不添購器材一點關係也沒有,<br />政府不添購器材就沒有立場指責抗爭者的論點有點奇怪,<br />政府不買防彈衣,就不能指責非法使用槍枝的人嗎?<br /><br />最後個人是覺得丟雞蛋其實就是暴力,<br />因為目前我對暴力的定義是:<br />"在刻意要對別人造成傷害的情況下去執行一種強制性的行為"<br />為何要丟雞蛋,因為想說砸到人時比較不會造成什麼傷害,<br />但有這個想法的同時,<br />你就已經知道丟雞蛋是會砸到人而且會造成一定的傷害了(生理或心理都算),<br />就像丟汽油彈一樣,不會因為不是朝著特定人丟就變成非暴力。<br />如果還說我不是有意要砸到人,這樣就是邏輯錯誤,<br />沒想到蛋殼會扎傷眼睛...<br />我也沒想過我一吧掌可以呼傷人,<br />這麼說呼把掌把人呼耳聾再說一句"我沒有想到"就不算暴力了?<br />重點應該在你執行那項動作當下的動機<br />而你知道警察只能站在火線上不能躲卻依然將蛋丟出去,<br />就是強制警察要被蛋砸到,<br />甚至不光是警察,任何你想丟而且知道它不能躲的都是強制,<br />如果明明知道會砸到人而且對方也不能躲還丟,那就是暴力。<br /><br />個人十分贊成社會運動,<br />覺得社會運動是爭取公平正義的一種途徑,<br />前提是抗爭者真的知道自己在做什麼,<br />我也覺得非暴力的信念很好,<br />只是要實現非暴力感覺非常難,<br />原因在於大多群眾的胃口喜歡暴力而不喜歡道理,<br />雖然不用暴力卻能成功的社會運動應該是最高招的,<br />但從古至今能成功的好像也沒幾個...<br />所以在群眾願意主動理性的去關心公眾議題前,<br />適度的暴力無可厚非,<br />只是如果也認同這是暴力行為卻覺得天經地義,<br />久而久之連自己也相信這些行為是對的的話,<br />應該就會變成暴民了吧。木螞蟻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8597272854669367657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34609897980744058912013-08-25T12:00:18.203+08:002013-08-25T12:00:18.203+08:00沒問題,謝謝你提出來。沒問題,謝謝你提出來。朱家安http://phiphicake.blogspot.com/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50684140191795141242013-08-25T11:57:08.704+08:002013-08-25T11:57:08.704+08:00我覺得有必要為「非暴力抗爭」辯護,因為那是現在的看板之一。但我也同意傷害可以隨必要性等比例成長。將來...我覺得有必要為「非暴力抗爭」辯護,因為那是現在的看板之一。但我也同意傷害可以隨必要性等比例成長。將來若不幸要走到無法挺著良心自稱是「非暴力抗爭」的階段,我們也會改變分析路線吧。phiphicakehttp://phiphicake.blogspot.com/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4039871222839088372013-08-24T15:16:10.995+08:002013-08-24T15:16:10.995+08:00丟雞蛋糕就好了啊丟雞蛋糕就好了啊劉仲書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47493716463292949052013-08-23T19:36:14.608+08:002013-08-23T19:36:14.608+08:00首先非常感謝你對我問題的回應!(而且非常認真且正式)。。。其實基本上我算是站在中間偏大埔抗爭民眾的立...首先非常感謝你對我問題的回應!(而且非常認真且正式)。。。其實基本上我算是站在中間偏大埔抗爭民眾的立場,818那天我也有到凱道去,但我仍是比較在觀察階段,而且在確確實實支持哪邊的人之前我會需要在各方面都能說服自己,特別是道德觀與價值觀方面。因此或許這樣對“暴力跟破壞”的問題會有點吹毛求疵,但如果我沒有辦法用理性來說服我自己,我就寧可選擇旁觀不作表態。事實上我會提出這樣的問題是在於我設想今天被拮問的不是站在第一線的抗爭民眾,而是我,我會如何回應,然後事實是我發現在這個事件上我無法明確界定“暴力跟破壞”這回事,也就無法做出有效回應,特別是今天抗議民眾強調的又是“非暴力抗爭”(那本小手冊我有拿到也有看過),那我就無法替抗爭民眾說話或站在他們那邊。。。總之很感謝你的回復,這同時也讓我了解到很多。謝謝Hui Lun Lin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52390184719631879082013-08-23T18:30:22.679+08:002013-08-23T18:30:22.679+08:00推政府與抗爭者的責任劃分得很清楚推政府與抗爭者的責任劃分得很清楚FavaBean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77188638930855254232013-08-23T17:32:52.502+08:002013-08-23T17:32:52.502+08:00「非暴力」並不見得是公民不服從的必要條件,也不見得是證成一個公民不服從行動的正當性之必要條件。Mor...「非暴力」並不見得是公民不服從的必要條件,也不見得是證成一個公民不服從行動的正當性之必要條件。Morreall (1976) 就曾指出,過去所公認具有正當性的許多公民不服從行動,儘管不涉及對他人或他人財務的物理性傷害,但就其行動之本質,如「強迫引起他人注意力」或「妨礙他人行動(譬如各種場所霸佔、交通工具霸佔、交通線路霸佔)」……等特質,都很難宣稱那「不是暴力」。我們應該注意的是這些暴力的使用有何目的?所使用之暴力手段與目的相比之比例是否過當?特別在籌畫「公民不服從」行動時,有些要件包括「是否事前公開行動方針讓人可以預做減低損失的必要措施」(如關廠工人之前佔領月臺的行動)以及「是否願意在事後接受法律責任」(以示行動者對法律做為國家統治之象徵仍有的忠誠,使行動得以和其它抵抗行動如「革命」或「反統治」區隔開來)。相比之下,硬是去區分何為暴力何為非暴力反而是較無謂且徒勞的做法。黃頌竹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51173862252581287372013-08-23T17:11:09.353+08:002013-08-23T17:11:09.353+08:00每次都可以在這邊吸收到充足的養分 :P
這幾天都在跟幾個朋友談到這些事情,到最後暴力說變成了丟雞蛋...每次都可以在這邊吸收到充足的養分 :P<br /><br />這幾天都在跟幾個朋友談到這些事情,到最後暴力說變成了丟雞蛋浪費的說法。<br />而且我總覺得跟政府那種文質彬彬的體制暴力相比,丟雞蛋算溫柔了吧XDDDCtill Cherinoreply@blogg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