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5168965802680721178..comments2024-02-23T23:28:28.619+08:00Comments on 哲學哲學雞蛋糕: 雞蛋糕死刑地圖朱家安http://www.blogger.com/profile/08805839838132417271noreply@blogger.comBlogger48125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84814421002297218722016-11-28T20:48:26.189+08:002016-11-28T20:48:26.189+08:00看了你的所有死刑文章,得到的感想是:
你就像是你看不起的教徒一樣,死刑對你而言是一種信仰。看了你的所有死刑文章,得到的感想是:<br />你就像是你看不起的教徒一樣,死刑對你而言是一種信仰。暖暖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1744269274801609372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18232015834083782362016-04-30T05:55:05.676+08:002016-04-30T05:55:05.676+08:00司法院新聞稿
http://www.judicial.gov.tw/
一起讀判決
https://...司法院新聞稿<br />http://www.judicial.gov.tw/<br /><br />一起讀判決<br />https://zh-tw.facebook.com/legal.taiwan<br /><br />黃哲斌:原來我的新聞寫作已經落伍了|專欄|即時|天下雜誌<br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69249嗯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6794378315462859826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18368642497712413552012-12-20T19:42:48.537+08:002012-12-20T19:42:48.537+08:00最近在做死刑存廢的議題整理,請問可以借我引用嗎?我會註明網址與作者最近在做死刑存廢的議題整理,請問可以借我引用嗎?我會註明網址與作者小利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1641419897763396085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20374510441917546232012-12-04T12:34:25.849+08:002012-12-04T12:34:25.849+08:00雞蛋糕大大,
你支持維持死刑論點的第3點縮排錯了,而且死刑的刑打錯了,
回報一下xD
(好難過不知道...雞蛋糕大大,<br />你支持維持死刑論點的第3點縮排錯了,而且死刑的刑打錯了,<br />回報一下xD<br />(好難過不知道怎麼設定成匿名留言)笑笑人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5315830299303404633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38738210166109706432012-12-04T12:27:45.232+08:002012-12-04T12:27:45.232+08:00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笑笑人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5315830299303404633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74362596809310157612012-04-21T17:11:25.406+08:002012-04-21T17:11:25.406+08:00為什麼會有人殺人?然後被送到法院審判.那人犯罪的原因和刑罰>
1.衝動殺人 十年以上有期,無...為什麼會有人殺人?然後被送到法院審判.那人犯罪的原因和刑罰><br /><br />1.衝動殺人 十年以上有期,無期,"死刑"<br />2.教唆殺人 十年以上有期,無期,"死刑"<br />3.脅迫殺人 阻卻違法<br />4.過失殺人 二年以下有期<br />5.預謀殺人 十年以上有期,無期,"死刑"<br />6.他被誣陷 十年以上有期,無期,"死刑"<br />7.想吃牢飯 ???<br /><br />死刑讓這上面第一,第二,第五,第六種人受懲罰,其他二種基本上是有期徒刑或無罪.基本上又以衝動殺人最多,預謀殺人大都很看的開.<br />如果廢除死刑,改為無期徒刑.<br />那麼那些被判刑的人們最簡單的想法><br /><br />1.好險!已經沒死刑了<br />2.沒差!已經沒死刑了,而且他死了<br />3.沒差<br />4.沒差<br />5.沒差!反正他已經死了<br />6.好險!已經沒死刑了,而且可以上訴<br />7.ya!有免費的牢飯吃了!!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81927048251561049152012-04-12T09:14:05.497+08:002012-04-12T09:14:05.497+08:00我覺得你沒有把本文看完。我覺得你沒有把本文看完。朱家安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8805839838132417271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88769807028821781632012-04-08T23:00:01.038+08:002012-04-08T23:00:01.038+08:00關錯了多少還可以補償
人死不能復生
所以應該廢除死刑
您覺得呢關錯了多少還可以補償<br />人死不能復生<br />所以應該廢除死刑<br />您覺得呢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52543826640136240302011-08-02T19:39:40.086+08:002011-08-02T19:39:40.086+08:00買晚餐的路上想了想,發現上面的舉例犯了個錯,真是不好意思……
我最後的舉例混用了兩種概念:嚴重程度跟...買晚餐的路上想了想,發現上面的舉例犯了個錯,真是不好意思……<br />我最後的舉例混用了兩種概念:嚴重程度跟是否可回復似乎不同。我舉了一個可以回復但某方面有可能給人感覺更嚴重的例子。雖然如此,至少說明了無法回復並非判定嚴重程度的一個好的標準。"比較嚴重"似乎還是有點模糊的概念,但我一時還沒想到一個好的例子。<br />而且我還是認為,以效益計算來說,因為誤判機率極低,因此誤判造成的損益小於刑罰存在帶來的利益。<br /><br />另外……上面的留言似乎消失了orz 另一邊的留言也消失了orz 麻煩請救救它吧orz<br />不知道是不是留言打太長就會被吃掉?那以後該不該把長篇大論分割留言?Kaz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86944647070734481542011-08-02T18:55:15.447+08:002011-08-02T18:55:15.447+08:00死刑的誤判後果比較嚴重,的確可以這樣講。但我也說了發生的機率更遠低於其他誤判。
而且"死刑...死刑的誤判後果比較嚴重,的確可以這樣講。但我也說了發生的機率更遠低於其他誤判。<br />而且"死刑誤判的後果比起其他的誤判更嚴重"這樣的說法似乎定義有點模糊:<br />假設今天有更多的可怕刑罰如下:<br />1.真‧無期徒刑 2.死刑 3.五馬分屍 4.百馬分屍 5.萬馬分屍<br />這五種刑法分別代表後果嚴重程度由輕而重。(假設萬馬比五馬痛苦兩千倍)<br />如果死刑誤判的後果比無期徒刑嚴重因而選擇無期徒刑;那麼萬馬分屍的誤判後果更難以想像,是否就有理由選擇死刑?<br />或著嚴重程度存在著某個明確的界線?如果是的話,那我想界線是「死」。<br />雖然真‧無期徒刑也是關到死,但至少還有機會翻案。(雖然我希望假設不可能翻案…)<br />如果我們接受「死」(不可復原的刑罰)是唯一界線的話,那另個問題是:只要沒死(可以復原的刑罰),就沒關係嗎?<br />假想這樣的一個酷刑:注射一種可怕的神經毒素在你體內,你會無時無刻感覺到痛苦萬分、生不如死。就如同被萬馬分屍一般痛苦。一般人無法得到解藥,但是若哪天發現你真的是被誤判了,那就能得到解藥重獲新生,而你的身體功能絲毫無異於行刑前!<br />這樣可回復、不致死、不致傷的殘忍酷刑,是否能被法律許可?<br />若否,究竟"比較嚴重"的判斷標準為何呢?Kaz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9188740130474988002011-07-31T20:29:02.879+08:002011-07-31T20:29:02.879+08:00Kaz:
死刑的誤判結果比較嚴重呀。Kaz:<br /><br />死刑的誤判結果比較嚴重呀。朱家安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8805839838132417271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18906131414112334922011-07-28T13:45:33.883+08:002011-07-28T13:45:33.883+08:00我只是想知道這個部落格的想法
因為這也算是個重要的爭論點
在死刑地圖中沒看到所以想請教
然後就在別的...我只是想知道這個部落格的想法<br />因為這也算是個重要的爭論點<br />在死刑地圖中沒看到所以想請教<br />然後就在別的地方找到了…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27110755299920942612011-07-27T22:00:16.002+08:002011-07-27T22:00:16.002+08:00這邊好像多數人都傾向用分析效益的方法來對抗誤判殺人說法。
但我卻認為誤判根本不能用來當作廢除死刑的論...這邊好像多數人都傾向用分析效益的方法來對抗誤判殺人說法。<br />但我卻認為誤判根本不能用來當作廢除死刑的論點。不知道我的想法是否有問題:<br />任何審判都有誤判的可能,而死刑的審判制度更為嚴謹,因此死刑判決的誤判機率遠低於其他任何刑罰審判的誤判機率。<br />若因為死刑可能有誤判,因此死刑不應該存在。這樣的推論成立的話,任何刑罰都比死刑更可能發生誤判,那麼任何刑罰都不應該存在。<br />我相信沒有人願意接受「任何刑罰都不應該存在。」的這個結論,因此我不認為可能的誤判是作為反對死刑的好理由。<br /><br />如果我的想法哪個部分有問題的話煩請賜教。Kaz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28026696327370728212011-07-20T13:12:13.248+08:002011-07-20T13:12:13.248+08:00其實現在廢死的立論應該還有一項是基於「誤判」跟死刑的不可回復性的問題…其實現在廢死的立論應該還有一項是基於「誤判」跟死刑的不可回復性的問題…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15458708706291401552011-04-05T13:40:31.016+08:002011-04-05T13:40:31.016+08:00上一篇好像被當垃圾了T_T上一篇好像被當垃圾了T_T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88507673011889006772011-04-05T13:32:25.046+08:002011-04-05T13:32:25.046+08:00廢死還有一個令人費解的論點:死刑比無期徒刑貴。理由是死刑有救濟制度,導致審判成本高昂。
(比如:h...廢死還有一個令人費解的論點:死刑比無期徒刑貴。理由是死刑有救濟制度,導致審判成本高昂。<br /><br />(比如:http://mocear.pixnet.net/blog/post/25330139)<br /><br />我認為他們忽略了:而審判成本和精確度是互換的。審判成本低,誤判率必高,反之亦然。而我們沒有理由相信死刑讓法官變腦殘、終身監禁讓法官變天才。審判成本完全只和救濟制度有關,和死刑/終身監禁這個變數完全無關。<br /><br />不知我有沒有忽略了什麼?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85776925048882378742011-02-21T22:10:47.255+08:002011-02-21T22:10:47.255+08:00Sorry for typing in english, i am less articulate ...Sorry for typing in english, i am less articulate in Chinese (not that i am particularly articulate in english)<br /><br />This how i think about it.<br />death penalty is one instrument we can potentially use to advance the will of the society through our government. <br />We therefore need to ask, does the institute of death penalty advance the will of the society or not. if it does, than death penalty should be instituted, if not, not. <br /><br />this obviously bring with it a number of issues. <br />1. death penalty should be consider as 1 mean in the system of means government use to advance society's will. We therefore need to discuss the death penalty holistically, instead of in isolation. <br /><br />2. How does society's will (if a consensus can be reach at all) on death penalty sits with the totality of society's other will? in coherence? or contradiction? <br /><br />3. If there such a property as "intrinsically immoral? What if society opt for the institution of death penalty even if its intrinsically immoral, or is everything that the society opt for intrinsically moral? <br /><br />my 2 cent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17262201334883982342011-01-09T20:03:50.080+08:002011-01-09T20:03:50.080+08:00證成死行??證成死行??Leo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45947866258980618992010-05-18T19:46:07.443+08:002010-05-18T19:46:07.443+08:00嗯,應該說「死刑是目前存在所以刑罰中,在大多數人眼裡最嚴重的一種」。
我說的不夠完整。
其實我對國...嗯,應該說「死刑是目前存在所以刑罰中,在大多數人眼裡最嚴重的一種」。<br />我說的不夠完整。<br /><br />其實我對國家到底可以做到甚麼程度依然感到困惑,給予國家殺人的權力其實是一件必須很嚴肅看待的事。只是之前看過很多廢死的文章,看到的大多是人權的討論,對於那種論述有些反感,因為文中大多不斷的強調死刑犯的人權,和他有悔過的可能。sherry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35819496474587560422010-05-18T03:42:49.070+08:002010-05-18T03:42:49.070+08:00sherry:
「違反規則的人沒有必要被保障。」你這邊所說的規則仍然是經過一番推演之後得到的結論,...sherry:<br /><br />「違反規則的人沒有必要被保障。」你這邊所說的規則仍然是經過一番推演之後得到的結論,然而這個結論還是可以成為很多人爭論的基礎。比如說你的前提之一「國家這種大型社會團體以及當代法律的出現就是為了有效維持大部分人類的生存」就牽涉到對國家的角色定位問題,以及我們是否可以站在效益主義上剝奪別人的生命權。<br /><br />目前的死刑方式(注射毒藥、電椅、槍決、絞刑)並非大多數人認知中最嚴重的一種。我相信對大多數人而言,千刀萬剮、五馬分屍、活活燒死,都要比前面這幾種方式要來得嚴重許多。踢一滴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6911951847343933205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25509789101087784172010-05-18T02:50:57.059+08:002010-05-18T02:50:57.059+08:00很多人提到廢死的理由:維護人權。
一直懷疑所謂的人權是否真存在的那麼理所當然?
從生物演化的角度來說...很多人提到廢死的理由:維護人權。<br />一直懷疑所謂的人權是否真存在的那麼理所當然?<br />從生物演化的角度來說,並沒有任何一個物種天生絕對擁有某種權力,只有物競天擇適者生存,對物種而言最重要的莫過己身的存活與延續。人類在力量上太弱小,但是人利用發達的腦與團體生活的優勢存活下來;或者說,只有「團體生活的人」生存了下來,那些「獨立生活的人」早已滅絕。<br />現今一切的存在的制度都只是演化的過渡,當代可接受的制度絕對不是「正確的」,它只是「剛好適合」或者「可運行」。<br />我一直認為國家這種大行社會團體以及當代法律的出現就是為了有效維持大部分人類的生存。為了保障大多數人的生命,我們禁止「殺人」、「搶劫」、「偷竊」、「強暴」這類行為的出現;然而在法律運行之前,那些有足夠能力行使「殺人」、「搶劫」、「偷竊」、「強暴」的其實可能更有機會適應環境而存活下來(他們較容易獲得存活的資源:食物、水源、後代);如果這世上沒有法律他們可能可以活得很好,但是他們或傷害其他「低能的大眾」,於是為了保護「低能的大眾」,我們剝奪了他們的優勢。<br />我們支持人權,因為我們大多是「低能的大眾」,我們認為沒有人擁有傷害他人的權利。<br />法律剝奪了我們「傷害他人」的權利,同時給予我們「不被傷害」的保障。這就是整個制度的規則。<br />那麼,違反規則的人沒有必要被保障。<br />侵犯他人生命權的人為何能夠擁有生命權呢?這是個值得考慮的問題。<br />死刑只是制度的一種,它存在的意義在於:相對於目前其他刑罰,死亡是大多數人認知中最嚴重的一種。<br />其實我並不是說絕對支持或反對死刑,只是認為用維護人權來談這件事實在是太莫名其妙了。(並不是針對這邊的文,是看了很多論掉之後的想法,笑)sherry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32492600784619141072010-03-22T06:22:37.923+08:002010-03-22T06:22:37.923+08:00Yoshi:
「就算改成「在將來將因為缺乏死刑帶來的嚇阻力而被歹徒殺害的人」,問題還是一樣。若不是...Yoshi:<br /><br />「就算改成「在將來將因為缺乏死刑帶來的嚇阻力而被歹徒殺害的人」,問題還是一樣。若不是預設了廢除死刑之後,不可能在同時存在並實施一個新的嚇阻力替代方案(該方案被合理預期能夠提供死刑存在時能夠提供的嚇阻力),前者不會是恆真句(在所有(實務上)的可能情況下,皆為真)。<br /><br />這句話會在廢除死刑後,實施一個廢除前與死刑能夠提供一樣或甚至更強嚇阻力的方案 — 這樣一種實務上可能的情況中為假。因為,在那樣的可能情況中,並不缺乏死刑帶來的嚇阻力這樣一種嚇阻力,所以沒有一個人會因為根本不缺乏的嚇阻力而被歹徒殺死。」<br /><br />啊,我同意這種說法。是我搞錯了。<br /><br />「我說:我們需要知道的是,死刑是不是在實務上可能的最好的打擊犯罪系統中,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元素。」<br /><br />我也同意這個。<br /><br />不過,目前實務上預備用來取代死刑的,應該就是無期徒刑吧。<br /><br />最後那個論點我不太確定,再讓我想一下。朱家安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8805839838132417271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47890166197640547182010-03-20T16:14:57.403+08:002010-03-20T16:14:57.403+08:00看不大懂。有點搞不清楚你到底在想什麼。
就算改成「在將來將因為缺乏死刑帶來的嚇阻力而被歹徒殺害的人...看不大懂。有點搞不清楚你到底在想什麼。<br /><br />就算改成「在將來將因為缺乏死刑帶來的嚇阻力而被歹徒殺害的人」,問題還是一樣。若不是預設了廢除死刑之後,不可能在同時存在並實施一個新的嚇阻力替代方案(該方案被合理預期能夠提供死刑存在時能夠提供的嚇阻力),前者不會是恆真句(在所有(實務上)的可能情況下,皆為真)。<br /><br />這句話會在廢除死刑後,實施一個廢除前與死刑能夠提供一樣或甚至更強嚇阻力的方案 — 這樣一種實務上可能的情況中為假。因為,在那樣的可能情況中,並不缺乏死刑帶來的嚇阻力這樣一種嚇阻力,所以沒有一個人會因為根本不缺乏的嚇阻力而被歹徒殺死。<br /><br />你忽略了,在移除死刑並新加入一個「在嚇阻這種功能上等價的」替代方案的同時,所謂的「自願放棄阻止」就不成立了。<br /><br />你說「目前在台灣,死刑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的嚇阻力?」和「如果我們現在廢除死刑,以後(例如說,一年內)會不會有人因此被歹徒殺掉?」兩者在實務上差不多,也一樣反映了你對「廢處死刑」一詞的理解。<br /><br />你似乎把「廢除死刑」這句話的意思理解成:其它條件都不動,僅將死刑從現行制度中移除。但這根本就不是使用「廢除死刑」這個詞的人欲表達的意思。簡單說,沒有一個腦袋清楚的廢死支持者,忽略配套制度的重要性與必要性。<br /><br />照這樣一種簡單的「移除不填補」邏輯,幾乎任何一種制度的改變我們都會反對。因為,被移除的東西,若不填補進其它新東西,那麼當然會出現某種「功能上的真空」;死刑當然伴隨一些功能,比方說嚇阻力。僅只是把死刑移除,其它都不動,那麼原本死刑所扮演的功能、死刑所提供的嚇阻力當然就會喪失。若單純移除後毫無影響,這才是荒謬。毫無影響表示死刑的存在其實只是某種不具功能的「伴隨法律現象」(legal epiphenomenon)。<br /><br />再來。你說:我們需要的是知道死刑存不存在於實務上可能的最好的打擊犯罪系統組合中。<br /><br />我說:我們需要知道的是,死刑是不是在實務上可能的最好的打擊犯罪系統中,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元素。<br /><br />最後。<br /><br />你說:你的論證『除非你能夠證明死刑能夠提供某種不具替代性的嚇阻力,否則,從「反對死刑」(廢死)我們推不到「允許」或「自願放棄阻止」殺人犯殺人』可以被用在任何非瑣碎的打擊犯罪方法和原則上。<br /><br />我不知道在法律上這樣解釋是否有其它問題,不過,以「徒刑一年,得易課罰金」這種犯罪種類(稱為A罪)為例,似乎就是因為存在替代性,所以我們不會對一個犯了A罪的人,因為他只是繳了錢而沒坐一年牢,便認為政府自願放棄阻止人們犯A罪。<br /><br />所以,我不是很清楚,就算我的論證可以被用在任何非瑣碎的打擊犯罪方法和原則上,又如何?會有什麼荒謬的後果?<br /><br />從刑法以及刑罰種類演變的歷史來看,人們的確在「對所有人的權利侵害最小」的前提下,不斷尋找最合宜的替代方案,不是嗎?如果存在可以替代任意監聽的資訊取得方案,那麼便(應該)採取之,不是嗎?我們有僅因為提高檢警監聽的門檻,就說政府允許,或自願放棄阻止與監聽相關相映的犯罪(比方說,賄選)嗎?Yoshi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60180479341032036702010-03-20T07:50:37.210+08:002010-03-20T07:50:37.210+08:00Yoshi︰
我可以改成「在將來將因為缺乏死刑帶來的嚇阻力而被歹徒殺害的人」和「在將來將因為誤判而...Yoshi︰<br /><br />我可以改成「在將來將因為缺乏死刑帶來的嚇阻力而被歹徒殺害的人」和「在將來將因為誤判而被處死的人」啊。這依然只是詞彙選擇的問題。<br /><br />嗯,我就是知道會有那種反對,所以才補充「自願放棄阻止」。<br /><br />我想,死刑的嚇阻力具不具有替代性,是相對於當前政府和社會為了打擊犯罪而做的努力內容。在這種情況下問「目前在台灣,死刑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的嚇阻力?」跟問「如果我們現在廢除死刑,以後(例如說,一年內)會不會有人因此被歹徒殺掉?」在實務上是差不多的。<br /><br />是的,我可以同意,要是我們有超完備的警備系統,並且每個人都是虔誠的教徒,然後禁止任何外國人進海關,那麼就算我們現在廢除死刑,一年內在台灣也不會有人因此被歹徒殺掉。但是這個回答對於我們現在即將做出的選擇沒有幫助,因為我們需要的是知道死刑存不存在於實務上可能的最好的打擊犯罪系統組合中,而不是死刑存不存在於理論上可能的最好的打擊犯罪系統組合中。<br /><br />我想,如果你要求死刑必須有理論上不可替代的嚇阻力,那麼,你的論證『除非你能夠證明死刑能夠提供某種不具替代性的嚇阻力,否則,從「反對死刑」(廢死)我們推不到「允許」或「自願放棄阻止」殺人犯殺人』可以被用在任何非瑣碎的打擊犯罪方法和原則上。朱家安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8805839838132417271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143276828446077324.post-56518992437420038782010-03-20T00:03:18.749+08:002010-03-20T00:03:18.749+08:00兩者的因果效力真的一樣強嗎?我想到一個判準來判斷因果效力的強度:替代性。
A cause B,C ...兩者的因果效力真的一樣強嗎?我想到一個判準來判斷因果效力的強度:替代性。<br /><br />A cause B,C cause B,如果存在A'可以取代A,但不存在C'可以取代C,那麼C比A有較強的因果效力。<br /><br />為什麼說C比A強呢?因為C的因果角色不可取代;但A可以。<br /><br />套回「因為死刑帶來的嚇阻力而保住性命」和「因為廢死帶來的死刑零誤判率而保住性命」這兩個例子,顯然,我們目前沒有理由反對,存在跟死刑有著一樣嚇阻力,但不把人處死的「替代嚇阻方案」。可是,在因零死刑誤判率而保住性命的情況中,不存在和廢死一樣能直接導致「死刑零誤判率」,但仍舊把人處死的「替代死刑零誤判率方案」。<br /><br />在此,關鍵在於「嚇阻力」規範的對象是罪犯,目的是使他不殺人。「死刑零誤判率」要求的對象是法官。即使是靠著死刑或任何其它方式帶來的嚇阻力,我們都無法完全有效地使罪犯不殺人(無辜者);但,靠著將死刑法規移出法律條文內(即所謂的「廢除死刑」),我們卻可以完全有效地使法官不殺人(無辜者)(不作出死刑判決)。<br /><br />除非你能夠證明,存在一種嚇阻力,是僅只有死刑才能夠提供的;或說,存在一些人的性命,只能因為只有死刑才能提供的嚇阻力才能保住,否則,在死刑與嚇阻力之間,似乎總是存在空間讓我們得以設想「嚇阻力大於或等於死刑所能提供」的替代嚇阻方案。<br /><br />但針對「零死刑誤判率」,卻是僅只有廢死才能夠提供的。<br /><br />從概念分析的角度來看,從「刑罰提供的嚇阻力」,我們得不到「其中有一類嚇阻力,是非死刑才能提供」這樣的結論。但只要我們預設「法官不是全知者」,我們從「廢除死刑」便可以得到「不會有人因被誤判死刑而喪失性命」。也因此,不管是「維持死刑可以拯救所有否則會在將來因為刑罰的嚇阻力不足而失去性命的人」或者是「維持死刑可以拯救所有否則會在將來因為『死刑』的嚇阻力不足而失去性命的人」,都不是恆真語句。<br /><br />還有,回到前面談過的「允許」(或,自願放棄阻止)。我始終覺得你用「允許」很怪。因為,即使是廢除死刑,也不表示主張政府允許(或,自願放棄阻止)殺人犯殺人。<br /><br />在此,的確有些東西是被放棄的。但被放棄的不是阻止殺人犯殺人,而是放棄使用「死刑」,作為一種工具(比方說,提供有效嚇阻力的工具),來阻止殺人犯殺人。<br /><br />一樣,除非你能夠證明死刑能夠提供某種不具替代性的嚇阻力,否則,從「反對死刑」(廢死)我們推不到「允許」或「自願放棄阻止」殺人犯殺人。Yoshinoreply@blogg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