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7.2013

言論自由和管制言論的自由

言論自由是一種很特別的自由,因為若你仔細考察,會發現支持我們保護言論自由的那些最重要的誘因,大多具有相互性,也就是說,那些好處並不是只要你擁有言論自由就可以得到,而是要別人也擁有才行。我主張,基於這一點,享有言論自由的人,也同時有責任保護言論自由,甚至犧牲自己在某些私有領域管制言論的自由。

例如John Mill所說,言論自由讓人們更有機會獲得真理。他的理由,不外乎就是各種意見可以在言論自由的世界充分討論,真理越辯越明。你可以很容易看出,這種想法不但預設了人們要有理性討論的意願和能力,更基本的,就是需要多數人都有言論自由,只有你有,或者只有你和你的同伴有,作用不大。

又例如謝世民說,我們之所以不該禁止仇恨言論,是因為那不是對持有仇恨心態的人的最佳回應。仇恨言論可能來自客觀上錯誤的想法,也可能來自不被大家接受的偏激價值觀,但不論如何,如果這些言論被封鎖而失去和社會溝通的機會,對於當事人來說不公平,因為如此一來他們只能知道自己被封鎖,無法了解自己哪裡犯錯。封鎖言論的做法使這些人陷入被排擠的委屈,這有助於避免物理衝突,但無法解決價值觀的衝突。應付仇恨言論的最佳對策應該正好相反:讓它們受到社會上不同聲音的糾正。

不管言論自由的目的是要讓我們獲得真理,還是要彼此糾正對方的道德立場,它的必要條件都是「大家都能說話」。不但自己人可以說話,持不同立場的人也可以說話;不但持有仇恨心態的人可以說話,其它比較溫和寬容的人也要可以說話。

把這種想法進一步推廣,言論自由甚至可以壓過「在我的地盤,你少廢話」的私人管制權利。若一些溝通平台對公共討論來說是重要的,例如在特定事務上能匯集公眾注意力,那麼,即使這樣的平台為私人所有,就算政府尚無權利要求他們,這些人至少也有道德責任,不要讓自己的地盤變成一言堂,並避免讓本來可行的討論管道消失。

當然,這並不代表你不能阻止我闖入你家客廳,宣傳自由主義、道德反實在論,或同性婚姻合法化。因為你家客廳事實上不是,並且也不容易成為公眾在特定事務上注意力聚焦、意見交會之處。

在物理區域,私人和公眾分得比較開,因為你不會讓別人隨便跑進你的地方。然而,網路就不一樣了。例如說,許多臉書牆雖然是私人帳號所有,但是瀏覽權完全開放,任何人都可以看到。如果在這樣的牆上出現了討論某些公共議題的文章並引起大家注目,它就成為「雖然私有,但具有公共注意力重要性」的平台。基於上述言論自由的初衷,所有人在這些平台上都應該要有權限能表達自己的想法。

這也是為什麼我反對網路名人關閉自己部落格的留言,或者在臉書粉絲頁封鎖反對者。這些人因為言論自由佔到便宜(賣書、賣衣服、演講邀約、傳教等等),但他們的做法卻違背言論自由的初衷。我曾經聽說,有些網頁應付反對留言的手段並不是刪除謾罵,完全相反:他們刪除那些溫和且有道理的反駁,然後留下謾罵,讓大家覺得只有暴民才會反對他們。不要說違背言論自由了,這種做法根本就是欺騙。

當然,這並不表示說,基於言論自由的精神,反對者什麼都可以說。有網路討論經驗的人都知道,刻意激怒人的謾罵可能會毀了討論,而洗版之類的犯規行為,也是在技術上侵犯別人參與討論的言論自由。

33 則留言:

  1. 这是在被 真爱立约 禁言之后的产物吗?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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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推!有道理的小方塊不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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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網管將網友留言刪除,這個行為本身可否歸類為一種言論的表現?
    如果可以,這樣的言論表現是否還比仇恨性言論來得溫和?
    如果是,則仇言若享自由,舉重以明輕,網管這種行為恐更未逾越言論自由的範圍。【言論卑鄙討人厭是一回事,應否享有自由是另一回事。甚至可以說,言論自由的最大價值,正是在於保障嫌惡性言論的表達。因為,受歡迎言論或無痛癢言論,很少會讓立法者想要費力捏死它。】
    但若將網管刪除網友留言看作是一種管制言論的權力作用,不單純是一種言論的表達而已,還是他人言論表達的滅音器。此時,當網友的留言愈是無法以其他發表途徑有效替代原訂的發表途徑,網管的刪言效果就愈像國家對於言論自由的限制效果,也就愈應以保障言論自由為由而加以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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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謝世民文章裡說,大家對於「不保障毀謗和公然污辱特定他人的自由」及「不保障教唆犯罪的自由」有一定的共識。
    但謝世民認為,依自由主義,言論自由權是在保障「個人透過接收言論、表達言論去建立自我、表現自我或去型塑其社會和道德環境」之自由,所以,「社會公認猥褻的言論」以及「歧視和仇恨言論」的內容也許沒有工具價值,確有構成性的價值,應受言論自由保障,政府不應予以禁止。

    我的疑問是:
    1. 公然罵特定女性是豬,非屬言論自由;公然罵所有女性是豬,卻是。這是因為前者對於發言者無構成性的價值,後者卻有之嗎?
    2. 如果實證研究上證實,「社會公認猥褻的言論」以及「歧視和仇恨言論」確實會增加女性或其他弱勢者受暴力犯罪侵害的可能性。那麼,政府保障這種言論,卻不保障教唆犯罪的自由,有無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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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關於謝世民文章最末段提到郭冠英,我想得比較簡單:要免郭的公務員職務,是因為「台巴子」們實在找不到好理由繼續繳稅養他。而且你看,郭現在不就可以充分享受自由主義的好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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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Beh win shen:

    是的。我非常度爛真愛立約。

    發財:

    1.依照謝老師的文章,應該是。
    2.如果是那樣我會很為難,補不過最後應該會妥協,讓政府對那些有一樣糟的後果的言論給出一樣的待遇。不過考慮到謝老師的想法,就算在導致犯罪上一樣糟,但針對特定族群的言論至少有構成性的價值,所以他應該會認為即便如此這類言論也比針對個人的言論更不應該被禁止,但這差距有沒有大到可以保護它們不受禁止,我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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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甲公然罵乙女是豬,沒有構成性的價值;
    甲公然罵所有女性都是豬,有構成性的價值。
    理由是甚麼?(謝的文章好像沒有說明)
    要說這個命題為真,似乎只在「甲是女的」的情形下,可以領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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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令人困惑的還有:
    1. 甲罵道:「包括乙在內的所有女性,都是豬。」,有無構成性的價值?
    2. 甲罵道:「乙,這隻最聰明的女性,是豬。」,有無構成性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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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人比豬優越」、「人比豬高級」,是一種價值觀。崇尚自由主義的政府對此應否保持中立,從而不以法律去特別維護此種價值觀?(謝文中提到中立論)
    如果政府是應該保持中立,則處罰甲公然罵乙是豬的言論,恐怕有違中立,偏袒了「人比豬好」的價值觀。【政府若不認為人比豬好,怎會認為甲是在「罵」乙?】
    從自由主義中立論出發,連甲公然說乙女是豬也不該處罰了。那麼,甲公開說女人都是豬呢?也不罰,因為,政府實在不好認定:甲這麼說是在「歧視」或「仇恨」或「侮辱」女性【政府可以講的是,我們也沒認為甲這麼說是對女性的一種讚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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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當我被人罵成白癡時,如果我能合理相信這不過是句玩笑話,罵的人並沒真的當我是白癡,那我可能會舒坦一些。
    所以,如果罵我白癡是不用被處罰的自由言論,而且我知道它的不罰「並非是以言論內容屬實為條件」的話,那麼,我或其他第三人還可以合理推測那罵我白癡的人只是未經大腦嚴肅思考而發言,未必當真。也因此,我心情可以好過些;第三人也比較沒有相信我是白癡的理由,我名譽可保。
    反之,為了保護我的尊嚴或名譽,而將罵我白癡的言論列入處罰對象,此後,一旦聽到有人(明知有此處罰還決定要)這麼罵我,我反而因為喪失了「此話未必當真」的想像空間而更難過了;第三人更因罵我者此等烈士般的發言而更有相信我是白癡的理由,從而讓我更難抬得起頭。
    如此,似乎我們又找到另一個「罵人應屬言論自由」的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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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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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老師、長輩用歧視、汙辱的話語辱罵學生、小孩,通常是被視為不當體罰,這些也應該不受管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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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言論自由是一種很特別的自由,因為若你仔細考察,會發現支持我們保護言論自由的那些最重要的誘因,大多具有相互性,也就是說,那些好處並不是只要你擁有言論自由就可以得到,而是要別人也擁有才行。」

    以往的統治者、貴族經常壟斷言論自由,以保障他們的權威地位;被統治者因缺少言論自由而無法反抗。很明顯的,如我享有言論自由而其他人沒有,我就佔在競爭上的有利地位。這似乎與Kris主張言論自由有「相互性」之說相左。

    有進一步論證能說明為何言論自由有相互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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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phantoms:

    你提的不是言論自由吧,比較像是擁有先知權而帶來的競爭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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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我只說「支持我們保護言論自由的那些最重要的誘因,大多具有相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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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如果我自己並不想享有發表仇恨言論的自由,我還有理由或責任去保護別人發表仇恨言論的自由嗎?
    1.如果還是有,那麼「相互性」何在?
    2.如果就沒有,那麼多數(不想發表仇恨言論的)人表決訂定「仇恨言論禁止法」,反而蠻有「相互性」的,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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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所以所謂「支持我們保護言論自由的那些最重要的誘因」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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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發財:

    你可能不想享有發表仇恨言論的自由,但是你可能會想要享有「假若我持有不見容於社會的基本價值觀,這個社會會正面迎向並糾正我的價值觀,而非將我噤聲」的待遇。

    如果一群人共同判斷上述這種待遇不值得保留,並且決定要訂定仇恨言論禁止法,這在某種意義下算是有相互性,但是不是我講的那種。我講的相互性,是權利的後果的特徵,某種權利的後果有相互性,若且唯若:僅當幾乎所有人都享有這種權利,此後果才會(最大程度)產生。


    phantoms:

    文章裡有給兩個例子,分別是Mill認為的「讓我們獲得真理」以及謝世民主張的「讓基本價值觀不見容於社會的人以正確的方式被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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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Kris:
    兩個問題:

    第一,個人網頁空間為什麼有「1.獲得真理」和「2.糾正他人不見容於社會的基本價值觀」的道德義務。難道網站的目的不能僅僅是「情感交流」、「分享喜好」、「休閒歡樂」……等等?

    第二,即使某些網頁的主要目的是1.2.,保障言論自由真的比限制言論自由更能達致目的嗎?

    看看大多數網頁討論區禁止什麼,無非第一是廣告行銷文,第二是仇恨酸人嗆人人身攻擊文,第三是一行文無意義文聊天文灌水文洗板文。一二三都和1.2.無關,而很多人禁止它們的理由正是為了避免妨礙討論、影響最終目的1.2.。

    如果終極目的是1.2.,非以公共討論為主要目的的言論都是可刪的,這又如何推論出「我們不應該禁止仇恨言論」「我們不應該管制網路言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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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phantoms:

    1和2不是道德義務,是某些版本的言論自由的目的。理論上你可以自訂言論自由的目的,但是你主張的言論自由的範圍,就要照著你選定的目的調整。

    個人網頁本來沒有道德義務維護言論自由,但是當它成為公眾討論匯集之處的時候就有,因為人民的注意力很寶貴。

    這篇並沒有談實際上應該如何要求個人網頁維護言論自由,我也同意在某些情況下開放不會比管制更好。你可以參考
    http://phiphicake.blogspot.tw/2013/04/blog-post_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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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Kris回我說:你可能不想享有發表仇恨言論的自由,但是你可能會想要享有「假若我持有不見容於社會的基本價值觀,這個社會會正面迎向並糾正我的價值觀,而非將我噤聲」的待遇。

    就此,我的意見是:
    這個「假若我持有不見容於社會的基本價值觀,這個社會會正面迎向並糾正我的價值觀,而非將我噤聲」的待遇,是個涵蓋面很廣的抽象待遇,乍看之下的確很迷人,但如果想到這待遇也許可以包括:公然表達所有女性都是豬的自由(表達心中歧視女性的價值觀)、公然抄襲他人論文的自由(表達心中否定著作權正當性的價值觀)、公然散播偵查內容的自由(表達心中否定偵查秘密性的價值觀)等等,那麼,這個待遇所附帶的不利益風險,可能就會大到使原想相互性享有此一待遇的人們產生想要修訂/限縮待遇範圍(降低其抽象性)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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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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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人民的注意力很寶貴」為什麼可以推論出維護言論自由是個人網頁成為公眾討論匯集之處的時候的道德義務,而不只是一種價值偏好?

    再者,要如何定義所謂的「公眾討論匯集之處」?比如,一群朋友聚在我家聊天,我們大概不會說我家是公眾討論匯集之處;那麼,一群人在我的臉書頁或我開的粉絲團上發言聊天,我是否也能主張我的我的臉書頁或我開的粉絲團並非公眾討論匯集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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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甲公開說乙女是豬,現行法律的處理方式是:甲必須取得乙女的授權,否則應該禁止。而甲要取得乙女的授權,也許並不特別困難(像是付一筆乙女接受、甲也覺得划算的授權金),所以法律的上述處理方式,可說有其智慧。

    但若甲想公開嗆明所有女性都是豬的話,這時,由於要甲取得所有女性的授權,實務上並不可行,所以法律禁止甲這麼嗆聲,等於不給甲任何機會。有鑒於此,法律不妨考慮這麼處理:
    1.讓甲可以公開說的是:「凡是同意我說她是豬的女性,都是豬。」;或者
    2.讓甲可以公開說女人都是豬,但任何不同意的女人都有權向甲要求一筆立法者事先公定的授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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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說謊,不誠實,原則上是錯的。
    但當法律是要處罰公然歧視性言論時,
    甲真的看不起女人,認為女人不比豬聰明,法律也只允許甲把這想法藏在心裡,或最多,把這想法寫在日記裡,死後再公開。
    如果甲忍不住要公開說出「女人都是豬」,也要聲明「我正在說謊」,才可望合法。
    這是「讚美誠實,譴責說謊」的一個好的例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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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Kris文中說的言論自由「相互性」,是要如何理解才算精確呢…
    1. 如果我在自己的部落格裡從來沒有發表過辱罵特定人/黃種人的言論,網友卻想留言辱罵我/黃種人,我刪了該網友的該筆留言,於相互性上也不及格嗎?
    2. 如果我當街罵你豬,你說我才是咧,基於相互性,是否這兩句罵都應成了言論自由—即使公然辱罵特定人本來並不算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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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發財:

    禁止抄襲不算是剝奪發言權,因為你不用真的抄別人的論文,也可以表達你認為著作權沒有正當性。我在這個部落格強調好多次,我認為禁娼沒有正當性,但我尚未賣淫或買春。

    相互性不是道德責任。相互性只是用來描述支持我們維護言論自由的某些理由的性質。

    phantoms:

    >>「人民的注意力很寶貴」為什麼可以推論出維護言論自由是個人網頁成為公眾討論匯集之處的時候的道德義務,而不只是一種價值偏好?

    因為公共討論是民主政治的根基,每個人都有責任維護民主政治。

    >>再者,要如何定義所謂的「公眾討論匯集之處」?

    因為並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去你家聽到你們進行的公共討論。再者,一般而言私人見面聚會的討論比網路上公平,所有聽得到討論的人都可以發言,就算是最不受歡迎的人,至少也可以憤而離席表達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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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1.意思是說,如果有人透過他人的私有財產散播思想言論,主人無權利阻止他,因為主人有義務維護公共討論及民主政治?

    2.我老家大部分時間都是不鎖門的開放空間,所有人都可以進入。按此說來,如果有人進去大放厥詞或搞政治宣傳,家人有道德義務允許那些人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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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想要用言語表達否定著作權正當性的價值觀,雖然不一定是要用抄襲別人著作來表達,但畢竟是包括這種方式,而且,儘管主張此價值觀者不見得有興趣這麼做,這種方式可能是最有實踐力量的一種言論表達。(一本主張「著作權否定論」的論文,就算是抄襲別人的論文而來,也遠比書後附有「版權所有,翻印必究」的做法,更成功地表達了一致的價值觀。)
    所以,假設:凡以言論來表達價值觀,不管該價值觀是什麼,都是社會不能禁止的言論自由。那麼,以抄襲別人著作的言論為內容,來表達否定著作權正當性的價值觀,何以不應屬於言論自由?

    主張禁娼不對的人,當然不一定非要經營娼館或招妓過夜才算言行一致。但當他看到別人這麼作時,總不該急著報案找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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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Kris:
    //禁止抄襲不算是剝奪發言權,因為你不用真的抄別人的論文,也可以表達你認為著作權沒有正當性。//

    依此類推:禁止或刪除他人在自己的部落格留言不算是剝奪發言權,因為你不用在我的部落格發言,也可以表達你對我文章的意見。

    你說你對我文章的意見只有貼在我的部落格下才最有效果?呃~~可是表達對著作權的意見也是公然抄別人的論文比較有效果啊 (´・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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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開一個沒有禁止與管理留言功能的部落格服務,或者沒有封鎖功能的社群服務,然後把這篇掛上網站說明。接下來就可以觀察一下使用者會因此熱烈討論該不該開放管理功能,或者只是單純的不使用該服務,然後流動到提供該功能的服務?

    我想說的是「大家都能說話」有時候和「大家都想說話」或「大家都願意說話」是兩回事。而「大家都可能看到」和「大家都會看到」也是兩回事。

    另外「大家都在說話」和「大家有方向有目標的討論」也是兩回事,如果一個人的「無意義洗板」(如何定義?)是技術阻礙他人意見,那麼意見相左的兩人用鬼打牆的方式「輪流嗆聲」又如何?當然可能會有人出面阻止,不過也可能更多的人因此決定厭煩離開。這時究竟又是表達的意見多,還是不被表達的意見多?

    我認為言論自由很重要,但毫無管制/管理的留言空間,結果應該會比較類似沒有主持人的會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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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phantoms、發財:

    你很難說直接抄襲是最有效的手段,畢竟,你還可以到立法院前面演抄襲論文的行動劇,或者自焚。

    Urochordate:

    我同意洗版難以判斷,不過那些都可望有技術解決,例如讓系統把兩人十幾層樓的互答縮起來,留個頭顯示留顏數並且讓有興趣的人可以拉開。

    言論自由很重要,而為了尊重言論自由又不使得討論崩解,人管理言論的方法會越來越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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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Kris 應付仇恨言論的最佳對策應該正好相反:讓它們受到社會上不同聲音的糾正。
      這前提就是說著"仇恨言論背後的價值觀都應該被修正" 對吧?
      禁止發言可以限制物理上的衝突 但這些偏激或是思考不周的仇恨卻無法藉由禁止發言修正或是討論
      所以結論是禁止發言就喪失了討論價值觀的方式 所以我們不該禁止仇恨言論(但如果是造成立即性物理傷害ex在戲院謊稱失火使群眾暴動等 應該由法律限制 這有異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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