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3.2013

暴力的條件:潑漆、靜坐、丟蛋、砸店

[ohNEWS] 大埔內政部抗爭後,名嘴、立委紛紛譴責民眾潑漆、塗鴉、靜坐、丟蛋等暴力行為。苗栗一討債集團昨日召開記者會表示,名嘴和立委的說法是侮辱專業,並現場砸毀咖啡店,示範何謂真正的暴力。

這則諷刺的假新聞刊出後,有人問,所以到底怎樣才算非暴力抗爭?潑漆、塗鴉、丟蛋、會妨礙交通的靜坐,這些犯法的事情,跟砸咖啡店比起來,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嗎?

這些關於界線的疑問,確實可能出自真心的好奇,然而它也常常只是在表達反對,反對那些上街抗議的「暴民」。

不理想的回應

對於這類詰問和反對,有些同情抗爭的人會回應說:在反對之前,你應該要先了解抗爭的背景和脈絡,知道別人在什麼處境底下,打算爭些什麼。然而,這種辯護通常沒有什麼作用,因為就算自己確實有功課的責任,實務上會用很差的口氣詰問暴力問題的人,也往往不見得願意擔負。

有些回應者選擇迴避「暴力」的定義問題,表示自己願意修改詞彙,改用「非武裝抗爭」來描述潑漆和砸蛋。比起「暴力」,「武裝」與否的界線或許比較明確,但這大概依然不會是好方案,因為「非武裝的暴力抗爭」很容易想像:朝著警察的眼睛噴漆,意圖造成失明。只要「非武裝」無法杜絕「暴力」的可能,它就無法杜絕民眾對抗爭的擔憂和反感。

不得不面對的定義

此外,若你(不幸)對最近名嘴和立委的發言有所涉獵,你可以發現,暴力和非暴力在這個議題上已經成為模糊焦點的口號。若你反對大埔抗爭,你只需要不斷指責丟蛋和佔領內政部的人暴力,並且迴避所有關於「暴力」定義的討論,就可以達到抹黑的目的。

在這樣的處境底下,我認為我們更有理由面對其它人對「暴力」界線的質疑,並提出恰當和明確的判準區分暴力和非暴力。對於以暴力之名反對抗爭的人而言,若你不這樣做,你就是玩弄語言的騙子。對於支持抗爭的人而言,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回應反對者的詰問,並且讓大眾放心,讓近來的抗爭洗清污名。對於其它人而言,也只有這樣,才能維持自己在公共討論中不被聳動的詞彙轉移焦點或引誘做出誇大的結論。

「暴力」的分析

之於抗爭,我們如何區分暴力和非暴力?跟隨「不傷的緣由」的論點,我建議的判準如下:

[避傷和彌補的非暴力判準]
非暴力抗爭,就是有下列特質的抗爭:
  1. 當事人盡量選擇在可預見的後果中不會造成發生在特定個人身上且無法轉移的傷害的抗爭手段。
  2. 當事人彌補自己因抗爭對特定個人造成的傷害。

「避傷和彌補的非暴力判準」是程度上的,隨著特定個人受到的無法轉移傷害的大小,以及事後補償的充足與否,你可以判斷該場抗爭是「非暴力」、「不太暴力」、「有點暴力」或者「暴力」...等等。在你抱怨「如此一來這判準還是無法精確告訴我們暴力的程度,有個屁用」之前,先讓我說明一下,這個判準確實可以有效回應目前大家對大埔抗爭的質疑。

A.
首先,潑漆、丟蛋和塗鴉、貼紙造成的髒亂,都不算是「發生在特定個人身上且無法轉移的傷害」。它們造成的結果,是政府花錢雇用清潔工。如果你認為這對清潔工不公平,例如薪水太低、工時太高、被各種不成文規定脅迫限時完成等等,那會是政府的問題,不是抗爭團體的問題。你可能依然質疑抗爭人士是否有補償政府如此花費的損失,其實這答案很簡單,他們有接受罰款。「知法犯法,並且願意接受法律後果」本來就是公民不服從的基本精神。

B.
上述政府雇用清潔工的說法,也同樣適用於因為抗爭而必須加班的警察,以及被雇用去修理內政部鐵門的人員。

C.
現在差不多該有人提到不幸被蛋殼插傷眼睛的警察了。蛋殼傷眼確實是「發生在特定個人身上且無法轉移的傷害」,你可以送水果和錢,但這些都無法直接治好眼球。然而我們必須注意:

  1. 警察受傷並不算在選擇丟蛋作為抗爭手段時「可預見的後果」之內,也是不是丟蛋的目的(如果是的話,他們應該丟一些更堅硬銳利的東西)。
  2. 有人可能會覺得「既然你要丟蛋,就應該想到警察可能會被蛋殼弄傷,所以那應該要算是可預見的後果才對」。然而如果是這樣,在潑漆和丟蛋作為常見抗爭手段的現在,政府應該也要預見警察可能會被蛋殼弄傷(甚至被潑歪的油漆弄瞎),並且準備安全裝備。換言之,警察受傷,不只是抗議人士的責任,也是政府的責任。在現況下,比起擔心抗議人士拿警察開刀,我們應該更有理由擔心政府拿受傷的警察作為口舌指摘抗爭的不妥當,甚至因此避免升級安全設備。警察受傷對抗爭者的傷害比對政府還大,所以如果你不希望警察受傷,對政府施壓會比較有效。

D.
最後,砸咖啡店算不算是暴力?以「避傷和彌補的非暴力判準」來看當然算。特定個人的財產受到傷害,並且砸店的人沒有自願彌補:他們甚至沒有聲明說,對,就是我們幹的。在這種情況下,咖啡店人員受到的不只是現有的物質損傷,他們還會在將來繼續提心吊膽,不知道哪時候類似事情會再度發生。這就是抗爭和暴力脅迫的差別:抗爭者有明確訴求,讓你知道你的回應會如何影響他們的動向,並且他們願意彌補你的損失。

譴責的方法

我不確定「避傷和彌補的非暴力判準」是否就是正確的。但至少它似乎能解釋目前大部分的例子。更重要的是,在當下的討論裡「暴力」是被當做道德譴責來用,而「避傷和彌補的非暴力判準」事實上是緊扣著道德譴責的必要條件:當你在道德上譴責別人,你有責任指出對方造成了哪些傷害(並且沒有完善彌補)。

當代社會的複雜,基於持有不同價值觀的人必須一起生活,互相妥協。為了建立大家勉強可以共同接受的社會規範,我們用「傷害」來製造共識。如果你要道德譴責某件事情,或者說服大家動用公權力去禁止某件事情,你必須要指出那件事情會造成些傷害。沒有可預見的傷害,就沒有道德錯誤,這種「傷害」的門檻,讓我們不需要擔心自己的行為會只因為讓某些人不順眼,就受到「合理的」道德譴責和公權力限制。

因此,若不討論傷害,僅僅藉由指出對方的行為「脫序」、「暴力」來施行道德譴責,這就跟指責同性戀「不正常」、指責性交易「骯髒」、指責陳為廷「沒禮貌」,卻又不說明這些行為會造成誰的哪些損失一樣,只是貼標籤和抹黑。無法深化公共討論。而那些認為只要犯法就是不對的人,你需要的是Marx對公民不服從的說明

19 則留言:

  1. 每次都可以在這邊吸收到充足的養分 :P

    這幾天都在跟幾個朋友談到這些事情,到最後暴力說變成了丟雞蛋浪費的說法。
    而且我總覺得跟政府那種文質彬彬的體制暴力相比,丟雞蛋算溫柔了吧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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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非暴力」並不見得是公民不服從的必要條件,也不見得是證成一個公民不服從行動的正當性之必要條件。Morreall (1976) 就曾指出,過去所公認具有正當性的許多公民不服從行動,儘管不涉及對他人或他人財務的物理性傷害,但就其行動之本質,如「強迫引起他人注意力」或「妨礙他人行動(譬如各種場所霸佔、交通工具霸佔、交通線路霸佔)」……等特質,都很難宣稱那「不是暴力」。我們應該注意的是這些暴力的使用有何目的?所使用之暴力手段與目的相比之比例是否過當?特別在籌畫「公民不服從」行動時,有些要件包括「是否事前公開行動方針讓人可以預做減低損失的必要措施」(如關廠工人之前佔領月臺的行動)以及「是否願意在事後接受法律責任」(以示行動者對法律做為國家統治之象徵仍有的忠誠,使行動得以和其它抵抗行動如「革命」或「反統治」區隔開來)。相比之下,硬是去區分何為暴力何為非暴力反而是較無謂且徒勞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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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推政府與抗爭者的責任劃分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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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首先非常感謝你對我問題的回應!(而且非常認真且正式)。。。其實基本上我算是站在中間偏大埔抗爭民眾的立場,818那天我也有到凱道去,但我仍是比較在觀察階段,而且在確確實實支持哪邊的人之前我會需要在各方面都能說服自己,特別是道德觀與價值觀方面。因此或許這樣對“暴力跟破壞”的問題會有點吹毛求疵,但如果我沒有辦法用理性來說服我自己,我就寧可選擇旁觀不作表態。事實上我會提出這樣的問題是在於我設想今天被拮問的不是站在第一線的抗爭民眾,而是我,我會如何回應,然後事實是我發現在這個事件上我無法明確界定“暴力跟破壞”這回事,也就無法做出有效回應,特別是今天抗議民眾強調的又是“非暴力抗爭”(那本小手冊我有拿到也有看過),那我就無法替抗爭民眾說話或站在他們那邊。。。總之很感謝你的回復,這同時也讓我了解到很多。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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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丟雞蛋糕就好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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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我覺得有必要為「非暴力抗爭」辯護,因為那是現在的看板之一。但我也同意傷害可以隨必要性等比例成長。將來若不幸要走到無法挺著良心自稱是「非暴力抗爭」的階段,我們也會改變分析路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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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沒問題,謝謝你提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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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不了解為什麼會有"避傷和彌補的非暴力判準"這種論點
    對我來說這比較像是催眠自己將自己的暴力行為非暴力化,
    我想法如下:
    首先傷害就是傷害,身理上心理上都是,
    一道傷疤、一個巴掌到甚至一句言語的辱罵,
    都不應該用"傷口會好""這傷口很淺"這種論調來將其合理化,
    而且暴力的定義應該在任何情況下都通用,
    沒有理由特地為抗爭而新增一條準則,
    就算在戰爭時殺死敵人合法也不會被追究,
    但並不應該就此認為在戰爭時殺人就不是在殺人,
    殺人就是殺人,傷害就是傷害,暴力就是暴力,
    其次,
    "彌補自己因抗爭對特定個人造成的傷害"就可以不算暴力,
    這樣家暴的丈夫給予妻子足夠的彌補就不算暴力,
    在學校被霸凌的小孩,也只要施暴者給予足夠的"彌補",
    就可以當作什麼事也沒發生過...?
    難以讓人信服...
    充其量只能說是"較可讓人接受的暴力行為"而已。

    文中論點有部份也讓我感到疑惑,
    其中A點似乎跟"不傷的緣由"矛盾,
    不傷的緣由中說,
    社會運動本來就是要讓政府付出成本,增加施政負擔,逼迫政府妥協。
    但抗爭人士需補償政府花費的損失才符合"避傷和彌補的非暴力判準",
    那在你們所定義的非暴力社會運動的目的下,
    潑漆、丟蛋和塗鴉、貼紙造成的髒亂等動作到底是為了什麼,
    而且映象中部份的抗爭者又是已收到罰單不繳交而自豪,
    (雖然有可能是我資訊不足而造成的片面的誤解)
    另外C點的部份,
    我覺得"要不要為警員添購安全器具"跟"丟雞蛋等行為是否是暴力行為"
    這兩件事不能混唯一談,
    政府如果發現警員會遭受到某種傷害威脅,本來就應該為其添購保護器材。
    但政府是否要用任何手段責難抗爭者,
    應該看抗爭者行為是否合乎大眾道德而定,
    跟添不添購器材一點關係也沒有,
    政府不添購器材就沒有立場指責抗爭者的論點有點奇怪,
    政府不買防彈衣,就不能指責非法使用槍枝的人嗎?

    最後個人是覺得丟雞蛋其實就是暴力,
    因為目前我對暴力的定義是:
    "在刻意要對別人造成傷害的情況下去執行一種強制性的行為"
    為何要丟雞蛋,因為想說砸到人時比較不會造成什麼傷害,
    但有這個想法的同時,
    你就已經知道丟雞蛋是會砸到人而且會造成一定的傷害了(生理或心理都算),
    就像丟汽油彈一樣,不會因為不是朝著特定人丟就變成非暴力。
    如果還說我不是有意要砸到人,這樣就是邏輯錯誤,
    沒想到蛋殼會扎傷眼睛...
    我也沒想過我一吧掌可以呼傷人,
    這麼說呼把掌把人呼耳聾再說一句"我沒有想到"就不算暴力了?
    重點應該在你執行那項動作當下的動機
    而你知道警察只能站在火線上不能躲卻依然將蛋丟出去,
    就是強制警察要被蛋砸到,
    甚至不光是警察,任何你想丟而且知道它不能躲的都是強制,
    如果明明知道會砸到人而且對方也不能躲還丟,那就是暴力。

    個人十分贊成社會運動,
    覺得社會運動是爭取公平正義的一種途徑,
    前提是抗爭者真的知道自己在做什麼,
    我也覺得非暴力的信念很好,
    只是要實現非暴力感覺非常難,
    原因在於大多群眾的胃口喜歡暴力而不喜歡道理,
    雖然不用暴力卻能成功的社會運動應該是最高招的,
    但從古至今能成功的好像也沒幾個...
    所以在群眾願意主動理性的去關心公眾議題前,
    適度的暴力無可厚非,
    只是如果也認同這是暴力行為卻覺得天經地義,
    久而久之連自己也相信這些行為是對的的話,
    應該就會變成暴民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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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不了解為什麼會有"避傷和彌補的非暴力判準"這種論點
    對我來說這比較像是催眠自己將自己的暴力行為非暴力化,
    我想法如下:
    首先傷害就是傷害,身理上心理上都是,
    一道傷疤、一個巴掌到甚至一句言語的辱罵,
    都不應該用"傷口會好""這傷口很淺"這種論調來將其合理化,
    而且暴力的定義應該在任何情況下都通用,
    沒有理由特地為抗爭而新增一條準則,
    就算在戰爭時殺死敵人合法也不會被追究,
    但並不應該就此認為在戰爭時殺人就不是在殺人,
    殺人就是殺人,傷害就是傷害,暴力就是暴力,
    其次,
    "彌補自己因抗爭對特定個人造成的傷害"就可以不算暴力,
    這樣家暴的丈夫給予妻子足夠的彌補就不算暴力,
    在學校被霸凌的小孩,也只要施暴者給予足夠的"彌補",
    就可以當作什麼事也沒發生過...?
    難以讓人信服...
    充其量只能說是"較可讓人接受的暴力行為"而已。

    文中論點有部份也讓我感到疑惑,
    其中A點似乎跟"不傷的緣由"矛盾,
    不傷的緣由中說,
    社會運動本來就是要讓政府付出成本,增加施政負擔,逼迫政府妥協。
    但抗爭人士需補償政府花費的損失才符合"避傷和彌補的非暴力判準",
    那在你們所定義的非暴力社會運動的目的下,
    潑漆、丟蛋和塗鴉、貼紙造成的髒亂等動作到底是為了什麼,
    而且映象中部份的抗爭者又是已收到罰單不繳交而自豪,
    (雖然有可能是我資訊不足而造成的片面的誤解)
    另外C點的部份,
    我覺得"要不要為警員添購安全器具"跟"丟雞蛋等行為是否是暴力行為"
    這兩件事不能混唯一談,
    政府如果發現警員會遭受到某種傷害威脅,本來就應該為其添購保護器材。
    但政府是否要用任何手段責難抗爭者,
    應該看抗爭者行為是否合乎大眾道德而定,
    跟添不添購器材一點關係也沒有,
    政府不添購器材就沒有立場指責抗爭者的論點有點奇怪,
    政府不買防彈衣,就不能指責非法使用槍枝的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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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不了解為什麼會有"避傷和彌補的非暴力判準"這種論點

    對我來說這比較像是催眠自己將自己的暴力行為非暴力化,

    我想法如下:

    首先傷害就是傷害,身理上心理上都是,

    一道傷疤、一個巴掌到甚至一句言語的辱罵,

    都不應該用"傷口會好""這傷口很淺"這種論調來將其合理化,

    而且暴力的定義應該在任何情況下都通用,

    沒有理由特地為抗爭而新增一條準則,

    就算在戰爭時殺死敵人合法也不會被追究,

    但並不應該就此認為在戰爭時殺人就不是在殺人,

    殺人就是殺人,傷害就是傷害,暴力就是暴力,

    其次,

    "彌補自己因抗爭對特定個人造成的傷害"就可以不算暴力,

    這樣家暴的丈夫給予妻子足夠的彌補就不算暴力,

    在學校被霸凌的小孩,也只要施暴者給予足夠的"彌補",

    就可以當作什麼事也沒發生過...?

    難以讓人信服...

    充其量只能說是"較可讓人接受的暴力行為"而已。


    文中論點有部份也讓我感到疑惑,

    其中A點似乎跟"不傷的緣由"矛盾,

    不傷的緣由中說,

    社會運動本來就是要讓政府付出成本,增加施政負擔,逼迫政府妥協。

    但抗爭人士需補償政府花費的損失才符合"避傷和彌補的非暴力判準",

    那在你們所定義的非暴力社會運動的目的下,

    潑漆、丟蛋和塗鴉、貼紙造成的髒亂等動作到底是為了什麼,

    而且映象中部份的抗爭者又是已收到罰單不繳交而自豪,

    (雖然有可能是我資訊不足而造成的片面的誤解)

    另外C點的部份,

    我覺得"要不要為警員添購安全器具"跟"丟雞蛋等行為是否是暴力行為"

    這兩件事不能混唯一談,

    政府如果發現警員會遭受到某種傷害威脅,本來就應該為其添購保護器材。

    但政府是否要用任何手段責難抗爭者,

    應該看抗爭者行為是否合乎大眾道德而定,

    跟添不添購器材一點關係也沒有,

    政府不添購器材就沒有立場指責抗爭者的論點有點奇怪,

    政府不買防彈衣,就不能指責非法使用槍枝的人嗎?


    最後個人是覺得丟雞蛋其實就是暴力,

    因為目前我對暴力的定義是:

    "在刻意要對別人造成傷害的情況下去執行一種強制性的行為"

    為何要丟雞蛋,因為想說砸到人時比較不會造成什麼傷害,

    但有這個想法的同時,

    你就已經知道丟雞蛋是會砸到人而且會造成一定的傷害了(生理或心理都算),

    就像丟汽油彈一樣,不會因為不是朝著特定人丟就變成非暴力。

    如果還說我不是有意要砸到人,這樣就是邏輯錯誤,

    沒想到蛋殼會扎傷眼睛...

    我也沒想過我一吧掌可以呼傷人,

    這麼說呼把掌把人呼耳聾再說一句"我沒有想到"就不算暴力了?

    重點應該在你執行那項動作當下的動機

    而你知道警察只能站在火線上不能躲卻依然將蛋丟出去,

    就是強制警察要被蛋砸到,

    甚至不光是警察,任何你想丟而且知道它不能躲的都是強制,

    如果明明知道會砸到人而且對方也不能躲還丟,那就是暴力。


    個人十分贊成社會運動,

    覺得社會運動是追求公平正義的一種途徑,

    前提是抗爭者真的知道自己在做什麼,

    我也覺得非暴力的信念很好,

    只是要實現非暴力感覺非常難,

    原因在於大多群眾的胃口喜歡暴力而不喜歡道理,

    雖然不用暴力卻能成功的社會運動應該是最高招的,

    但從古至今能成功的好像也沒幾個...

    所以在群眾願意主動理性的去關心公眾議題前,

    適度的暴力無可厚非,

    只是如果也認同這是暴力行為卻覺得天經地義,

    久而久之連自己也相信這些行為是對的的話,

    應該就會變成暴民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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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我同意暴力的準則應當在所有狀況下都適用。但是這只有當你把暴力當成客觀的狀態判斷時才會是這樣。在現在,暴力已經變成內建道德錯誤的批評,所以有必要分析。使用暴力來譴責別人的人,也有必要說明此暴力造成什麼傷害,這是我主要想推的論點。

    我的準則應該不會將凌虐區分成非暴力,因為家暴的家長不符合第一條。

    潑漆、丟蛋和塗鴉、貼紙造成的髒亂,是為了曝光,引起社會大眾注意到「有一群人(而不是三三兩兩的個人)」認同某個想法。並且讓政府覺得丟臉、不方便,而感到壓力。此外,政府不是特定的個人,所以是否傷害到政府,在我的判準底下跟行為暴不暴力無關。

    巴掌和槍砲更讓人有暴力的聯想,因為它門在執行上跟雞蛋有根本的不同。巴掌和槍砲通常需要藉由傷害特定個人來達成目標,但丟蛋抗爭通常沒有這個特色,特別是在大埔抗爭中。被蛋殼誤傷的警察,跟踩到油漆滑倒的警察,其實沒有什麼差別,只是蛋殼聯想到丟蛋,讓人覺得比較「暴力」。這篇文章的目的,就是要破除這種純粹直觀聯想的推論,讓潑漆、丟蛋和砸店的人,分別受到公平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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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謝謝你的回覆^^

    但我對有些用詞的意義有點不太了解,
    我用我理解的解釋看看,
    如有誤差再麻煩幫我更正一下。
    首先,
    暴力目前已經無法用客觀的狀態作判斷,
    因為現在"暴力"已經變成"內建道德錯誤的批評",
    也就是現在大家把"內建道德錯誤"的人說成是"暴力",
    (也就是暴力一辭已經脫離原本所定義的範圍了)
    因此想要請譴責者說明抗爭者的"內建道德"是哪裡出了錯,
    透過道德的觀念分析來釐清抗爭者行為是否為現在所定義的"暴力"。
    而[避傷和彌補的非暴力判準]中,
    認為在可預知的結果中選擇不會造成無法轉移傷害的抗爭手段,
    而且在造成傷害後彌補對方,
    就是合乎道德要求的,所以不算"暴力"。

    以下再針對以上認知的前提下提出看法:
    為什麼"暴力"不能客觀,
    我認為定義都可以也必須是客觀的,
    主觀只會導致各說各話,
    為什麼非得套用你的主觀來忽視我的主觀,
    在主觀裡面建立一個準則,
    來將主觀給客觀化更是一個詭異的舉動,
    現在如果大家對"暴力"定義有誤差,
    應該是客觀的建立一個不受主觀思想或意識影響的標準,
    把"暴力"跟"內建道德"作錯誤連結的人應該給予指正,
    而不是隨之起舞變化出一套詭異的"暴力"標準。
    (除非暴力的定義本身就真的跟內建道德密不可分)


    針對家暴如果使用[避傷和彌補的非暴力判準]來分析,
    那丈夫只要不出手打人,在家裡亂砸東西,
    並在事後適時的安撫(彌補)就不算家暴?
    而如果你的行為不是針對個人(針對政府)所以不算暴力,
    那"暴政"(針對全部人民)也不是針對個人,這樣也不算暴力?
    如果巴掌和槍砲通常需要藉由傷害特定個人來達成目標所以算暴力,
    那以"遊行場合只朝天空開槍來表達不滿"的行為動機也不應該算做暴力,

    重申我的觀點,
    傷口不分深淺,偷竊不分金額,殺人不分人數,只分有作跟沒作,
    剩下的才是因為嚴重比例、事前的動機與事後悔改來評斷在道德上是否可接受,
    不可混唯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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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這段分析很棒我也很同意其中關於暴力之定義問題。
    我想扯一段題外話,當然跟本文的分析無關。
    首先,我們要想丟雞蛋之目的為何。如果丟雞蛋的目的是,要喚醒那些不關注大埔議題的人的話,我覺得,他們這種做法是適得其反了。因為,他們這樣做,只會被媒體渲染成暴力份子。而那些平常不關心社會議題的人,"可能"大部分很容易被媒體洗腦,認為他們是暴民。
    這完全是與原本目的相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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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以策略來說
    丟雞蛋真的不OK
    上次射紙飛機的就好多了
    感覺上也比較酷
    不會模糊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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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暴力行為本身可以算是一種"不敬"的行為嗎??
    才看完"不敬的價值"那篇
    感覺想法還是有些模糊
    但我在看一些社運 例如大埔之類 我不知道我該支持哪一方 可能是我不知道該怎樣表達吧
    尊重本身是種雙向的關係 單向就失去價值 這點我同意 但我們不能單向的尊重人嗎??
    這些不敬是因為我們認為自己受欺壓.不受尊重所做的 但有必要大家都不尊重彼此嗎??
    覺得"靜坐"也可以是一種比較友善的非暴力行動吧...



    我有沒有謀糊焦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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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警查受傷並不算在選擇丟雞蛋作為抗爭手段時的「可預見後果內」,這段如果可以成立,刑法上過失犯可以刪除了,開車換車道不小心撞到另一車道的車,被撞的車無論如何都該遇見到這種可能性,這種可能性完全不可避免,唯一的避免方式就是不開車,但可能因為這種可能性就都不開車嗎?換到警察例子,你會說要求警察防護設備可以防雞蛋是合理的,但怎樣是合理到底誰決定?警察用何種裝備難道只考慮群眾手中可能有的武器,不用考慮裝備重量(影響到動員反應時間與職業傷害等),價格(財政能否負擔)等等。你認為這些事都該是政府的責任,那你真的是把政府想的太萬能了,那我是不是可以說,政府應該想辦法蓋一種公路,讓各個車道的車完全沒有任何可能和其他車道的車相撞,且有某種機制避免造成塞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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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至少有報導出議題事件,無奈的是如果只是靜坐,立院附近有人靜坐了五年沒有人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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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我對同學霸凌,使用丟雞蛋潑油漆的方式進行,這樣也算非暴力嗎? 這篇的論點也太抹粉了,就連言語都可以構成暴力了,這種物理手段又怎麼不能說是暴力? 還是說,只要我心存善念,再據此歪理,所有手段都可以就地成為非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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