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認為公眾人物的私德比一般人更嚴。一旦犯下私人錯誤(劈腿、為了風格欠錢不還),他們不僅在道德上對因此謀受損失的人(元配、債主)有所虧欠,也對觀眾和支持者有所虧欠。這種人會大方認為,這些公眾人物在事發或自白之後公開向大家道歉,是應該的。
有一種論點主張,犯了私德之過的名人,是辜負了仰慕者的期望,因此對不起這群向來支持他的人。另一個攣生論點則從私德的市場價值出發,認為當名人的某些收入在一定程度上仰賴群眾對他私德的信任,而事實上此私德卻早已失守,那麼,名人在過去這段時間裝傻利用自己的良好形象替產品代言、賣週邊商品,就是欺騙的行為。
不實廣告和默認保證
我不認為名人總是應該為仰慕者的期望負責,並且在辜負他們時道歉。舉一個極端的例子︰即使有瘋狂粉絲相信劉德華連放屁都是香的,並在發現真相之後非常失望,劉德華也不虧欠她半分。為什麼呢?明顯的理由應該有兩個︰
- 劉德華從來沒有以「香屁天王」之類暗示自己放屁很香的頭銜宣傳。
- 這個期望本身超乎常理,任何有常識的人都不會真的期待某個人擁有放香屁的能力,即使那是自己的超級偶像。
然而,若當初確實有不實廣告,或者當粉絲的期望不但不過份而且很合理,我認為名人就會因為辜負期許而對粉絲有所虧欠。不實廣告的例子比較明顯,在這種情況下,名人就是蓄意詐騙。然而,辜負粉絲的合理期待,又是怎樣一回事?以運動競賽而言,我認為明顯的例子應該諸如放水作弊。在賽場上,姑且不論那些別有用心的觀眾,多數粉絲會期待自己的支持對象是老實地努力比賽,不耍手段。而這樣的期許是合理的,因為不放水是大家共同默認的規則。在這種情況下,就算運動名人沒有在每次出賽時重申自己不會放水,我們也可以合理認定他們參加比賽這件事情本身,就默含了他們的如此保證。因此,當名人被証實作弊放水,他就辜負了這些粉絲的期許,並對他們有所虧欠。在這裡,名人的道德虧欠,來自被名人破壞的默認保證。這和前面提到的不實廣告其實有一點像,不同之處在於不實廣告是主動的,而默認保證是被動的。考慮前面劉德華的例子,我建議︰名人特別對於粉絲有所虧欠,僅當他做出不實廣告,或者破壞默認保證。
王建民是否曾對自己的婚姻忠誠做出不實廣告?或者,他的外遇是否讓他過去曾經做過的某項這類自我宣傳成為假的?這兩個問題的答案,仰賴他是否曾經向大眾明示或至少暗示它是對婚姻忠貞的好男人,但我不確定這件事有沒有發生過。
王建民的默認保證?
再來,王建民是否破壞了不外遇的默認保證?就他球員的身份而言,這種破壞很難成立,因為球員上場比賽並不需要做不外遇的默認保證。如果我們只關注他在球場上的表現,我們應當判斷那些傷心的球迷是自作多情,因為你不太可能藉由好好打球來默認自己是愛家好男人。這種主張受到一些網路評論支持,他們認為民眾資訊不足,不應該隨意相信自己對於球員私生活的揣測,若你選擇相信而最後失望,那是你活該,因為人家從來沒有說自己是好男人、不亂搞。
然而,若我們將王建民在球場之外的動態也列入考慮,球迷對王建民私生活的想像,可能就不再是不合理的期許了。是的,若王建民除了打球和搞小三之外什麼事情都沒做,球迷確實沒有理由期待王建民是忠貞的好男人。然而,讓我們考慮一個假想情況:王建民顧家、憨厚的形象逐漸建立,開始有產品服務看準這種良好形象而找他代言而他又答應。在這種情況下,判斷就不一樣了。
當然,在這個假想情況剛開始,那些良好形象的建立,確實很有可能是來自於民眾沒有根據的猜想和推廣,例如覺得既然王建民受訪講話憨憨的,為人應該很老實。然而,當服務和產品為了王建民的這些形象找他代言,而且他又接下這些工作,我認為,就可以算做是他為自己的這些良好形象做了默認保證。在這種情況下,當形象被事實戳破,名人不但對失望的粉絲有所虧欠,也對邀他代言的廠商有所虧欠。不過我猜想計畫完善的廠商不會落到要擔心這種事的地步,他們只需要拿出事前簽訂的詳細形象條款向犯規的名人索賠就好。
這個假想情況是否是事實我不清楚,因為我沒在追王建民的消息。雖然知道他有一些代言工作,但我不確定他宣傳的是哪些商品和服務,也不知道他是否在這些代言工作裡利用了好男人形象。但如果以上的假想情況剛好符合事實,我就會主張:王建民確實對於那些被代言傳達出的資訊誤導而對他建立不實期許的粉絲,在道德上有虧欠,因此需要道歉。(不過,即使是在這種情況下,比起當初沒買代言商品的粉絲,我並不認為王建民在道德上對購買了代言商品的粉絲較為虧欠,因為王建民的好男人形象應該無法為目前市面上任何商品的效能背書,而那些被無關產品效能的代言引誘的購買者,不值得同情)
除了破壞默認保證之外,還有另一種論點認為王建民虧欠的對象不只是家人:作為不良示範,他可能會讓社會善良價值觀遭到扭曲。就理論結果來說,這個論點比破壞默認保證更強:王建民不但對不起家人和粉絲,甚至還對不起整個社會。不過這篇文章已經夠長了,這個論點先放著,將來另文討論。
我覺得把"放水"代入"正確的行為"也是可以
回覆刪除因為多數人對公眾人物也是默認公眾人物應該從事"正確的行為"
這樣的期許也是合理的 即使公眾人物並沒有真的如此宣示
也合理的認定 公眾人物之所以公眾 他們就默含了這項保證
如此一來王就破壞了這項默認保證
而王最近打最兇的就是玉山銀行廣告 之前則好像有電腦產品和酒類廣告
我其實不相信銀行會請一個有婚外情的人代言
銀行怎麼可能請一個說謊背叛的人來廣告自家品牌
好男人誠實正直可靠以及台灣之光是銀行廣告訴求的
之前好像也有王抱著小孩拍的廣告 也很明顯訴求好男人愛家愛小孩形象
我對無關產品效能的代言引誘不值得同情這段不太同意
畢竟是廣告 廣告代言本來就不一定要和產品效能掛勾
這預設了廣告代言者必須跟產品效能有關係 這很明顯不是廣告的全部意義
廣告當然也廣告品牌形象 品牌形象不是產品效能那又要如何代言?
要找哪種符合的人才能來來代言品牌形象?
其實王很多產品都是訴求品牌形象 實際產品或效能幾乎不是重點
或者有些會暗示或使人錯覺買他們家產品=支持台灣之光王建民
也因此當王破壞了默認保證 也破壞產品形象 某種程度也騙了那些購買產品的人
因為當王不是這樣的誠實的人 有人會改變購買意向 沒有一定要購買該產品
我想仍然對這些人仍然有所虧欠
在沒有對不起球迷甚至社會大眾的前提下,他該不該受到批評呢?
回覆刪除你覺得單單外遇這個行為夠不夠成為被批判的理由?
王建民那天的聲明當然該批判
回覆刪除前面洋洋灑灑說什麼當台灣之光很沈重
復健很累很枯燥
這和他外遇有什麼關係?
還是他在是暗示什麼?
別視而不見 公眾人物作這樣的切割對嗎?
我是就事論事 不是批評王建民
男人外遇有100種不得已的藉口
女人外遇有100種不得原諒的理由
女人永遠都是輸家
文章有沒有道理和喜不喜歡應該是兩碼子事,能否區開為四個選項。
回覆刪除理性上,誰外遇我一點興趣也沒有,感性上,我討厭那些一直批評他外遇的民眾。
PS:回應的內容變了,我比較喜歡以前的(關於閣下以及您的說明)。
低調:
回覆刪除我同意在欺瞞的情況下外遇的人可以被任何知情者合理批評,但這類外遇本身不見得對社會有虧欠。你可以發現我在文章裡幾乎不提到能不能被批評這件事。
烈火:
你不是第一個抱怨選項不該混在一起的人。當初這樣設定是為了簡潔犧牲表達力。
PS那句是指『如果你的留言不見了,八成是被系統誤判成廣告。我每隔幾天會檢查一次垃圾桶,把留言抓回來。若你等不及,也可以email提醒我。』這段嗎?
事實上我有在考慮把「有道理/喜歡,,,,」那些選項直接拿掉。那是以前回應還不熱烈的時候為了解讀者反應做的,現在願意在這和臉書留言的人都變多,選項似乎就不太需要了。
回覆刪除事實上,一個從未出現在媒體上的路人甲,我還真想不太出來他外遇虧欠整個社會什麼了?你可以幫我想想看嗎?0.0
回覆刪除To Nihil:
回覆刪除一、要求任何人都應該做正確的事(或至少不做錯誤的事),跟要求做錯事的人「對公眾負責/道歉」是兩回事。如果「做正確的事(或不做錯誤的事)」是所有人的基本道德責任,在提供更多論證以前,主張「公眾人物應該負擔更多的道德責任」都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