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甲騎著草泥馬搶奪乙的提包。草泥馬可以咬死人,故屬於兇器。因此,甲的行為應認定為攜帶兇器搶奪,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搶奪罪。報導裡說出題教授認定這敘述是錯的,因為鄰國法典裡沒有「搶奪罪」,不過後來被踢爆其實有,很沒面子。
然而,就算鄰國真的有搶奪罪,(P)就為真嗎?這顯然取決於怎樣算是「攜帶凶器搶奪」。
依照脈絡,若(P)為真,那麼這片語應該意指「搶奪的時候帶著可以致人於死的工具」。然而,你走到路上看看,每個人身上幾乎都帶著可以致人於死的東西,例如筆。因此,在這種理解下,大部分的搶奪都會變成攜帶凶器搶奪。你可能覺得這又沒什麼關係,反正搶奪罰重一點嘛,但這是不行的,因為「搶奪罪」筆劃已經很多了,再加上「攜帶凶器」,檢察官會寫得手很酸。*1
然而,如果「搶奪的時候帶著可以致人於死的工具」還不算是「攜帶凶器搶奪」,怎樣才算?這個法律問題必須參考一些判例才能解決,不過至少有兩種容易想到的方向:
1. 意圖說:「攜帶凶器搶奪」的判準取決於當事人為什麼要把「可致人於死的工具」帶在身上。如果當事人攜帶此工具的目的就是要以傷人方式協助搶劫,就算是攜帶凶器搶奪。如果你在看到草泥馬考題報導時的想法是「拜託,草泥馬哪算是凶器」,那你的直覺應該接近種類說。如果你認為這應該是要看那隻草泥馬是否訓練有素能用來咬人,或者騎牠的人是不是真的打算這樣做,那麼你可能比較喜歡意圖說。你可能覺得意圖說很麻煩,認為辨別是否攜帶凶器怎麼可能還需要確認意圖。不管是看起來還是實行起來,意圖說確實都很麻煩,然而,考慮下面這個狀況,有時候關於意圖的考量似乎又是非得納入不可:
2. 種類說:「攜帶凶器搶奪」的判準取決於工具的種類。如果該工具(在當事人所處的社會脈絡下)的主要功能之一是傷人,那麼當事人就算是攜帶凶器搶奪。
大瓜是小森林的大流氓,以強奪豪取維生。大瓜很笨,什麼都不懂,但他凶惡的面容堪稱王牌武器,見者無不全身發軟任由他搜取財物。也因此大瓜搶劫只要板板臉就行,從不需要真的動粗。一天大瓜在路上撿到一個帥氣的金屬製品,雖然不知道這是什麼,但他認為這個配件和自己的氣質莫名的搭配,於是把它塞在褲子,氣勢十足地上街開始搶劫。結果這天運氣不好撞到條子被抓了。以現行犯逮捕正在恫嚇小兔子的大瓜時,警察一眼喵到他鼓脹的褲襠,害羞地說:「哎喲,今兒帶槍啊。你這是攜帶凶器搶奪~罪加一等喔!」
NOTE:
1. 如果覺得手酸酸酸的論點沒有說服力,也可以從比例原則和嚇阻力找到論點支持這個說法,不過那些不是這篇文章要討論的東西。
應先探討的問題可能是:
回覆刪除攜帶兇器搶奪是否(為何)應該罰得比較重?
攜帶兇器,或者使用凶器,才是應否加重處罰的重點?
罰得較重是因為被害人會因凶器的存在而受更大的傷害嗎?還是另有理由?
多半會是採二說併用吧。在一般情況下以種類說來推斷可合情理,但若辯方能提出合理的理由及證據說明自己固然攜帶一般約定下的凶器,但沒有以凶器搶劫的意圖,則可免去以凶器搶劫的罪;相反地,若檢方也能提出有力的證據和理由說明嫌犯確有以其攜帶的(一般約定下的非凶器)做為凶器之用並以之搶劫,那也可以判成攜帶凶器搶劫。
回覆刪除沒有以凶器搶劫的意圖不見得就沒有問題,想像如果大瓜空手勒索小白兔時,小白兔可能會拼個立刻逃跑;但大瓜持槍勒索小白兔時,小白兔看到槍怕被射傷就不敢跑了。
回覆刪除即便沒有使用的意圖,持槍能增加犯罪成功率及受害人的心理傷害,仍可能構成加重懲罰的理由。
1. 葉問空手去搶劫,法律應該因為他比一般人更容易搶劫成功而加重處罰他嗎?如果不是,那麼,加重處罰持槍搶劫的理由,應該包括「持槍增加了搶劫成功率」這一點嗎?
回覆刪除2. 如果「攜帶兇器搶劫增加了被害人的心理傷害」是加重處罰攜帶兇器搶劫的理由,那麼,攜帶兇器搶劫的應有判準,恐怕不是意圖說或種類說,而是「被害人的認識說」—必須是被害人以為行為人攜帶了可能用以搶劫的工具是一種兇器,而行為人也知道被害人會這麼想,我們才好說這是應該加重處罰的攜帶兇器搶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