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自《百辯經濟學》的「娼妓」一章,你可以在這裡找到我的想法。)
儘管受到規範道德議題的藍色法規(blue law)、宗教團體、商務部門等無止盡的騷擾,娼妓依舊不斷與公眾進行著交易。她們所提供服務的價值可從如下事實獲得證明:任憑法律和民間如何反對,人們仍繼續找上她們。
娼妓或許可被定義為:以自願性的性服務換取金錢的人。然而,這個定義的關鍵在於「自願性交易」這個部分。不論細節的話,某雜誌封面曾刊登過的一幅諾曼.洛克威爾(Norman Rockwell)的插畫,便說明了賣淫的本質。該幅插畫描繪了一名牛奶送貨員和一名派餅小販(pieman),各自站在他們的貨車旁,起勁地啃著派、喝著牛奶。兩人顯然都對於這樁「自願性交易」感到滿意。
缺乏想像力的人,大概看不出來娼妓取悅恩客和前述牛奶與派餅的情節之間,究竟有何關聯。但是,在這兩個例子裡,兩人都是出於自願才湊在一起,意圖相互取悅、各取所需;而且均未使用暴力或欺詐。當然,嫖客稍後可能會判斷他所得到的服務,並不值得他所支付的金額。娼妓可能會覺得她所收取的費用,無法完全補償她所提供的服務。在牛奶與派餅的交易中,也可能會發生類似的不滿;例如牛奶臭酸,或派餅沒烤熟。但由於雙方的悔恨大概都是發生在既成事實之後,因此不太會改變我們稱這些交易為「自願性」的描述。如果所有參與者都是心不甘、情不願,交易無從發生。
有些人──包括婦女解放運動者在內──會為這些貧窮、遭踐踏的娼妓表示哀悼;有些人則認為娼妓的生活有損人格和被剝削。但娼妓並不認為出賣靈肉是有損顏面之事。在考量從娼的優點(工時短、高報酬)和缺點(警察的騷擾、皮條客強迫她們繳交佣金、工作環境欠佳)之後,娼妓顯然認為這份工作利多於弊,而且還挺喜歡的,否則絕不會持續此業。
當然,這個「快樂妓女」的形象,將會被娼妓所經歷的諸多負面面向給破除。有些妓女吸毒成癮;有些遭皮條客毒打;有些則是受困妓院,行動不自由。但是這些悲慘面向與賣淫生涯的本質關聯不大。有護士和醫生在遭到綁架後,被迫替逃避法律制裁的逃犯動手術;有人既是木匠,也是毒癮者;簿記員也會被強盜痛毆。我們很難斷定這些專業或行業當中的任何一項,是可疑、有損人格或剝削人的。妓女的人生如她所願,可能好也可能壞。她自願淪落風塵,做一個妓女,而且隨時都可以不做。
既然如此,為何要騷擾妓女和禁娼呢?這股動力並非來自嫖客;他是出於自願的參與者。如果嫖客判斷召妓不利於他,他大可喊停。提議禁娼者也不會是妓女自己。她們是自願從娼,而且幾乎隨時都可以退隱從良──如果她們對於賣淫的比較利益(relative benefit)的看法有所改變的話。
娼禁的推動是由不直接涉及性交易的「第三方」所發起。他們的理由因團體、地區和時間不同而異。唯一的共同點是,他們全是局外人。由於這件事情跟他們既沒有利害關係,也沒有立場涉足此事,因此應該不予理會。任由他們決定這件事,就像允許一名旁觀者左右牛奶商和派餅商之間的交易一般荒謬。
既然如此,為何這兩個例子會被差別對待?試想有一個叫做「文雅食者」(decent eater)的社團組織,成立宗旨在於擁護如下信條:吃派配牛奶是一樁惡行。即使我們能證明反對吃派配牛奶和禁娼這兩個陣營,均擁有相同的智識價值(intellectual merit)──即,毫無價值──人們對於二者的反應依舊大異其趣。想禁止吃派配牛奶大概只會引發一陣訕笑,但是面對禁娼的意圖,人們大抵會以更寬容的態度來看待。這當中有某種力量在運作著,堅決抵抗就娼妓問題進行智識上的洞察。為什麼娼妓未能合法化?雖然反對娼妓合法化的論點一無是處,但智識社群卻從未明確質疑其虛偽。
性交易(諸如召妓賣淫)和其他交易(諸如以牛奶易派)之間的差異,似乎是基於──或至少是關於──我們對於自己可能必須「買春」(buy sex)這件事所感受到、或由外界所加諸的羞愧感。一個男人如果花錢從事性交易,那根本不算是「男子漢」,一定是沒有能力吸引迷人的女性。
接下來這個著名的笑話闡明了這個論點。一名相貌英俊的男子詢問一名嫵媚動人且「冰清玉潔」的女子,是否願意以十萬美元為代價和他上床。她先是被這個提議嚇得花容失色,然而,經過一番沉思,她最後決定,雖然這和賣淫沒兩樣,但她可以在事後用這筆進帳去做善事。況且,這個男人似乎頗具魅力,看來一點兒也不危險或令人討厭。於是她羞怯地說了聲:「好!」男子接著回答:「那如果是廿塊錢呢?」女人怒不可遏地回擊:「你真是好大膽子,把我想成什麼樣的女人了!」順帶賞了男人一巴掌。「好吧,我們已經弄清楚妳是什麼樣的女人了。現在,讓我們來談價錢吧!」男人答道。該名男子的應答對於女子所造成的重大打擊,只不過是從事這類性交易的人所遭受蔑視的一小部分而已。
有兩個方法可以回擊認為「花錢買春丟人現眼」的態度。首先就是正面攻擊,這方法很簡單,亦即全然否認花錢買春是不道德的行為。然而,此舉大概難以說服那些視賣淫為罪大惡極的人。另一個可能,則是證明每個人無時無刻不在花錢買春,如此一來,我們便不該對於職業妓女和嫖客之間的協議,無端或過度地指責。
我們是不是可以說,當我們從事性活動時,全都涉及交易與付款的行為?最起碼,對於可望與我們結為伴侶的人,在同意和我們共赴雲雨之前,我們都必須提供某些東西給他們。只不過,在事前把條件談清楚的賣淫中,所給予的東西是現金;在其他情況下,交易行為則沒有那麼明顯。許多約會模式顯然就是依循著賣淫的模式。男方預計要花錢買電影票、晚餐和鮮花等等,女方則被預期要以身相許做為報答。婚姻關係──丈夫負責生活開銷,老婆提供性服務和發揮料理家務的功能──顯然也是順應了這樣一套模式。
事實上,所有自願性的人類關係,從愛戀關係乃至於智識關係(intellectual relationship),全都是一筆一筆的交易。在浪漫情愛和婚姻情境中,交易項目是情愛、關懷和體貼等等。交易可能是快樂的,而伴侶也能在付出的過程中獲得喜悅。但它終究還是一筆交易。很顯然,除非給予對方情愛、體貼或某些東西,否則就得不到回應。同樣地,如果兩個「非為金錢的」的詩人朋友未能從彼此身上「獲得任何東西」的話,他們的關係也會宣告結束。
只要有交易,就必須付錢。根據我們對於賣淫的定義,只要可以藉由付款以換取一段包含性行為在內的關係(諸如婚姻和正在約會的伴侶)──就有賣淫存在。多名社會評論家已適切地將婚姻喻為賣淫。但其實,所有產生交易的關係,無論有沒有包含性在?頭,都是一種賣淫的形式。因此,我們非但不該因為這類關係全都近似於賣淫而加以譴責,反倒應該將賣淫視為全體人類所共同參與的一種互動而已。以下任何一種關係都不應該遭到反對──包括婚姻、友誼和賣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