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相信,一段文字或話語至少可以經由兩種途徑對聽者或讀者產生效果,而對於那些要討論文學能幹什麼同時又想把話講清楚的人而言,這兩種途徑的清楚區分是必要的。下面我將說明這兩種途徑的差別,以及它們的重要性。
我們可以用語言來陳述事態(state of affairs),例如當我說「老王是個單身漢」的時候,我就是陳述了「有個男人叫做老王,他沒老婆」這樣的事態。在絕大多數的日常生活中,我們使用語言都是為了描述事態,例如告訴別人自己的心情、明天的天氣。當一句話是用來做出陳述,我們就說這句話是一個陳述句,具有陳述能力,而聽懂且相信這句話的人因此擁有的那些信念,稱為這句話的
陳述內容。
然而,我們也可以用語言來對別人造成效果,例如當我說「小丸你是白痴啊,連這個都不會」的時候,我主要不是為了陳述一個事態而說這句話,而是為了用這句話對小丸做一些事情︰使她感到生氣、受辱、羞愧,甚至傷心。(當然我可能同時有其它的動機來說這句話,例如發洩一下讓自己心情好一點、讓旁觀者知道我看不起小丸等等,不過我打算暫時只討論語言對直接讀者造成的效果就好)我們用話語來做的事情當然不僅僅是轉變聽者的心情,還可以用來使得聽者有某種信念(例如上面例子裡的旁觀者)、使得聽者去做某件事(「借我十元好嗎?」)等等。
方便起見,當一句話對聽者造成效果,我們就說這句話對聽者施了力,對於那些效果的內容(例如,造成某個特定的情緒),我稱之為
施力內容。而,如果一句話可對讀者施力,我們就說這句話是可施力的。
有一些句子的施力能力是經由社會約定而得到的,例如用來立約的句子、用來道歉的句子、用來打招呼的句子、用來問問題的句子。我們在社會約定下使用這些句子來對別人施力的行為,被John L. Austin稱為「
illocutionary act」,或者「speech act」。Austin把說出這些句子的行為視為一種社會行為,來和一般的語句陳述做出區分︰一般陳述做的事情僅只於讓那些相信它的人產生某種信念,而illocutionary act可以用來打招呼、做約定、問問題、借錢。我在這裡所討論的那些具有施力能力的話語所成的集合,會是一個比所有illocutionary act使用的話語所成的集合更大的集合。根據我的定義,所有的illocutionary act都會是可施力的,但是並不是所有可施力的話語都是有社會約定背書的illocutionary act。直覺上,我認為如果一句擁有施力能力的話的施力內容不是被社會約定的,那麼這句話對於不同讀者(甚至同一讀者在不同情況下)施的力不見得會一樣,這個現象下面會再說明。
顯而易見,所有陳述句都是可施力的,因為所有陳述句都可以對那些相信它的聽者造成效果︰改變聽者的信念系統的內容。當小吉相信了我說的「明天會下雨」,她的信念系統就會改變,增加「明天會下雨」這個信念,而更甚者,如果她的信念系統本來含有「明天不會下雨」這個信念的話,這個信念會被刪除。在小吉的例子裡,語句的陳述內容和施力內容是一致的︰它陳述了「明天會下雨」這個事態,並且使得相信它的人擁有「明天會下雨」這個信念。
所有陳述句都是可施力的,而且陳述句的陳述內容和施力內容一致,這是事實。不過這並不代表語句的陳述內容和施力內容的區分是無意義的,因為存在有某些句子,它們的陳述內容和施力內容不一致。這樣的句子出現在大部分的文學作品裡,例如小說︰雖然小說的內容大多是陳述,但是作者並不期待讀者因此產生相應的信念,而幾乎也不會有成熟的大人因為看了小說而產生相應的信念,柯南道爾並不會希望真的有人相信貝克街著了一個私家偵探,而也不會有人因為看了福爾摩斯就真的那樣相信。在更注重修辭、更抽象的文學裡,語句的陳述內容和施力內容之間的差別就更清楚了︰
「一顆顆頭顱從沙包上走了下來」(洛夫,《沙包刑場》)
「月亮升起的時候 樹就矮了下去/懷舊的酒杯漲高後 歷史就突然寫得好完整」(葉翠蘋,《月和酒的故事》)
「沿著河堤,我開始拉著天空奔跑」(白靈,《風箏》)
「你們再笑我便把大街舉起來」(瘂弦,1982:157)
這些語句會對讀者造成一些影響,這些影響的內容可能會涉及情緒的生成、信念的改變、價值觀的轉換等等,但是這些語句所陳述的事態和所造成的影響的內容之間,顯然並不具有存在在「明天會下雨」這個事態和「明天會下雨」這個信念之間的那種一致性。在文學裡,不僅陳述內容和施力內容之間的不同是可能的,對於某些文學語句,我們甚至很難說它具有嚴格意義下的陳述內容,例如
「此時/我們乾淨的記憶/仍在8.9的柏油路上慢慢跑」(鐵雄,《盛夏的旅行》)
「你笑了笑 我擺一擺手/一條寂寞的路便展向兩頭了」(鄭愁予,《賦別》)
我相信大部分文學語句的施力內容都不是經由社會約定的。對於「借我N元」這樣的語句的施力內容(用來借錢),使用中文的人都會有共識,而且用錯的人以及理解錯的人會受到其他人的糾正。然而,「一顆顆頭顱從沙包上走了下來」這類句子會對讀者造成什麼影響(比方說,產生什麼樣的情緒),則是不確定的、因人而異的。而且,就算某個人讀到一句詩的反應明顯地和大家都不一樣甚至完全相反,也沒有人能找到可用來指正他的客觀標準(不過他可能因此在文學社群裡成為喪家之犬或者龍頭大老)。
語句的施力內容和陳述內容有所區分這件事,在文學討論上,至少有幾個重要的蘊含︰
- 文學討論應該要對這兩種東西做出區分。例如,當我們說某部小說表達了無產階級的悲哀的時候,我們要說清楚,這部小說到底是在哪一種意義下「表達」了這樣的悲哀。它是1.陳述了「無產階級很悲哀」這個事態並使得信任它的人相信這個事態的確是真的,還是2.施力使讀者產生了某種悲痛感,並且讓讀者知道這種悲痛感就是無產階級人士擁有的那種悲痛感?(還是都有?但是即使在這樣的情況底下,這兩種途徑及其產生的效果依然是可以區分的)為什麼文學討論應該要分清楚這兩件事?因為這兩件事是完全不同的,一件事涉及對於事態的陳述這樣的陳述造成的信念,另外一件事涉及在感情以及其它方面的影響。連這麼顯而易見的差別都不做區分的討論,很難想像它能make sense到哪去。
- 文學的價值主要來自於施力內容。這個主張背後的原理很簡單︰因為所有可以被語句陳述的事態,我們都可以不使用文學語言來陳述。而如果文學所能做的那些有價值的事情事實上都是依靠語句的陳述能力來做的,那麼我們不需要文學作品,使用一般語言就得了。
- 施力內容不同於陳述內容,所以我們沒辦法使用對文學的陳述能力的質疑來支持對於文學的價值的質疑。對於文學的表達能力有所懷疑的人,可能會使用「日常對話也是用那些字,文學也是用那些字,憑甚麼說文學能講得比較多?」這樣的理由來為自己背書。當我們在施力內容和陳述內容之間做出區分,也就證明了這種攻擊是建構在對文學語言表達機制的錯誤理解上。
- 文學語句的施力內容多半是未約定的,因此,我們依然可以質疑一個文學語句如何可以用來傳遞東西,即,作者要如何控制語句,使得語句對讀者產生自己想要的那種影響(例如,自己想傳遞的那種感情、經驗、價值觀)。文學語句能夠準確地傳遞特定的東西,還是只能成為一個在每個人眼裡面貌都不同的魔術鏡,在文學價值的評估上佔有重要地位,因為它直接影響了文學成為可靠溝通工具的可能性。在日常生活理,我們很清楚「謝謝你」這個語句可以準確地傳達我的謝意給任何懂中文的人,然而,一篇小說或者一首新詩的作者能不能肯定自己的作品能夠在讀者身上施加自己想要的那種力,即,使得讀者產生自己想要讀者體會的那種心境、情緒、價值觀或者態度?如果可以的話,這樣的自信的理據在哪裡?使得文學作品能做到這種事情的認知基礎在哪裡?如果不行的話,那麼文學就只是一個每個人看了可能都有不同感覺的魔術箱,這樣的東西並非全無價值,但是絕對無法作為可靠的溝通工具。在這種情況下,文學家就不能再自詡能夠傳達那些使用一般語言的人無法傳達的東西,因為他們,在嚴格的意義下,能夠傳達的東西並不比一般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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