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n Parijs主張,在機運平等主義下,我們應當依據the principle of undominated diversity來決定哪些受到補助︰
The principle of undominated deversity︰在一個社群中,如果存在有一個人B,使得社群中的所有人都寧願擁有B的先天條件,而非A的,A就應該因為先天缺陷受到補償。而且,A應該一直被補償,直到在這個社群中至少有一個人寧願擁有A的先天條件+補償物資,而非B的先天條件和補償物資(B也有可能因為每個人都認為他不如,例如說,C,而受到補償)。
根據Elizabeth S. Anderson,Parijs的判準不好,因為它會讓一個擁有嚴重缺陷的人,被社會裡另外一群擁有怪異價值觀,以持有那類缺陷為榮的傢伙拖累,以至於無法獲得補償。
我認為Anderson的反駁只說了一半。Anderson的抱怨是,Parijs的判準太強了,要求太嚴格,使得一些該受補助的人有可能沒受到補助,然而,我想宣稱,Parijs的判準太弱,要求太寬鬆,會使得政府做出不該做的補助。
Parijs主張,如果每個人都寧可當A而非B,我們就應該為了B的先天缺陷補助他。然而,一個社會裡會不會偶然出現那種完美型人物︰聰明、帥氣、性感且強壯又健康,人人稱羨?當這類人物出現,根據預設社群裡的每個人都會同意大家都比他差(讓我們稱這種例子為「天才案例」),在這樣的情況下,Parijs的判準會要求政府補助除了這個完美傢伙之外的每一個人,直到對於每個人x來說都存在有另外一個人y使得y寧願成為x並拿到他的補助而非成為那個完美的傢伙。
這一點也不合理。我們應該因為殘障不如一般人而補助殘障,但是我們沒有理由因為一般人不如天才而補助一般人。退一步來說,就算我們真的有直覺認為應該幫助一般人拉近他們和天才的距離,我們也不會認為這樣的補助比殘障補助更重要和急迫,而Parijs的方案無法顯示其中的差異。
一個可能的反駁是,就如同Anderson所提到的,可能會有那種價值觀異於常人的人,一點也不覺得當天才很好,因此作為反對票阻止政府補助那些不如天才的一般人。然而這更凸顯了Parijs方案的荒謬︰要避免奇怪的補助(或不補助)出現,我們需要社會裡這些奇怪的人士替大家煞車。
雖然我相信天才案例是對於Parijis真正的挑戰,我也相信Parijis的理論在經過適度的修改之後可以避開這個挑戰。在《The Priority of Dominated》這篇文章裡,我將說明我自己的修正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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