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正大學登山社最近一張用繩縛正妹宣傳社課的海報引起大眾討論,並被人指責為物化女性。「物化」出現在公共討論裡,已經不是新鮮事。然而,我必須指出,考慮到道德舉證的特殊地位,這類指控需要附加更多說明,否則很難不淪為缺乏建設性的攻奸。
物化VS性侵犯
想想看:如果這次的指控是社團幹部性侵犯新生,我們很直覺會要求爆料者舉證,然而,指控別人物化女性,這難道不需要證據嗎?
有人可能會覺得:不對呀,大家都看到那張海報了,事實就在眼前,還有什麼好舉證的?然而,這種反應把道德判斷想得太理所當然。該社團把繩縛正妹的海報圖案公開,這是事實。然而,要說明此行為確實是物化女性,你至少必須說明哪些充分條件可構成「物化」,然後再說明為什麼這張海報符合這些條件。
你可能抱怨說,什麼,我哪知道哪些條件足以構成物化?這麼學術的詞,你對我要求太高了吧?
這就對了,如果你不知道哪些條件足以構成物化,憑什麼用「物化」批評人家?如果你不知道哪些條件足以構成性侵犯,你有資格指控別人性侵犯嗎?
道德舉證和事實舉證
「物化」是我們經常看到的指責詞,但是卻很少有使用者能說明它到底是什麼意思,這個現象很不健康。
在當前社會脈絡下,「物化」就和「性侵犯」一樣是道德譴責,被指控為在物化別人,意指此人有道德缺陷。然而,道德譴責不能隨便做,你至少要能初步說明為什麼對方是糟糕的人或者做了糟糕的事情,才能說對方有道德缺陷,不然就是言之無據。
然而,這個社會對「性侵犯」和「物化」這兩種指責顯然有不同標準。我們要求指控別人性侵犯的人提出一定程度證據,但指控別人「物化女性」的人,卻很容易被放過。這中差別待遇的根源,是公眾常不自覺地對「關於事實理據的舉證」和「關於道德理據的舉證」持以不同標準。
「性侵犯」和「物化」的差別,在於前者很具體,後者則比較抽象。在性侵犯案件的討論場合,大家對於被害人所描述的那套行為算不算是性侵犯通常沒有什麼爭議。需要舉證的地方,在於那套行為到底有沒有被做出來,這也是為什麼我們需要檢驗貼身衣褲和衛生紙上的DNA。然而,在討論物化的場合,則常常剛好顛倒。例如在這次的例子中,中正大學登山社製作了那張海報,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實,沒有什麼爭議。但是這項行為到底算不算是物化女性,則有很大的討論空間。
在公共討論中,這類關於「為什麼某項行為算是物化?」的舉證責任常常被忽略。其結果就是我們對於發言者所指的物化到底是什麼、有何壞處都不太了解。更糟的是,這種情況讓指責別人物化在這個社會裡變成一件非常輕鬆的事情。只要別人的宣傳跟情色沾上邊,讓大眾不舒服,大眾就可以如此指責,而媒體也會見獵心喜忠實反映。
然而,「跟情色沾上邊」和「讓你不舒服」都不代表對方的言論有道德缺陷。若要證明後者,你必須多說一點,例如,對方的言論何以能夠讓「被他物化的那群人」陷於更糟糕的處境。如此一來,公眾才能進行比較有建設性的討論,例如那些言論是否真的有那些糟糕效果,以及那些糟糕效果是這個社會基於多元精神必須容忍,或者我們應該施以道德譴責、甚至立法禁止。
某些哲學家確實認為道德判斷是源於「不舒服感」,然而即便如此,他們也會同意,不是所有這類負面情緒都能在公共討論場域合理建立道德譴責。但是,我們的社會確實非常習慣於跳過反思與舉證責任的泛道德化指控,物化只是其中一例。充分的道德討論是民主的基石,只有如此正視關於道德理據的舉證責任,我們才有可能深化道德討論,而不只是停留在每個人依循自己的喜好扔出無法互相溝通的貶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