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則影片用死刑當作例子,簡單介紹我們在討論時可以注意的兩個眉角,不過據說有些人死刑衝腦以致於看不出來是哪兩個。
如果大家看完節目覺得議題上的飽足感不夠,可以看看這些文章哦:
最後,據說9/20之前要有十萬個 youtube 點擊,不然就要停播了,天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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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1)不為真,我想不到我們有任何理由反對用死刑取代無期徒刑。隔天小幽在噗浪上反駁我,我花了一點時間才弄懂他的意思(不過這不是他的錯),並且發現他的說法有道理。
死刑和無期徒刑哪個下場比較糟糕?我不知道,不過我們依然有理由相信死刑侵犯人的權益,因為死刑具備不可逆性,而現在的司法有誤判和錯判(把罪不致死的判成死罪)的可能性,一個追求正義和人權的社會應該避免任何不可逆的誤判和錯判,不管這些誤判和錯判的後果本身令人不欲的程度如何。如果小幽是對的,我就必須為(1)提供其它理據,才能讓「有什麼理由相信死刑沒有嚇阻力?」這篇文章裡的論證獲得基本證成。
『保障「少數」的基本權利,其實有助於社會的穩定。要知道,少數、非主流或許人數較少,力量不足,但若連最基本的生存、尊嚴、平等保障都不存在,「少數」就會覺得徹底沒有希望,注定要被壓迫。既然如此,那麼他們為什麼要「認同」這個社會?他們有什麼理由要「遵守秩序」?一個社會之中,若有百分之五的人決定永遠不接受統治,遍地烽火從事暴動、破壞秩序,或消極地不遵守法令,那「多數」也勢必一起倒楣。1960年代的黑人民權運動,最後能逼得多數白人也制定法律保障黑人的民權,風起雲湧的社會運動功不可沒。各地的杯葛、靜坐、示威,甚至激烈的反抗,讓許多自命優越的白人也看到這個問題:不保障少數人的基本民權,少數人可能會讓多數人也活不下去。反正對他們這些邊緣者而言,國家本來就沒把他們當「自己人」,他們又何必尊重這個壓迫機器?雖然他沒有明說,不過這一段似乎暗中指控死刑是社會上支持死刑的多數人壓迫少數人的計畫,要是不加以阻止,最後這些少數人就會1.覺得生命不受到保障,甚至2.可能引起動亂。而這兩點都是阻止死刑的理由,因為少數人的生命應該受到保障,而且要是動亂真的發生八成也划不來。
有鑑於此,人權可以藉由保障少數、弱者最基本的生存、平等、尊嚴,發揮「涵納」(inclusion)的功能。至少讓非主流的人,也感覺社會主流有可能把他們「當人看」,當「自己人」,當成國家成員的一份子。這才有可能建構一個穩定的社會。在這個意義上,保障少數其實也就是保障多數人自己。人權不但有道德上的正當意義,也有功利的、現實的價值。』
死刑需要有多大的嚇阻力,才能給予自己基本的正當性?在大家對於授予死刑基本正當性的嚇阻力大小取得共識之後,才問︰
有沒有數據足以證成或否證死刑(至少)具有這種大小的嚇阻力?廢除死刑人士沒有這樣做,所以才會誤以為自己手上握有一大堆死刑缺乏嚇阻力的證據。他們不知道的是,他們手上握著的,只是死刑並不具有能在那些數據上讓你看出來的嚇阻力(例如每件嚇阻56件殺人案)的證據,而不是死刑並不具有證成死刑的基本正當性所需的嚇阻力的證據。而後者可能就真的很小,小到真的無法從市面上那些只有犯罪件數和執行次數的粗略數據中看出來,但這並不代表它不存在。*2
國家禁止殺人,卻又自己殺人,這在某種意義上是自我矛盾。這個論點,並且主張,要是你基於這個反對死刑,你也應該基於類似的理由反對無期和有期徒刑,以及罰鍰,而要是你這樣做,你就不再只是一個反對死刑的人,而是一個支持無政府主義者的人。
殺人者處以死刑。而是
殺人者處以死刑,依法殺人者不在此限。甚至
殺人者處以死刑,依法殺人者、自我防衛者、...不在此限。有人可能會抱怨說,我可沒有在六法全書中找到類似的段落*1,說依法殺人者不需要依殺人罪受罰,你不能隨意把法律改成另一個版本。然而,我想我們有理由相信本國事實上被運行及接受的就是我說的這個版本的法律,因為那些負責行刑的人(或者國家本身)都沒有被處以殺人罪,而除了反對死刑群眾之中的一些死腦筋,也不會有人真的認為應該他們應該被處以殺人罪。
國家規定人不可以殺人,那麼為什麼國家自己可以殺人?我想這類質疑起碼可以有下面兩種意思:
「死刑是以國家公權力強制奪走人命的舉措,一方面我們認定殺人是最嚴重的罪刑之一,那為什麼國家又可以理所當然殺人呢?如此一來,「不得殺人」 就不是一個絕對原則,有了其相對性,如果國家必要時可以殺人,還有什麼其他條件下也可以殺人呢?」有什麼好困擾的?國家在什麼條件下可以殺人,去看六法全書和判例就知道了啊。楊照這篇名為「請冷靜、理性討論死刑爭議」的文章,在第三段就讓我聞到煽動的氣息。
有什麼樣的理由可以鬆動反對廢除死刑者的心防呢?我個人相當悲觀,除非大家看到了這種素樸的、庶民的正義觀和道義觀有個漏洞,那就是:當一個惡徒已經就擒、無法再傷害他人時,我們從他是罪無可赦、死有餘辜的一個人(因此若遭天打雷劈,我們可以額手稱慶),推論不出任何人有權利可以殺害他;即使(我們也勉強同意說)這個人因為作惡多端而永遠失去了人的道德地位,我們也推論不出任何人有權利可以殺害他。不錯,我們有權利出於自衛而殺害攻擊我們的惡徒,但是這樣的權利並不蘊含我們也有權利去殺害沒有能力攻擊我們的惡徒。我不同意這種說法。如果我們從某個人是罪無可赦、死有餘辜的一個人推論不出任何人有權利可以殺害他,那麼我們是怎麼推論出他應該被處以無期徒刑,甚至被罰鍰?恐怕謝老師得多說一點,才能阻止自己的論證把其它所有刑罰的正當性一次幹掉。 另外,我注意到這句話:
如果我們沒有這樣的權利,那麼,去殺害已經就擒的惡徒也是為惡。維持死刑的危險恐怕在此。
我們有權利出於自衛而殺害攻擊我們的惡徒我同意這句話,不過我想廢除死刑聯盟不會同意。在他們的聲明裡,他們說:
生命權是一切人權的根本,用剝奪生命的方式來保障人權,是自相矛盾。想必他們在這裡更能理直氣壯地告訴我們不可以怎樣做:
生命權就是生命權,用剝奪生命的方式來保障生命,是自相矛盾!
1. 如果人不應該殺人,為何我們同意國家殺人?人自己不能做,可是國家可以做的事情可多了,例如我不能威脅你說如果不給我一千塊就把你的駕照拿走,可是要是你闖紅燈,政府就會對你做這種事。
死刑,就是讓國家殺人。國家的職責是維護人權,而不是剝奪生命。政府該做的是努力保護每一位國民不受犯罪的侵害;當犯罪仍然發生時,讓受害者或家屬得到適當的補償與照顧,而非將一切責任推給罪犯,將他處決了事。生命權是一切人權的根本,用剝奪生命的方式來保障人權,是自相矛盾。
死刑,也無法嚇阻凶手,否則,殺人案件不是早就應該絕跡了嗎?義務教育,也沒有教育功能,否則,怎麼還會有人說出這種沒腦的話?
文明與野蠻的分別,就是對生命的尊重。殺人是極度殘酷的行為,不論經過什麼程序、由誰來執行、用麻繩、電流、子彈或毒藥,都無法掩蓋死刑的野蠻本質。大多數重視人權的民主先進國家已廢除死刑,那台灣呢?斷言。
2. 死刑不是解決犯罪問題的萬靈丹這個宣稱太誇大,詳見這裡。
依據Roger Hood在The Death Penalty: A World-wide Perspective一書中的研究發現,死刑並沒有嚇阻犯罪的效果。以加拿大為例,他們廢除死刑後,犯罪率反而逐年降低;另外,加強警察或檢察官辦案的正確性比事後的刑罰更能嚇阻犯罪。
認為死刑可以嚇阻犯罪的人,忽略了死刑本身反而成為犯罪的幫手。廢除死刑是為了追求一個更為合理的刑事政策,死刑本身不應成為政府解決重大犯罪問題的萬靈丹,它只讓政府懈怠了應當提出更有效治安維護政策的責任。政府懈怠就是因為有人寧願把時間花在講蠢話而不去監督它。
此外,從2000年政府提出逐步廢除死政策到2006年停止死刑執行以來,台灣犯罪率並未上升,反而有下降的趨勢。又怎樣?
3. 冤案不能避免,死刑不能回復這個論點我同意應該納入考量。不過這段文字還是承襲了廢除死刑聯盟一貫的愚蠢風格︰台灣人民相信什麼跟法院實際上會不會判錯有什麼關係?
死刑本身充滿了歧視。不勝枚舉的死刑濫用和執行,往往發生在窮困、弱勢者或特定種族、宗教、族群身上。死刑合理化了國家的暴力行為,終究會殃及無辜的受害者;若是司法體制有漏洞,更是無法避免無辜受害者遭到處決的風險。
自1973年以來,在美國有超過130個死刑定讞的個案,因為新證據的浮現或者是因為鑑識技術的進步,最後翻案獲得無罪判決。那台灣呢?雖然沒有如美國一樣直接的研究數字,但卻有高達88.14%的台灣民眾認為法院判處死刑有判錯的可能性。所以我們應該不要忘記:任何一個司法體系都不能夠確認司法百分之百的不出錯,但死刑一旦執行,就沒有回復的可能性。
4. 犯罪被害人的保護與廢除死刑同等重要這干死刑屁事?
我們反對單純地以剝奪加害人的生命作為對被害人家屬補償的應報思維。對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的保護至少應符合聯合國【為罪行和濫用權力行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則宣言】之標準。
推動廢除死刑的同時,國家也應加強對被害人及其家屬的保護與照顧。被害人及其家屬真正需要的是一套基於社會安全體系的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令其身心之照護有所依憑,現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實務運作偏重於消極且為一次性的金錢補償,顯然有所不足。我們期待配合廢除死刑的推動而能重新建構之,看見「被害者」的多重面貌、了解「被害者」的不同需求。
5. 廢除死刑是國際人權不可逆的趨勢好奇怪,明明是世界趨勢,卻連個像樣的支持理由你都拿不出來。
前總統、司法院長及法務部長,均曾宣示廢除死刑是政府的施政目標。現任總統馬英九先生也曾經在競選時所提出的【馬蕭人權政策】中也指出,世界人權宣言(UDHR)、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三者合稱國際人權憲章。他當選之後要「落實我國對人權憲章的承諾,使台灣成為國際人權的楷模」。去年(2009) 五月也正式的簽署了兩公約的批准書。台灣要成為亞洲的人權標竿國家、台灣要成為國際人權的楷模,停止死刑執行甚至廢除死刑,都是必經之路。
聯合國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規定,在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之罪行的懲罰,而且必須經過司法體系合格法庭最後判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任意議定書】以及歐盟【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則明定締約國應廢除死刑。廢除死刑已是國際人權趨勢不可逆的潮流。整體來看,這些國際公約都認為,生命權是人最基本的權利,不能任意剝奪。即使判處死刑,死刑犯也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同時不得判處十八歲以下的人死刑,也不得執行孕婦死刑。
6. 廢除死刑已是民意趨向跟你立場不一樣就是資訊不明,你乾脆說他們都沒長腦子好了。
雖然民意調查有其盲點,大部分的民眾是在資訊不明的狀況下回答問題,所以總是有高達70%以上的民眾表達支持死刑的意願。但我們要強調,只要提到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替代死刑,就有超過一半的民眾表示贊成廢除死刑。因此,重點應該在於是否能夠提出讓人民安心的替代死刑刑罰。
7. 應全面停止執行死刑理性思辯!你敢說我還不敢聽咧。
面對剝奪生命如此嚴肅的問題,除了寄望每位法官皆能發揮「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也」之精神,我們認為應先行停止執行死刑,除了讓政府可以從容規劃替代死刑的配套措施外,也讓社會大眾能夠理性思辯死刑的意義究竟何在、人權立國的理念與死刑存在可否相容等議題,以作為未來立法廢除死刑的共識基礎。相信這將有助於我們每一個人在面對國際社會廢除死刑的呼籲時,重新思考自己對生命的價值觀,而不是陷入只要存在就是合理的窠臼。
一個國家不太可能今年剛處決十個人,明年卻忽然廢除死刑。因此,我們有理由相信,凡是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都曾經先渡過一段將死刑備而不用的時期。而如果備而不用的死刑對犯罪的嚇阻力根本就和沒有死刑沒兩樣,這些國家在廢除(備而不用的)死刑之後犯罪率沒有上升,就不能當作死刑缺乏嚇阻力的證據。Ptt西哲版的酒童給了一個回應︰如果死刑有嚇阻力,那麼在上面的敘述裡,犯罪率在死刑被備而不用之後就應該開始上升,而這會導致政府被迫繼續執行死刑。
你到一個小鎮觀光。讓我們假設這個觀光客是真的完全沒聽過這個小鎮裡鐵軌的禁令(為了這趟旅行,他事先花了很多時間尋找這個鎮的資料,但是就是很衰沒有看到任何關於那條鐵軌的介紹),問一個問題︰
小鎮裡有一組成Y字型的鐵軌,每天中午會有火車經過,雖然鎮裡的人總是搞不清楚火車會轉向那一條叉路,但他們都知道在那時候不要待在鐵軌上。
有一天接近中午時,鎮上的兩個大叔還在鐵軌上嬉鬧聊天,你知道他們很清楚這樣做的下場,因為就在剛剛你向他們問路時,他們還特別叮嚀你中午不要接近鐵軌。你不知道他們為什麼要做這麼高風險的事情,或許他們是大冒險輸了、想尋求刺激、跟朋友打賭膽量,或者純粹只想當個亡命之徒(但他們並非是因為家人遭綁架之類的原因而被迫這樣做。你是個訓練有素的間諜,所以你看得出來)。不管如何,他們明白如果火車剛好轉向這邊會發生什麼事,而且他們堅持不離開。
火車來了,咖塔咖塔地接近分岔路口。這時候,你發現另一條岔路上站著另一名觀光客。你猜這個觀光客可能不曉得關於鐵軌的禁令,因為他顯然才剛剛到達這個小鎮,還在專心地看地圖。總之,這傢伙的處境和那兩個大叔一樣危險︰雖然你不知道火車到底會走哪一邊,但是,只要火車是轉向他所處的鐵軌岔路,他一定會送命。
兩個知情的鎮民大叔,一個不知情的觀光客,火車會輾死哪一邊,沒人知道。不過,你覺得哪一邊比較該死?其實我不太確定是否大家的直覺都跟我一樣,不過我覺得當然是兩個鎮民大叔比較該死,觀光客比較無辜冤枉。因為大叔們是在知情之下自己選擇那樣做,而觀光客卻不是自願的。
※注意︰
- 「比較該死」不表示「該死」。當你說X比Y該死,頂多代表在只能擇一救援的情況下你會不得已地選擇救Y,但是絕對不代表說,如果也有機會救X,你會袖手旁觀。
- 如果你真的不想把「比較該死」這種負面評價加到人身上,下面這個問題會比較適合你,雖然意思差不多︰
火車會走上哪一條岔路,我們不知道。但是,兩個知情卻故意走上鐵軌的鎮民大叔被輾死,跟一個不知情的觀光客被輾死,你覺得哪一邊死得比較無辜冤枉?
如果火車不可避免地必須要嘛輾過一群知情卻在非被迫的情況下故意站上鐵軌的人,要嘛輾過一群不知情而剛好停留在鐵軌上的人,那麼,讓火車轉彎,去輾過那群故意站在那的傢伙。一個明知道有危險卻故意那樣做的人,跟一個不知情的人,如果我們只能選擇救其中一人,我選擇後者。如果你跟我有一樣的直覺,我相信依據一樣的原則,你會認為,跟犯了重罪的人的命比起來,無辜犯罪受害者的命是比較值得拯救的。這個直覺,我相信,源自於兩個理由:
...在我們確認死刑的嚇阻力之前,死刑犯們有多可憐、無辜、明明已經悔悟卻被剝奪了重新進入社會的機會這類事情都無法成為支持廢除死刑的理由。因為,如果死刑有一定程度的力量,能夠阻止一些人被罪犯殺害,那麼,廢除死刑就等於犧牲這些潛在被害人的命,來換取那些可憐的罪犯重新做人的機會。在知道死刑能在多大程度上阻止無辜的人被歹徒殺害之前,就算看一百遍死刑犯很可憐的紀錄片,也無助於我們做出正確的判斷,畢竟,要有幾部訴說受刑人苦處所以不應該殺他們的紀錄片,就可以有幾部哭夭被害者慘狀所以我們需要死刑維持公平正義和嚇阻犯罪的紀錄片...為了解釋這段話的主要論點,讓我們先進行一些想像︰當我們決定死刑存廢時,我們其實是在考慮,到底該迎接下列兩種未來中的哪一個︰
未來1︰有死刑,每年平均處死x人(同時,當然,有一部分的稅金必須拿來辦死刑,會有人權團體到處哭夭...不過在這個討論中我們暫且不管)一個想法是,如果y比x大,那麼就算死刑犯是真的都很可憐、無辜或者已經大徹大悟,這些事情也無法成為反對死刑的好理由,因為廢除死刑的代價是犧牲更多老百姓,而對於這些老百姓你甚至不需要問他們是否已經大徹大悟,因為他們根本沒犯罪。
未來2︰沒有死刑,每年平均因此多出y個犯罪受害致死者(以及其它一些雖然沒有被歹徒取走性命,但也因此遭受不同程度損失的人,不過為了讓例子簡單化,我們先不將他們列入討論)
因為死刑犯都很可憐、無辜、明明已經悔悟卻被剝奪了重新進入社會的機會...所以,我們有理由廢除死刑。這類論點就站不住腳。
未來1*︰使用死刑,加上一些現有的其它刑罰,每年有p個人被犯罪者殺害。如果我們不知道p和q哪個比較大,該如何選擇?小幽說,我們應該選擇未來2*,因為1*的成本比2*大︰就已知的部份而言,它會使得更多人死亡。
未來2*︰不使用死刑,僅使用現有的其它刑罰,每年有q個人被犯罪者殺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