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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2015

臺灣吧X哲學哲學雞蛋糕第二集上線!

這則影片用死刑當作例子,簡單介紹我們在討論時可以注意的兩個眉角,不過據說有些人死刑衝腦以致於看不出來是哪兩個。

如果大家看完節目覺得議題上的飽足感不夠,可以看看這些文章哦:

  • [專文] 朱家安:支持與反對死刑的哲學謬誤
  • 死刑誤判的理路╱朱家安
  • 「避免冤死」能用來反對死刑嗎?/張智皓
  • 最後,據說9/20之前要有十萬個 youtube 點擊,不然就要停播了,天哪。

    5.12.2010

    有什麼理由相信死刑沒有嚇阻力?小幽的回應

    在「有什麼理由相信死刑沒有嚇阻力?」這篇文章裡我使用了這個前提:
    1. 死刑比無期徒刑令人不欲
    並且只提供以下的證成:
    如果(1)不為真,我想不到我們有任何理由反對用死刑取代無期徒刑。
    隔天小幽在噗浪上反駁我,我花了一點時間才弄懂他的意思(不過這不是他的錯),並且發現他的說法有道理。

    基本上小幽認為反對死刑的人不需要預設死刑比無期徒刑可怕或令人不欲,他們可以支持這種說法:
    死刑和無期徒刑哪個下場比較糟糕?我不知道,不過我們依然有理由相信死刑侵犯人的權益,因為死刑具備不可逆性,而現在的司法有誤判和錯判(把罪不致死的判成死罪)的可能性,一個追求正義和人權的社會應該避免任何不可逆的誤判和錯判,不管這些誤判和錯判的後果本身令人不欲的程度如何。
    如果小幽是對的,我就必須為(1)提供其它理據,才能讓「有什麼理由相信死刑沒有嚇阻力?」這篇文章裡的論證獲得基本證成。

    5.09.2010

    有什麼理由相信死刑沒有嚇阻力?

    許多反對死刑的人信誓旦旦地說死刑沒有嚇阻力。

    但是,說真的,我們(你們)到底有什麼理由認為死刑沒有(大於無期徒刑的)嚇阻力。

    是的,我問的是理由,不是證據,我知道在這個問題上正反方都沒有證據,所以我很公平地只問理由。

    我們有理由相信死刑有嚇阻力:
      P.
    1. 死刑比無期徒刑令人不欲。
    2. 兩件內容一樣的事情,要是其中一件事情的後果比較令人不欲,人就會比較不想做它。
    如果(1)不為真,我想不到我們有任何理由反對用死刑取代無期徒刑*1。(2)是單純的心理事實,如果沒有其它翻案證據(理由),你就應該相信它。(說A是B的翻案證據,就是在說,A和B矛盾,而且A有證據支持)

    相信死刑沒有比無期徒刑還大的嚇阻力的人,你們有相對的理由可以提供嗎?為了節省時間,以下討論兩個我覺得不怎麼好的理由:
    1. 會犯下死罪的人往往是一時衝動或者失去理智,這種人沒有衡量後果的能力,因此死刑和無期徒刑對這種人的嚇阻力都一樣低。

      在內容上,這種說法可以算是(2)的翻案證據,因為要是它為真,(2)就不適用於即將或犯下死罪的人。然而:第一,你怎麼知道這個比例不是許多有理智的準罪犯都被死刑嚇阻而放棄犯罪的結果?

      第二,我們有什麼理由相信這個陳述?人一時衝動的時候真的會完全失去衡量後果的能力嗎?這個遠比P複雜的心理學宣稱需要證據支持,不是隨便說說就算的。而就算它是真的,真的有那種狀態是一旦人進入了,就什麼後果也不會管,就算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至少也可以期望那些嚴重的後果能在一定程度上使人克制自己一開始就不要進入一時衝動或失去理智的狀態。想像一個長久以來對老闆不滿,有一天被罵慘了而失去理智砍了老闆的工人。我的對手會說,這種人是例外,因此P不適用於他。然而,「如果我砍了老闆,會被判死刑」這個認知難道真的對他控制情緒一點幫助也沒有嗎?只要這個顧忌可以使他發狂的機會降低百分之一,在一百個雞掰老闆當中,我們就可以救下一個。

    2. 可是統計上看不出死刑有嚇阻力。

      這是聯合踹人天地花了很多時間和篇幅企圖說明的論點。然而我在這篇文章裡就說過了,從動輒一年幾千件殺人案的曲線圖上看不出死刑造成的差異,並不代表差異不存在,只代表差異沒有大到可以讓你從動輒一年幾千件殺人案的曲線圖上看出來。這種反駁的問題不在於它提出的證據有瑕疵,而在於就算這些證據和資料都是對的,它們所支持的宣稱也和辯論主題無關。「統計上看不出死刑有嚇阻力」根本不是對抗P的翻案證據,就跟「我身高沒有一百九」不是對抗「鮑伯一百六,我比他高」的翻案證據一樣。

      我知道有人會反駁:可是,某個東西存在的舉證責任應該是落在認為那個東西存在的人身上,要是我們沒有證據支持那個東西存在,我們就不應該認為它存在,這用在上帝、粉紅獨角獸,還是死刑的嚇阻力上,都是一樣的。要是我們從統計上看不出死刑有嚇阻力,我們就不應該相信死刑有嚇阻力,不是嗎?

      當然不是。我們有證據支持死刑有嚇阻力:死刑比無期徒刑令人不欲。多令人不欲?沒有人能把連同單位的數字寫給你,但是死刑一定比無期徒刑令人不欲,不然我們就不需要反對死刑了。P本身就是支持死刑有高過無期徒刑的嚇阻力的證據(雖然它可能無法成為「證明」死刑有高過無期徒刑的嚇阻力的證據),因此,在這個情勢裡,舉證責任是落在反對死刑的一方肩上。而我們並沒有宣稱死刑的嚇阻力高到在動輒一年幾千件殺人案的曲線圖上依然非常明顯,所以,告訴我們死刑的嚇阻力在動輒一年幾千件殺人案的曲線圖上看不出來,是離題的。
    事實上,我相信許多認為死刑沒有嚇阻力的人是被先入為主的反對死刑立場誤導,這使得他們很隨便地就接受上面這兩種主張或其中之一。然而,要是他們真的(而不是假的)如同他們目前表現出來的那樣在意人命,他們就應該比他們目前表現出來的更加謹慎。



    Note
    1. 關於這一點,小幽在這裡提出了反駁,我得說我被說服了。
    2. 這個部落格討論死刑的文章散落在各處,你可以在這裡找到論點總整理。

    3.25.2010

    死刑不保障少數

    Update:下面的說法是基於我那時候對於廖元豪的文章的誤讀,我太不小心了。謝謝AH的提醒和說明

    ...

    這篇文章裡,廖元豪主張人權的正當性不倚賴社會多數共識。他提到的其中一個理由如下:
    『保障「少數」的基本權利,其實有助於社會的穩定。要知道,少數、非主流或許人數較少,力量不足,但若連最基本的生存、尊嚴、平等保障都不存在,「少數」就會覺得徹底沒有希望,注定要被壓迫。既然如此,那麼他們為什麼要「認同」這個社會?他們有什麼理由要「遵守秩序」?一個社會之中,若有百分之五的人決定永遠不接受統治,遍地烽火從事暴動、破壞秩序,或消極地不遵守法令,那「多數」也勢必一起倒楣。1960年代的黑人民權運動,最後能逼得多數白人也制定法律保障黑人的民權,風起雲湧的社會運動功不可沒。各地的杯葛、靜坐、示威,甚至激烈的反抗,讓許多自命優越的白人也看到這個問題:不保障少數人的基本民權,少數人可能會讓多數人也活不下去。反正對他們這些邊緣者而言,國家本來就沒把他們當「自己人」,他們又何必尊重這個壓迫機器?

    有鑑於此,人權可以藉由保障少數、弱者最基本的生存、平等、尊嚴,發揮「涵納」(inclusion)的功能。至少讓非主流的人,也感覺社會主流有可能把他們「當人看」,當「自己人」,當成國家成員的一份子。這才有可能建構一個穩定的社會。在這個意義上,保障少數其實也就是保障多數人自己。人權不但有道德上的正當意義,也有功利的、現實的價值。』
    雖然他沒有明說,不過這一段似乎暗中指控死刑是社會上支持死刑的多數人壓迫少數人的計畫,要是不加以阻止,最後這些少數人就會1.覺得生命不受到保障,甚至2.可能引起動亂。而這兩點都是阻止死刑的理由,因為少數人的生命應該受到保障,而且要是動亂真的發生八成也划不來。

    我的問題是:我知道支持死刑的多數人是誰:就是70%的台灣人:一堆鄉民加上不懂人權的社會大眾。然而,這裡的少數人又是誰?

    是那些還沒被處死的死刑犯嗎?如果是的話,廖元豪的論點應該適用於所有刑罰:違規停車罰款是多數對少數的壓迫,因為不支持強制徵收罰款的那些還沒繳罰單的人是少數。然而,如果這裡的不支持死刑的少數不是等待執行的死刑犯,又會是誰?

    廖元豪把死刑拿來跟種族歧視類比。如果受到種族歧視的是被歧視的種族,那麼我們或許可以猜,他說的那些在死刑政策上被多數人壓迫的少數人,就是現在還沒被判死刑,但是(如果死刑沒有廢除,)在未來可能會被判死刑的那些人。

    這些人是哪些人呢?肯定地說,就是那70%支持死刑的台灣人和30%不支持死刑的台灣人之中,在將來可能會被處死的那些。

    等一下。那70%多數人不是要壓迫少數人嗎?他們怎麼會通過一個可能會讓自己也賠上去的政策?

    問對了,因為這裡沒有多數人壓迫少數人的問題。廖元豪假設在維持死刑的政策下會有一個自己很明白自己比起其他人比較不受到保障的群體,他們會不爽、造成社會動亂,可是事實上這群人並不像黑人或同性戀一樣自成一個群體,他們在死刑存廢的討論中,是散佈在支持和廢除死刑的雙方陣營,你甚至不知道他們在統計上比較支持死刑還是反對。更重要的是,這些人並沒有比起其它人比較不受到保障,因為除了軍警和政客,每個台灣人都適用同一套刑法(換句話說,他們不可能覺得自己作為一個群體因為死刑的存在而受到壓迫)。當一群人決定要對這群人當中未來的犯罪者嚴厲一點,要是你認為這叫做壓迫,你反對的不是死刑,而是所有基於公權力的處罰。

    話說回來,要是廖元豪說的那群被缺乏人權腦袋的多數人壓迫的少數人真的存在,他們在聚會時互相抱怨的內容應該是這樣:

    「鄰居的小妹妹好萌好可愛唷,可是要是我真的把她抓來強暴又棄屍,又在法庭上一臉跩樣,而廢除死刑聯盟的錢又剛好用完了,我就有可能會被處死欸,有可能會被處死欸!這什麼鬼國家啊!根本就不把令伯當人看嘛!」

    所有協助多數壓迫少數的政策都必須在制度上對多數和少數做出區分:種族公車壓迫了黑人,因為黑人不能上車、異性婚制壓迫了同志,因為同志不准結婚。要是一個制度對大家一視同仁,而且你也沒辦法舉證這個政策對支持它的人會帶來比較多好處,對反對它的人會帶來比較多壞處,你就不能說這個制度是多數對少數的壓迫。

    3.19.2010

    嚇阻力的問題,該怎麼問?

    Mocear說,死刑存廢的問題,就像演化神創的問題一樣,雙方證據力差距非常大。網路上反對死刑的人隨手捻來就是一張張數據圖表,支持死刑的人卻只會拿應報理論嘴砲。

    我想不到有什麼好理由支持應報理論,所以對於他的後半段沒什麼意見。然而,我並不認為支持死刑的一方在嚇阻力這個論題上真的無話可說。事實上,我相信反對死刑的一方在證據力上的自信是來自於錯誤的方法論。一旦他們發現這個錯誤,就會知道其實在嚇阻力這個議題上自己握有的證據不見得比對方多。
    ...
    反對死刑的人使用的數據和圖表,通常是來自於各國的殺人犯罪率和(或)死刑執行件數的編年表。這些人通常會指著圖表說,看,犯罪率從某年開始穩定下降(或上升,或先升後降,whatever),一直到某年該國政府宣佈廢除死刑之後,犯罪率沒有明顯上升,也沒有非死刑不能解釋的波動,由此可見,死刑(比起無期徒刑)沒有(更多的)嚇阻力。

    對於這類說法,我有兩個回應。第一,我推論過,在一般情況下,不管是和其他國家相比,已廢除死刑的國家犯罪率都偏低,還是許多國家在廢除死刑之後犯罪率沒有上升,都無法作為死刑缺乏嚇阻力的證據,除非你不在乎那些被忽略的重要因素。

    第二,也是這篇文章的重點︰你到底期待死刑多有嚇阻力呢?台灣自1991年以來每年的殺人案件數都超過八百件,在數字這麼大的圖表上,死刑要多有嚇阻力,才會在犯罪曲線上造成「明顯上升」或者「非死刑不能解釋的波動」?

    當然,這個問題的答案取決於我們手上握有多少其它相關的數據(景氣波動、警力配備、監視器裝設普及率...),我們握有的資訊越完整,越有機會排除變因,找出死刑存在或不存在的細微差異。不過至少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每件死刑都至少能獨立嚇阻56件殺人案,我們一定看得到某段犯罪曲線的明顯上升或者非死刑不能解釋的波動。

    然而,如果每件死刑可以嚇阻的殺人案並沒有那麼多,並且還有邊際效應呢?

    例如說,如果事實上台灣每執行1次死刑只能嚇阻3件殺人案,而且因為邊際效應,要是在半年內執行5次死刑,它們全部加起來也只能嚇阻10件殺人案,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還能不能從Mocear的圖表上看到足以證明死刑的嚇阻力的明顯上升或者非死刑不能解釋的波動?

    這個問題可能得要做統計和社會研究的人才有專業回答,但我的猜測是︰不能。1次死刑嚇阻3件殺人案,半年內的5次死刑嚇阻10件殺人案,這種嚇阻力實在太小了,小到你在圖表上連個屁也看不到。

    這樣的嚇阻力真的很小,小到會讓一些支持死刑的人失望,小到你根本不能期待在台灣殺人犯罪率和死刑次數的圖表上發現它存在的證據,然而,它並不見得有小到使得死刑成為一樁不划算的生意。

    我曾試圖論證,要對於死刑的正當性給出基本的證成*1,我們不需要太多嚇阻力。當然,事實上死刑在一個國家需要多少嚇阻力才能有基本的正當性,取決於該國執行死刑的頻率、成本以及誤判的機率。台灣四年來沒有執行死刑,累積了40幾位死刑犯,如果他們的死刑都正常執行,過去每年大概需要執行11件死刑。一件死刑需要能夠保護幾個潛在的被害人,才能證成這每年11件死刑的正當性?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思量,但對我來說,上面那個小到讓你在圖表上也看不出來的嚇阻力(1次死刑嚇阻3件殺人案,5次死刑嚇阻10件殺人案,11次死刑,13件殺人案吧),就夠了。

    如果我是對的,反對死刑人士的錯誤就在於問問題的方向不對。反對死刑人士先問︰有數據顯示死刑有嚇阻力嗎?然後他們認真地找了很多國家的數據,發現看不出來,於是下結論說,死刑沒有嚇阻力。這是不對的,從數據上看不出死刑有嚇阻力,不能證明死刑沒有嚇阻力,只能證明死刑並不具有從數據上就看得出來的,那樣龐大的嚇阻力。

    正確的問問題方法應該是這樣︰先問︰
    死刑需要有多大的嚇阻力,才能給予自己基本的正當性?
    在大家對於授予死刑基本正當性的嚇阻力大小取得共識之後,才問︰
    有沒有數據足以證成或否證死刑(至少)具有這種大小的嚇阻力?
    廢除死刑人士沒有這樣做,所以才會誤以為自己手上握有一大堆死刑缺乏嚇阻力的證據。他們不知道的是,他們手上握著的,只是死刑並不具有能在那些數據上讓你看出來的嚇阻力(例如每件嚇阻56件殺人案)的證據,而不是死刑並不具有證成死刑的基本正當性所需的嚇阻力的證據。而後者可能就真的很小,小到真的無法從市面上那些只有犯罪件數和執行次數的粗略數據中看出來,但這並不代表它不存在。*2




    Note
    1. 說「基本的證成」(基本的正當性)是因為在這篇文章中我只討論被死刑拯救的人數和被死刑殺害的人數之間的問題,或許死刑的存廢討論中還有其它更基本的要素(例如某些重要,但必定被死刑摧毀的價值),而我並不企圖把它們一次解決完畢。
    2. 我知道就算你接受前面的所有論點,也很可能在這裡進入舉證責任的爭辯,認為就算反對死刑方沒有死刑不具有它應有的嚇阻力,也不代表對手贏了一回合,因為證明死刑有它應有的嚇阻力應該是支持死刑的人的責任。我同意這一點,我知道市面上有一些「執行一次死刑可以嚇阻1x件殺人案」的研究報告,不過我也同意它們背後的推論並不如數據編年表那樣易懂,而我也還沒有辦法去確認它們使用的研究方法是否可靠。要是你一直追問我,我的立場如同這篇文章
    3. 我在死刑地圖整理了這個部落格關於死刑的文章連結以及它們的大概內容。

    3.18.2010

    我不能殺人,為什麼國家可以?貳

    前一篇文章裡,我討論了
    國家禁止殺人,卻又自己殺人,這在某種意義上是自我矛盾。
    這個論點,並且主張,要是你基於這個反對死刑,你也應該基於類似的理由反對無期和有期徒刑,以及罰鍰,而要是你這樣做,你就不再只是一個反對死刑的人,而是一個支持無政府主義者的人。

    然而,這個結論並沒有解消那個關於矛盾的疑惑:如果我在上一篇文章中的說法是對的,而且那真的是矛盾,我們似乎就只能在
    1. 接受一個矛盾的法律制度
    2. 成為無政府主義者
    之間做選擇,這聽起來真的是不怎麼討喜。

    然而,我相信事實上沒那麼糟,我想,就算一個國家的法律允許死刑,也不見得會構成任何矛盾。因為當一個國家以死刑要脅阻止人民殺人時,它的意思並不是
    殺人者處以死刑。
    而是
    殺人者處以死刑,依法殺人者不在此限。
    甚至
    殺人者處以死刑,依法殺人者、自我防衛者、...不在此限。
    有人可能會抱怨說,我可沒有在六法全書中找到類似的段落*1,說依法殺人者不需要依殺人罪受罰,你不能隨意把法律改成另一個版本。然而,我想我們有理由相信本國事實上被運行及接受的就是我說的這個版本的法律,因為那些負責行刑的人(或者國家本身)都沒有被處以殺人罪,而除了反對死刑群眾之中的一些死腦筋,也不會有人真的認為應該他們應該被處以殺人罪。


    Note
    1. 或許六法全書中真的有類似的段落,說明那些依法執行的人不需要因此受罰。不過我不知道。
    2. 我在死刑地圖整理了這個部落格關於死刑的文章連結以及它們的大概內容。

    3.17.2010

    我不能殺人,為什麼國家可以?壹

    觀察哲學哲學雞蛋糕和其它地方的留言討論,我發現真的有一些人抱持這種質疑: 國家規定人不可以殺人,那麼為什麼國家自己可以殺人? 我想這類質疑起碼可以有下面兩種意思:
    1. 國家禁止殺人,卻又自己殺人,這在某種意義上是自我矛盾。
    2. 國家有權利殺人,這代表人有權利殺人。
    對於1,我想,要是這算是自我矛盾的話,國家的很多法令都是自我矛盾:國家禁止你囚禁隔壁的小蘿莉,但是要是你忍不住真的這樣做,就換你被囚禁起來;國家禁止你威脅別人給你錢,但要是你駕車違規,國家就會威脅你:要嘛繳罰款要嘛吊銷駕照。擁有一般人民沒有的權利,這是成為政府的必要條件,不然總統就跟你家隔壁的大叔沒兩樣了。要是你不同意政府可以合法地做某些你不能合法地做的事情,你不僅僅是反對死刑的人,還是個無政府主義者。

    2只是個誇大聳動的說法:政府有權利殺人,可是這並不代表政府有權利隨意殺人,更不代表任何人都有權利隨意殺人。

    另一個類似的說法是:
    「死刑是以國家公權力強制奪走人命的舉措,一方面我們認定殺人是最嚴重的罪刑之一,那為什麼國家又可以理所當然殺人呢?如此一來,「不得殺人」 就不是一個絕對原則,有了其相對性,如果國家必要時可以殺人,還有什麼其他條件下也可以殺人呢?」
    有什麼好困擾的?國家在什麼條件下可以殺人,去看六法全書和判例就知道了啊。楊照這篇名為「請冷靜、理性討論死刑爭議」的文章,在第三段就讓我聞到煽動的氣息。



    Note:
    1. 在這篇文章的續集裡,我說明為什麼那個矛盾事實上不存在。
    2. 我在死刑地圖整理了這個部落格關於死刑的文章連結以及它們的大概內容。

    3.15.2010

    堅持死刑的危險性╱謝世民

    謝世民教授的文章,最後兩段:
    有什麼樣的理由可以鬆動反對廢除死刑者的心防呢?我個人相當悲觀,除非大家看到了這種素樸的、庶民的正義觀和道義觀有個漏洞,那就是:當一個惡徒已經就擒、無法再傷害他人時,我們從他是罪無可赦、死有餘辜的一個人(因此若遭天打雷劈,我們可以額手稱慶),推論不出任何人有權利可以殺害他;即使(我們也勉強同意說)這個人因為作惡多端而永遠失去了人的道德地位,我們也推論不出任何人有權利可以殺害他。不錯,我們有權利出於自衛而殺害攻擊我們的惡徒,但是這樣的權利並不蘊含我們也有權利去殺害沒有能力攻擊我們的惡徒。

    如果我們沒有這樣的權利,那麼,去殺害已經就擒的惡徒也是為惡。維持死刑的危險恐怕在此。
    我不同意這種說法。如果我們從某個人是罪無可赦、死有餘辜的一個人推論不出任何人有權利可以殺害他,那麼我們是怎麼推論出他應該被處以無期徒刑,甚至被罰鍰?恐怕謝老師得多說一點,才能阻止自己的論證把其它所有刑罰的正當性一次幹掉。 另外,我注意到這句話:
    我們有權利出於自衛而殺害攻擊我們的惡徒
    我同意這句話,不過我想廢除死刑聯盟不會同意。在他們的聲明裡,他們說:
    生命權是一切人權的根本,用剝奪生命的方式來保障人權,是自相矛盾。
    想必他們在這裡更能理直氣壯地告訴我們不可以怎樣做:
    生命權就是生命權,用剝奪生命的方式來保障生命,是自相矛盾!

    3.01.2010

    我們反對帶腦子出門

    這篇廢除死刑聯盟的聲明實在是有夠蠢的。本文只罵人不講理,想知道我對於死刑的立場和看法,請洽死刑地圖
    1. 如果人不應該殺人,為何我們同意國家殺人?

    死刑,就是讓國家殺人。國家的職責是維護人權,而不是剝奪生命。政府該做的是努力保護每一位國民不受犯罪的侵害;當犯罪仍然發生時,讓受害者或家屬得到適當的補償與照顧,而非將一切責任推給罪犯,將他處決了事。生命權是一切人權的根本,用剝奪生命的方式來保障人權,是自相矛盾。
    人自己不能做,可是國家可以做的事情可多了,例如我不能威脅你說如果不給我一千塊就把你的駕照拿走,可是要是你闖紅燈,政府就會對你做這種事。
    死刑,也無法嚇阻凶手,否則,殺人案件不是早就應該絕跡了嗎?
    義務教育,也沒有教育功能,否則,怎麼還會有人說出這種沒腦的話?
    文明與野蠻的分別,就是對生命的尊重。殺人是極度殘酷的行為,不論經過什麼程序、由誰來執行、用麻繩、電流、子彈或毒藥,都無法掩蓋死刑的野蠻本質。大多數重視人權的民主先進國家已廢除死刑,那台灣呢?
    斷言。
    2. 死刑不是解決犯罪問題的萬靈丹

    依據Roger Hood在The Death Penalty: A World-wide Perspective一書中的研究發現,死刑並沒有嚇阻犯罪的效果。以加拿大為例,他們廢除死刑後,犯罪率反而逐年降低;另外,加強警察或檢察官辦案的正確性比事後的刑罰更能嚇阻犯罪。
    這個宣稱太誇大,詳見這裡
    認為死刑可以嚇阻犯罪的人,忽略了死刑本身反而成為犯罪的幫手。廢除死刑是為了追求一個更為合理的刑事政策,死刑本身不應成為政府解決重大犯罪問題的萬靈丹,它只讓政府懈怠了應當提出更有效治安維護政策的責任。
    政府懈怠就是因為有人寧願把時間花在講蠢話而不去監督它。
    此外,從2000年政府提出逐步廢除死政策到2006年停止死刑執行以來,台灣犯罪率並未上升,反而有下降的趨勢。
    又怎樣?
    3. 冤案不能避免,死刑不能回復

    死刑本身充滿了歧視。不勝枚舉的死刑濫用和執行,往往發生在窮困、弱勢者或特定種族、宗教、族群身上。死刑合理化了國家的暴力行為,終究會殃及無辜的受害者;若是司法體制有漏洞,更是無法避免無辜受害者遭到處決的風險。

    自1973年以來,在美國有超過130個死刑定讞的個案,因為新證據的浮現或者是因為鑑識技術的進步,最後翻案獲得無罪判決。那台灣呢?雖然沒有如美國一樣直接的研究數字,但卻有高達88.14%的台灣民眾認為法院判處死刑有判錯的可能性。所以我們應該不要忘記:任何一個司法體系都不能夠確認司法百分之百的不出錯,但死刑一旦執行,就沒有回復的可能性。
    這個論點我同意應該納入考量。不過這段文字還是承襲了廢除死刑聯盟一貫的愚蠢風格︰台灣人民相信什麼跟法院實際上會不會判錯有什麼關係?
    4. 犯罪被害人的保護與廢除死刑同等重要

    我們反對單純地以剝奪加害人的生命作為對被害人家屬補償的應報思維。對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的保護至少應符合聯合國【為罪行和濫用權力行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則宣言】之標準。

    推動廢除死刑的同時,國家也應加強對被害人及其家屬的保護與照顧。被害人及其家屬真正需要的是一套基於社會安全體系的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令其身心之照護有所依憑,現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實務運作偏重於消極且為一次性的金錢補償,顯然有所不足。我們期待配合廢除死刑的推動而能重新建構之,看見「被害者」的多重面貌、了解「被害者」的不同需求。
    這干死刑屁事?
    5. 廢除死刑是國際人權不可逆的趨勢

    前總統、司法院長及法務部長,均曾宣示廢除死刑是政府的施政目標。現任總統馬英九先生也曾經在競選時所提出的【馬蕭人權政策】中也指出,世界人權宣言(UDHR)、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三者合稱國際人權憲章。他當選之後要「落實我國對人權憲章的承諾,使台灣成為國際人權的楷模」。去年(2009) 五月也正式的簽署了兩公約的批准書。台灣要成為亞洲的人權標竿國家、台灣要成為國際人權的楷模,停止死刑執行甚至廢除死刑,都是必經之路。

    聯合國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規定,在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之罪行的懲罰,而且必須經過司法體系合格法庭最後判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任意議定書】以及歐盟【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則明定締約國應廢除死刑。廢除死刑已是國際人權趨勢不可逆的潮流。整體來看,這些國際公約都認為,生命權是人最基本的權利,不能任意剝奪。即使判處死刑,死刑犯也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同時不得判處十八歲以下的人死刑,也不得執行孕婦死刑。
    好奇怪,明明是世界趨勢,卻連個像樣的支持理由你都拿不出來。
    6. 廢除死刑已是民意趨向

    雖然民意調查有其盲點,大部分的民眾是在資訊不明的狀況下回答問題,所以總是有高達70%以上的民眾表達支持死刑的意願。但我們要強調,只要提到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替代死刑,就有超過一半的民眾表示贊成廢除死刑。因此,重點應該在於是否能夠提出讓人民安心的替代死刑刑罰。
    跟你立場不一樣就是資訊不明,你乾脆說他們都沒長腦子好了。
    7. 應全面停止執行死刑

    面對剝奪生命如此嚴肅的問題,除了寄望每位法官皆能發揮「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也」之精神,我們認為應先行停止執行死刑,除了讓政府可以從容規劃替代死刑的配套措施外,也讓社會大眾能夠理性思辯死刑的意義究竟何在、人權立國的理念與死刑存在可否相容等議題,以作為未來立法廢除死刑的共識基礎。相信這將有助於我們每一個人在面對國際社會廢除死刑的呼籲時,重新思考自己對生命的價值觀,而不是陷入只要存在就是合理的窠臼。
    理性思辯!你敢說我還不敢聽咧。

    2.25.2010

    討厭死刑的灰塵

    推薦一篇反對死刑的文章,灰塵寫的,裡面有一些有意思的想法。除了下面這個之外,我認同他的大部分論點︰
    『我一貫都是反死刑的,因為我認為「誰都不應該殺人」,這是基於對生命的愛護,我跟人道團體的原始動機一樣,而不是考量死刑作為一個社會治安機制有沒有用、合不合理。當然,若你是在做緊急避難(害怕自己死亡或重傷),當下不得已,我認同你可以殺人。 』
    另外,在灰塵討論這篇文章的裡,你可以看到應報論者跳針的嘴臉。

    2.06.2010

    我關於應報理論的一些想法

    應報理論主張刑罰是出於對被害人的補償,在那些夠嚴重的案件中,政府可以單單為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而非為了其他人,例如說,將來可能的被害者)的福祉而殺死犯人。

    網路上大部分支持死刑的呼聲來自應報理論,你到處都可以找到例如「犯人的人權!?去你媽的王清峰!那被害人家屬的人權又在哪!?」這種說法。我想,哲學哲學雞蛋糕大概是你可以找到唯一曾花超過兩千個字反駁廢除死刑論點而同時又不支持應報理論的部落格了。

    我不支持應報理論,因為我想不到什麼可以支持它的好理由,雖然我也想不到沒有什麼好理由反對它。下面說明我的一些初步的想法:
    1. 一種支持應報理論的說法是,我們要為了安撫被害人及被害人的家屬的情緒而處罰犯人。但是,如果我們可以(而且應該)為了安撫一群人的情緒而處罰另一群人,我們似乎也可以(而且應該)在處罰了犯人之後,反過來為了安撫犯人和犯人家屬憤恨不平的情緒而處罰被害人、被害人家屬,甚至檢察官和法官。另,如果在這裡我們僅僅是為了安撫被害人家屬而進行處罰,那麼處罰與否以及刑罰大小似乎就應該照著他們的心境而變化,而如果被害人家屬覺得無所謂,我們甚至可以不需要處罰犯人,我覺得這怪怪的。

    2. 反對上一段的人可能會說,根據應報理論,安撫人的情緒並不是動用公權力進行處罰的充分條件,因為應報理論的主要精神是正義的重新分配,我們處罰犯人,並不單單是為了讓另一群人好過,而是為了讓被犯人傷害的正義重新分配到犯案之前的樣子。具現化地說,阿條在路上砍了大熊一刀,阿條就欠了大熊一單位的「正義」,而這種不平衡的狀態應該藉由處罰阿條來回復(另外一種說法是,阿條傷害了這個社群的「正義」,而這種傷害要靠處罰阿條來彌補)。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就不需要,也不應該為了犯人和犯人家屬憤恨不平的情緒反過來處罰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因為後者並沒有欠前者任何正義。

      我同意在這種對於應報理論的解釋下不會有上一段那種結果,但是我直覺上不覺得這種為了重新分配正義而進行處罰的說法有道理。為什麼正義可以這樣分配來分配去,或者是那種可以被傷害了之後又靠處罰來補救的?我猜我的顧慮應該是源於這些比喻式的說法都不太清楚,我們不能依靠比喻來證成道德理論,要是你真的要用上面那些說法來支持處罰,你必須負起責任解釋,正義是在什麼意義下可以被分配和被傷害,而「把正義分配回來」或者「彌補受到傷害的正義」又是什麼意思。

    3. 最後一點,我承認幾乎所有人都有報復心,而且這種情緒有時候會很強烈,甚至讓人做出平常不會做的事。我相信這種心理機制(對於傷害自己的人或東西進行報復的傾向)之所以演化出來(或者在人際互動中形成,如果你不認為它完全是「演化」出來的的話),是因為它們能為個體帶來比較不容易受侵犯的優勢(如果你知道另一個人很記仇,你就會小心別得罪他),換句話說,是因為它們帶來的嚇阻力。

      演化沒有預知能力,它必須等到問題發生,才有機會藉由天擇解決問題。當環境變遷劇烈,之前演化出來的性狀也可能因為不夠精巧反而成為拖油瓶,因此需要使用後天手段矯正,例如身體的痛覺演化出來的目的是讓個體避開危險,但是它並沒有聰明到能夠區分對身體有害的刀割和對身體有益的刀割,所以,當醫生動手術時,必須施打麻醉把它關掉。同樣地,作為一種性狀,報復心在石器時代可能滿有效,但是在複雜的現代社會就不見得了,它會降低當事人的生活品質,同時也可能促成冤冤相報的循環。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它的功能(嚇阻侵犯性的行為)可以被某種副作用比較少的東西(例如法律系統)取代,它就應該被淘汰,或者至少不再插手那些後者可以有效管理的範圍。簡單地說:復仇心是為了維持嚇阻力而演化出來的,而且復仇心為持有它的人帶來痛苦,所以,如果某種法律和懲罰能維持嚇阻力,我們就不應該僅僅為了滿足復仇心而修正這些法律和懲罰的內容。

      事實上,我相信第二點裡面提到的那種訴諸正義重分配的理論,就是為了修正報復心帶來的缺點(冤冤相報)而出現的,但是它走得不夠遠,以至於必須用奇怪的譬喻為自己辯護。如果我們承認報復心的存在是為了維持嚇阻力,並且承認這樣的功能可以被法律取代,我們就可以有一個奠基在嚇阻力之上的完整理論來為懲罰提供證成基礎,而且這個理論不需要訴諸奇怪的譬喻來替自己辯護。

    2.02.2010

    我關於死刑討論的感想

    這個部落格裡有很多關於死刑的文章。死刑,以及宗教、性別和文言文,大概是我目前最關心的社會議題。然而,跟其它幾個不同的是,對於死刑,我沒有很明確的基本立場。我相信神不存在、反對文言文教育*1、支持性交易開放,但是我不確定自己對於死刑的立場是什麼,也從未在哪篇文章裡宣稱自己支持廢除或維持死刑(不過我有時會因為措辭不當而讓人誤解,如果你發現了,請在下面回報讓我會去改)。

    然而,你會發現「死刑」分類裡的文章大多是用來反駁反對死刑的說法,這或許有兩個理由,一個是因為廢除死刑聯盟辦的活動讓我很生氣,一個是網路上能找到支持死刑的說法大多來自單純的報復理論,我不認同報復理論,但是也還沒想到什麼能擊敗它的好方法。

    不過也因此,以前(我相信以後也會)有一些人看了我的幾篇攻擊某些廢除死刑論點的文章,就以為我有責任為死刑的所有缺點辯護,並以此詰問。這還滿令人困擾的。我可以告訴你我相信哪幾個反對死刑的論點是錯的,但是這並不代表我支持死刑。

    死刑就跟其它重要的公共議題一樣,是濫情沒道理的言論匯集之處,對人道團體而言,關於死刑的討論反映了社會的人權進展,對我來說,它反映的是社會的智性健康。我猜,或許鼓動我思考和撰寫死刑的,並不是我真的在意這個社會應該要有什麼樣的司法制度,而是我就是看那些蠢話不爽。如果死刑對你們來說是重要的議題,你們就應該更謹慎。

    王清峰說台灣將漸漸廢除死刑,並且宣稱,有可靠的研究指出死刑沒有高過無期徒刑的嚇阻力。我希望她指的那些研究,並不只是和其它國家相比,已廢除死刑的國家犯罪率都偏低,或者許多國家在廢除死刑之後,犯罪率沒有升高這類研究。*2



    Note:
    1. 詳細地說,我主張義務教育裡不應該有,或者只能有比現在少很多的文言文。學生當然可以在高中學文言文,但是要經過他們同意,不能強迫,也不能以大學聯考分數要脅。我目前還沒整理出文言文地圖,所以那些相關的論點散見於「文言文」分類中。
    2. sdf6572001提醒我,王清峰說的可能是「沒有證據能夠顯示死刑對重大犯罪的發生有嚇阻力」,如果是那樣的話,就是我記錯了。
    3. 我在死刑地圖整理了這個部落格關於死刑的文章連結以及它們的大概內容。

    豁出去的亡命之徒

    在死刑與否的論戰中,一旦你同意國家並非在概念上不可殺人,那麼,結果論的考量就不可或缺:要不要死刑,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死刑制度會帶來好的結果還是壞的結果。在這個進階戰場上,有種說法認為死刑反而可能助長傷害:犯了確定死罪*1的犯人會覺得與其被抓回去處死,不如以死相搏,反正結果只可能更好,不會更壞。因此,死刑反而助長了逃亡者不擇手段傷害別人的機率。

    我有兩個互相獨立的回應:
    1. 這種說法等於是在說,因為死刑太嚴重了,所以殺人犯寧願多殺幾個人,也不要被抓回去處死。然而,這不正好是在說死刑的威嚇力真的是很高嗎?他們宣稱死刑很可怕,所以會讓逃亡者豁出去多殺人,卻不提及死刑很可怕,所以能阻止那些還沒被判死刑的人犯罪,這不是很奇怪嗎?

      或許事實上就是這樣:嚇阻力高的刑罰能嚇阻比較多還沒確定自己會被判刑的人,但是如果罪犯已經確定自己會被判刑,嚇阻力比較高的刑罰就只會提供比較強的逃亡動機。在這種情況下,嚇阻力是雙面刃:嚇阻力高的刑罰會讓逃亡者豁出去,而嚇阻力低的刑罰則比較沒辦法嚇阻那些還沒確定自己會被判最高刑(最嚴重的刑罰上限)的人,只要一個法制系統有最高刑,就會有這樣的兩難。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哪一種嚇阻力選擇在實際上能避免較多較嚴重的犯罪,依然不是像第一段那樣說說就算數的。

      我的反對者可能會說,許多人是在情緒失控下殺人,因此他們根本就沒可能被死刑嚇阻,因此死刑的嚇阻力在這裡只有缺點,沒有優點。我不同意這種說法,因為在情緒失控下殺人的人應該不會是確定死罪。

    2. 反對死刑的人心裡想的替代方案,通常是無期徒刑,或者沒有假釋的無期徒刑。然而,在這些替代方案底下,一樣會有逃亡者不擇手段反抗的問題。這個問題的根源不是一個國家有死刑,而是一個國家的刑罰有上限。考慮目前世界上出現過的懲罰方式,除了能讓人生不如死的極刑之外,恐怕沒有任何方法可望解決這個問題。



    Note:
    1. 我不確定現在台灣的死刑在理論上有沒有確定死罪這種東西(我確定在實際上沒有,因為,托王清鋒的福,在實際上根本沒有人會被處死),不過我就先退一步,假設有好了。

    2. 我在死刑地圖整理了這個部落格關於死刑的文章連結以及它們的大概內容。

    2.01.2010

    雞蛋糕死刑地圖

    這篇文章是這個部落格討論死刑的目錄,我找出那些關於死刑的文章,並且依照論證的架構整理它們,希望能在釐清議題,破解沒道理的論點上,有一些幫助。(以下的文章散見於「死刑」分類中)

    這篇文章會隨時更新。

    我的立場

    我不確定自己是不是支持死刑,但我相信市面上許多人面對死刑討論的態度和論點是錯的。(詳見此)

    我支持的維持死刑論點

    1. 市面上大多數反對死刑的人道論證都站不住腳。

      1. 在弄清楚死刑有多少嚇阻力之前,市面上大多數反對死刑的人道論證以及誤判論證都站不住腳。(詳見此)
      2. 市面上大多數用來證明死刑缺乏嚇阻力的證據都不夠充分,例如:
        1. 和其他國家相比,已廢除死刑的國家犯罪率都偏低。(詳見此)
        2. 許多國家在廢除死刑之後犯罪率沒有上升。(詳見此)
        3. 許多反對死刑者在判斷哪些證據足以證明死刑沒有嚇阻力時,犯了一個基本錯誤。(詳見此)
        4. 我們有理由相信死刑有大於無期徒刑的嚇阻力。(詳見此)

      3. 證成死刑正當性所需的嚇阻力事實上比大多數人想像的低,因此,在與人道論證對抗時,關於死刑的嚇阻力,舉證責任不在支持死刑的人身上。(詳見此)

    我支持的廢除死刑論點

    1. 台灣的政府太腐敗,這樣的政府應該是要越小越好,而不是越大越好。

    反對死刑的人道團體犯的錯

    1. 他們的人道是短視近利的,只看得見即將被處死的犯人很可憐,卻無視在未來因為沒有死刑而被殺害的百姓何辜。(詳見此)
    2. 他們的行動提高了死刑的成本(詳見此),而且降低了死刑的嚇阻力(詳見此)。換句話說,他們讓政府花更多的錢,保護更少的百姓。
    3. 他們進行無腦反智的宣傳,毫無理性討論的誠意,浪費大家的時間和精神。(詳見此)

    其它我討論過的論點

    1. 有人說,犯下死罪的人會不計手段逃亡,對社會安全造成更大威脅。我相信這個缺點不是死刑獨有的。(詳見此)
    2. 國家規定我不能殺人,為什麼國家自己可以殺人?(詳見此)

    被忽略的嚇阻力

    有一類反對死刑的論證主張說,政府處死百姓會帶來某些重大傷害,為了避免這些傷害,我們應該廢除死刑。這類論證大概是死刑討論中最常見的,網路上的反死刑發言,尤其是標榜人道或誤判的那些,大多屬於這種︰
    1. 人的生命權不可剝奪,死刑剝奪人的生命權,死刑應該廢除。
    2. 死刑無法避免誤判,誤判處死帶來重大傷害和不義,死刑應該廢除。
    3. 如果我們殺了殺人犯,那麼我們就跟殺人犯沒有兩樣了,死刑應該廢除。
    4. 殺人不人道。死刑應該廢除。
    5. 政府沒有權力殺人(政府不是上帝),死刑應該廢除。
    雖然很少被提起,不過一個事實是,在掌握死刑對殺人案的嚇阻力之前,上面這些論點很難站得住腳。

    原因很簡單,如果一個選擇維持死刑的社會必須背負起死刑帶來的傷害,那麼,一個選擇廢除死刑的社會也必須背負起廢除死刑帶來的傷害。以(1)為例,如果選擇維持死刑的社會剝奪了死囚的生命權,那麼選擇廢除死刑的社會也剝奪了那些本來因為兇手被死刑嚇阻而不會遇害的受害者的生命權,當然,這對政客和秉持品德衝動行事的人道團體來說無關痛癢,因為大家都知道維持死刑的政府每年處死幾個死刑犯,然而,廢除死刑的政府每年「處死」的無辜百姓人數,卻很難被算出來。然而,在確定後者到底有多少(也就是說,死刑的嚇阻力有多大)之前,前者沒辦法成為反對死刑的理由,除非你認為政府殺人很糟,罪犯殺人就比較無所謂(當然,這並不代表你會縱容罪犯殺人,頂多只是如果你非得在「政府殺死n個被判死刑的人」和「罪犯殺死n+1個人」之間擇一,你會選後者,不過這也夠怪的了)。

    類似的推論應該也可以用在(2)~(6)上︰
    1. 如果維持死刑的社會會因為誤判帶來重大傷害,那麼廢除死刑的社會也會因為比較多人被罪犯殺死而遭受傷害。在確定後面這種情況裡的傷害有多大之前,前者沒有辦法成為反對死刑的理由,除非你認為罪犯殺人比政府殺人還ok。

    2. 如果維持死刑的社會會因為殺死殺人犯而在道德上蒙羞(雖然我真摯地覺得這沒什麼大不了的),那麼廢除死刑的社會也會因為選擇了會讓比較多人被罪犯殺死的法律制度而在道德上蒙羞。在確定後者帶來多少難堪之前,前者沒有辦法成為反對死刑的理由,除非你認為選擇嚇阻力低的法律讓罪犯去殺人,比政府自己殺人更能被接受。

    3. 剩下的照樣造句。
    當然,有可能事實上死刑根本沒有,或只有很小的犯罪嚇阻力,所以(1)~(6)都站得住腳。但這並不代表我們不需要確認死刑到底有多少(或者起碼,大概有多少)嚇阻力,就可以心安理得地使用它們來反對死刑。不過支持廢除死刑的人並不會主動告知你這件事,這就是為什麼我們要特別小心。(事實上,我懷疑目前根本沒有死刑缺乏嚇阻力的證據。我曾經論證,不論是已廢除死刑的國家犯罪率都偏低,或者是某個國家廢除死刑之後犯罪率沒有升高,都無法作為死刑缺乏嚇阻力的證據)

    另一個可能的反駁是,死刑嚇阻力的舉證責任應該在支持死刑的一方身上。關於這種說法,我在這篇文章裡做了一些說明和回應。


    Note:
    1. 在上面我為了討論方便,把(1)~(6)分開來各自跟嚇阻力做比較,但實際上它們的影響力是應該被累計的。例如,即使我可能覺得每年處死3個殺人犯來避免2個無辜百姓被害很值得,但如果那3個殺人犯中就有2個是被誤判的,我可能就會改變立場。

    2. 本文裡的主要論點我以前曾經零碎地提過,在這裡這裡。不過我覺得前者不太明顯,後者太囉唆且容易引起誤解,所以就重寫了一篇。

    3. 我在死刑地圖整理了這個部落格關於死刑的文章連結以及它們的大概內容。

    12.26.2009

    即使犯罪率因為備而不用的死刑而默默上升

    我曾經這樣說
    一個國家不太可能今年剛處決十個人,明年卻忽然廢除死刑。因此,我們有理由相信,凡是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都曾經先渡過一段將死刑備而不用的時期。而如果備而不用的死刑對犯罪的嚇阻力根本就和沒有死刑沒兩樣,這些國家在廢除(備而不用的)死刑之後犯罪率沒有上升,就不能當作死刑缺乏嚇阻力的證據。
    Ptt西哲版的酒童給了一個回應︰如果死刑有嚇阻力,那麼在上面的敘述裡,犯罪率在死刑被備而不用之後就應該開始上升,而這會導致政府被迫繼續執行死刑。

    如果這個回應是正確的,那麼我就得承認,那些廢除死刑之後犯罪率沒有上升的國家,真的可以成為支持死刑沒有嚇阻力的證據。

    當然,我不覺得這個回應是正確的。
    1. 死刑的備而不用,是漫長而漸進的︰從有人開始推廣,到組織「人權團體」,到影響老百姓和法官的觀念和態度,漸漸地,越來越多的法官有意識或無意識地將本來應該判處死刑的犯人改判,內政部長越來越不敢批准死刑。政府不會辦個典禮宣佈說,我們今天開始雖然有法條上有死刑,但是都不會用,法官也不會開個連署記者會,說他們自今天開始再也不會判人死刑。換句話說,我們的社會和政府對於死刑在這個國家是否已經被備而不用,是遲鈍的,就算十幾年來犯罪率(或特定種類的犯罪率)隨著死刑的執行數量減少而漸漸增加,我們也難以察覺它們之間的關聯。

    2. 更何況,當起作用的時間變長,各種干擾因素的影響力就相對變大。一個無預警地忽然廢除死刑的國家,或許可以藉由比較前後一個月的犯罪率來評估效果。然而,死刑的「備而不用」是個可能會耗費十幾年漸漸形成的狀態,在這十幾年之間,給定社會的變遷和其它因素的影響,就算犯罪率有什麼變化,也不見得能夠作為死刑有(或沒有)犯罪嚇阻力的證據。

    3. 再來,人實在是太笨了。就算台灣因為將死刑備而不用而憑空冒出了一堆殺人犯,你覺得廢除死刑聯盟會怎麼說?

      1. 糟糕,死刑真的有嚇阻力!為了維護人權,我們從今天起應該將那些本來就應該被判死刑的重犯判死刑,而且要真的執行!

      2. 泥坎坎泥坎坎,這些人根本不怕死嘛!為了維護人權,我們應該把死刑廢除!



    Note:
    1. 我在死刑地圖整理了這個部落格關於死刑的文章連結以及它們的大概內容。

    10.30.2009

    死刑需要多少嚇阻力?

    在這篇文章裡,我試圖證明死刑不需要太多嚇阻力:不考慮誤判,要是每殺死兩個歹徒只能多阻止一件殺人案,可能也划算。簡單地說,我們可以自由地避免自己犯下死罪,但我很們很難自由地避免自己不要被歹徒殺害,因此,以犯下死罪就會被處死的代價換取被歹徒殺害的機會,是合算的。

    小幽主張,在死刑嚇阻力的辯論場上,要負起舉證責任的是支持死刑的人。他的論證是這樣︰如果死刑的嚇阻力未知,我們就不知道死刑每年可以救幾個人,在這樣的情況下,可以確定的就只有死刑每年殺了幾個人(幾個人被死刑處死)。換句話說,我們只知道死刑花費了成本(死刑犯們的生命),卻不知道死刑能不能至少帶來同等回報(防止一樣多的人被歹徒殺害),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當然應該停止做這種要花費成本卻不知道能不能回收的事情。

    當死刑殺掉的人比它拯救的人更多(例如說,當一個國家發現,每年因為死刑帶來的嚇阻力而免於送命的人只有一個,而這個國家每年會有兩個人因為犯了死罪而被處死),死刑就不應該被維持嗎?

    我傾向於給出反面的答案。我相信因為犯下重罪而被處死的人,和被歹徒襲擊而亡的人之間有所差別,而這個差別會影響我們對於他們的死亡做出的評價。犯下重罪而被處死的人,和被歹徒襲擊而亡的人之間有什麼不一樣?一個差別是,罪犯知道自己在幹嘛,也知道這樣做的後果,而被害人則幾乎完全無知,他們通常不知道自己會在哪裡被誰以什麼方式襲擊,換句話說,對於自己的下場,罪犯有選擇餘地,而被害人沒有。

    為什麼這個差別是重要的?考慮這個情況︰
    你到一個小鎮觀光。

    小鎮裡有一組成Y字型的鐵軌,每天中午會有火車經過,雖然鎮裡的人總是搞不清楚火車會轉向那一條叉路,但他們都知道在那時候不要待在鐵軌上。

    有一天接近中午時,鎮上的兩個大叔還在鐵軌上嬉鬧聊天,你知道他們很清楚這樣做的下場,因為就在剛剛你向他們問路時,他們還特別叮嚀你中午不要接近鐵軌。你不知道他們為什麼要做這麼高風險的事情,或許他們是大冒險輸了、想尋求刺激、跟朋友打賭膽量,或者純粹只想當個亡命之徒(但他們並非是因為家人遭綁架之類的原因而被迫這樣做。你是個訓練有素的間諜,所以你看得出來)。不管如何,他們明白如果火車剛好轉向這邊會發生什麼事,而且他們堅持不離開。

    火車來了,咖塔咖塔地接近分岔路口。這時候,你發現另一條岔路上站著另一名觀光客。你猜這個觀光客可能不曉得關於鐵軌的禁令,因為他顯然才剛剛到達這個小鎮,還在專心地看地圖。總之,這傢伙的處境和那兩個大叔一樣危險︰雖然你不知道火車到底會走哪一邊,但是,只要火車是轉向他所處的鐵軌岔路,他一定會送命。
    讓我們假設這個觀光客是真的完全沒聽過這個小鎮裡鐵軌的禁令(為了這趟旅行,他事先花了很多時間尋找這個鎮的資料,但是就是很衰沒有看到任何關於那條鐵軌的介紹),問一個問題︰
    兩個知情的鎮民大叔,一個不知情的觀光客,火車會輾死哪一邊,沒人知道。不過,你覺得哪一邊比較該死?

    ※注意︰
    1. 「比較該死」不表示「該死」。當你說X比Y該死,頂多代表在只能擇一救援的情況下你會不得已地選擇救Y,但是絕對不代表說,如果也有機會救X,你會袖手旁觀。

    2. 如果你真的不想把「比較該死」這種負面評價加到人身上,下面這個問題會比較適合你,雖然意思差不多︰
      火車會走上哪一條岔路,我們不知道。但是,兩個知情卻故意走上鐵軌的鎮民大叔被輾死,跟一個不知情的觀光客被輾死,你覺得哪一邊死得比較無辜冤枉?
    其實我不太確定是否大家的直覺都跟我一樣,不過我覺得當然是兩個鎮民大叔比較該死,觀光客比較無辜冤枉。因為大叔們是在知情之下自己選擇那樣做,而觀光客卻不是自願的。

    如果可以的話,我甚至願意支持該小鎮向鐵路局推動類似這樣的規定︰
    如果火車不可避免地必須要嘛輾過一群知情卻在非被迫的情況下故意站上鐵軌的人,要嘛輾過一群不知情而剛好停留在鐵軌上的人,那麼,讓火車轉彎,去輾過那群故意站在那的傢伙。
    一個明知道有危險卻故意那樣做的人,跟一個不知情的人,如果我們只能選擇救其中一人,我選擇後者。如果你跟我有一樣的直覺,我相信依據一樣的原則,你會認為,跟犯了重罪的人的命比起來,無辜犯罪受害者的命是比較值得拯救的。這個直覺,我相信,源自於兩個理由:
    1. 這種立場背後的素樸動機,或許可以被表示成這樣︰受害者什麼都不知道,是無辜的,而罪犯明知道這樣做被抓到會被處死卻還是這樣做,算是活該,所以被害人的命比罪犯的命更值得被保護。

    2. 然而,我相信有另外一個動機可以支持這個立場:如果我們無論如何,都必須在一些時候碰到被置於險地的危機,我們會寧願這些危機當中能受到我們控制的因素多一些。

      是的,不管是被判死刑還是被殺人犯拿刀刺,我都會死,但是我寧願拿前者的可能性替換後者的可能性,因為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自己要不要被判處死刑(我可以控制自己要不要犯死罪),但是我很難控制自己要不要在哪天被歹徒攻擊。這個動機和前一個的差異,在於這個動機不預設誰比誰該死。
    因此,就算死刑能拯救的無辜受害者比它處死的罪犯還要少,也不足以構成反對死刑的理由。

    所以,就算我們知道死刑每年會處決一定數量的犯人,而且我們不確定死刑造成的嚇阻力能防止多少無辜的潛在受害者遭襲,死刑嚇阻力的舉證責任依然不見得是落在支持死刑的一方身上(如果我們依據一般人對死刑的觀感就足以保證這個比較低的嚇阻力要求一定可以被達到的話),就算是,也比起以前好滿足得多,因為死刑的支持者不再需要證明死刑能保護的人比它殺掉的人多。在這場討論裡,具有多大嚇阻力的死刑能夠被證成,端賴於
    1. 我們覺得殺掉幾個故意綁架撕票、強盜殺人或姦殺的罪犯來防止一個無辜百姓受害是值得的,以及

    2. 台灣目前平均一年處決幾個人犯。
    我的猜測︰1.很多、 2.很少。所以,說不定死刑每年只要能比無期徒刑的替代方案多防止一個人被歹徒殺害,就值得了。而這一丁點嚇阻力,我想對於大部分的人來說,根本不需要資料來證明。

    當然,這並不代表台灣就應該執行死刑,或者我們已經沒有任何理由反對死刑了。這個討論針對的只是小幽提出來的論證,以及死刑的嚇阻力至少要多少,才能給予死刑的正當性基本的證成,這個問題。


    Note:
    1. 這篇文章是對於小幽的回應,所以沒有討論誤判人數。如果要用來反駁「因為誤判造成傷害,所以應該廢除死刑」這類論證,就得確定誤判的機率,然後提高死刑嚇阻力的門檻。

    2. 我在死刑地圖整理了這個部落格關於死刑的文章連結以及它們的大概內容。

    死刑的上限效應

    有人主張,如果死刑存在,那麼犯下死罪的人可能不擇手段逃避追捕,例如殺害被害者湮滅證據或襲擊警察、挾持路人。所以,廢除死刑是在保護受害者和社會。

    我不覺得這種主張有說服力。

    就算死刑被廢除了,重刑犯依然會想︰「反正現在不管做什麼都是無期徒刑,如果多殺幾個人可以增加突圍的機率,那麼就幹吧」。換句話說,這種「上限效應」會出現在每種有最重刑罰上限的司法系統裡,不單單是死刑的問題。

    我唯一知道沒有上限效應的刑罰就是可以無限累加、沒有痛苦上限的極刑,可惜這不可能被以人道為由反對死刑的人支持。倒是,如果支持死刑的人願意考慮極刑死刑作為修正方案(例如江江),他們就可以把上限效應這個被人道團體覺得非常嚴重的問題留給人道團體以及他們支持的無期徒刑替代方案。


    Note:
    1. 我在死刑地圖整理了這個部落格關於死刑的文章連結以及它們的大概內容。

    10.28.2009

    一種短視近利的人道

    今天江江抱怨起廢除死刑聯盟之類的人道份子對於死刑犯的同情跟對於被害人(以及潛在被害人)的同情根本不成比例。例如,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顯然相信幾個可憐的死刑犯案例就足以說服大學生支持廢除死刑

    大家都知道,如果死刑具有一定程度的嚇阻力,廢除死刑無異於拿潛在被害人的命換取死刑犯的命。因此,在死刑的嚇阻力證據尚未明確的現在(我曾經論證,不論是廢除死刑之後犯罪率沒有上升,還是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犯罪率都相對低落,都不足以成為死刑缺乏嚇阻力的證據),人道團體充滿自信的聲調不禁讓人覺得在他們眼中似乎只有死刑犯是值得同情的人︰我們不知道廢除死刑之後會有多少無辜民眾因此喪命,所以,要不是一個人根本不在乎會不會有無辜民眾喪命,怎麼會在這時候就聲嘶力竭地聲援廢除死刑?

    我無力探索人道份子的心靈世界,不過一個可能的解釋是,這些人都短視,只看到面前的死刑犯要被處死了,卻沒注意廢除死刑之後會有多少人被不畏懼無期徒刑的歹徒劫掠打殺。更糟的是,他們也不在乎,當自己對政府施壓,並且不斷金援上訴時,已經讓每個潛在的犯罪者都知道,只要有人道團體在,不管他們做了什麼,都不會被判死刑。


    N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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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5.2009

    死刑嚇阻力的舉證責任

    那篇抱怨廢除死刑聯盟的雞掰座談會的文章裡,我說︰
    ...在我們確認死刑的嚇阻力之前,死刑犯們有多可憐、無辜、明明已經悔悟卻被剝奪了重新進入社會的機會這類事情都無法成為支持廢除死刑的理由。因為,如果死刑有一定程度的力量,能夠阻止一些人被罪犯殺害,那麼,廢除死刑就等於犧牲這些潛在被害人的命,來換取那些可憐的罪犯重新做人的機會。在知道死刑能在多大程度上阻止無辜的人被歹徒殺害之前,就算看一百遍死刑犯很可憐的紀錄片,也無助於我們做出正確的判斷,畢竟,要有幾部訴說受刑人苦處所以不應該殺他們的紀錄片,就可以有幾部哭夭被害者慘狀所以我們需要死刑維持公平正義和嚇阻犯罪的紀錄片...
    為了解釋這段話的主要論點,讓我們先進行一些想像︰當我們決定死刑存廢時,我們其實是在考慮,到底該迎接下列兩種未來中的哪一個︰
    未來1︰有死刑,每年平均處死x人(同時,當然,有一部分的稅金必須拿來辦死刑,會有人權團體到處哭夭...不過在這個討論中我們暫且不管)
    未來2︰沒有死刑,每年平均因此多出y個犯罪受害致死者(以及其它一些雖然沒有被歹徒取走性命,但也因此遭受不同程度損失的人,不過為了讓例子簡單化,我們先不將他們列入討論)
    一個想法是,如果y比x大,那麼就算死刑犯是真的都很可憐、無辜或者已經大徹大悟,這些事情也無法成為反對死刑的好理由,因為廢除死刑的代價是犧牲更多老百姓,而對於這些老百姓你甚至不需要問他們是否已經大徹大悟,因為他們根本沒犯罪。

    順水推舟,我進一步宣稱︰因此,除非我們有理由相信x比y大(死刑的嚇阻力很小,小到被處死的人甚至還多過因為死刑而沒有被犯罪者殺害的人),否則我們就沒有理由因為死刑犯很可憐這類事實反對死刑。換句話說,只要人權團體沒有辦法證明x比y大,那麼
    因為死刑犯都很可憐、無辜、明明已經悔悟卻被剝奪了重新進入社會的機會...所以,我們有理由廢除死刑。
    這類論點就站不住腳。

    ...

    小幽反對我的這個主張,他認為,在死刑嚇阻力的討論裡,舉證責任應該在擁護死刑的一方身上。換句話說,人權團體不需要先證明死刑沒有嚇阻力(或者其嚇阻力夠小)才能訴諸死刑犯的可憐困境作為廢除死刑的理由,相反地,應該是支持死刑的一方在人權團體提出死刑剝奪可憐死刑犯的生命的擔憂之後,要想辦法證明這些因為死刑而付出的成本是沒有白費的,即,證明雖然死刑剝奪了很多可憐人的生命,但是它也保護了更多可憐人的生命,所以至少在這一點上死刑還是一筆合算的交易。

    為什麼舉證責任在死刑的支持者身上?為什麼不是人權團體必須證明死刑的嚇阻力夠小,才能合理地建立他們的主張,而是支持死刑的人必須證明死刑的嚇阻力夠大,才能合理地宣稱人權團體的主張不成立?小幽的理由是,因為死刑的成本高。比較死刑和其它刑罰,在我們不清楚它們的嚇阻力的情況下,我們考量的兩個未來是︰
    未來1*︰使用死刑,加上一些現有的其它刑罰,每年有p個人被犯罪者殺害。
    未來2*︰不使用死刑,僅使用現有的其它刑罰,每年有q個人被犯罪者殺害。
    如果我們不知道p和q哪個比較大,該如何選擇?小幽說,我們應該選擇未來2*,因為1*的成本比2*大︰就已知的部份而言,它會使得更多人死亡。

    小幽不是故意使用對他的立場有利的方法來描述未來1*和2*,因為他的想法也可以使用前面提到的未來1和2來說明︰我們不知道x(死刑處決的人數)和y(因為死刑的嚇阻力而保住性命的人數)哪個大,但是這是因為我們不知道y是多少。反過來說,我們的確知道x是多少,因此,就我們所知的部份(如果維持死刑,這個國家以後每年會殺掉3個人,例如說)而言,未來1的成本大於未來2的成本。因此,如果人們對於應該選擇未來1還是未來2爭執,需要找出y的確切大小來鞏固自己立場的,是支持死刑的那一方。

    或者,小幽也可以使用歸謬法來建立他的論證︰如果,真的是如同雞蛋糕大叔你所說,在我們不知道一個刑罰的嚇阻力的情況下,舉證責任總是落在反對那個刑罰的人身上,那麼,對於任何刑罰而言,除非有人能證明某個刑罰的嚇阻力夠低,否則我們就應該執行那個刑罰。這個結果是荒謬的,因為顯然並不是所有還沒被證明其嚇阻力夠低的刑罰,我們都有理由執行它,事實上應該正好相反︰我們先在一定的程度上證明某個刑罰有嚇阻力,然後才執行它。

    小幽的論點聽起來很有道理。然而,如果他是對的,支持死刑的人處境堪憂︰他們不能再把舉證責任推給對手了事,他們得證明死刑有一定程度的犯罪嚇阻力,才能處理對手的那些重要攻擊。


    N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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