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2010

堅持死刑的危險性╱謝世民

謝世民教授的文章,最後兩段:
有什麼樣的理由可以鬆動反對廢除死刑者的心防呢?我個人相當悲觀,除非大家看到了這種素樸的、庶民的正義觀和道義觀有個漏洞,那就是:當一個惡徒已經就擒、無法再傷害他人時,我們從他是罪無可赦、死有餘辜的一個人(因此若遭天打雷劈,我們可以額手稱慶),推論不出任何人有權利可以殺害他;即使(我們也勉強同意說)這個人因為作惡多端而永遠失去了人的道德地位,我們也推論不出任何人有權利可以殺害他。不錯,我們有權利出於自衛而殺害攻擊我們的惡徒,但是這樣的權利並不蘊含我們也有權利去殺害沒有能力攻擊我們的惡徒。

如果我們沒有這樣的權利,那麼,去殺害已經就擒的惡徒也是為惡。維持死刑的危險恐怕在此。
我不同意這種說法。如果我們從某個人是罪無可赦、死有餘辜的一個人推論不出任何人有權利可以殺害他,那麼我們是怎麼推論出他應該被處以無期徒刑,甚至被罰鍰?恐怕謝老師得多說一點,才能阻止自己的論證把其它所有刑罰的正當性一次幹掉。 另外,我注意到這句話:
我們有權利出於自衛而殺害攻擊我們的惡徒
我同意這句話,不過我想廢除死刑聯盟不會同意。在他們的聲明裡,他們說:
生命權是一切人權的根本,用剝奪生命的方式來保障人權,是自相矛盾。
想必他們在這裡更能理直氣壯地告訴我們不可以怎樣做:
生命權就是生命權,用剝奪生命的方式來保障生命,是自相矛盾!

16 則留言:

  1. 之前老師在上課的時候曾經提過,造成政府以死刑處置一個罪犯的行為,使得這個罪犯的道德地位不同於一般人,因此讓我們覺得即便在一般社會中不能殺人,但是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同意政府將這個人處死,給予政府這樣的權力,就像老師所說的,處罰一個已經束手就擒的罪犯是否合宜一定是一個問題,這樣的問題不只是補償受害者家屬就可以解決的,不然政府就不會以公權力辦理死刑,而是會同意復仇的行為。因此我才會覺得,如果不以死刑處理,那麼為了社會與人類的福祉,將死刑犯作為生化醫學的研究材料,會不會比起死刑來的更好?或是,廢死聯盟會不會同意將極痛苦的刑罰用來取代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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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Yusuke(奕翰)說
    「如果我們從某個人是罪無可赦、死有餘辜的一個人推論不出任何人有權利可以殺害他,那麼我們是怎麼推論出他應該被處以無期徒刑?」

    不是因為要讓那個犯罪者不能去殺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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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先聲明,我同意謝老師的說法。

    現代法律概念說穿只有兩個,自由,平等。

    這在18世紀已經討論的很明白,現在已經是法律內的共同概念。這兩者必須先作為先驗的價值,我認為謝老師這說法才有意義。在死刑議題上,自由就是為所欲為,包含"奪取他人的生命"。平等就是他者與我平等,我沒有權力去剝奪他人的生命。在這種矛盾的價值觀衝突下,法律要保障的就是比例問題。殺人犯奪取他人的生命,那是他行使他的自由權以後忤逆了平等的價值。我們將他抓起來,這是剝奪了他能行使其自由的權力,他既然失去了自由,已經無法為惡,這時候我們殺了他,就是剝奪他剩餘的平等權。我想廢死的主張,在於我們有沒有必要完全奪取這個權力?還是我們保持其部分的平等權,好讓我們不會背負起違反平等價值的惡名。我想這是謝老師這個論證必須要成立的先驗價值所在,如果不承認這個先驗的價值觀,我認為現代法律的整體概念必須重新擬定,我想這也是廢死者一個有力的論點:修改一個死刑總比動到整個法律概念重組要來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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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Mithrilu:

    我對那個不清楚,不過我懷疑你對於自由和平等(以及它們在我們決定刑罰時運作的方式)的理解是現代法學界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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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回樓上

    自由包括奪取他人生命?
    你用這個前提去說殺人犯以行使此自由而毀壞平等
    因此要他付出自由代價,但(可能)沒必要再要他付出平等的代價

    按這個論證的架構,也可以推出截然不同的結果
    前提是自由必須蘊含不妨害別人的自由,當然包括了生命
    (而且我相信這個前提比你對自由的解釋更有說服力...)
    所以當殺人犯殺了人,它不只是違背了自由的內涵
    同時也在生命平等的前提下,毀壞了平等
    那麼同時剝奪他自由與平等的權利有何不對呢

    根據謝的說法,我們無法推論出誰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權利
    這點的本身我是很存疑的
    法律保障自由,但可以有例外:
    避免緊急危難,增進公共利益,維護社會秩序,防止妨害他人自由
    自由既然有排他性,生命難道沒有
    這樣的類比沒有足夠的說服力,但至少指出了
    漠視他人價值或者自外於該權利的人,社會有理由不再替他維護
    因為一人不好則已,他還會危害到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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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更正
    回Mithrilu
    煩請版主代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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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可能要請Mithrilu在平等這個概念上講的更清楚一點,殺人犯藉由行使他的自由權,去剝奪的好像不只是他人的自由權,是整個生命權利被剝奪了,那麼我們還是只剝奪他的自由權嗎?好像一般的傷害罪我們也是只剝奪自由權,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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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米 Kention:

    我沒有說過是行使自由剝奪自由,而是這個自由權的行使,剝奪平等的價值。這是犯罪的基本概念,當你犯罪的時候,你違逆的是平等的終極原則:”他者與我相同,我何來權力傷害他?”這種先驗的價值觀必須先被成立,謝老師的說法才能繼續下去。所以當犯人使用這種自由權來違逆平等的概念,我們剝奪他的自由權,讓他已經無法為惡。這時候的平等權也已經因為”犯人有犯罪行為”而被剝奪了一部分(最明顯的例子就是許多人都認為罪犯不應該有人權,或是不應該給予他們過於優惠的待遇,這實際上就隨著"落網"這個動作,剝奪了一部分的平等)。

    2.憲法比例原則,當一個國家他的憲法擁有比例原則,又是建立在自由於平等的基礎下,死刑的比例原則問題就永遠是問題。從道德責任上來看,被殺者除非其為被正當防衛殺害,或是特殊理由,他們的生命將永遠被承認為與他者平等。(雖然很不幸,他們掛了)犯人殺人,無法剝奪他人在平等上的概念。(我們不會說被殺者活該,因為我們認為被殺的人與我們平等)對於犯人,我們已經剝奪他行使大部分自由的權力,那我們必須再剝奪多少平等權力才能算是平衡?我想這就是比例原則問題,廢死觀點者,我相信他們就是在爭取這方面的努力。另外,我也相信刑罰可以做到”生不如死”,當法律跟刑罰可以做到把你的自由與平等都剝奪到一個程度,才能讓這些犯罪者真的去面對一個生命的價值,兩槍就讓他死也未免太便宜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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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A是哲學犯 B是堅持死刑者

    B: 殺人應該償命
    A: 那為什麼你們殺人就不需要償命? (姑且不論為何不以手還手的問題)
    B: 我們是依法行政
    A: 法律是依照多數民意制定的,公權力也不過是執行多數民意的意志‧
    難道有多數民意支持就可以推論出有殺人的權力?
    B: 在某些情況下本來就有權力剝奪一個人的生命權,例如正當防衛‧
    A: 執行死刑與正當防衛明顯不同,死刑犯關在監獄裡不會有現在不法
    侵害他人法益的顧慮‧換而言之,如果一個被判故意殺人罪的人,
    犯罪行為時的情狀會跟你們一樣 - 殺害沒有能力攻擊別人的人‧
    A: 我不是在論殺人者是否應處以死刑,而是質疑執行死刑要如何
    與殺人行為作出明確的區分?

    試問B要如何與A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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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Mithrilu可不可以再多說一下關於剝奪平等的價值這個概念?我有疑問的地方是如果平等的終極原則是「他者與我相同,我何來權力傷害他?」那麼這種說法會顧及到犯行的輕重大小種類嗎?我毆傷一個人跟刺殺他幾乎致死,都是以我的自由權剝奪他平等於我的價值,但是似乎刑罰並不是只判「我剝奪他平等的價值」這個錯誤,是嗎?

    我同意你在第二段說的原則,如果可以,我當然希望這些犯罪者應該坐美國的電椅,會電好幾次才能把人電死的那種,不過這樣的虐待我相信不會被人權團體接受。不過關於比例原則我還有些問題,殺一個人跟殺十個人,我們都只剝奪同樣的自由權利嗎?

    我想死刑雖然存在著一樣的問題,不過死刑包含著一種給付:犯人必須賠上自己的全部來償還。我不確定這是不是能處理好殺人狂跟謀殺犯的付出比例,不過這似乎是一個可以被考量的點。

    To Mishima
    我想A的第二句有點問題,如果我換個刑罰:「難道有多數民意支持就可以推論出有監禁我的權力? 」當然阿,A幹了那麼多好事,多數民意當然是希望授權給政府去處罰犯罪者,所以似乎A的第二句並不是一個為自己辯護的好辦法。

    其次,如果要回答A最後的問題,大概可以很簡單的打槍回去:殺人行為的被害者並沒有殺過人,死刑的被執行者有,就像一個被歹徒關起來的人跟一個被法院判決關起來的人,當中的區別應該算是明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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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mishima:

    我不確定你是不是在問這個,不過你可以看看我剛寫的文章。

    http://phiphicake.blogspot.com/2010/03/blog-post_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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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先說明A'是犯的是哲學罪,而不是殺人罪 -

    在多重宇宙中的另一個宇宙...
    A'是哲學犯 B'是堅持死刑者

    B': 殺人應該償命
    A': 是阿,殺人應該償命‧你們執行死刑也需要償命
    B': 我們是依法行政,可以阻卻違法
    A': 法律是依照多數民意制定的,公權力也不過是執行多數民意的意志,殺人可阻卻違法,也不過代表多數民意的意志是如此決定而已‧犯罪與刑罰也講求比例原則,如果用侵害較小的手段就可以達到處罰的目的,又何必處以侵害更大的刑罰?現代刑法早就不講求以牙還牙的應報刑,例如甲砍掉乙的手,處罰是監禁而不是被砍手‧只有殺人(附帶一提,我國刑法也不一定只有殺人才有法定死刑),它的處罰是被殺‧既然絕大部分的犯罪都能以監禁作為替代處罰方式,為何唯獨殺人罪是以牙還牙?很簡單,因為我們認為生命法益是獨特的,看重於其他任何法益‧每一個人都擁有生命權,但剝奪別人生命權的人不配擁有生命權 - 死刑藉此合法化‧
    B': 所以你贊成死刑?
    A': 我贊成每件事物都應該被同等對待‧如果剝奪別人生命權的人不配擁有生命權,那麼殺人犯就應該處死‧問題是,處死殺人犯的人要如何被處罰?
    B': 不用處罰‧殺人犯的行為客體-亦即被害人-沒有殺人,而死刑的被執行者有殺人,所以執行死刑是公平正義‧
    A': 假設丙殺死丁,戊為了報仇而殺死丙 - 請問戊犯什麼罪?
    B': 當然是刑法第273條的義憤殺人罪
    A': 為什麼動用私刑犯殺人罪,而國家執行死刑卻無罪?
    B': 很簡單,因為依法執行阻卻違法‧
    A': 有個皇帝號召刑部大臣研究,發現利用比例原則,可以不用以牙還牙的方式處罰罪犯,所有的罪都可以用「監禁時間」加以衡量,並想辦法在監禁期間讓他們悔改 - 包括以永久隔離之監禁方式處罰惡性極大的犯人‧由於他也知道法益位階的概念,也因此能體系化衡量出每種犯罪所應監禁的時間長短‧這個皇帝也了解維護自身法益的重要性,因此有正當防衛自己生命法益的阻卻違法事由,而這個事由是人人平等的,都可以適用的,包括人民與皇帝本身‧皇帝深惡痛絕故意殺人行為,認為生命權是獨特、不能用價值估算的,需要特別加以衡量‧衡量的結果是: 剝奪別人生命權的人不配擁有生命權,應該適用原本的以牙還牙‧皇帝因此捨棄永久隔離之監禁方式不用,而設立死刑永久剝奪殺人犯的生命權‧但皇帝也知道只要殺人就是違法的,所以在法條上另闢蹊徑,人民動用私刑處決犯人仍是犯罪,皇帝剝奪死刑犯的生命權無罪‧
    試問皇帝的做法,真能豁免於他所建構出的價值評量體系,包括現代刑罰預防理論、比例原則、禁止私人復仇行為等,而將自己處決人犯的行為加以正當合理化?

    請問B'應該要怎麼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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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mishima:

    要是那篇文章還不能讓你滿意,請看看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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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紀錄一下新的想法:

    陳以森說,謝老師的想法是,就算一個人會因為殺人(侵犯別人的生存權)而失去生存權,也不代表別人有權利殺他,因為一個人沒有生存權,並不代表其他人就因此有殺他的權利。

    問題是,當A殺了B,A不只是違反(剝奪)了別人的生存權,而且還違反了「A沒有剝奪別人的生命的權利」這件事。換句話說,A不但毀滅了別人的某個權利,還為自己製造了可以行使某件自己沒有權利行使的事情(殺B)的自由。如果我們認為因為A毀滅別人的權利,所以他自己的權利也應該被消滅,我們應該會同意,因為A替自己製造了行使某件自己沒有權利行使的事情的自由,我們(或是我們的代表:政府)也會因此擁有對A行使某件我們本來沒有權利對A行使的事情(殺A)的自由。

    換句話說,如果我們承認A會因為違反了別人的生命權而失去自己的生命權,那麼就算我們承認A會因為違反了「A沒有剝奪別人的生命的權利」這件事而賦予了某個其他人剝奪A的生命的權利,也不奇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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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我的想法很簡單 以暴治暴只會陷入暴力輪迴
    另外一點是我們對這些人沒做任何研究 他們為啥變成這樣也沒人研究
    當然社會會繼續生產這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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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有很多暴力者小時候是經常被家暴 因為從小就被家暴他們只學到用暴力與人相處他們不知道還有其他方式跟人相處方式(還有一點_習慣性) 要導正他們是要用善意愛 尊重他們讓他們知道這世上還有善良的一面 所以暴制暴我很不贊成 因暴力是他們變成這樣的人 當人要改變一個人很難 這都要專業人士來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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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要導正他們是要用善意愛 尊重他們讓他們知道>>>要導正他們是要用善意愛也要教導他們尊重生命讓他們知道

    >>>>>>
    因暴力是他們變成這樣的人 當人要改變一個人很難>>>因暴力是他們變成這樣的主因 當然要改變一個人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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