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10

被忽略的嚇阻力

有一類反對死刑的論證主張說,政府處死百姓會帶來某些重大傷害,為了避免這些傷害,我們應該廢除死刑。這類論證大概是死刑討論中最常見的,網路上的反死刑發言,尤其是標榜人道或誤判的那些,大多屬於這種︰
  1. 人的生命權不可剝奪,死刑剝奪人的生命權,死刑應該廢除。
  2. 死刑無法避免誤判,誤判處死帶來重大傷害和不義,死刑應該廢除。
  3. 如果我們殺了殺人犯,那麼我們就跟殺人犯沒有兩樣了,死刑應該廢除。
  4. 殺人不人道。死刑應該廢除。
  5. 政府沒有權力殺人(政府不是上帝),死刑應該廢除。
雖然很少被提起,不過一個事實是,在掌握死刑對殺人案的嚇阻力之前,上面這些論點很難站得住腳。

原因很簡單,如果一個選擇維持死刑的社會必須背負起死刑帶來的傷害,那麼,一個選擇廢除死刑的社會也必須背負起廢除死刑帶來的傷害。以(1)為例,如果選擇維持死刑的社會剝奪了死囚的生命權,那麼選擇廢除死刑的社會也剝奪了那些本來因為兇手被死刑嚇阻而不會遇害的受害者的生命權,當然,這對政客和秉持品德衝動行事的人道團體來說無關痛癢,因為大家都知道維持死刑的政府每年處死幾個死刑犯,然而,廢除死刑的政府每年「處死」的無辜百姓人數,卻很難被算出來。然而,在確定後者到底有多少(也就是說,死刑的嚇阻力有多大)之前,前者沒辦法成為反對死刑的理由,除非你認為政府殺人很糟,罪犯殺人就比較無所謂(當然,這並不代表你會縱容罪犯殺人,頂多只是如果你非得在「政府殺死n個被判死刑的人」和「罪犯殺死n+1個人」之間擇一,你會選後者,不過這也夠怪的了)。

類似的推論應該也可以用在(2)~(6)上︰
  1. 如果維持死刑的社會會因為誤判帶來重大傷害,那麼廢除死刑的社會也會因為比較多人被罪犯殺死而遭受傷害。在確定後面這種情況裡的傷害有多大之前,前者沒有辦法成為反對死刑的理由,除非你認為罪犯殺人比政府殺人還ok。

  2. 如果維持死刑的社會會因為殺死殺人犯而在道德上蒙羞(雖然我真摯地覺得這沒什麼大不了的),那麼廢除死刑的社會也會因為選擇了會讓比較多人被罪犯殺死的法律制度而在道德上蒙羞。在確定後者帶來多少難堪之前,前者沒有辦法成為反對死刑的理由,除非你認為選擇嚇阻力低的法律讓罪犯去殺人,比政府自己殺人更能被接受。

  3. 剩下的照樣造句。
當然,有可能事實上死刑根本沒有,或只有很小的犯罪嚇阻力,所以(1)~(6)都站得住腳。但這並不代表我們不需要確認死刑到底有多少(或者起碼,大概有多少)嚇阻力,就可以心安理得地使用它們來反對死刑。不過支持廢除死刑的人並不會主動告知你這件事,這就是為什麼我們要特別小心。(事實上,我懷疑目前根本沒有死刑缺乏嚇阻力的證據。我曾經論證,不論是已廢除死刑的國家犯罪率都偏低,或者是某個國家廢除死刑之後犯罪率沒有升高,都無法作為死刑缺乏嚇阻力的證據)

另一個可能的反駁是,死刑嚇阻力的舉證責任應該在支持死刑的一方身上。關於這種說法,我在這篇文章裡做了一些說明和回應。


Note:
  1. 在上面我為了討論方便,把(1)~(6)分開來各自跟嚇阻力做比較,但實際上它們的影響力是應該被累計的。例如,即使我可能覺得每年處死3個殺人犯來避免2個無辜百姓被害很值得,但如果那3個殺人犯中就有2個是被誤判的,我可能就會改變立場。

  2. 本文裡的主要論點我以前曾經零碎地提過,在這裡這裡。不過我覺得前者不太明顯,後者太囉唆且容易引起誤解,所以就重寫了一篇。

  3. 我在死刑地圖整理了這個部落格關於死刑的文章連結以及它們的大概內容。

22 則留言:

  1. 有一个问题你没有考虑到:当一个人杀了另一个人后,他有可能会因为自知难逃一死而杀更多人(死刑没有废除)——这种情况下死刑的吓阻力是催生更多暴力。
    在废除死刑的情况下,杀人者是否会杀更多人,我没看到相关研究,所以无法给出什么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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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您的论点解释缺乏说服力,
    而我前面所说的在社会上能找到很多原型,这是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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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另外,說死刑會催生更多殺人案,是說死刑跟其它刑罰比較起來會催生更多殺人案。然而,如果我們不知道在廢除死刑的情況下逃亡者會不會多殺多少人,我們就不知道在維持死刑的情況下逃亡者算不算是多殺人,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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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針對你的想法,我回應在這裡:
    http://phiphicake.blogspot.com/2010/02/blog-post_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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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下班再來想想。
    不過有趣的是,我覺得你的推論會導致一種荒謬的情境也是合理的:

    「司法體系會傾向隨便找個人來頂罪處死,因為重點在於維持死刑的嚇阻力,所以只要處死的效率被維持了,過程的邏輯性就不是重點了。」

    我覺得這可能是你這種功用主義式的思考最需要解釋的地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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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對於你的第一個想法:

    如果,例如說,政府私下公正地抽一個人來處決可以避免未來一年中的兩個人被害(假設大家都不知道那兩個人是誰)。我支持那種作法,並且我會質詢跟我立場不同的人說,為什麼歹徒殺掉兩個你不知道是誰的人比起政府殺掉一個你不知道是誰的人更能讓你接受。

    但是現實上那些條件幾乎不可能被滿足,我想最重要的原因是因為我們都沒有如此地信任政府,使得我們願意接受那種(不需要調查,也不需要罪證)他要誰死誰就要去死的法制系統。

    第二個:

    功用主義者也會在意公開處決對圍觀民眾造成的心理傷害啊。

    你不應該以為功用主義者就是只在乎嚇阻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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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可是,嚇阻力就是心理傷害啊!
    你不能說,用在未來的罪犯上就叫嚇阻力,用在善良百姓上就是心理傷害。
    問題是,人在還沒犯罪之前,都是善良百姓,都沒有理由受到嚇阻力帶來的心理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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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知道自己如果殺人就會被處死,跟親眼看到有人被殺,這是兩件事啊。

    你談的是「心理傷害造成的嚇阻力」,不是「嚇阻力造成的心理傷害」。我同意我們不應該採取那些會造成一定程度心理傷害的方法來生產嚇阻力,但是我不同意所有生產嚇阻力的方法都會帶來心理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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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你認為生產嚇阻力的方法範疇中,有造成心理傷害的,也有不造成心理傷害的,我們只要選擇沒有心理傷害的就行了。

    可是我倒認為,世界上不存在著「沒有心理傷害的嚇阻力」(我希望你至少舉例)。心理傷害是嚇阻力的必要條件,因為嚇阻力是某種行為的心理障礙或心理恐懼效果,你不傷害他的心理現狀,使他對這種行為產生障礙和恐懼,嚇阻效果就不會存在。除非你用的是道德良知,那就不是透過障礙和恐懼,而是透過良心和同理心來阻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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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如果你講的心理傷害,包含了每一種嚇阻都會伴隨的那些擔憂和害怕(如果我xx,就會被yy),那你的「心理傷害」就太廉價了。我可以大方承認:對呀,我就是不在乎讓人民處於「要是我姦殺鄰居小妹妹,政府就會把我殺掉」的恐懼裡,就如同我不在乎讓學生處於「要是我不唸書,就會考零分」的恐懼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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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如果五馬分屍、凌遲處死、人彘刑、滿清十大酷刑對殺人罪嚇阻力比死刑更大,我們應該採用嗎?

    (我們應該很有理由相信十大酷刑對殺人罪有比終身監禁和死刑更大的嚇阻力吧..)

    我們選擇自由刑+人道死刑而廢止酷刑,其實非常可能犠牲了較大的嚇阻力,製造了更多冤魂。但我們這麼做了,理由不就是「人道」嗎?

    然而「人道」是不能無限上綱的,舉例來說,如果廢除五馬分屍會讓重大殺人罪從每年100件增加到1000件,我們可能真的選擇保留五馬分屍。

    也就是說,這是如何平衡「人道」和「嚇阻力」的價值判斷問題:

    「如果以終身監禁取代死刑,每年會增加多於X%的重大犯罪,則我們應維持死刑,反之應以終身監禁取代死刑。」

    人人有一把尺,對X有不同的標準。有人覺得X應該定在25%,有人10%,有人1%,有人0.1%...。

    有些人不確定X應該定在幾%,但他們選擇定在「統計上能顯示出顯著差異」的程度*。所以會有人主張「如果以終身監禁取代死刑,殺人罪和維持死刑沒有統計上的顯著差異,我們應以終身監禁取代死刑。」

    而「誤判」則是促成「人道」考量的重要因子之一。如果司法系統絕不誤判,我們可能真的覺得保留滿清十大酷刑也無所謂,嚇阻力夠大就好。



    *:事實上「統計上能顯示出顯著差異」並不是計算X幾%,是要做統計檢定(比如independent t test),得出來的結論大約是「死刑對殺人罪的嚇阻力比終身監禁高是出於純粹隨機的機率低於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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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雞蛋糕老闆:

      你在文中提到,「如果你非得在『政府殺死n個被判死刑的人』和『罪犯殺死n+1個人』之間擇一,你會選後者,不過這也夠怪的了。」

      然而我直覺會認為『政府殺死n個被判死刑的人』比『罪犯殺死n+1個人』更令人不欲。原因是前者的情況是我們可以用我們的意志(例如主張廢除死刑)來避免的,但我們卻選擇不去避免;而後者無論我們意志如何,都不可能避免(總不可能主張「廢除犯罪」吧)。

      因此我會認為前者的殺人(別忘了這些被殺的人當中還有一定比例是被誤殺的人),是我們自由選擇不去避免而得到的結果;後者則跟我們的選擇無關。也就是說,在前者的情況,我們明明知道有另外一種選擇可以避免政府殺人(包括避免政府殺錯人),我們卻選擇不去避免;後者我們沒有選擇。所以我會覺得前者更讓人不欲。這就有點像「火車經過Y字型鐵道,站在鐵道上的村民比初來乍到的觀光客更該死」一樣,我們明明知道可以避免政府殺人甚至殺錯人(好比村民明明知道可以避免將自己陷入二分之一死亡的危險中),卻不去避免它,這點令我相當不欲。

      我又想到,這可能也跟責任有關。如果我們選擇讓政府殺人,要是殺錯了人,我們就有責任。反之,罪犯要不要殺人跟我們的選擇無關(至少不直接相關),所以我們也就不需要負責任(或說不需要負那麼大的責任)。這個理由也讓我覺得前者比後者令人不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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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nameofroses:

    『你在文中提到,「如果你非得在『政府殺死n個被判死刑的人』和『罪犯殺死n+1個人』之間擇一,你會選後者,不過這也夠怪的了。」然而我直覺會認為『政府殺死n個被判死刑的人』比『罪犯殺死n+1個人』更令人不欲。原因是前者的情況是我們可以用我們的意志(例如主張廢除死刑)來避免的,但我們卻選擇不去避免;而後者無論我們意志如何,都不可能避免(總不可能主張「廢除犯罪」吧)。』

    可是我假設的情況是你「可以」在其中擇一。這表示那兩件事之中到底是哪一件事情要發生,完全是由你的意志決定的:你舉右手,政府明年就殺掉n個犯人;你不舉右手,犯罪者明年就殺掉n+1個人民。

    另外,我在下面這篇文章裡提供了一個論點,與你這次留言的立場相反,可以看一下。
    http://phiphicake.blogspot.com/2009/10/blog-post_15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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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如果說政府將罪犯誅九族殺死n個人嚇阻力夠大
    可以使罪犯不殺n+1個人
    則你會贊成誅九族
    只要確定n+1>n
    這種計算人命當做道德標準的論證
    果然是歷久不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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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victor:
    從這篇文章應該推不出那個結果,我認為你應該讀得更小心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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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victor:

    17樓的說法不準確。雖然從文章推不出我認為效益主義可以用來支持死刑,但我在回文中的發言確實表達了那種態度。我現在的立場已經不像以往那麼明確。我不確定效益主義可以直接用來支持死刑,但也承認效益主義的對手沒有足夠的理據不依照效益主義的考量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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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Kris C.
    "即使我可能覺得每年處死3個殺人犯來避免2個無辜百姓被害很值得,但如果那3個殺人犯中就有2個是被誤判的,我可能就會改變立場。"
    意即必要的犧牲無辜生命下以維持死刑嚇阻力
    建立在嚇阻力可以拯救多少無辜生命
    比較兩種無辜生命的多寡究竟不是你的立場核心?

    如果是的話
    因為諸九族而死跟死刑誤判而死的無辜生命
    本質上沒有不同
    而諸九族比死刑嚇阻力高應該你會同意

    我的想法跟changcherub基本相同
    "你的推論會導致一種荒謬的情境也是合理的..."
    誅九族是我提供另一個荒謬的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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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victor:

    請注意,這篇文章本身並不蘊含我支持我在你引用的段落裡支持的那個說法。因此,就算那個說法是錯的,也不會損即我在文章裡做的推論。

    此外,就算我支持那個說法,並且我如你在19樓所說,同意諸九族的嚇阻力比純粹的死刑大,也不代表我會支持以誅九族取代死刑。即使是在那種情況下,要讓我支持以誅九族取代死刑,諸九族的嚇阻力必須要有你在16樓假設的那麼大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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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Kris C.
    "在掌握死刑對殺人案的嚇阻力之前,上面這些論點很難站得住腳"
    這個論述成立的條件是
    比較維持死刑造成冤獄及廢除死刑造成嚇阻力降低
    何者可以達到最少無辜生命被犧牲的效果
    以及哪些生命比較應該被犧牲

    但是廢除死刑的論點通常是
    所有的生命都不應該被犧牲
    不應該因為可以拯救更多人而犧牲少數無辜人的生命
    在這種情況下我不認為死刑的嚇阻力是廢除死刑論點的成立條件

    我個人的信念是
    執行死刑殺死囚是我的自由意志
    死囚殺其他無辜人是他的自由意志
    我不需要為他的自由意志負責
    如果我可以因為可以救人而殺死無辜的人
    那麼我跟死囚的自由意志在道德上同樣站不住腳

    殺一人救眾人是很普遍的道德信念
    只有信仰它所以才需要重視死刑的嚇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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