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2010

我關於應報理論的一些想法

應報理論主張刑罰是出於對被害人的補償,在那些夠嚴重的案件中,政府可以單單為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而非為了其他人,例如說,將來可能的被害者)的福祉而殺死犯人。

網路上大部分支持死刑的呼聲來自應報理論,你到處都可以找到例如「犯人的人權!?去你媽的王清峰!那被害人家屬的人權又在哪!?」這種說法。我想,哲學哲學雞蛋糕大概是你可以找到唯一曾花超過兩千個字反駁廢除死刑論點而同時又不支持應報理論的部落格了。

我不支持應報理論,因為我想不到什麼可以支持它的好理由,雖然我也想不到沒有什麼好理由反對它。下面說明我的一些初步的想法:
  1. 一種支持應報理論的說法是,我們要為了安撫被害人及被害人的家屬的情緒而處罰犯人。但是,如果我們可以(而且應該)為了安撫一群人的情緒而處罰另一群人,我們似乎也可以(而且應該)在處罰了犯人之後,反過來為了安撫犯人和犯人家屬憤恨不平的情緒而處罰被害人、被害人家屬,甚至檢察官和法官。另,如果在這裡我們僅僅是為了安撫被害人家屬而進行處罰,那麼處罰與否以及刑罰大小似乎就應該照著他們的心境而變化,而如果被害人家屬覺得無所謂,我們甚至可以不需要處罰犯人,我覺得這怪怪的。

  2. 反對上一段的人可能會說,根據應報理論,安撫人的情緒並不是動用公權力進行處罰的充分條件,因為應報理論的主要精神是正義的重新分配,我們處罰犯人,並不單單是為了讓另一群人好過,而是為了讓被犯人傷害的正義重新分配到犯案之前的樣子。具現化地說,阿條在路上砍了大熊一刀,阿條就欠了大熊一單位的「正義」,而這種不平衡的狀態應該藉由處罰阿條來回復(另外一種說法是,阿條傷害了這個社群的「正義」,而這種傷害要靠處罰阿條來彌補)。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就不需要,也不應該為了犯人和犯人家屬憤恨不平的情緒反過來處罰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因為後者並沒有欠前者任何正義。

    我同意在這種對於應報理論的解釋下不會有上一段那種結果,但是我直覺上不覺得這種為了重新分配正義而進行處罰的說法有道理。為什麼正義可以這樣分配來分配去,或者是那種可以被傷害了之後又靠處罰來補救的?我猜我的顧慮應該是源於這些比喻式的說法都不太清楚,我們不能依靠比喻來證成道德理論,要是你真的要用上面那些說法來支持處罰,你必須負起責任解釋,正義是在什麼意義下可以被分配和被傷害,而「把正義分配回來」或者「彌補受到傷害的正義」又是什麼意思。

  3. 最後一點,我承認幾乎所有人都有報復心,而且這種情緒有時候會很強烈,甚至讓人做出平常不會做的事。我相信這種心理機制(對於傷害自己的人或東西進行報復的傾向)之所以演化出來(或者在人際互動中形成,如果你不認為它完全是「演化」出來的的話),是因為它們能為個體帶來比較不容易受侵犯的優勢(如果你知道另一個人很記仇,你就會小心別得罪他),換句話說,是因為它們帶來的嚇阻力。

    演化沒有預知能力,它必須等到問題發生,才有機會藉由天擇解決問題。當環境變遷劇烈,之前演化出來的性狀也可能因為不夠精巧反而成為拖油瓶,因此需要使用後天手段矯正,例如身體的痛覺演化出來的目的是讓個體避開危險,但是它並沒有聰明到能夠區分對身體有害的刀割和對身體有益的刀割,所以,當醫生動手術時,必須施打麻醉把它關掉。同樣地,作為一種性狀,報復心在石器時代可能滿有效,但是在複雜的現代社會就不見得了,它會降低當事人的生活品質,同時也可能促成冤冤相報的循環。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它的功能(嚇阻侵犯性的行為)可以被某種副作用比較少的東西(例如法律系統)取代,它就應該被淘汰,或者至少不再插手那些後者可以有效管理的範圍。簡單地說:復仇心是為了維持嚇阻力而演化出來的,而且復仇心為持有它的人帶來痛苦,所以,如果某種法律和懲罰能維持嚇阻力,我們就不應該僅僅為了滿足復仇心而修正這些法律和懲罰的內容。

    事實上,我相信第二點裡面提到的那種訴諸正義重分配的理論,就是為了修正報復心帶來的缺點(冤冤相報)而出現的,但是它走得不夠遠,以至於必須用奇怪的譬喻為自己辯護。如果我們承認報復心的存在是為了維持嚇阻力,並且承認這樣的功能可以被法律取代,我們就可以有一個奠基在嚇阻力之上的完整理論來為懲罰提供證成基礎,而且這個理論不需要訴諸奇怪的譬喻來替自己辯護。

21 則留言:

  1. 如你所說
    報復心跟痛覺一樣,是演化出來的,與生俱有的
    痛覺神經無法區分何謂"有用的刀割",使手術變得困難
    報復心也無法區分何謂"適可而止的報復",使冤冤相報成為惡性循環
    (這就是我認為報復理論帶著某種程度的不理性的原因)
    為了解決以上困難
    我們可以施打麻醉把痛覺關掉
    我們自然也可以制定法律把報復心(在某種程度上)關掉

    如果因為體重與體質不同,而必須調整麻醉劑量
    那在文化轉變的過程,自然有理由調整法律以配合當時社會的報復心

    配合報復心的強弱而調整法律
    是要避免受害者的報復心無法關閉而導致冤冤相報
    (如果法律規定,強姦者,處一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你想被害者會怎樣?)
    以及避免在嚴刑峻法下使加害者產生逆向報復心,以及違反比例原則
    (所謂比例原則,我認為怎樣的比例才正確這問題?也是跟文化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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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強度恰到好處的法律,對社會是有益處的
    因為它在懲罰加害者的同時,把受害者(及氣憤的旁觀者)的報復心關掉
    也不至於讓加害者產生逆向報復,冤冤相報沒完沒了
    簡單的說,法律就是用來減低交易費用的

    報復心是與生俱來,無法被法律取代,也無法被淘汰
    只能用法律來弱化,使報復心導致的害處降低
    換言之,一個沒有報復心的文化,是不需要有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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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當你說我們必須調整法律來關掉報復心,其實就是在說,我們應該使用法律來阻止報復型的犯罪。要阻止報復型的犯罪,你可以以法律處罰加害人來讓受害人感到滿意而不至於主動報仇,或者也可以以法律威脅被害人說,如果你去扁加害人,你會被關起來。如果你偏重第一種方法而不使用第二種方法,必須提供理由。

    另外,為什麼處罰嚴重度必須符合比例原則?比例原則能夠不倚賴報復心或嚇阻力,獨立為處罰的大小提供證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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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一個沒有報復心的社會就不會有報復性犯罪,但是依然會有犯罪啊。而且犯罪會更嚴重,因為就算我強姦鄰居小妹妹,也不用怕被他的親友報復。

    如果這種社會沒有法律,我可不想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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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嗯…我的意思是說,就單純報復心來說,不會讓當事人以後更開心或是說真的有補償到什麼。只能再向外求諸其他的機制。至於你假設某種情況下(例如應報提早發生或保證發生)的確會有心理補償的實效等等,我就不知道如何證實或反駁了。

    我剛剛想到一個情境,假如某甲親眼看到自己的親人被一台酒駕的車撞死,那麼:
    1. 酒駕的駕駛也同時身亡
    2. 酒駕的人被抓,最後判死刑被處死了
    3. 酒駕的人被抓,吊銷駕照,關了很久,賠了很多錢,一生活在後悔中

    我們會比較希望哪個發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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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我要修正一下:
    一個沒有報復心的文化,是"不會產生"法律的(而不是不需要)
    你不想呆在這樣的社會中,是不是因為,你有報復心呢??
    ---------------------------------------------
    為什麼我對法律的期待
    是偏重於"不想冤冤相報"而非"不敢冤冤相報"呢?
    因為
    1.復仇心為持有它的人帶來痛苦
    2.所有的人都持有復仇心
    在上述2條件之下
    我們可以確定"強姦者,處一個月以下有期徒刑"這種法律
    無法關掉被害者的報復心
    這會產生兩種可能:
    1.激進的被害者:對加害者冤冤相報
    2.溫和的被害者:沒有冤冤相報,被害者痛苦不已

    如果我們對法律的期待是嚇阻被害人冤冤相報
    那我們可以提高報復型犯罪的法律代價,讓激進的被害者從1變成2
    但是這樣一來,被害人雖然不敢冤冤相報
    然而整個社會中痛苦的被害人與憤怒的旁觀者,產生巨大的精神損耗
    這種天平兩端極度不平衡的狀態,無法維持長治久安

    如果我們對法律的期待是讓被害人不想冤冤相報
    那法律必然增強加害者的刑責到某種程度(依文化而定)
    好讓(多數)被害者的報復心弱化到不想冤冤相報的程度
    報復心弱化=痛苦減少=較平衡的社會

    另外,我認為比例原則無法不倚賴報復心或嚇阻力,獨立為處罰的大小提供證成
    比例原則基本上是說,犯罪嚴重程度應與對應刑責成比例
    但每個社會的文化不同,對不同犯罪的嚴重程度有不同觀感
    像殺人.搶劫.過失致死.偷竊.詐騙.強暴.人身攻擊....這些刑責
    你讓不同國家的人排列嚴重程度,大家排出來都不一樣
    既然嚴重程度不一,所產生的報復心或所需要的嚇阻力自然不同
    比例原則,是一個判刑的好用思考工具,但無法獨自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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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囚犯困境的賽局理論告訴我們:"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是最有利的策略。也就是數學上來說,這樣的行動準則可以保護實行者的最大利益。

    我覺得光就這點來看,就足以給應報理論相當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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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如果我們對法律的期待是讓被害人不想冤冤相報
    那法律必然增強加害者的刑責到某種程度(依文化而定)
    好讓(多數)被害者的報復心弱化到不想冤冤相報的程度
    報復心弱化=痛苦減少=較平衡的社會
    ------------------------------
    這一段我要補充:
    當法律增強加害者的刑責到某種程度時,必然產生對應的法律嚇阻力
    但這不是原始的目的,且總體嚇阻力也沒有上升
    總體嚇阻力=法律嚇阻力+冤冤相報嚇阻力,此消彼漲
    法律主要目的是為解決報復心帶來的冤冤相報與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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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但是純粹形式上的以牙還牙原則有他的問題,比如說亂丟垃圾或超速這種沒有明顯被害人的犯罪.
    並且,實行純粹的以牙還牙原則有一些問題,像是所犯的罪真的值得被懲罰,並且我們的懲罰還不能因為道德與社會因素改變.而且我們還得合理的確定什麼樣的罪應該如何懲罰.

    簡單來說,你得問是否所有的犯罪都值得被懲罰?即使所有的犯罪都值得被懲罰,那是否所有的犯罪者都應該為他們所做的行為受到懲罰?最後我們還得合理的理解怎樣的犯罪值得如何的懲罰.更進一步的是,為什麼施加在犯罪者身上的懲罰需要透過政府以及法律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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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只要是不想無端被人欺負的人都不會待在沒有法律的社會。不想無端被人欺負的人不見得是有報復心的人。

    我同意你對於「不想冤冤相報」的法律的證成,也同意你關於比例原則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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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日常生活又不是兩隊人連續互玩犯罪/處罰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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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日常生活不是兩隊人,而是類似於一群人一直兩兩玩著反覆的犯罪處罰/合作利益遊戲。何況並不是只有犯罪才
    當然也可以當個不要求報復的人,但是這可能會降低自己的最大利益。而在演化上,這樣的策略不算很成功.... 因此許多動物都會有報復本能,人類也不會有什麼差別。

    當然在一個良好的法制社會,有可能將報復的成本提高到不划算,這樣的環境可以培養出許多不存報復心的人(這樣的利益大於報復),但是這種社會我想世界上沒有什麼地方做的到.... 目前社會的法律制裁效率並沒有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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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斷掉了..... shit
    何況並不是只有犯罪才需要考慮處罰或合作,日常生活的小事就可以讓人從小開始實驗到底什麼樣的合作策略才能爭取到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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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簡單的說,我認為法律系統之所以有從大到小各種不同的處罰,而且還要依循比例原則,就是應報理論的實踐。由國家的力量來代替(力量微小的)個人進行報復。

    由國家來代替個人進行報復的好處是:不用比拼力氣或是勢力,只要法律上站的住腳,就有可以強制實行報復的可能。

    反過來說,如果國家的法律系統對於重罪只給予輕微的處罰,例如說,殺人只要賠一百塊。那這就給予自行報復相當大的動機:那我也去殺了他賠一百塊就好了。這樣的報復行動符合反而符合被害人家屬長久的利益,等於是告訴所有不法份子"你動我的家人就得死",保障了全家人的安全。

    因此我認為法律採用比例度刑原則,就是應報理論/賽局理論的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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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我不太同意比例度刑責是建立在應報理論之下的東西

    報仇的權利並非法律所保障的權利

    我比較傾向於認為他是建立在嚇阻力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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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如果被害人家屬覺得所謂,我們甚至可以不需要處罰犯人

    是無所謂還是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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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挑這錯誤一點意義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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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嗨,只是提醒錯字,不用這麼嚴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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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樓樓上很認真,樓上輕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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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victor2923以及無名氏們:

    事實上我喜歡被挑錯誤,就算那些錯誤在脈絡中會顯現得很突兀因此不容易造成誤解。事實上我還特地找了學妹幫我注意新文章中的手誤。這個連她也沒發現卻被你找到了,真是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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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我很相信犯罪的解決方法在於教導罪者,而適當的刑期,是最好的!
    犯罪事件,已發生了。你只能教導罪犯,以及教育大眾,分析事件為何發生,將一些會導致這事件會發生的誘因降低。
    把資源大量投放於懲罰上,是錯誤的,是對解決事情的理解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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