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0

豁出去的亡命之徒

在死刑與否的論戰中,一旦你同意國家並非在概念上不可殺人,那麼,結果論的考量就不可或缺:要不要死刑,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死刑制度會帶來好的結果還是壞的結果。在這個進階戰場上,有種說法認為死刑反而可能助長傷害:犯了確定死罪*1的犯人會覺得與其被抓回去處死,不如以死相搏,反正結果只可能更好,不會更壞。因此,死刑反而助長了逃亡者不擇手段傷害別人的機率。

我有兩個互相獨立的回應:
  1. 這種說法等於是在說,因為死刑太嚴重了,所以殺人犯寧願多殺幾個人,也不要被抓回去處死。然而,這不正好是在說死刑的威嚇力真的是很高嗎?他們宣稱死刑很可怕,所以會讓逃亡者豁出去多殺人,卻不提及死刑很可怕,所以能阻止那些還沒被判死刑的人犯罪,這不是很奇怪嗎?

    或許事實上就是這樣:嚇阻力高的刑罰能嚇阻比較多還沒確定自己會被判刑的人,但是如果罪犯已經確定自己會被判刑,嚇阻力比較高的刑罰就只會提供比較強的逃亡動機。在這種情況下,嚇阻力是雙面刃:嚇阻力高的刑罰會讓逃亡者豁出去,而嚇阻力低的刑罰則比較沒辦法嚇阻那些還沒確定自己會被判最高刑(最嚴重的刑罰上限)的人,只要一個法制系統有最高刑,就會有這樣的兩難。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哪一種嚇阻力選擇在實際上能避免較多較嚴重的犯罪,依然不是像第一段那樣說說就算數的。

    我的反對者可能會說,許多人是在情緒失控下殺人,因此他們根本就沒可能被死刑嚇阻,因此死刑的嚇阻力在這裡只有缺點,沒有優點。我不同意這種說法,因為在情緒失控下殺人的人應該不會是確定死罪。

  2. 反對死刑的人心裡想的替代方案,通常是無期徒刑,或者沒有假釋的無期徒刑。然而,在這些替代方案底下,一樣會有逃亡者不擇手段反抗的問題。這個問題的根源不是一個國家有死刑,而是一個國家的刑罰有上限。考慮目前世界上出現過的懲罰方式,除了能讓人生不如死的極刑之外,恐怕沒有任何方法可望解決這個問題。



Note:
  1. 我不確定現在台灣的死刑在理論上有沒有確定死罪這種東西(我確定在實際上沒有,因為,托王清鋒的福,在實際上根本沒有人會被處死),不過我就先退一步,假設有好了。

  2. 我在死刑地圖整理了這個部落格關於死刑的文章連結以及它們的大概內容。

7 則留言:

  1. 老實說,這似乎也不能因此表示死刑有較高的嚇阻力,當人們於犯罪時,相信他們並不會被抓到,而犯罪所得之利益很高時,他們仍然可能會無視於死刑的存在,只是當他們於犯案後發覺可能會被抓,才會有「豁出去的亡命之徒」,所以這類情形應該大多只出現在當他們相信自己並不會被抓到,但事實卻違背他們所相信的.......,也就是說死刑的嚇阻力不單只是其作用力,也牽繫著檢警辦案的效率(沒抓到怎麼執行死刑),一旦檢警辦案的效率低落,縱使國家有執行死刑,這些罪犯仍然會賭一把,不過如果檢警辦案的效率高的話,而死刑確實有相當威嚇力時,這些「豁出去的亡命之徒」說不定也不會出現,因為很少人願意在贏率極低的賭局賭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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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跟無期徒刑相比,死刑會讓這個問題變得更嚴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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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不知道,我記得這是部份犯罪學者的說法,主要原因是無期徒刑有假釋這樣的制度,是有重獲自由的可能,而死刑卻沒有。這些人在一剛開始犯罪時沒有考慮死刑的存在,而是考慮檢警辦案的效率,他們相信以檢警辦案的效率根本抓不了他,所以在犯罪時願意賭一把(反正你有抓不到我,你有怎麼能判我死刑),但當他們知道事實與他們期望相違背時,他們會因為死刑的不可恢復性而選擇賭更大把的賭局(被你抓到我一定會死,我就逃給你追,死再多人也沒關係)......陳進興犯案的那一年是台灣治安最差的時候,檢警辦案的效率可說是非常低落,所以在那時各種命案經常發生,甚至還有黑道當立委和議長,在那時縱使有死刑,也沒有多大的嚇阻力......

    我對於死刑的立場一直是保留的態度,如果今天死刑被證實有嚇阻力,而檢警辦案的效率也高時,更夠使更多人因此獲得保障時,那死刑的確可以保留,理由類似政府砲擊劫機恐怖份子的飛機一樣,是要犧牲機上一百多名乘客,還是地面兩千名民眾,德國聯邦法院認為政府必須為了民眾更大的利益所做的決定,如果別無他法,是可以犧牲機上一百多名乘客。但如果檢警辦案的效率低落時,死刑的嚇阻力也會因此減少,這時民眾受害,也可能會有更多冤獄產生,原因是無能的檢警會因為政府高層的施壓,為求迅速破案而犧牲無辜者,但真正的犯人仍然逍遙法外,民眾還是繼續受害,李師科搶盜案之王迎先冤案就是其中一例,台灣可是走過這樣的歷史,現在是否還會發生,我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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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修正一下ben90101305所舉的相關事實: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1 BvR 357/05 (2006)中是認為:就算地面民眾會因為劫機而產生重大傷亡,但法律仍然不能規定政府因此就可以以擊落民航機及犧牲機上的乘客,來阻止此一可能更大的傷亡,因此判決Luftsicherheitsgesetz(飛航安全法)相關規定違反德國憲法第1條第1項 「人性尊嚴」條款。另外,附帶一提的是:德國憲法第102條是直接規定死刑廢止(Die Todesstrafe ist abgeschafft)的,通說理由也是來自於維護人性尊嚴的要求。
    不過,我知道這裡是在做哲學討論,而且直接訴諸人性尊嚴在哲學家來看大概也不算是有論證吧......所以還是很期待看到大家的說法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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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感謝修正~~不過,我認為這項判決有些奇怪,法律雖然不能規定政府因此就可以以擊落民航機及犧牲機上的乘客,來阻止此一可能更大的傷亡,但法律也沒有規定禁止此行為,那政府到底可不可以擊落民航機及犧牲機上的乘客?如果此行為被認定違反德國憲法第1條第1項 「人性尊嚴」條款,而認為政府不可以擊落民航機及犧牲機上的乘客,而又別無他法時,豈非要犧牲更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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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你說的對,真糟,我都忘記無期徒刑可能搭配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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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不過搭配假釋的無期徒刑嚇阻力應該會比無假釋的無期徒刑還低。所以我的第一個回應應該可以c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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