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10

雞蛋糕死刑地圖

這篇文章是這個部落格討論死刑的目錄,我找出那些關於死刑的文章,並且依照論證的架構整理它們,希望能在釐清議題,破解沒道理的論點上,有一些幫助。(以下的文章散見於「死刑」分類中)

這篇文章會隨時更新。

我的立場

我不確定自己是不是支持死刑,但我相信市面上許多人面對死刑討論的態度和論點是錯的。(詳見此)

我支持的維持死刑論點

  1. 市面上大多數反對死刑的人道論證都站不住腳。

    1. 在弄清楚死刑有多少嚇阻力之前,市面上大多數反對死刑的人道論證以及誤判論證都站不住腳。(詳見此)
    2. 市面上大多數用來證明死刑缺乏嚇阻力的證據都不夠充分,例如:
      1. 和其他國家相比,已廢除死刑的國家犯罪率都偏低。(詳見此)
      2. 許多國家在廢除死刑之後犯罪率沒有上升。(詳見此)
      3. 許多反對死刑者在判斷哪些證據足以證明死刑沒有嚇阻力時,犯了一個基本錯誤。(詳見此)
      4. 我們有理由相信死刑有大於無期徒刑的嚇阻力。(詳見此)

    3. 證成死刑正當性所需的嚇阻力事實上比大多數人想像的低,因此,在與人道論證對抗時,關於死刑的嚇阻力,舉證責任不在支持死刑的人身上。(詳見此)

我支持的廢除死刑論點

  1. 台灣的政府太腐敗,這樣的政府應該是要越小越好,而不是越大越好。

反對死刑的人道團體犯的錯

  1. 他們的人道是短視近利的,只看得見即將被處死的犯人很可憐,卻無視在未來因為沒有死刑而被殺害的百姓何辜。(詳見此)
  2. 他們的行動提高了死刑的成本(詳見此),而且降低了死刑的嚇阻力(詳見此)。換句話說,他們讓政府花更多的錢,保護更少的百姓。
  3. 他們進行無腦反智的宣傳,毫無理性討論的誠意,浪費大家的時間和精神。(詳見此)

其它我討論過的論點

  1. 有人說,犯下死罪的人會不計手段逃亡,對社會安全造成更大威脅。我相信這個缺點不是死刑獨有的。(詳見此)
  2. 國家規定我不能殺人,為什麼國家自己可以殺人?(詳見此)

48 則留言:

  1. 這幾年下來看到這麼多死刑存廢與否的文章,我想說的是:不管這些論點再如何有說服力,終究也只是以自己的眼光看待死刑這回是;兩方人馬互相提出佐證並指出對方的論點站不住腳,但其實兩方論點都一樣站不住腳。就如同剛才所說的,我們總是以一般人的眼光看待刑案以及死刑存廢這件事情,對於受害者與加害者的心裡的瞭解大部分總是一知半解,甚至壓根完全不瞭解,尤以後者為甚。

    再來就是司法系統的複雜性以及法律的嚴謹的問題了......不過關於這裡的問題可能不是我們小老百性能解決的,關於體制與法律上的問題就只能交給專家來解決了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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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ps. 至於對死刑的看法,我的想法較為消極,既不支持死刑也不反對,維持現狀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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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to NuAge,

    請問一下,為甚麼一定要瞭解受害者和加害者的心理,所提出的論點才能站得住腳?又,這些文章哪裡使你相信兩方人馬對受害者和加害者心理一知半解,甚麼完全不瞭解?

    如果「司法系統的複雜性」和「法律的嚴謹的問題」只能交給專家來解決,那麼我們小老百性還提甚麼司法覆核,又為甚麼要有上訴法院?設立上訴法院的原意不正有部份是因為專家可能會犯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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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嗯......在說明第一段之前我想先解釋一下第二點的意義(囧)
    就像我在補充所說的,對於死刑甚至到整個司法系統的關注是相當消極的人,
    有很多時候看不少網友對司法系統的批判,但最後仍然只是流於街談巷議而已。
    第二段的意義其實也是提出我個人對於司法比較消極的看法,
    我當然同意 Score的看法,不是「只能」交給專家處理,
    但是在這些案例中唯一有公信力以及執行力的也恐怕只有專家以及司法從業人員而已......
    所以第二點的疑問,與其說是見解還不如說是對不容易改變的事實所表達的無奈吧......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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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至於第一段的部份。我只能說如果網友有仔細閱讀雙方理論的內容的話(在此並不僅僅針對雞蛋糕內的文章),應該可以發現有有些論點的出發點總是以一般市井小民的觀點為出發點而評論,甚至制定這件事情(不過這並不表示以一般人的看法不妥,畢竟這種事情不是每天都在發生但我們懼怕他們在自己身上發生)而在各方理論的過程中,往往會出現對加害者與受害者及其家屬立場與行為的臆測,甚至將臆測真實化與確定化,完全篤定加害人與受害人一定就如他們所想的一樣。就如同支持死刑的人認為死刑犯犯下死罪的人會不計手段逃亡,對社會安全造成更大威脅;而反對死刑的人則是認為「人性本善」,不是每個死刑犯皆無比邪惡,應當給他們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但不管論點是什麼,最終這些都只是揣測,而非來自於加害者內心的真正想法。所以死刑的存廢爭議對於加害者的立場與嚇阻力與否,如果僅僅只以普通人的想法看待這些事情,即使在如何嚴謹也當然還是片面之談,所謂知己知彼才能擊敗對手,如果我們連敵人(這裡只加害者)都不甚瞭解,我們又怎麼能期望司法能夠阻止這些惡徒讓悲劇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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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您是否有探討過其他的刑度相較於死刑的嚇阻力孰者較為強大??
    例如若以無假釋之終身監禁取代死刑,是否能幾乎大部取代死刑的嚇阻力,那麼死刑的必要性是否須在此前提下重新考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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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嚇阻力總是比較得來的,在死刑存廢的討論中說死刑缺乏嚇阻力,其實就是在說死刑無法帶來比各版本的無期徒刑更高的嚇阻力。這也是我談嚇阻力的意思。

    我同意如果死刑帶來的嚇阻力沒有比無假釋之終身監禁高,死刑就可以被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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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那個,不好意思
    最近死刑議題很夯的說,各種論題、觀點也紛紛出現,
    個人經常來看這個BLOG,也覺得討論都說的挺中肯的。
    雖然只是我個人的小請求,不接受也可以,
    格主可以做做對這篇文的感想嗎?我非常想知道↓
    http://www.twbbs.tw/35015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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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針對誤判,你提到「除非罪犯殺人OK,政府殺人就不OK」,並以此反證「所以,應該維持死刑(制度)」。

    這說法怎麼看都很奇怪,因為我沒看到「罪犯殺人不OK、政府殺人也不OK」和「所以,死刑應該廢除」兩者間不相容(不可同為真)。

    這樣說吧。我覺得你忽略了罪犯殺人和政府殺人兩者在一些性質上的根本差異。對於罪犯殺人,我們能做的基本上只有預防(比方說,你提到的嚇阻)以及事後的補救(比方說,對受害者的種種可能協助或補償)。原則上我們沒有辦法讓罪犯殺人這樣的事情完全不發生。

    但,政府殺人不一樣。雖然,類似地,對比罪犯殺人,政府殺人一樣存在預防(比方說,司法體制的改革)以及補救(比方說,對誤判的補償)的可能,但有一點差異很關鍵:我們有辦法讓政府殺人這樣的事情完全不發生,可是我們沒辦法讓罪犯殺人完全不發生。

    罪犯殺人不OK、政府殺人,也不OK。但對於前者,我們沒辦法使其完全不發生;對後者,我們可以。

    兩者都是錯誤的事情,但前者不存在完全避免的可能,後者則可以。

    這樣看的話,我們應該怎麼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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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Yoshi:

    你是在哪裡看到那個段落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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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拉拉:

    謝謝你。

    我看了那篇小說,我想,要寫一篇感情洋溢的故事「預言」或者「強調」某個政策可能造成的可怕後果,是很容易的,但同時也是毫無根據的和聳動挑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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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被忽略的嚇阻力"的這一篇啊。你提了一個簡單的類比論證:

    類似的推論應該也可以用在(2)~(6)上︰

    2. 如果維持死刑的社會會因為誤判帶來重大傷害,那麼廢除死刑的社會也會因為比較多人被罪犯殺死而遭受傷害。在確定後面這種情況裡的傷害有多大之前,前者沒有辦法成為反對死刑的理由,除非你認為罪犯殺人比政府殺人還ok。

    (2) = 死刑無法避免誤判,誤判處死帶來重大傷害和不義,死刑應該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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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我想妖西說的是這段:

    原因很簡單,如果一個選擇維持死刑的社會必須背負起死刑帶來的傷害,那麼,一個選擇廢除死刑的社會也必須背負起廢除死刑帶來的傷害。以(1)為例,如果選擇維持死刑的社會剝奪了死囚的生命權,那麼選擇廢除死刑的社會也剝奪了那些本來因為兇手被死刑嚇阻而不會遇害的受害者的生命權,當然,這對政客和秉持品德衝動行事的人道團體來說無關痛癢,因為大家都知道維持死刑的政府每年處死幾個死刑犯,然而,廢除死刑的政府每年「處死」的無辜百姓人數,卻很難被算出來。然而,在確定後者到底有多少(也就是說,死刑的嚇阻力有多大)之前,前者沒辦法成為反對死刑的理由,除非你認為政府殺人很糟,罪犯殺人就比較無所謂(當然,這並不代表你會縱容罪犯殺人,頂多只是如果你非得在「政府殺死n個被判死刑的人」和「罪犯殺死n+1個人」之間擇一,你會選後者,不過這也夠怪的了)。
    http://phiphicake.blogspot.com/2010/02/blog-post.html

    不過我會用不一樣的修辭來重述它,你是在說「除非你認為罪犯殺人OK,政府殺人就不OK,否則你應該會主張維持死刑,而不會主張廢除死刑」。

    還是老樣子,你一樣在偷塞假設(死刑可以拯救無辜的生命,亦即,死刑有嚇阻力為真)。而到底在什麼樣的狀況下我們可以說死刑的嚇阻力不為真,死刑沒有嚇阻力?犯罪率不升反降?不降反升?不為所動?你的和稀泥告訴我們:不論實際的狀況,給定的前提是什麼,我們永遠不可能證明死刑沒有嚇阻力。然後你再回歸到自己的直覺裡頭,說死刑有嚇阻力是用常識就可以想到的(你對「死刑沒有嚇阻力」的嚴格要求跑到哪裡去了?)。在我看來,這就是你關於死刑嚇阻力的討論當中,在一大堆看似嚴謹的論證當中,包藏好的,早就在那裡等著你去「證明」的真理。

    你有討論的誠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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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此外,在"死刑需要多少嚇阻力?"這一篇中,你提到一個關於火車、Y型軌道的思想實驗。

    我想,的確,觀光客比較無辜,或說,"比較不該死"。而也正因為如此,所以我們不應該讓火車(政府)撞死這個比較不該死的人。

    所以,應該廢除死刑。

    那個思想實驗和實際情況最不一樣的地方,同我前文:我們也許搞不清楚火車會轉向那一條叉路,但我們可以根本拆掉觀光客站的那一條岔路,讓政府根本沒有機會殺掉那比較不該死的人。

    罪犯殺人和政府殺人,兩者都是錯的,且兩者的錯誤程度難以衡量,所以在視為是錯誤程度一樣的前提下,後者因為是我們可以完全避免的,所以應該為之。

    所以,死刑應該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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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關於那篇小說,我看到的是一個更好、更合理死刑制度的可能。

    也許我們根本走錯方向了呀,我們應該要討論有沒有比現在的死刑更好的死刑。也許是公開凌遲(嚇阻力更大)?讓受害者家屬自己執行(更好地照顧到受害者家屬的情緒)?或者是允許受害者家屬的意見成為審判依據(可以決定到底要不要處死他,還是關一輩子)?犯人自殺的權利呢(有可能他覺得自己罪該萬死,或者了無生趣,或者想逞英雄)?誤判的責任如何分攤(軟趴趴的國家賠償?誰賠償?賠償誰?)?

    我的想法是,既然現在的死刑有人不滿意,那就改進它呀。誰規定死刑只能是現在這個粉飾太平、軟趴趴的樣子?我要我的生猛死刑!

    你會以為我在反串,但你覺得要不要往這個方向討論?要嗎?那你關於嚇阻力和刑罰效益的精準直覺就派上用場了,快告訴我們怎樣最有嚇阻力,最合乎效益原則。不要嗎?那也許你會發現你單純只是個習慣找理由維持現狀、實在無趣的研究生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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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Yoshi:

    如果在回答「政府殺人和歹徒殺人哪個比較不ok?」這個問題時我們必須考量這兩種殺人方法分別有沒有辦法被阻止,那麼我會說,在搞清楚死刑的嚇阻力之前,我們沒有辦法回答這個問題。因為,如果死刑比無期徒刑更具嚇阻力,那麼,在阻止政府殺人(廢除死刑)的同時,也允許了(或者說,自願放棄阻止)歹徒殺人。

    這是我在「被忽略的嚇阻力」那篇文章中的主要論點,只是換個方式講。

    在死刑存廢的考量中,被政府殺掉的人歷歷可數,因此容易受到憐憫,我們也容易被「如果現在廢除死刑,馬上就可以救40個人」這種比較具體的願景打動。但是這就是最危險的地方:你會忘記那些,在將來會因為死刑的廢除而遭到侵害的人們。

    所以這就是為什麼我們需要知道死刑的嚇阻力,才能繼續討論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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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一、如果現在馬上廢死刑,救的人數遠超過眼前的四十四個人,而是"所有接下來可能因犯死罪而被處死的人" ( = 你、我、他,所有人;姑且不論不同的人,接下來因犯死罪而被處死的可能性的確高低不同)。

    你如果有空可以上8A去看看,參考一下。最近相關的文章很多(尤其是我的文章)。

    二、我知道你將"死刑對犯罪者因果上的嚇阻效果"視為是"政府殺人"和"罪犯殺人"兩個邏輯上彼此獨立的命題之間的某種聯結。

    不過,我不清楚你是否注意到,"死刑的嚇阻效果"這樣的因果聯結,它在論證中扮演的角色,對於廢死或支死兩立場來說,具有某種對稱性,比方講:

    你說:如果死刑比無期徒刑更具嚇阻力,那麼,在阻止政府殺人(廢除死刑)的同時,也允許了(或者說,自願放棄阻止)歹徒殺人。

    我說:如果死刑比無期徒刑更具嚇阻力,那麼,在阻止歹徒殺人(反映在死刑的阻嚇效果)的同時,也允許了(或者說,自願放棄阻止)政府殺人。

    重新構造句子,"政府殺人"便成了被強調應該被避免的事情了。透過閱讀語句的習慣偷渡一些個人價值排序,這樣不妥歐~~ 這樣是預設立場。

    除非我們回到古典的"救五人、殺一人"道德兩難問題並採取效益主義的立場回應,認為嚇阻力的效益遠超過誤判,比方說,死刑能夠有效嚇阻罪犯殺人,因此可以拯救非常多條人命;誤判被處死的人,相比之下極少。否則,"嚇阻力"對兩方來說顯然是對稱的。兩方都可以以此為前提,論證自己要的結論。

    在這邊有一點需要特別注意,所謂"政府殺人",真正有問題的地方不只在政府殺了那些確實有犯嚴重錯誤的人;另一個絕對不能忽視的點是,死刑的存在表示允許(或自願放棄阻止)政府殺無辜者(誤判的情況)。

    也因此,比較好的說法不是僅說"罪犯殺人"或"政府殺人",而該說"罪犯殺無辜者"和"政府殺無辜者"。否則,回到刻板印象,一般人會覺得罪犯殺的多半是無辜者(雖然這一點我認為會很有爭議,因為被殺的人很多時候是基於恩怨,並沒有真的那麼無辜),但相比之下,政府殺的多半不是無辜者(除非誤判率超過五成)。

    我大略看過去,似乎,你所有關於死刑的討論都忽略了在"誤判"這樣一種情況中,被政府殺掉的人是無辜的人;其無辜論程度或性質,與被犯殺人罪的罪犯殺死的受害者,幾乎沒有差異。

    回到最根本的共識,我相信我們都認為無論是罪犯還是政府,殺無辜者都是錯的事情。然而,就算死刑真的有嚇阻效果,我們仍然無法完全避免前者這樣錯誤事情發生,可是後者卻是可以完全避免的。

    講到這裡,回到"允許"和"自願放棄阻止"。我認為透過死刑阻止(或,不允許)罪犯殺人,和透過廢死阻止(或不允許)政府殺人,分別是兩種"阻止"(或不允許)。一個簡單的區分是,前者的阻止是消極的,或間接的阻止,後者的阻止則是積極的,或直接的阻止。

    廢死,尤其針對殺死被誤判的人,類比罪犯殺人,相當於在命案現場,用手直接拉著罪犯(政府)的手,不讓他下手。我們很無奈,無法在每一個命案現場都伸出這樣的手,可是,我們可以在每一個政府誤判殺人的命案現場,做這樣的事。

    不要忘了,阻止人被殺是我們共同的目的。現在有這樣的機會可以讓我們保證有效阻止人被殺,卻不做,這道理到底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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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Yoshi :

    我有注意到那種對稱性,這也是為什麼我需要寫這篇文章,來證成至少在非誤判的情況下我們有直覺認為以政府殺的一命換歹徒殺的一命是值得的。(在誤判的情況下,則是不賺也不賠,除非我們的政府在判刑上有偏頗)

    對於誤判作為反對死刑的理由,我沒有什麼意見,這就是為什麼我很少提到它。我應該也不曾在哪篇文章中宣稱我能扳倒它或是宣稱那些理論上我應該要先能扳倒它才能宣稱的東西。

    對於你最後的說法,我認為我們沒有理由對那兩種「阻止」做出區分,除非你就是對已經看到的(將死的人)心軟,還沒看到的就比較無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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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Yoshi:

    我發現我的確有提到誤判。在上面那個連結的note裡面,我有說明把誤判考慮進來時會造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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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針對"阻止"作區分是必要的,因為"死刑"和"嚇阻罪犯殺人"之間需要有其它必要的因素搭配,"阻止"才會真的成立。比方說,死刑的執行需要透過大眾媒體佈達,讓所有人,尤其是那些潛在的殺人罪罪犯都知道,才可能會有嚇阻力。死刑到成功嚇阻罪犯殺人的因果鍊之間,存在很多並不總是確定會存在,但需要存在的因。

    但,移除法律中關於死刑的條款,則是直接讓法官將"死刑"劃在所有可能的量刑範圍之外。

    雖然,兩種動作(死刑或廢死)對結果(拯救無辜犯罪受害人的性命/拯救無辜被誤判者的性命)來說,都只是扮演"原因"的角色,可是兩種原因顯然對其結果的"因果效力",有顯著的不同。

    後者的因果確定性(certainty),比起前者要強很多很多。這差異,使得我們可以說:

    廢死,可以拯救"所有"接下來被誤判致死的人的性命。

    但,死刑無法讓我們得到這樣的全稱結論。

    這差異,主要源自兩種"阻止"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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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Yoshi:

    我們不知道每年有幾個人因為死刑帶來的嚇阻力保住性命,可是我們也不知道每年有幾個人因為誤判喪失性命。

    說廢除死刑可以拯救所有否則會在將來因為誤判而死去的人,就跟說維持死刑可以拯救所有否則會在將來因為刑罰的嚇阻力不足而失去性命的人一樣。兩者的因果效力一樣強,但是這只是因為我們把它們表達成恆真句。

    是的,我們相信概念上有「否則會在將來因為誤判而死去的人」這種人,而且對於每個這種人,要是你維持死刑,他就會被誤判殺掉。可是,我們也相信概念上有「否則會在將來因為刑罰的嚇阻力不足而失去性命的人」這種人,而且對於每個這種人,要是你廢除死刑,他就會被因此決定行兇的歹徒殺掉。

    不過事實上哪一種人比較多?不確定。這就是我說的不確定的意思,只要我們不知道被誤判的人數和因嚇阻保住性命的人數,在這個議題上雙方都佔不到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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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一點淺見。

    如果在一開始,就把殺人者等同於萬惡不赦,必須馬上處理的危害,這些問題再怎麼討論都很淺。

    為什麼不問問是哪些人成為刑事犯?因為什麼變成刑事犯?

    一般來說,人們接受社會條件能對人格養成產生一定的影響,基於此,「殺人償命」、「嚇阻」等說法從頭開始就是錯的,因為這來自於不適當的理性選擇模型的假設。

    另一方面,廢死者應該更誠實些。不是這些不會變成罪犯的人在「寬容」罪犯,而是這些佔據著資源的人,應該為這種不公道的幸運贖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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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兩者的因果效力真的一樣強嗎?我想到一個判準來判斷因果效力的強度:替代性。

    A cause B,C cause B,如果存在A'可以取代A,但不存在C'可以取代C,那麼C比A有較強的因果效力。

    為什麼說C比A強呢?因為C的因果角色不可取代;但A可以。

    套回「因為死刑帶來的嚇阻力而保住性命」和「因為廢死帶來的死刑零誤判率而保住性命」這兩個例子,顯然,我們目前沒有理由反對,存在跟死刑有著一樣嚇阻力,但不把人處死的「替代嚇阻方案」。可是,在因零死刑誤判率而保住性命的情況中,不存在和廢死一樣能直接導致「死刑零誤判率」,但仍舊把人處死的「替代死刑零誤判率方案」。

    在此,關鍵在於「嚇阻力」規範的對象是罪犯,目的是使他不殺人。「死刑零誤判率」要求的對象是法官。即使是靠著死刑或任何其它方式帶來的嚇阻力,我們都無法完全有效地使罪犯不殺人(無辜者);但,靠著將死刑法規移出法律條文內(即所謂的「廢除死刑」),我們卻可以完全有效地使法官不殺人(無辜者)(不作出死刑判決)。

    除非你能夠證明,存在一種嚇阻力,是僅只有死刑才能夠提供的;或說,存在一些人的性命,只能因為只有死刑才能提供的嚇阻力才能保住,否則,在死刑與嚇阻力之間,似乎總是存在空間讓我們得以設想「嚇阻力大於或等於死刑所能提供」的替代嚇阻方案。

    但針對「零死刑誤判率」,卻是僅只有廢死才能夠提供的。

    從概念分析的角度來看,從「刑罰提供的嚇阻力」,我們得不到「其中有一類嚇阻力,是非死刑才能提供」這樣的結論。但只要我們預設「法官不是全知者」,我們從「廢除死刑」便可以得到「不會有人因被誤判死刑而喪失性命」。也因此,不管是「維持死刑可以拯救所有否則會在將來因為刑罰的嚇阻力不足而失去性命的人」或者是「維持死刑可以拯救所有否則會在將來因為『死刑』的嚇阻力不足而失去性命的人」,都不是恆真語句。

    還有,回到前面談過的「允許」(或,自願放棄阻止)。我始終覺得你用「允許」很怪。因為,即使是廢除死刑,也不表示主張政府允許(或,自願放棄阻止)殺人犯殺人。

    在此,的確有些東西是被放棄的。但被放棄的不是阻止殺人犯殺人,而是放棄使用「死刑」,作為一種工具(比方說,提供有效嚇阻力的工具),來阻止殺人犯殺人。

    一樣,除非你能夠證明死刑能夠提供某種不具替代性的嚇阻力,否則,從「反對死刑」(廢死)我們推不到「允許」或「自願放棄阻止」殺人犯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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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Yoshi︰

    我可以改成「在將來將因為缺乏死刑帶來的嚇阻力而被歹徒殺害的人」和「在將來將因為誤判而被處死的人」啊。這依然只是詞彙選擇的問題。

    嗯,我就是知道會有那種反對,所以才補充「自願放棄阻止」。

    我想,死刑的嚇阻力具不具有替代性,是相對於當前政府和社會為了打擊犯罪而做的努力內容。在這種情況下問「目前在台灣,死刑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的嚇阻力?」跟問「如果我們現在廢除死刑,以後(例如說,一年內)會不會有人因此被歹徒殺掉?」在實務上是差不多的。

    是的,我可以同意,要是我們有超完備的警備系統,並且每個人都是虔誠的教徒,然後禁止任何外國人進海關,那麼就算我們現在廢除死刑,一年內在台灣也不會有人因此被歹徒殺掉。但是這個回答對於我們現在即將做出的選擇沒有幫助,因為我們需要的是知道死刑存不存在於實務上可能的最好的打擊犯罪系統組合中,而不是死刑存不存在於理論上可能的最好的打擊犯罪系統組合中。

    我想,如果你要求死刑必須有理論上不可替代的嚇阻力,那麼,你的論證『除非你能夠證明死刑能夠提供某種不具替代性的嚇阻力,否則,從「反對死刑」(廢死)我們推不到「允許」或「自願放棄阻止」殺人犯殺人』可以被用在任何非瑣碎的打擊犯罪方法和原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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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看不大懂。有點搞不清楚你到底在想什麼。

    就算改成「在將來將因為缺乏死刑帶來的嚇阻力而被歹徒殺害的人」,問題還是一樣。若不是預設了廢除死刑之後,不可能在同時存在並實施一個新的嚇阻力替代方案(該方案被合理預期能夠提供死刑存在時能夠提供的嚇阻力),前者不會是恆真句(在所有(實務上)的可能情況下,皆為真)。

    這句話會在廢除死刑後,實施一個廢除前與死刑能夠提供一樣或甚至更強嚇阻力的方案 — 這樣一種實務上可能的情況中為假。因為,在那樣的可能情況中,並不缺乏死刑帶來的嚇阻力這樣一種嚇阻力,所以沒有一個人會因為根本不缺乏的嚇阻力而被歹徒殺死。

    你忽略了,在移除死刑並新加入一個「在嚇阻這種功能上等價的」替代方案的同時,所謂的「自願放棄阻止」就不成立了。

    你說「目前在台灣,死刑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的嚇阻力?」和「如果我們現在廢除死刑,以後(例如說,一年內)會不會有人因此被歹徒殺掉?」兩者在實務上差不多,也一樣反映了你對「廢處死刑」一詞的理解。

    你似乎把「廢除死刑」這句話的意思理解成:其它條件都不動,僅將死刑從現行制度中移除。但這根本就不是使用「廢除死刑」這個詞的人欲表達的意思。簡單說,沒有一個腦袋清楚的廢死支持者,忽略配套制度的重要性與必要性。

    照這樣一種簡單的「移除不填補」邏輯,幾乎任何一種制度的改變我們都會反對。因為,被移除的東西,若不填補進其它新東西,那麼當然會出現某種「功能上的真空」;死刑當然伴隨一些功能,比方說嚇阻力。僅只是把死刑移除,其它都不動,那麼原本死刑所扮演的功能、死刑所提供的嚇阻力當然就會喪失。若單純移除後毫無影響,這才是荒謬。毫無影響表示死刑的存在其實只是某種不具功能的「伴隨法律現象」(legal epiphenomenon)。

    再來。你說:我們需要的是知道死刑存不存在於實務上可能的最好的打擊犯罪系統組合中。

    我說:我們需要知道的是,死刑是不是在實務上可能的最好的打擊犯罪系統中,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元素。

    最後。

    你說:你的論證『除非你能夠證明死刑能夠提供某種不具替代性的嚇阻力,否則,從「反對死刑」(廢死)我們推不到「允許」或「自願放棄阻止」殺人犯殺人』可以被用在任何非瑣碎的打擊犯罪方法和原則上。

    我不知道在法律上這樣解釋是否有其它問題,不過,以「徒刑一年,得易課罰金」這種犯罪種類(稱為A罪)為例,似乎就是因為存在替代性,所以我們不會對一個犯了A罪的人,因為他只是繳了錢而沒坐一年牢,便認為政府自願放棄阻止人們犯A罪。

    所以,我不是很清楚,就算我的論證可以被用在任何非瑣碎的打擊犯罪方法和原則上,又如何?會有什麼荒謬的後果?

    從刑法以及刑罰種類演變的歷史來看,人們的確在「對所有人的權利侵害最小」的前提下,不斷尋找最合宜的替代方案,不是嗎?如果存在可以替代任意監聽的資訊取得方案,那麼便(應該)採取之,不是嗎?我們有僅因為提高檢警監聽的門檻,就說政府允許,或自願放棄阻止與監聽相關相映的犯罪(比方說,賄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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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Yoshi:

    「就算改成「在將來將因為缺乏死刑帶來的嚇阻力而被歹徒殺害的人」,問題還是一樣。若不是預設了廢除死刑之後,不可能在同時存在並實施一個新的嚇阻力替代方案(該方案被合理預期能夠提供死刑存在時能夠提供的嚇阻力),前者不會是恆真句(在所有(實務上)的可能情況下,皆為真)。

    這句話會在廢除死刑後,實施一個廢除前與死刑能夠提供一樣或甚至更強嚇阻力的方案 — 這樣一種實務上可能的情況中為假。因為,在那樣的可能情況中,並不缺乏死刑帶來的嚇阻力這樣一種嚇阻力,所以沒有一個人會因為根本不缺乏的嚇阻力而被歹徒殺死。」

    啊,我同意這種說法。是我搞錯了。

    「我說:我們需要知道的是,死刑是不是在實務上可能的最好的打擊犯罪系統中,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元素。」

    我也同意這個。

    不過,目前實務上預備用來取代死刑的,應該就是無期徒刑吧。

    最後那個論點我不太確定,再讓我想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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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很多人提到廢死的理由:維護人權。
    一直懷疑所謂的人權是否真存在的那麼理所當然?
    從生物演化的角度來說,並沒有任何一個物種天生絕對擁有某種權力,只有物競天擇適者生存,對物種而言最重要的莫過己身的存活與延續。人類在力量上太弱小,但是人利用發達的腦與團體生活的優勢存活下來;或者說,只有「團體生活的人」生存了下來,那些「獨立生活的人」早已滅絕。
    現今一切的存在的制度都只是演化的過渡,當代可接受的制度絕對不是「正確的」,它只是「剛好適合」或者「可運行」。
    我一直認為國家這種大行社會團體以及當代法律的出現就是為了有效維持大部分人類的生存。為了保障大多數人的生命,我們禁止「殺人」、「搶劫」、「偷竊」、「強暴」這類行為的出現;然而在法律運行之前,那些有足夠能力行使「殺人」、「搶劫」、「偷竊」、「強暴」的其實可能更有機會適應環境而存活下來(他們較容易獲得存活的資源:食物、水源、後代);如果這世上沒有法律他們可能可以活得很好,但是他們或傷害其他「低能的大眾」,於是為了保護「低能的大眾」,我們剝奪了他們的優勢。
    我們支持人權,因為我們大多是「低能的大眾」,我們認為沒有人擁有傷害他人的權利。
    法律剝奪了我們「傷害他人」的權利,同時給予我們「不被傷害」的保障。這就是整個制度的規則。
    那麼,違反規則的人沒有必要被保障。
    侵犯他人生命權的人為何能夠擁有生命權呢?這是個值得考慮的問題。
    死刑只是制度的一種,它存在的意義在於:相對於目前其他刑罰,死亡是大多數人認知中最嚴重的一種。
    其實我並不是說絕對支持或反對死刑,只是認為用維護人權來談這件事實在是太莫名其妙了。(並不是針對這邊的文,是看了很多論掉之後的想法,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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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sherry:

    「違反規則的人沒有必要被保障。」你這邊所說的規則仍然是經過一番推演之後得到的結論,然而這個結論還是可以成為很多人爭論的基礎。比如說你的前提之一「國家這種大型社會團體以及當代法律的出現就是為了有效維持大部分人類的生存」就牽涉到對國家的角色定位問題,以及我們是否可以站在效益主義上剝奪別人的生命權。

    目前的死刑方式(注射毒藥、電椅、槍決、絞刑)並非大多數人認知中最嚴重的一種。我相信對大多數人而言,千刀萬剮、五馬分屍、活活燒死,都要比前面這幾種方式要來得嚴重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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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嗯,應該說「死刑是目前存在所以刑罰中,在大多數人眼裡最嚴重的一種」。
    我說的不夠完整。

    其實我對國家到底可以做到甚麼程度依然感到困惑,給予國家殺人的權力其實是一件必須很嚴肅看待的事。只是之前看過很多廢死的文章,看到的大多是人權的討論,對於那種論述有些反感,因為文中大多不斷的強調死刑犯的人權,和他有悔過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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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Sorry for typing in english, i am less articulate in Chinese (not that i am particularly articulate in english)

    This how i think about it.
    death penalty is one instrument we can potentially use to advance the will of the society through our government.
    We therefore need to ask, does the institute of death penalty advance the will of the society or not. if it does, than death penalty should be instituted, if not, not.

    this obviously bring with it a number of issues.
    1. death penalty should be consider as 1 mean in the system of means government use to advance society's will. We therefore need to discuss the death penalty holistically, instead of in isolation.

    2. How does society's will (if a consensus can be reach at all) on death penalty sits with the totality of society's other will? in coherence? or contradiction?

    3. If there such a property as "intrinsically immoral? What if society opt for the institution of death penalty even if its intrinsically immoral, or is everything that the society opt for intrinsically moral?

    my 2 c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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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廢死還有一個令人費解的論點:死刑比無期徒刑貴。理由是死刑有救濟制度,導致審判成本高昂。

    (比如:http://mocear.pixnet.net/blog/post/25330139)

    我認為他們忽略了:而審判成本和精確度是互換的。審判成本低,誤判率必高,反之亦然。而我們沒有理由相信死刑讓法官變腦殘、終身監禁讓法官變天才。審判成本完全只和救濟制度有關,和死刑/終身監禁這個變數完全無關。

    不知我有沒有忽略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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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上一篇好像被當垃圾了T_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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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其實現在廢死的立論應該還有一項是基於「誤判」跟死刑的不可回復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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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這邊好像多數人都傾向用分析效益的方法來對抗誤判殺人說法。
    但我卻認為誤判根本不能用來當作廢除死刑的論點。不知道我的想法是否有問題:
    任何審判都有誤判的可能,而死刑的審判制度更為嚴謹,因此死刑判決的誤判機率遠低於其他任何刑罰審判的誤判機率。
    若因為死刑可能有誤判,因此死刑不應該存在。這樣的推論成立的話,任何刑罰都比死刑更可能發生誤判,那麼任何刑罰都不應該存在。
    我相信沒有人願意接受「任何刑罰都不應該存在。」的這個結論,因此我不認為可能的誤判是作為反對死刑的好理由。

    如果我的想法哪個部分有問題的話煩請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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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我只是想知道這個部落格的想法
    因為這也算是個重要的爭論點
    在死刑地圖中沒看到所以想請教
    然後就在別的地方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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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Kaz:

    死刑的誤判結果比較嚴重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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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死刑的誤判後果比較嚴重,的確可以這樣講。但我也說了發生的機率更遠低於其他誤判。
    而且"死刑誤判的後果比起其他的誤判更嚴重"這樣的說法似乎定義有點模糊:
    假設今天有更多的可怕刑罰如下:
    1.真‧無期徒刑 2.死刑 3.五馬分屍 4.百馬分屍 5.萬馬分屍
    這五種刑法分別代表後果嚴重程度由輕而重。(假設萬馬比五馬痛苦兩千倍)
    如果死刑誤判的後果比無期徒刑嚴重因而選擇無期徒刑;那麼萬馬分屍的誤判後果更難以想像,是否就有理由選擇死刑?
    或著嚴重程度存在著某個明確的界線?如果是的話,那我想界線是「死」。
    雖然真‧無期徒刑也是關到死,但至少還有機會翻案。(雖然我希望假設不可能翻案…)
    如果我們接受「死」(不可復原的刑罰)是唯一界線的話,那另個問題是:只要沒死(可以復原的刑罰),就沒關係嗎?
    假想這樣的一個酷刑:注射一種可怕的神經毒素在你體內,你會無時無刻感覺到痛苦萬分、生不如死。就如同被萬馬分屍一般痛苦。一般人無法得到解藥,但是若哪天發現你真的是被誤判了,那就能得到解藥重獲新生,而你的身體功能絲毫無異於行刑前!
    這樣可回復、不致死、不致傷的殘忍酷刑,是否能被法律許可?
    若否,究竟"比較嚴重"的判斷標準為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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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買晚餐的路上想了想,發現上面的舉例犯了個錯,真是不好意思……
    我最後的舉例混用了兩種概念:嚴重程度跟是否可回復似乎不同。我舉了一個可以回復但某方面有可能給人感覺更嚴重的例子。雖然如此,至少說明了無法回復並非判定嚴重程度的一個好的標準。"比較嚴重"似乎還是有點模糊的概念,但我一時還沒想到一個好的例子。
    而且我還是認為,以效益計算來說,因為誤判機率極低,因此誤判造成的損益小於刑罰存在帶來的利益。

    另外……上面的留言似乎消失了orz 另一邊的留言也消失了orz 麻煩請救救它吧orz
    不知道是不是留言打太長就會被吃掉?那以後該不該把長篇大論分割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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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關錯了多少還可以補償
    人死不能復生
    所以應該廢除死刑
    您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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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我覺得你沒有把本文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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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為什麼會有人殺人?然後被送到法院審判.那人犯罪的原因和刑罰>

    1.衝動殺人 十年以上有期,無期,"死刑"
    2.教唆殺人 十年以上有期,無期,"死刑"
    3.脅迫殺人 阻卻違法
    4.過失殺人 二年以下有期
    5.預謀殺人 十年以上有期,無期,"死刑"
    6.他被誣陷 十年以上有期,無期,"死刑"
    7.想吃牢飯 ???

    死刑讓這上面第一,第二,第五,第六種人受懲罰,其他二種基本上是有期徒刑或無罪.基本上又以衝動殺人最多,預謀殺人大都很看的開.
    如果廢除死刑,改為無期徒刑.
    那麼那些被判刑的人們最簡單的想法>

    1.好險!已經沒死刑了
    2.沒差!已經沒死刑了,而且他死了
    3.沒差
    4.沒差
    5.沒差!反正他已經死了
    6.好險!已經沒死刑了,而且可以上訴
    7.ya!有免費的牢飯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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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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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雞蛋糕大大,
    你支持維持死刑論點的第3點縮排錯了,而且死刑的刑打錯了,
    回報一下xD
    (好難過不知道怎麼設定成匿名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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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最近在做死刑存廢的議題整理,請問可以借我引用嗎?我會註明網址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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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司法院新聞稿
    http://www.judicial.gov.tw/

    一起讀判決
    https://zh-tw.facebook.com/legal.taiwan

    黃哲斌:原來我的新聞寫作已經落伍了|專欄|即時|天下雜誌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69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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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看了你的所有死刑文章,得到的感想是:
    你就像是你看不起的教徒一樣,死刑對你而言是一種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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