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運平等主義主張平等就是讓人不要因為自己無法控制的運氣而特別賺或特別衰。在這樣的情況下,粗略地說,當一個人因為好運而獲益,這樣的獲益應該被削弱,當一個人因為壞運而損失,這樣的損失應該被補償。
然而,到底哪些人應該受到補償?機運平等主義至少必須提供一個明確的判準。德沃金主張我們可以用「無知的保險」來解決這個問題,但這個方法有不良後果︰它不支持對於罕見先天疾病的補償;當謹慎的人和有企圖心的人擁有一樣的先天缺陷,它僅支持對於前者的補償,更扯的是,它要求政府應該付錢讓那些特別在意外表的人去整形。
為了挽救機運平等主義,Van Parijs提供了另外一個判準︰
The principle of undominated deversity︰在一個社群中,如果存在有一個人B,使得社群中的所有人都寧願擁有B的先天條件,而非A的(換句話說,A’s diversity of assets is dominated by B’s),A就應該因為先天缺陷受到補償。
然而,A應該受到多大的補償呢?The principle of undominated deversity主張︰
A應該一直被補償,直到在這個社群中至少有一個人寧願擁有A的先天條件+補償物資,而非B的先天條件和補償物資(B也有可能因為每個人都認為他不如,例如說,C,而受到補償)。
Parijs的判準能解決德沃金的判準帶來的問題,因為這個判準跟機率無關,排除了對於謹慎的人和冒險進取的人的差別待遇的可能,也讓罕見疾病患者有機會得到補償(只要大家都覺得那非常嚴重),而且,根據這個判準,一個人很難因為僅僅不滿於自己的容貌就獲得整形補償(然而,如果他是公認長得醜到不行,依然有可能獲得補償,不過這也還算合理,畢竟每個正義的社群都應該給我這類人一點機會)。
然而,Parijs的原則還是引起了一些不滿。Elizabeth S. Anderson抱怨,在這樣的原則下,一個擁有嚴重缺陷的人,可能會被社會裡另外一群擁有怪異價值觀,以持有那類缺陷為榮的傢伙拖累,以至於無法獲得補償。更糟的是,這種擁有異於常人價值觀的團體,在現實生活中的確存在︰在美國,有一些自信心非常強的聾人團體,他們視聽不見為天生的禮讚,(seriously)不認為聾人而比較差。想像,如果在社群中有這些人,當我們使用The principle of undominated deversity來決定誰應該受到補償的時候,不但他們自己不會受到補償,也讓其他聾人失去受償的機會。
我相信Parijs的方案有第二個缺失。
羅爾斯應該會同意不平等的出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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