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4.2012

小雨為什麼後悔了?





小雨:「對我來說只是小case,卻能成就大家的夢想與計畫」



《太扯 1女戰18男 包火車開淫趴》(蘋果)
主辦人上銬拘提(蘋果)
小雨到案說明,母親當場崩潰(中時、聯合)
「性愛成癮症!」(新店耕莘醫院精神科主任級醫師楊聰財)
「心痛!學校、家長應加強性教育,引導孩子有正確的性觀念」(勵馨紀惠容)
「這些在火車上瘋狂的「好奇」之人應該看精神科醫生了」(東海社工彭懷真)



小雨:「我非常後悔參加性愛趴」


我相信癡漢淫趴和先前的汽車旅館兒童裸照事件一樣:對當事人來說,最大的傷害並不來自事件中的遭遇,而是來自事發後的曝光公審。

若裸照事件的家庭在異樣眼光下被迫搬家,小孩在學校被嘲笑,受到不公平待遇,媒體和轉貼裸照的人應該承擔責任。同樣地,考慮小雨現在的悽慘處境與巨大壓力,該被譴責的也是那些大肆宣傳和批評的人,和乘著浪頭以自己的「知識」進行病理分析的人。就算車廂裡發生的事情知情合意,並不代表這次事件沒有受害者也沒有加害人。只不過,有違正義地,當受害者被拘提、被傳喚、躲在家裏不敢出門時,加害人依然佔據媒體制高點互取所需:兒少保護團體重新證明自己存在之必要,人們再次品嚐品德衝動的滿足快感。

本文片頭漫畫改自「你會後悔的」,去年作畫時覺得有趣,現在事情成真,則令人眼眶泛紅。

我的其它想法:
  • 我同意若當初車廂是隱密的,則沒有公然猥褻問題。網路上有一些「車廂是公共場所,即使在私人租用時段開淫趴,依然是公然猥褻」的說法。卡維波回應這樣的說法,使用「同意」來分析「隱私」和「公開」,我認為這是藉哲學分析釐清社會議題的好範例。
  • 大家認為參與的男士都是變態癡漢,女主角小雨是受害者,女助理是老鴇,而蔡嫌則是經驗老到的犯罪者,早就想好該怎麼湮滅證據、若東窗事發要如何裝傻。然而事實應該恰好相反:事先為了安全而設計的完善規則以及對這些規則的徹底執行,顯示了擁有不同於保守觀點的性癖好人士如何願意而且能夠以安全合意的方式滿足自己。這是性自主的進步。
  • 在多元價值的社會,只要沒有人受到傷害,我們應該盡量允許各種(性)需求受到滿足的可能性。今天我們不許「電車癡漢」小心設計安全合意的計畫來滿足自己,難道要他們在上下班的公共車廂裡真的伸出鹹豬手來變成癡漢嗎?
  • 對於上面這種說法,網路上保守派的反應常是:「等你女兒去做雞你還願意幫她發傳單再來講吧你!」若你遇到這種人,讓他看看這篇文章

54 則留言:

  1. 問題在於,法律學者對公共場所的定義和社會學者、哲學研究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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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當網主的主張被認為合理時,保守派的反應是:「不要去讀哲學這有違常理的爛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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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做這些事之前應該都有預知了,知道做了之後可能造成什麼樣子的後果

    可是明明知道會這樣還去做了這些事,

    是不是覺得即使會有輿論還是要做?

    是不是覺得父母知道了也無所謂?

    是不是就要有承擔一切的勇氣?

    是不是自由就是我想怎麼樣就怎麼樣?

    可以無視所有他人的看法?

    理論上是這樣,可是除非你一個人獨居在深山野嶺。

    這社會上每個人都要為自己行為負責,即使你自認自己並沒有做錯,

    這負責不是說對別人負責,而是去承擔行為所帶來的後果。

    因為這關係於你存在於什麼樣的社會,而不是你個人的認知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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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回Anonymous:
    只要學者的定義較合理和適當地指出法律的定義會產生出怎麼樣怪後果,就ok了。
    學者要指出的不是甚麼是合法的問題(這問題留給法律專家)而是甚麼是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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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我想3樓去看看底下的「這篇文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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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有什麼幫助?感覺上不太有直接相關?

    我指的是人無法脫離社會而存活,即使你不願意,你也無法避免的活在多數人的價值之下

    全世界都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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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今天我們不許「電車癡漢」小心設計安全合意的計畫來滿足自己,難道要他們在上下班的公共車廂裡真的伸出鹹豬手來變成癡漢嗎?』

    自製力不是人生而應該擁有的能力嗎?

    怎麼今天這些人如果沒辦法控制自己去犯罪,

    變成他以外的人要負責?

    慾望不能得到滿足就變成犯罪,是很常發生的事,可是一點都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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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同意3樓"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但作者想要表達的意思並不是"當事人不必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而是社會的行為是錯的,
    要求他們承擔"社會錯誤行為造成的後果"不合理,
    即便這種結果曾經被當事人考慮過。

    舉例:
    每個人都知道走在路上有可能會被頑皮的小孩潑水。
    A有一天走在路上被B潑了一身水。

    縱然A知道被潑水的可能性,
    但是B應當要負起他錯誤行為(亂潑水)所導致的後果(A全身溼透),而非A。
    所以
    (1)人不應承擔他人錯誤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雖然言論自由是受到保障的,
    但是
    (2)公開無根據的指涉他人"性成癮症"、"錯誤的性觀念"、"該看心理醫生",
    就不是在法律所保障的範圍內,而是錯誤的。

    根據(1)、(2)
    當事人不應承擔社會、媒體之公開指涉所造成被歧視、隱私受侵犯的後果。

    (忘記漏了什麼,如有錯誤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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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我指的是人無法脫離社會而存活,即使你不願意,你也無法避免的活在多數人的價值之下/
    我想3樓好像把「無法避免」和「本該如此」畫上等號了,
    當你無法避免被當成活祭品獻給飛天義大利麵怪時,你會認為這是對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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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To9樓

    假設你是一個有祭獻習俗的原始社會中的一份子,

    那有一天可能輪到你被祭獻是無法避免的。

    『無法避免』是客觀事實,『本該如此與否』可能就是作者要討論的東西,

    我想強調的是這種客觀事實的存在,合不合理每個人看法不同。

    我同意作者所說:『媒體的大勢渲染』或是一些人污辱性的言詞上有極為不當的地方,

    可是很多人是基於『道德勸說』的心態去看待這件事情的。

    你看到別人去做一件你覺得是在傷害自己的事情,或是可能造成壞的影響的事情,

    去勸他不要做,

    完全是出於好意(當然有不恰當的時候,這例子恰不恰當可以討論)。

    像是你看到一個青少年可能有壓力一大就割腕的習慣,你該不該勸他?

    或是另一個少女體重一增加就不吃飯,可能厭食,你又該不該勸他?

    或者是抽煙呢?

    難道現在已經不能接受這種好意的存在了?變成這都是他們的人身自由?

    去勸告就是干擾別人的自由?

    性自主是一種自由,可是我認為雜交一樣非常有可能帶來不好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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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多元價值的社會常常鼓勵人們多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卻忘了跟他們說,

    用理智去判斷哪些事情該做哪些事情不該做更為重要。

    講個我覺得很類似的例子,那就是香港的豔照門事件。

    請問張柏芝錯了嗎?這也不是婚外情阿?應該都是結婚前的事。

    鍾欣桐錯了嗎?兩情(欲)相悅錯了嗎?

    甚至於陳冠希錯了嗎?只是拍了一些照片也沒想到處傳播,

    只是跟比較多的對象做愛。

    這些都是他們的自由。

    他們既沒有在公共空間做愛,也沒有雜交,更沒有一男十八女,一女十八男,

    可是他們現在一定非常後悔做過這些事情。

    這些事情造成的結果跟傷害,可能十年後、二十年後都還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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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To 3樓

    在過去的美國,歧視與奴役黑人是非常普遍且正常的行為。
    在那個社會中,你不做歧視行為,很可能你自己反而會被歧視。
    但我對此當然無法認同。

    最後你所說,你「認為」雜交可能帶來不好的後果?
    在安全性行為的情況下(有套、成員皆無染病的前提),
    請問你「認為」那會帶來什麼不好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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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To 3樓
    >這些事情造成的結果跟傷害,可能十年後、二十年後都還有影響。

    而這篇文章就是討論到,你所謂的「這些事情」的影響,
    都是媒體、大眾跟那些大肆傳播這些消息(或照片)的人造成的影響。
    若非這些腦充血道德衝動者似乎宣揚,似乎對那些當事人就不會有這些不良影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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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為什麼小雨的行為是錯的呢?因為她的行為令她和她的家人感到痛苦。

    為什麼會她的行為會令她和她的家人感到痛苦呢?因為她的行為令她和她的家人遭外界投以異樣眼光,她和她的家人因而感到極大的社會壓力。

    為什麼她的行為會令她和她的家人遭外界投以異樣眼光,她和她的家人因而感到極大的社會壓力呢?因為有一群人相信她的行為是骯髒的、變態的、可恥的、可鄙的,而且這群人還向社會上其他人大力宣傳他們的信念,使得大多數人相信她的行為是骯髒的、變態的、可恥的、可鄙的。

    根據後果論,如果,小雨的行為是錯的,若且為若她的行為會帶來不好的後果(令她和她的家人感到痛苦),那麼,同樣地,小雨的行為是錯的,若且為若任何人都不應該相信並宣揚她的行為是骯髒的、變態的、可恥的、可鄙的(因為這是令她和她的家人感到痛苦的根本原因,也是小雨的行為之所以會帶來不良後果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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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可否請問一下,在哲學上如何定義性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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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性自主這個詞彙需要特別被哲學定義嗎?

    所謂的性自主權,講白話一點不就是「能夠自己決定自己要跟誰做愛」的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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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性自主權搞不好還會牽涉到自由意志的問題。
    17歲的小雨或許勉強還有可能,但是,比如說10歲的未成年男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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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自由意志的內容不是在說,人有沒有能夠決定自己行動的意志嗎?

    這哪裡牽涉到性自主權了,性自主權(應該)會建立在人有自由意志之上,否則就不再只是「性」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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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如果18樓對於法律上關於各年齡層發生性行為的問題有興趣,
    最近我看到的這篇文章剛好有相關討論:文章連至 聯合踹人天地
    http://mocear.pixnet.net/blog/post/3637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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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To 9

    假設今天社會的規則是吃排泄物會被祭獻,

    可是你又特別喜歡吃排泄物

    怎麼辦?

    愛吃什麼東西都是你的自由阿!

    可是跟你預知會被祭獻的結果相比,你當然選擇克制自己的食慾,不去吃排泄物。

    假設今天你今天決定捍衛你的自由,勇敢的偷偷去吃了,

    結果運氣很不好,被抓了,

    你可以抗議,

    可是一旦社會上多數人都認為吃排泄物就要被祭獻,你抗議成功的可能性很低,

    合理的選擇是,先控制自己不去吃,然後努力說服社會中的人不要祭獻吃排泄物的,

    等到社會許可,再去做想做的事。

    再來祭獻的假設很像有強制性的法律,

    比較可以類推的情況是,社會上多數的人都會朝你吐口水,因為覺得你很噁心,

    其他可能覺得那很髒勸你不要吃。

    當然這裡是假設你吃什麼不會有壞處才可以去爭處改變社會觀感,

    我依然覺得性氾濫跟雜交會帶來身理跟心理上的危害。

    這點有太多例子可以佐證,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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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to 9



    假設今天社會的規則是吃排泄物會被祭獻,

    可是你又特別喜歡吃排泄物

    怎麼辦?

    愛吃什麼東西都是你的自由阿!

    可是跟你預知會被祭獻的結果相比,你當然選擇克制自己的食慾,不去吃排泄物。

    假設今天你今天決定捍衛你的自由,勇敢的偷偷去吃了,

    結果運氣很不好,被抓了,

    你可以抗議,

    可是一旦社會上多數人都認為吃排泄物就要被祭獻,你抗議成功的可能性很低,

    合理的選擇是,先控制自己不去吃,然後努力說服社會中的人不要祭獻吃排泄物的,

    等到社會許可,再去做想做的事。

    再來祭獻的假設很像有強制性的法律,

    比較可以類推的情況是,社會上多數的人都會朝你吐口水,因為覺得你很噁心,

    其他可能覺得那很髒勸你不要吃。

    當然這裡是假設你吃什麼不會有壞處才可以去爭處改變社會觀感,

    我依然相信性氾濫跟雜交會帶來身理跟心理上的雙重危害,

    例子很多,不再贅述。

    以上比喻稍嫌不恰當,如有冒犯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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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3F真的很逗,一直把實然應然的差別混在一起談。

    性氾濫跟雜交實際上無法避免受到社會歧視的眼光,不代表社會歧視的眼光是應該的,
    應然上我們要呼籲的是那些歧視者放寬心胸,而非要求受歧視者改變自己的偏好。

    原文一直想做應然上的分析,你一直提實際上的後果要幹嘛?
    如果你想說考量到實然上的後果才是理性的,那根本是本末倒置了,

    這篇文章想要說那些實際上的歧視在理性上是不應該出現的,
    而如果沒有社會大眾的歧視,那這次的雜交有什麼錯?

    如果說唯一的錯只是因為這樣做會引起社會大眾的歧視,
    那應該調整的是雜交參與者還是社會大眾?

    這才是文章的主要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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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我表達能力比較差,讓你看不懂,很不好意思,

    1.『原文一直想做應然上的分析,你一直提實際上的後果要幹嘛?』

    實際的結果才是當事人現在在『面對』的,

    原文一直想做應然上的分析,

    如果目的是想讓社會大眾價值觀改變,

    大概都是十年二十年後的事了,並沒有本末倒置,

    原文想討論的是造成這件事的根本,我這部分想說的是結果。

    2.『這篇文章想要說那些實際上的歧視在理性上是不應該出現的,
    而如果沒有社會大眾的歧視,那這次的雜交有什麼錯?』

    接著我想說根本,根本在於這不完全是社會大眾的『歧視』,

    歧視這詞語也是底下的回應者先提出的字眼,

    我認為更好的說法是:普遍大眾是『反對、不能接受』這樣的行為或是可能的社會風氣

    所以今天『原文一直想做應然上的分析』,我認為根本在於

    當事人做了社會大眾所『反對、不能接受』的行為,

    導致了社會大眾目光聚焦在這塊地方。

    而今天你是一個社會人,

    你一旦做了社會大眾所『反對、不能接受』的行為,

    必然會導致這樣的結果,被社會所反對。

    (不需要去考慮你的行為在客觀事實上有害還是有益)

    3.而『原文一直想做應然上的分析』結果是因為社會價值上不夠開放,

    導致社會大眾都去管別人的閑事,

    用自己的價值觀去評價別人,

    只要這樣的行為(因)消失,當事人就不會承受這樣的結果。

    如你所說:『如果說唯一的錯只是因為這樣做會引起社會大眾的歧視,
    那應該調整的是雜交參與者還是社會大眾?』

    如果前提是這樣,那麼該調整的的確是社會大眾。

    可是我認為,前提本身是錯的,

    當事人本身的行為(濫交、雜交),在客觀事實下也不應該鼓勵,

    因為他會帶來不好的後果,(成人這樣都很不應該,更何況是對青少年)

    像是抽煙、酗酒,過度的、上癮的有危害性的行為

    都一樣是社會大眾普遍價值下所不鼓勵的行為。

    抽煙已經有法律規範,酗酒者 自殘者 厭食者 暴飲暴食者,

    難道也能說他們唯一的錯只是因為這樣做會引起社會大眾的『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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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我依然相信性氾濫跟雜交會帶來身理跟心理上的雙重危害//

    分成身理(身體?生理?)跟心理兩部分討論:

    (1) 生理危害的風險一定會有,但那畢竟只是風險,所以才要做風險控管,例如,備有保全以及充分的性安全道具(保險套、潤滑液),並確定全程在參與者均為清醒的情況下進行(不嗑藥喝酒),並設定安全字讓女主角在任何感到不願意繼續下去的時刻可以確定活動中止,並由保全來強制執行。

    (2) 心理危害,只要參與者均維持過程的安全、清醒與知情同意,那心理危害唯一的來源就是輿論的辱罵與歧視。意思是,輿論傷害了群交者的心理健康,群交沒有傷害群交者的心理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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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請問上面寫這篇有26comments 可是底下看只有24個?

    留言被吃掉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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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目前的狀況好像是:

    在首頁畫面顯示29comments
    在文章打開後顯示26comments
    實際上可以看到26個comments

    我沒有刪過回應,不知道為什麼會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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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系統錯誤吧 我第一次沒看到留言 以為po錯了 結果再po一次兩篇一起出現...

    21-2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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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我一開始也覺得三樓說的沒道理,不過看到後來有人提到「實然」與「應然」之後就懂了。

    事實上,三樓也沒有否認他在討論的確實一直是「實然」,我覺得大家在論述上其實是沒歧見的。

    如果真要對三樓批評,主要應該是批:「你別借題發揮女主角『實然』該怎麼做啦,頂樓大叔是在討論社會『應然』的問題。」

    樓主的主題是「應然」,是「我們社會『應該』要有怎樣的態度,才會造成大眾更多幸福,以及避免不幸」。我認為,這和「對活在當前這個時空中的小雨與眾男來說,怎樣的行為對自己最有利。」並不互相衝突。這是兩個不同的議題。

    雖然我覺得三樓(大致上)並沒有說錯,然而我覺得,將這兩個議題混在一起討論確實不妥。要是使讀者看不出期間的差異(比方說一開始的我),那就更不妥了。

    當然3F對於「應然」方面,也有一些比較細緻的論述,比方說「當事人本身的行為(濫交、雜交),在客觀事實下也不應該鼓勵」之類的,這方面我就暫時持保留態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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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3F

    回應1.2.
    你的1.2.這兩點大家都知道,也沒有人要反對社會現況對當事人的影響,我不知道為什麼你要一直提這些大家都知道的事情?你想反對什麼?

    回應3.
    「鼓勵濫交跟雜交」和「不攻擊濫交跟雜交者」是兩件事,原文只是想要大家別攻擊這些有特殊性傾向的人,從來沒有提倡要鼓勵這些行為。

    很多行為都會造成不好的後果,但是這不代表我們就應該要禁止或譴責這些行為。開車出門很容易發生車禍,所以我們要禁止或譴責開車上路的人嗎?濫交雜交如果有好的保護措施,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不好的後果,就好像開車遵守規則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不好的後果。

    抽菸有法律規範不是因為抽菸是錯的,而是因為抽菸會傷害別人。只要吸菸者可以避免傷害他人,抽菸還有什麼錯?

    除非雜交濫交的行為本身就是錯的,否則你根本沒有反駁到什麼。現在,換你回答為什麼濫交雜交行為本身就是錯的?請勿訴諸那些可能造成的不好後果來說明,這不是一個好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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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您好!
    我是今年的考生
    想申請中正哲學
    對於申請有些問題想請教
    還有一張圖想要請你過目
    如果可以麻煩寄封信給我
    ee8e8e8@yahoo.com.tw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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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剛剛看到"等到社會許可,再去做想做的事。"這個說詞,
    坦白說,我馬上對應到自己的同志身分,
    我想要跟我的伴侶結婚,但目前大家可能不是這麼想,
    所以我應該...?"等到社會許可,再去做想做的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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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給三樓
    你應該要想想另一篇文章最後一段話:
    「我承認「賣身不好啦,以後會被人家看不起」會是值得考慮的不從娼理由(但不是禁娼的理由),因為就算一個人真摯地認為性工作沒什麼不好,他也很可能會在意別人的眼光,以及自己在別人心裡的地位。然而,是什麼人看不起性工作?是什麼人打從心裡覺得躺著賺是卑賤的、不潔的,並且還到處宣傳?就是你們啊,這些自大得以為自己有權力替別人決定價值觀的人。」
    重點是最後這句,是因為先有歧視,行為者才要考慮明明沒做錯卻要被歧視的下場、要考慮明明沒做錯,卻會被一堆道德充腦而高潮者假公審之名行名譽強暴之實;而不是叫行為者去考慮他這樣做會被大家罵是不是他做錯了。
    如果照你的主張,陸浩東被殺也只是活該。因為革命從來都不是主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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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話說, 當真大家對於雜交或所謂的性工作完全沒有任何一點負面的觀感??是否公開批評是一件事, 但心中沒說出來的地方當真沒有一點負面的評價??? 一點都沒有??? 當真100%打從心底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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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To 35樓:
    科學與哲學的訓練讓我們必須懷疑自己。
    你必須懷疑你自己「有沒有好理由相信」那些自己所相信的事。
    就算你真的心裡有點負面觀感,你也必須懷疑自己憑甚麼、有什麼理由認為那是負面的。
    若真的找不到好理由,那我們必須大方承認自己的偏見不見得是正確的。

    To 3樓:
    雖然你一直盡可能地在討論中保持中性且中立的發言,
    但你還是有意無意地拿出了「抽煙、酗酒,過度的、上癮的」這些明顯有負面影響的行為或著吃排泄物這種引人反感的行為來跟特殊性癖好相比。
    這讓人合理相信你心中確實對於特殊性癖的人帶有偏見。
    而我認為你必須再重新審視自己究竟是根據哪些理由認為
    「在安全性行為的前提下」那種性行為究竟造成了哪些不好的影響?
    這也是之前就問過你的問題,你卻以「理所當然」的態度待過,讓人無法接受。

    在多方都沒有染病、做好安全措施、經過嚴格控管、尊重各方意願,且各方皆無配偶的情形下,這種行為究竟侵犯了誰?

    若沒有的話,社會大眾究竟有什麼權力以異樣眼光對他們施壓?

    而就算社會大眾會歧視各種異己之人是既定的事實,假設暫時也無法改變好了。
    就算真的如此,憑什麼因為會被歧視就要配合大眾而不能做自己?甚至憑什麼影響理應人人平等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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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我覺得重點在大多數人都會犯了把自己認為的價值觀加諸在別人身上的毛病。
    就好像太多數人擁立的價值觀就是正確的,而其他人就被視為「異類」、「錯誤」、「歪理」和「回歸不到正途的可憐蟲」。
    好像我這些內向者往往被放在一個集體外向的群體就會視為異類,我內向我不喜歡說話就是我有病這樣。
    很多人看到我總是一個出去吃飯,就問我「一個人嗎?」表情和眼神就好像同情我這些交不到朋友的可憐蟲這樣。
    我真想回他們,每一個都是獨立的個體,為什麼總是要拉一群朋友去吃飯呢?你不覺得有問題的是你們嗎?你們自己一個人吃飯去得寂寞病死掉啊?

    對不起,我好像離題了。
    所以我很認同網主所說的,這個是個多元化的社會,每個人都有權利選擇對自己有益的事去做,他有這樣的判斷能力認為什麼是對什麼是錯。我們沒有這樣的能力阻止別人強逼他們的價值觀一樣。只要他選擇的不影響到其他人就沒問題了。
    真的不明白為什麼道德情緒沖腦這種人會這麼多,是因為這世界太多「熱情地希望幫助別人糾正他們的道德觀」的孩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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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性自主談的是:自己對於自己性的需求有自我的作主權

    而三樓的那位人兄!!
    你一直以負面詞彙跟"群交"連接在一起
    你渾然不知在性文化中群交是一件正常且存在於世上的事
    那以這樣的想法之下
    我們就不該去岐視這件事

    那我們就更不應該去岐視這次的小雨
    你根本就是認為群交不就是不好的事才會在這邊亂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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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道德給予我們干預別人作為的權利,然而使用這種權利要特別小心,一旦你把它理解得比它事實上還要巨大,你就反過來變成應該被道德干預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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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如果我們不該限制「不影響他人的行為」,是否我們也不該禁止任何人吸毒、酒駕或酗酒?毒品沒理由不能公開廣告,毒販公開引誘人吸毒也無所謂?

    當然,如果酒駕肇事,此人必須為肇事付出代價;為了吸食毒品而犯罪,此人必須為犯罪付出代價;因吸食毒品造成健康問題,使用者自行承擔。

    然而,任何人只應該在權衡吸毒、酒駕或酗酒的利弊得失而做選擇,不該被其他人干預。因此,任何人都不應因吸毒、販毒而受任何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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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對了,既然販毒不應該被懲罰,那麼食品添加塑化劑、瘦肉精或含有重金屬也不該被懲罰,新藥或疫苗證實對人體有害也不可以強制下架。畢竟有需求就有供給,只要有消費者明知那些東西有害還願意購買,就表示他們願意承擔風險了,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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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to phantoms:
    我部份同意你的看法…我認為「不影響他人的行為」的確都不該受到太多限制。也就是說在部會影響他人的前提下,我同意吸毒可以不受限制。但事實上大多數吸毒都會影響他人。包含吸菸。(我認為吸菸就是吸毒的一種,只是毒性不如大多法定毒品那麼嚴重。)如果確實有對人影響很小,吸食也不至於影響他人的毒品,還真不知道有什麼理由好限制的。

    不過對我來說……吸菸對他人的影響已經讓我覺得法律應該增加更多對於吸菸的限制了。(雖然我認識的不少親戚都吸菸……真令人難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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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phantoms:

    我認為,「使得別人受傷的可能性增高」也可以是行為受到限制的理由,這可能可以用來反對吸毒和酗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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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性病篩檢無法達100%準確,保險套或任何避孕措施也無法100%預防。因此原故事中的多對多性交確實會有比較高的風險染上性病或意外懷孕,進而可能傷害彼此、其他性伴侶或其他人。按照 Kris 的主張,我們有理由對這種「增加傷害他人的風險」的行為予以法律懲罰或道德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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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依照我的主張,我們應該懲罰所有性行為吧。也應該懲罰所有開車的人。

    你接下來要要求我算算數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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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施主,主張是你提的,這問題我沒辦法回答~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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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這個討論串太有趣了,直到今天才看到,害我忍不住想發聲。

    To phantoms,
    我覺得吸毒、酗酒、酒駕這類議題牽涉到總體經濟學,不單單只是道德哲學上可以總括的。吸毒、酗酒者會降低國家總體生產力,而酒駕肇事的機率比清醒時駕車要高,這些都是統計上可以取得的實際數據(上面這句話我認定是常識,並沒有花時間去找統計資料,這點我抱歉)。而如果普遍大眾都喜歡一個「相對富裕」、「相對安全」的國家,毒品、酒精等物品就應該要被法律列管(更不用說毒奶粉或塑化劑了)。至於此案的雜交,並沒有明確的經濟統計或研究證明雜交會影響生產力或增加肇事機率,(沒有道德勸說的情況下)也沒有引響到社會大眾,所以不應該遭受譴責。

    我不是哲學系的、也不是經濟系的,甚至什麼應然實然我也是第一次聽說,不過類似的議題真的很有趣。文章最開頭的卡通真的是一針見血,太寫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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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To phantoms:
    這個問題就像只要開車就有可能有車禍,無法100%預防。如果你這麼第二分法,不是100%安全就當作不安全的話,無疑會因噎廢食。

    如同樓上所說,這種問題在經濟學上有比較多研究,而在統計上可以由「是否顯著」來決定其安全程度。法律也可依此作為參考。沒有任何事情是100%的安全或不安全,如果統計上有顯著地差異,比方說酒駕的肇事率,就可以此為標準。

    然而,我認為那些安全性行為(你所指的無法100%確定的那些),在統計上依然可以說是安全的。不過我也無法確定,畢竟我沒有查過相關資料。不過至少我同意可以以此做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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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To phantoms,
    您提到的交叉感染的情況只會發生在兩個以上的女主角,此案裡面只有一個女主角。再者,就算會有交叉感染的情況,這也是這整個群體願意共同承擔的風險。若因為有風險就是不該,就應該被譴責,那您應該也要譴責吸菸者、嚼檳榔者,因為他們都是癌症高風險群。

    至於您提到的「常識」推論,我可以請教您常識是從哪來的嗎? 這所謂的「常識」不就是主流觀感而已? 以前天圓地方是常識,百年前地球是圓的才變成常識,直到最近科學又再發達一些才發現地球是橢圓的,常識難道就不會錯? 拿一個最近很紅的例子,以美國人來說,亞洲人不會打球是常識,哈佛大學不出產籃球好手也是常識,所以林書豪無論大學時期打的分數再漂亮,也沒有隊伍想要簽他,而事實則是林書豪打球不比Kobe差。再拿一個比較強烈的例子,哥白尼雖然有日心說,卻終其一生都不敢發表他的論文;而伽利略則是因為支持日心說,被天主教宗教法庭判有罪,監禁一生。反觀現在,還有誰提出地心說這種完全沒有科學根據的學說?

    以上這幾個例子都是科學和統計打敗既有常識,既然常識這麼容易出錯,就不該拿常識來當作評斷標準。相反,科學統計則能夠很有系統的做出相對正確的結論,在科學和統計都沒有明確判定前,拿「常識」來傷害「可能沒有犯錯」的人,和天主教宗教法庭的作法有什麼不一樣? 您憑什麼監禁小雨? 憑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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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Darren你居然在我想改內容時發文了XD

    anyway, 我決定按照洪教授的建議另開新文...

    http://phantomslight.blogspot.com/2012/03/blog-pos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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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to phantoms:
    我大篇幅地在你的文章下回應了。希望大家能注意到。
    不過回文的那個認證輸入還真困難……幸好雞蛋糕這裡沒有那種考驗人的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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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即使性病篩檢無法達100%準確,保險套或任何避孕措施也無法100%預防,但不意味多人性愛與性病有強的因果關聯,毋寧是大眾媒體對非主流性偏好的污名建構。機率上,多人性愛會比雙人性愛有較高的風險染上性病,然而性病傳染的重點是在不安全的性行為,而不是多人性愛。如果多人性愛在知情同意與安全性行為的情況下進行,似乎沒有好理由禁止。反之,大多數的性病傳染是發生在雙人性愛下的不安全性行為,而不是多人性愛,難道該因此禁止的是雙人性愛?顯然不是,而是加強社會大眾的安全性行為教育宣導,而非反過來將性病傳染的污名加諸在非主流性偏好者的身上,使之成為代罪羔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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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其實三樓就是法律跟道德分不清楚,隨便亂舉例而已。有些佩服各位,還可以跟三樓扯這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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