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2016

哲學家:入侵iPhone算是入侵心靈。不過真的是這樣嗎?

隨科技進展,隱私權和社會安全的衝突以不同面貌展現。自去年起,FBI數次要求蘋果協助破解恐部分子嫌犯的手機,以取得其中的資訊,但這些要求一一被蘋果駁回。有些人認為這是蘋果基於最大利益的商業盤算:維持使用者的信心。而另外一些人則爭論,蘋果是不是真的能引用「 Bernstein v.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一案當中建立的「程式碼也是一種言論」判例,來主張說:若FBI為了破解Iphone,而脅迫蘋果寫出該公司不願意寫的程式碼,這是侵害言論自由,因而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

程式碼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算是言論,這已經是夠令人困惑的問題了,沒想到哲學家也找到其他切入點來插一腳。英國里茲大學( University of Leeds )的助理教授史密斯(Matthew Noah Smith)專攻道德和政治哲學,他在Slate發表了一篇文章,主張除了大眾注意到的那些說法之外,其實還存在一種理由讓我們反對政府破解iPhone或其他智慧型手機:對許多現代人來說,智慧型手機已經可以算是他們心靈的一部份,因此破解手機擷取資訊,在道德上的嚴重性就好比入侵心靈。

雖然目前我們應該還沒有科技可以真的入侵心靈,不過你可以理解若那種事情真的成真,會有多糟糕。不過問題在於:史密斯憑什麼主張破解手機就是入侵心靈?畢竟窺探我的手機資訊,跟窺探我腦裡當下的想法或過去的記憶,似乎是很不一樣的事情。

延伸心靈假說

史密斯的論證建立在克拉克(Andy Clark)和查默斯(David Chalmers)的「延伸心靈假說」(the extended mind hypothesis)上。克拉克和查默斯是現代心靈哲學家的一種典型:他們熟悉認知科學,並且不介意沿用科學成果來檢驗和豐富哲學界對心靈的理解。當代科學進展的反饋,帶來許多創新的哲學點子,延伸心靈就是其中一個。

目前我們對於人類心靈所知甚少,但刻板印象卻非常多。其中一個刻板印象,就是我們傾向於認為自己的心靈「存在的界線」僅限頭顱內部:對大部分的人來說,他的心靈處於眼睛後面兩耳之間、被頭蓋骨包覆的那個區域裡。不管你是在思考、回憶還是你感受到情緒,若別人硬要問說你的想法、記憶和情緒「在哪裡」,標準答案應該是往自己頭一指。

克拉克和查默斯於1998年發表〈The Extended Mind〉一文,他們主張我們應該改變自己對於「心靈界線」的看法,這個想法即使是在有著異想天開形象的哲學界,也非常的驚世駭俗,並引起廣大討論。克拉克和查默斯用來說明延伸心靈的經典案例,是印加(Inga)和奧圖(Otto)的對比:

印加

印加是個正常人,她聽聞當代藝術館有個展覽,她回想了一下,記起藝術館位於53街,因此便往53街走去。

奧圖

因為阿茲海默症而時常忘記東西的奧圖,總是把學到的新資訊當下就寫進他隨身攜帶的筆記本裡。當奧圖聽聞當代藝術館有個展覽時,他翻開筆記本,查到當代圖書館的地址(53街),接著往53街走去。

根據以上描述,我們大概不會反對「印加記得當代藝術館在53街」這樣的說法,然而,我們該接受「奧圖記得當代藝術館在53街」這個說法嗎?

克拉克和查默斯認為答案是肯定的,他們主張:當某個認知程序可以提供的功能,對主體來說就和大腦一樣穩定便利,我們就應該承認這個認知程序也算是主體心靈的一部份。對克拉克和查默斯來說,只要奧圖真的隨身攜帶手冊,並且有辦法在手冊上隨時查到他過去寫下的東西,那麼,我們就應該像判斷「印加記得當代藝術館在53街」一樣,去判斷「奧圖記得當代藝術館在53街」,即便這時候此記憶並不存在於奧圖的意識裡,而是寫在筆記本的某頁。這個結論當時引起許多哲學家的反感,因為這意味著我們必須承認「有某些心靈事物(在這個例子裡:記憶)不存在於頭顱裡」,然而這就是克拉克和查默斯想說的:心靈範圍的劃界並不是頭顱內外,而是是否可靠且便利地展現出一定的認知功能。

史密斯:入侵iPhone是入侵心靈

而這就是史密斯沿用的論點。史密斯主張,智慧型手機之於那些熟悉手機使用的現代人,就好比隨身筆記之於奧圖,因此就像把奧圖的隨身筆記視為他心靈的延伸一樣,我們也應該把那些被恰當且熟練地運用的智慧型手機視為其主人的心靈延伸。在這種情況下,史密斯進一步推論:所以,當我們入侵手機擷取資訊,這就跟入侵其主人的心靈,窺探記憶一樣,是道德上非常嚴重的錯誤。

若史密斯是對的,至少在道德上,蘋果會擁有獨立於「寫程式的言論自由」的理由去拒絕FBI。並且,考慮到美國的大法官不太可能把美國憲法詮釋成不保障「心靈自主」的版本,這個理由也可能帶來法律上很強的論證。

不過,史密斯的論點會成功嗎?有些反對者指出,即便依照克拉克和查默斯的判準,我們的手機離延伸心靈也有一段距離,畢竟從資訊的儲存和取用來看,手機還是不如心靈便利。在這裡,我不打算介入這個爭論,但我想爭論另一個論點:即便我們的手機真的在史密斯的界定下算是我們的延伸心靈,這也不構成獨立的理由,去反對破解手機。

根據史密斯,延伸心靈的判準是資訊取用的可靠和便利性:若某支手機在資訊取用上對我來說足夠可靠和便利,那這支手機就是我的延伸心靈。史密斯進一步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未經我允許而存取手機上的的資訊,在道德上的嚴重性等同於侵入我的心靈。

為何我認為史密斯是錯的?

讓我們從一個問題開始:為什麼某個東西對某人來說在資訊取用上很可靠和便利,會導致別人不該未經他允許,去存取那個東西?假設這個情況:

安安非常熱衷和熟練於使用手機上的各項應用程式來規劃生活和組織思考與寫作,若克拉克和查默斯認識安安,應該會改寫他們1998年的文章,把奧圖的例子改成安安。對於安安來說,手機是可靠和便利兼具的認知工具,而且隨時在線上的手機,每秒都會透過雲端把整個機子的資料備份到位於安安家的備份硬碟裡。基於設定,安安無法很便利地透過雲端存取該備份硬碟,但他也知道:如果手機有什麼不測,只要回到家,還是可以用備份硬碟復原所有資料。

在這個故事裡,雖然保存的資訊幾乎完全相同,但手機和硬碟對於安安來說,在便利性上還是差很多:手機隨時可以存取,而硬碟則必須返家才能用。根據史密斯的說法,「延伸心靈」提供了一個獨立的理由,去反對別人在未經安安同意的情況下存取手機,然而這個理由無法沿用到備份硬碟上,因為備份硬碟少了便利性,因此不能算是安安的延伸心靈。在這種情況下,史密斯似乎必須承認:入侵安安的手機擷取資訊,比入侵安安的硬碟擷取資訊還來得嚴重許多。這是很奇怪的結果,因為手機上的所有資料,硬碟上也都有,照理來說入侵手機的嚴重性有多高,入侵硬碟的嚴重性就會有多高,如果入侵手機好比入侵安安的心靈,那麼入侵硬碟沒理由不算。

對於安安的例子我們可以延伸出很多種思考。其中一種是:入侵某個記憶儲存裝置,這對使用者來說有多糟糕,並不是取決於該裝置對他是否有可靠和便利性,而是看「他在裝置上到底儲存了什麼」。若我把我的所有記憶「備份」到一個地底密室當中的大硬碟裡,即便因為安全考量,連我自己都很難取用該硬碟裡的資料,但當那個硬碟不幸遭到技術高超的駭客入侵,我的「被入侵心靈感」大概遠超過我工作用的手機被入侵,即便後者在資料存取的便利性這方面遠超過前者。

由此看來,史密斯論證的問題之一在於,我們可能難以說明那種「可靠性加上便利性」的延伸心靈的判準,是如何推導出道德結論。

另一類稍不相同,但結論一致的思想實驗是:當我的手機失去隨時取用的便利性而不再算是我的延伸心靈,是否意味著入侵它(即便依然是錯的)比較無所謂?考慮這個例子:

大雄:「把手機還我!你不可以偷看它裡面的東西!這手機我每天都在用,是我的延伸心靈!」

胖虎:「NO NO,自從我搶到之後它就不再是你的延伸心靈了,因為它在我手上,你再也無法便利存取它了」

若你同意史密斯的說法,似乎也得同意胖虎說的有其道理。然而,警察在扣押恐怖份子的手機後,好像也可以跟胖虎使用一樣的辯辭,不是嗎?

你甚至可以想像更扯的情況,假設大雄一直沒把手機搶回來,一週之後或許胖虎還可以說:

胖虎:「一週來我隨身攜帶並且熟練地使用,現在這手機已經是我的延伸心靈了,你如果把它打開來看,會是很嚴重的道德錯誤。」

這個例子顯現了延伸心靈和心靈的另一個差異:延伸心靈有可能不是人類肉體的一部份,而是人造物,在這種情況下,你對「你的延伸心靈」不見得具備所有權,這也是為什麼胖虎不能主張大雄無權存取它。

在上面這些論證裡,我的核心主張是:對主體來說缺乏便利性因而不能算做延伸心靈的那些東西(例如硬碟、被搶走的手機),並不會因此在道德上比較能允許人入侵,因此,史密斯的論證不足以支持「延伸心靈有道德意涵」的結論。對史密斯來說,一個可能的回應或許是:其實在我們目前討論的這類「可靠性、便利性」之外,還有其他條件可以讓東西成為人的延伸心靈,因此乘載了私密資訊的硬碟、被搶走的手機,依然都可以算是延伸心靈,而享有相同的道德理由保護。但在這樣的情況底下,史密斯就必須闡明,對他來說,延伸心靈的充分必要條件有哪些。也只有這樣,我們才能進一步公平地評估他的說法是否合理。

好在心靈自主不需預設延伸心靈

我同意,擅自存取別人的記憶儲存裝置是侵犯隱私的不道德行為,並且在一般情況下應該受到法律禁制。不過我不認為史密斯的說法足以支持這類行為的嚴重性跟延伸心靈的關連,畢竟只要記憶儲存裝置上面的資料是同一批,不管該裝置的實體是我隨身攜帶的手機、我鎖在保險櫃裡的硬碟,還是我桌上的日記,裝置被入侵對我來說的嚴重性應該都是類似的。

而身為社會的一份子,我寧可大家在一般情況下共同遵守另一個更嚴格的規定:不管該裝置裡面有什麼東西、被如何使用,只要那個裝置不是你的,你就不該任意碰。這個簡單又好用的規則,最終當然是奠基在跟心靈有關的隱私和自主等價值上,不過它並不需要仰賴延伸心靈假說。

NOTE

1. 感謝賴天恆和黃頌竹給本文初稿的建議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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