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9.2012

公益缺席,文林苑核心問題

前天黃頌竹貼來「產權 文林苑核心課題」這篇文章,我看了之後跟他一樣不滿,當天各自寫回應丟給中時。結果中時或許是知道我比較缺錢,把黃頌竹打槍,登了我的

見報的文章經過編輯刪修,所以下面附上稿件原文。我也建議大家對照黃頌竹的文章「公共利益?文林苑真正的核心課題」閱讀,他的基本想法跟我一樣,不過論述方式不同。

對了,我對中時編輯的修改沒有什麼意見,比較可惜的應該是原來有押韻的標題被改掉了。

...
台大城鄉所退休教授華昌宜老師在「產權 文林苑核心課題」一文中指出,在文林苑都更案中,王家主張的是「絕對財產權」的保障:個人對私有的財產「可以否決外界一切干預」。華老師認為這個訴求不合理,因為「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保護私有房地產權利到排除在公益需要下的徵收」。

我相信,就算是最積極抗爭的王家人和社運份子,大概也不會否認華老師的論點:有時候,我們有理由為了公益放棄部份財產權,例如當房子老舊若不改建就會造成危險時,或者建物剛好佔據理想公共建設所需樞紐位置時。在這些情況下,土地改建或者可以帶來巨大公益,或者可以避免巨大的公共損失,因此我們可以合理地要求地主,在合理的補償下放棄部份財產。

然而,就算我們同意上述,也不代表我們就該認同華老師對於文林苑反暴力都更運動的批評。其原因很簡單:文林苑都更案裡沒有公益可言。

根據營建署的資料,在文林院都更計畫結束之後,開放空間不會增加,也沒有留設公共設施或者開闢公共設施。當然,可供居住的空間增加了,並且,根據建商的說法,變得更漂亮。然而,這些漂亮寬敞的居住空間是以原地主和建商私人財產的形式出現,之於其他人,它們就跟其它所有私人住宅一樣,得要用錢買,並且不會低於市價。

在這場都市更新當中,若考慮誰獲得了些什麼他們真的想要的利益,建商以及其它心甘情願接受都更的地主,是最大的贏家。然而除此之外,並沒有什麼多餘的公共價值被創造。如果這些私人建物可以算是公益,那麼政府幹嘛不基於公益來改建我家?我也想賺容積率、住漂亮的大房子啊。

文林苑都更之所以不合理,其背後原因並非是王家私有財產不可侵犯,而是公益在這場都更中缺席。

30 則留言:

  1. 我很同意這篇文章。這整起事件最重要的核心應在於公益缺席,並由此去看整個台北市都更計畫的缺失。否則我們都容易掉落「個人財產必須被完全保護不得干預 v.s. 是公共建設憑什麼不拆」的假議題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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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都市更新條例第一條稱: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前三項都可以算是增進公共利益。比較具體的例子包括都更完成後當地市容的改善帶動鄰近地價上漲、或因人口增加使得鄰近商家經濟活絡,這些難道不是超越了原地主與建商私人財產範圍的「公共價值」?公益何有缺席?難道你主張只有蓋公園這種人人皆可進出的開發案才叫做符合公益?公益二字如果以每一個人都得分一杯羹如此解釋,那恐怕只有共產主義之流才符合文中標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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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回應樓上:

    都市更新本身出發點自然是為了公共利益,但這都得回到每個實際的具體案例中去講。就文林苑這次的事件來說,套用上述的說法是很難成立的。

    我們應該都會同意,公共利益的最基本精神是,其利益的對象應該是不特定的公眾(或公眾需求),而不得圖利特定群體。唯一的例外可能是社會福利和社會安全,指涉的對象是社會安全網所保護的中低階層。

    那回到文林苑這次的狀況,不過就是建商摧毀一區(還是在鬧區的巷子裡面)稍微老舊的建築,然後重蓋一棟大樓。再以翻漲的差價賺取利益。順便圖利到附近的老地主或其他擁有土地權的建商。喔,還有運用資本的房地產投資客。

    有復甦都市機能?有額外增加商家經濟活絡?放回文林苑的地點來看,我倒是很疑惑,上述兩點如果說不清楚,哪一部分有「超越了原地主與建商私人財產範圍」?我認為,在文林苑的情況裡這個論點是站不住腳的。文林苑這個案件就是個建商「依法賺錢」的商業性利益圖謀。若我們支持這種做法,那我們乾脆也去支持大建商們把全台北市的房子都剷平,重新蓋又高又新的大樓,地價漲三倍,然後原屋主們要麼付差額把房子「買回去」,要麼就趕快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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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晨星,他可能覺得只要人變多(一家人的房子變十家人的大樓)就會有促進該地經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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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哈囉,誠心發問><
    如果我們做出「為了避免巨大公共損失,我們可以合理地要求地主,在合理的補償下放棄部份財產」這樣的預設,是否終究必須面對「私有財產可以值多少公共利益?」這樣的功利計算?如果是,那要怎麼算呢?
    王家案之所以意見分歧,恐怕是因為,在此計算過程中兩邊意見不一樣的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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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世界上也是有人這麼看事情:

    http://mocear.pixnet.net/blog/post/36527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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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晨星

    「回到文林苑這次的狀況,不過就是建商摧毀一區(還是在鬧區的巷子裡面)稍微老舊的建築,然後重蓋一棟大樓。再以翻漲的差價賺取利益。順便圖利到附近的老地主或其他擁有土地權的建商。喔,還有運用資本的房地產投資客。」

    如果預設的討論出發點是這樣的話,那還有甚麼好討論的呢?要討論有沒有公益,卻已經預設了如此這般想當然爾的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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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回樓上的朋友:

    我認為與其說這是預設討論出發點,不如說這是我的立場。而我所說的就是我對於公益的立場。任何人當然可以檢視我提出的立場是否邏輯上有謬誤,或者提出更好的立場。而我個人不相信任何參與公共討論的人是沒有立場的。

    所以我不知道你是否同意灰塵的解釋,對你來說,只要人變多、房子翻新、地價上漲就算是「公共利益」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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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回七樓:

    可討論。二樓提到:「都市更新條例第一條稱: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前三項都可以算是增進公共利益...『比較具體的例子包括都更完成後當地市容的改善帶動鄰近地價上漲、或因人口增加使得鄰近商家經濟活絡』」

    條文落實後,據二樓的說明,具體的公共利益例子有都更完成後當地市容的改善『帶動鄰近地價上漲』、或因人口增加使得鄰近『商家經濟活絡』。很明顯主要的利益『帶動鄰近地價上漲』、『商家經濟活絡』均屬私人利益。相對地,公益最多只有占邊際效應性質的市容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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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地價上漲一定是好的嗎?很多窮人會因為地價上漲更買不起房子;而對自用住宅而言,地價上漲只意味繳更多的稅金。既然如此,用「地價上漲」化約「公益」恐怕有待商榷。

    想法出自這篇文章,雖然有點偏激,但某些觀點很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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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我同意地價上漲(或下跌)、鄰近經濟活絡這些事情本身都不足以證成有公益。地價變動,表示土地交易的一方要付出更多,另一方獲得更多,這種你輸多少我就贏多少、你贏多少我就輸多少的效應,怎麼會是效益?高樓吸引人潮,人潮帶來消費的經濟活絡,也很可能只是把本來四散在各處的消費挪到特定區域而已。這些事情本身很可能只是挪動效益發生的位置(或改變有賺的人),而不是產生效益。而證明有後者存在的舉證責任,則在推動建案的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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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這問題比想像中更複雜...如果6樓的文章提供的資訊是對的,王家似乎不得不與其他接受都更的住戶強制綁在一起。

    我知道王家和其他戶是否「必須」綁在一起存在爭議,然而如果套用最寬鬆的標準(也就是Kris所謂的騎士精神),假設王家確實必須與其他戶綁在一起,那麼強制拆除王家是否合乎公益?

    或者乾脆想成這樣的情況:王家其他住戶住同一棟公寓,除了王家以外,其他住戶都贊成都更,此時建商和政府可不可以強制都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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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phantoms:

    http://phiphicake.blogspot.com/2011/01/blog-post_28.html
    我在那篇文章裡沒有說明得很清楚。騎士精神要求我們幫對手補充論證不足之處,但不要求我們改變事實條件讓對手的論證變得比較好過。如果事實條件改變,雙方討論的議題就不會是原來那一個。

    當然,我們可以討論在事實條件對某一方較有利的情況下,討論結果應該會是如何。在你設定的情況下,我也不確定該如何判斷。最好的情況是這些住戶入住時都簽過契約,約定好全面改建的門檻,或者雖然沒有約定,但在討論改建時意見都一致。但如果不是上面這樣,我也不知道該如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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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Kris:

    我不覺得我有更改任何事實條件。

    在此議題中,對方「最強」的論點是:
    1.基於法規,王家必須和其他住戶劃為同一都更區
    2.被劃為同一都更區的住戶們,以多數決強迫少數住戶接受都更是合理且合乎公益的

    只要你能反駁1.或2.,就可以擊倒對方。然而你和黃頌竹至今沒有反駁1.,而在13F你也放棄反駁2.。因此總體而言,你和黃頌竹的論證並無法打敗對方最強的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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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phantoms:

    我以為你講的是事實上若王家不改建,都更案中的其餘區域就無法獨立改建。如果你談的是根據法律王家必須和其它家一起改建,那你就誤會了我們的討論,因為我們討論的是都更法合不合理,而不是根據都更法我們應該如何做。

    我在13樓第二段的說法討論的是「王家其他住戶住同一棟公寓,除了王家以外,其他住戶都贊成都更」的情況,因此,不會有你想要的那種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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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Kris:

    12F P2, 13F P3, 14F 2. 講的都是同一個問題,12F P2 這個問題的意義在於:如果你能論證 2. 恆假,無論 1. 是否為真,你的論點都勝過對手;反之,你還必須在 1. 上站得住腳。

    建築法規我不懂,然而支持本案強制都更的人的確是認為「若王家不改建,都更案中的其餘區域就無法獨立改建」;我前文寫的「基於法規」也是指基於建築法規,而不是指基於都更法。

    如果我理解無誤,王家「現在」就是處於不符合建築法規的狀態(畸零地、建築線)。要讓王家符合建築法規只有幾種可能:1.王家拆掉重蓋(強制都更) 2.附近住戶重蓋,讓出空間給王家。如果選2.,王家不打算向附近住戶買地,而強制附近住戶讓地給王家也是不公平的,於是他們選擇了1.,畢竟是王家違法。然而王家違法並非是建造時違法,而是王家建成後建築法規更改的歷史因素使然,總之這是很複雜的問題,我也不太懂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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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phantoms:

    建築線的論點有討論空間。現況下王家沒有辦法向附近住戶買地,因為周圍的地都屬樂楊所有。你可以看得出來不管如何在現有法規之下王家都是被不公正地陷於這樣的處境:不都更,以後四周都是圍牆,你家連門都打不開。

    如果在這裡違反建築法是一個問題,我們該討論的是為什麼現有法律能允許一個不產出公共利益的建案有辦法藉由使得拒絕合作的原住戶違反建築法來逼迫他們就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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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Kris:

    你說「因為此莊建案」使王家「不公正地」變成畸零地,這不符合事實。

    自從《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訂立以來,王家就一直屬於畸零地。按理他們很久以前就應該和附近使用者協調土地權利,甚至在很久以前政府在王家附近開發道路時,就應該把王家強制徵收了。

    這問題和建築相關法規有很大的關係,如果你一點都不打算瞭解這些法規,也不打算就此部分加以解釋,我想別人應該很難說服你,但你恐怕也無法說服別人。

    也許你會想主張《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的訂立就侵害了像王家這種老住戶的權益,是為不公不義。那麼請想像這樣的問題:自從有《醫師法》以來,沒有醫師執照就不得執行醫療行為業,以前執業幾十年的老醫師必須強迫應考,如果很不幸他們沒辦法通過考試,就會成為密醫而受懲處。《醫師法》的訂立侵害了老醫師的權益而不公不義嗎?

    類似的例子還有很多,各種職業的證照規範,建築的基本要求(消防、避震措施等),都不可避免會讓一些老業者、老建築被劃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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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我很想知道phantoms到底知不知道什麼是公益以及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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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討厭,我笨死了><

    我要講的應該是,既然Kris主張不產生公共利益就不正當,那麼Kris在12F公寓都更的假想情況就應該明確否定(公寓都更沒有產生公共利益),當Kris對此問題表示遲疑時,就已經和原文的論點自相矛盾了。

    其他的部分獨立寫一篇討論:
    http://phantomslight.blogspot.com/2012/04/wenlinyua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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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我支持phantoms的論點,黃頌竹與Kris的文章中都太快地下決論[公共利益]在王家都更案缺席。
    王家畸零地與建築線的確是否必須與其他戶[綁再一起]的重要判準點,但這方面我沒有能力回答,可能需要建築相關專家才能判定有多畸零,建築線的變更需要多少成本才能回答。

    [公共利益]的確是很難決定究竟是什麼,那麼直接判定[公共利益]不存在的判準究竟是什麼?我想不是大部分人可以解決的。

    現在要進入釋憲程序了,但弔詭的是當初立法、修法的立法委員聯屬釋憲,在我看來是自打嘴巴與把燙手山芋丟給大法官,大法官未必會同意你的[公共利益]想像,當大家對於[公共利益]的想像過於分歧的時候,大法官不是萬靈丹。我可以預測大法官的釋憲文如果也捲進[公共利益]的戰場同樣地所謂的[公共利益]也不會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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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phantoms︰

    關於畸零地,我想你應該是對的,謝謝你糾正我。

    但對公寓案例我依然有話要說。我同意我的直覺在公寓案例中動搖,面對殷切想要改建並又無法單獨改建的其它住戶,我不確定王家的私有財產權是否依然不可侵犯。但這並不代表我不確定在這個假想狀況下王家是否依然不應該被都更。(若我先前的回應讓你這樣覺得,抱歉是我沒表達好)

    都更案的正當性蘊含政府不但有責任阻止反對者,也有義務使用公共資源清空計畫建地,並且給予計劃案容積獎勵。在公寓案例裡,我可能會同意若王家堅決反對改建,那麼他們犯了道德錯誤,或者至少做了道德上令人遺憾的選擇,但我不會同意,在公寓案例裡,政府應該用前面這一個大包裹來支持想要改建的住戶。若沒有公共利益,公寓建案就只是私人建案,我不會同意在這裡使用公權力拆房,也反對容積獎勵。我甚至不確定,王家在此假想情況中犯下的道德錯誤有沒有大到值得政府出手阻止他們反對改建。

    最後,都更本質上用容積獎勵引誘改建,我認為這個獎勵必須建立在可預見的公共利益上,不是私人建案可以享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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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Kris:

    我相信我們一直討論的核心問題應該是「強拆王家正不正當」,或者「當一群人不得不從『全部接受改建』及『全部接受不改建』擇一時,用多數決強制少數人接受改建是否正當」。

    至於你說「不同意使用公權力拆房」就令人匪夷所思了……公寓改建是私人自由權的衝突,民事糾紛是私人財產權的衝突,刑事訴訟是私人基本權利的衝突(比如盜版侵犯智財權、毀謗侵犯人格權等等),所以政府都不應該動用公權力介入?反之,如果你同意政府(在適當的條件下)動用公權力強迫少數服從多數有正當性,卻又不同意政府以公權力拆房,那政府到底可以做什麼?

    最後,如果你想說的是「如果都更沒有產生外部公共利益,政府就不應該動用公共資源獎勵私人建設」並且反對現行都更法的容積獎勵等規定,一來那顯然是另一個獨立議題;二來據此你應該反對的是都更法及所有非公共建設性質之都更案,而非只反對文林苑案,你的說法讓我看到彭教授的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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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To Boris:

    //太快地下決論[公共利益]在王家都更案缺席//

    我寫過兩篇討論公共利益的文章,舊的這篇我花了不少篇幅試圖論證公共利益有哪些條件必須被滿足,而文林苑的都市更新案並未滿足那個要求。我不確定你說的「太快」是什麼意思,但至少就「公共利益的存在與否」這個問題來說,任何判斷大概都會有人認為「太快」。所以與其把這當成一個批評的理由,不如具體指出那個判斷的過程當中有哪些不恰當的主張。

    至於在新的一篇文章,我既沒有主張文林苑都更案「缺乏公共利益」,我甚至沒有主張「文林苑都更案中被主張的公共利益不符合比例原則」,我僅僅主張「文林苑都更案的公共利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是這次爭議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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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24F:

    你的文章無法反映你描述的主張,你說你在討論「是否有公共利益」,然而你的舉例討論的是「正不正當」,且兩者沒有必然關聯。多數決強迫少數接受可以有「正當,有公共利益」、「正當,無公共利益」、「不正當,有公共利益」、或「不正當,無公共利益」幾種可能。

    你說「如果我們同意九十個想換手機的人沒有權利強迫不想換手機的十個人一起換,那就更沒有理由同意百分之九十想換新房子的地主有任何權利強迫那剩下來百分之十的人一起換新房子。」

    然而這類比忽略了二者的重要差異:文林苑案基於建築工程技術與法規限制,其他家不能自己換新房子,要嘛連王家一起換,要嘛所有人通通不換,這和手機是不同的情況。少數服從多數是侵犯少數的自由,那多數屈就少數難道就不是侵犯多數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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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To 黃頌竹:

    我知道你提出你的[公共利益]主張,
    1.利益不應以特定個體為服務的對象。且,
    2.獲得的利益必須被公正地分配。

    基於善意溝通,我都不想反駁,
    但這種高度抽象的原則一但放在實例中討論,我發覺沒有什麼實益。

    因為什麼是[公正地]本來就很難在兩個不同[公正觀]之間有什麼討論價值,
    1.你強烈地認為手機不能因為9個人都想換,就讓那一個人換到更好的手機。
    2.我無關緊要地認為手機能夠因為9個人都想換,就讓那一個人換到更好的手機。
    那還有什麼好談的?

    但是在文林苑中,事實到底是什麼,是我不清楚的,我也不清楚你知道多少;就像我說的最根基的建築問題,王家的袋地到底多少程度地影響到其他都更案的相關人(當他這塊地越是都市更新不可或缺的就越不像手機的例子)這不只是規則的問題,還包括建築技術的問題,甚至情感的問題(王家很重視這塊土地,但未必全台灣每個人都對土地的情感如此深厚)。

    你可以在你的[公正觀]中推導出你的[公共利益],但如果要說服其他人恐怕靠的不能夠只有把公共利益的抽象原則、推導過程說得更清楚。所以我說以[公共利益]出發討論任何法律案件只會到最後淪落到[公共利益]從來不出席。

    最後,我認為士林苑在王家袋地的情況下,是應該適用多數決原則的。但放在更廣的多數人利益下,我認為台北市都更行政命令使用容積獎勵實際上使得多數人受害。我發覺對於事實認識的越少,越仰賴抽象的原則,在政治制度定爭止紛下依賴抽象原則在我看來沒什麼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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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phantoms:

    我同意你在F23的第一段和第三段,而我確實也反對現有都更法及所有現行非公共建設性質之都更案,而非只反對文林苑案。

    至於第二段,老實說我的回應只能是:

    「在公寓案例裡,我可能會同意若王家堅決反對改建,那麼他們犯了道德錯誤,或者至少做了道德上令人遺憾的選擇,但我不會同意,在公寓案例裡,政府應該用前面這一個大包裹來支持想要改建的住戶。我甚至不確定,王家在此假想情況中犯下的道德錯誤有沒有大到值得政府出手阻止他們反對改建。」

    對於你用來類比公寓改建的刑事和民事訴訟,我同意他們本質上都是藉由強制使某些人讓步來解決問題。但刑事和民事訴訟都是法院裁決,不是行政單位說了就算,我在想,若你把公寓改建視為自由權的衝突,並主張國家有責任和權力調解,那麼,把裁決權力交給法院而非地方政府,會不會是比較理想的做法?

    對了,最後一段提到彭教授,非常有說服力,看了之後就覺得不回應不行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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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Kris:

    關於一些爭論的細節,我另外寫了一篇文章

    1.按你的說法,反對文林苑都更案必須建立於二個前提:「無公共建設必無公共利益」「不符合法律目的的法條就不應執行」,然而這兩點一定成立嗎?(文章1. 2.)

    2.如果一個人確實「反對現有都更法及所有現行非公共建設性質之都更案」,他應該要主張的是:「政府不要發錢」「取消文林苑都更案」「增加文林苑案的公共建設」,而非「繼續文林苑都更,但把王家排除在都更範圍以外」。(文章3.一)

    3.按照你的主張,班級決定班費交多少,班遊去哪裡玩,要不要辦同樂會等等,也應該請法院判決?(文章3.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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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傷當精彩的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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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回應26F,

    高度抽象?我想應該還好。假設你同意我設定的兩個條件。那麼,在換手機的例子裡,圖利的對象是特定的(因為利益並未擴及其他人),這就不符合設定的第一個條件。

    至於袋地或畸零地問題,政府應該釋出更多主動的善意來協助改善王家土地的建築問題,而不是草率地強制整塊地一併改建,這明顯不符合限制個人基本權利時的最小侵害原則。

    我不反對抽象原則在實際應用時的困難,但實際運用的操作型規則仍然必須依賴在抽象原則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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