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3.2012

車籃垃圾處理方案


插圖\黃菌

當你發現自己的車籃被別人放了垃圾,你可以怎麼做?

當然,你一定感覺有夠不爽,並可能想把垃圾拿出來丟到地上,但這樣做是OK的嗎?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先讓我們讀一則溫馨小故事:
[別人可以做錯,但是你可以做對!]

黃老師請全班起立,拿著餐盒,讓同學指認,是不是自己丟的,但是,繞了好幾圈,沒有人承認。

這時候,全班已經快沉不住氣,覺得這麼小的事情,幹嘛搞到全班罰站,還要指認?

一位同學說:「餐盒是我丟到地上的,可是,餐盒不是我吃的,一早來,不知道是誰丟到我桌上,我非常生氣,才往後丟的……」

黃老師說:「那請你把餐盒洗乾淨,放進環保分類箱。」

這位同學更生氣:「餐盒又不是我吃的,為什麼要我洗?」

黃老師說:「因為,餐盒是被你丟到地上的。別人可以做錯,但是你可以做對!」

她接著說:「這是你的選擇喔!當你在你的桌上發現餐盒時,可以選擇不必為別人的錯生氣,從你開始,把事情做對,將餐盒丟進環保箱,光將餐盒丟進環保箱也是選擇題喔,你要選擇丟進哪一個分類箱,當你決定要丟進選定的分類箱時,又變成是非題,要問自己,丟進去的這個分類箱,對是不對,確定對了,才丟進去。」

她又說:「別人可以做錯,但是你可以做對!你看,社會上那麼多的志工就是秉持這個理念,以這個態度才能讓整個社會的風氣向『善』提升!」

這位同學豁然開朗:「老師你應該把餐盒洗乾淨,放進環保分類箱。現在餐盒在你手上,輪到你做選擇了───」

黃老師說:「餐盒又不是我吃的,為什麼要我洗?」
這個小故事來自張區長,改編自一篇教育現場報導。這個黃老師教訓學生的話術可能會讓你聯想到謝錦,不過這次我打算討論比失格教育更重要的事情:當你遭受書桌飯盒或車籃垃圾這種無妄之災,道德允許你如何應對?

雖然現在找不到出處,不過我記得我的網友Yel D'ohan曾經主張大家應該要把別人丟到自己車籃裡的垃圾直接扔到地上。所有有過受害經驗的人應該都會同意,這個應對方案受到當下不爽情緒的巨大支持。然而,到底可能有什麼理由支持你把無妄之垃圾扔到地上,而不是摸摸鼻子拎向垃圾桶?

一個直接的回應可能是:「垃圾又不是我的,憑什麼叫我拿去丟?」

這個回應不太可能讓你的國中老師滿意,不過我認為其中確實表達了某個值得討論的道德考慮:垃圾恰好身處我的車籃,不過,這個事實並不見得就導致我比起其他人更有責任要處理它。

當然,就現實而言,比起其他人,我確實比較有急迫的理由處理它,因為那是我的車籃啊,我還要用它裝包包欸。但值得注意的是,這些理由並不會帶給我處理垃圾的責任。反而我們應該這樣說:在這種情況下,是沒有責任處理垃圾的人(也就是我),基於自己對於車籃使用的需要,被別人脅迫必須處理那些垃圾。基本上,這類似於被恐怖分子威脅去改變政策的政府。

若我們同意「被別人脅迫去做自己沒有責任做的事情」並不合理,我們應該也會同意,「被別人脅迫去做自己沒有責任做的事情」的人有權選擇比較不痛苦的方式來應對,例如當發現車籃裡多出了垃圾時,把它隨手扔到地上。當然,這並不代表「被別人脅迫去做自己沒有責任做的事情」的人有權選擇會造成另外一個人「被別人脅迫去做自己沒有責任做的事情」的方案,例如把垃圾轉而放到隔壁腳踏車的籃子。

你可能會想到:當最後垃圾到了地上,這不會造成清潔人員「被別人脅迫去做自己沒有責任做的事情」嗎?答案其實也很簡單:清潔人員的工作本來就是處理沒公德心的人製造的垃圾,所以他們當他們撿起從車籃轉移到地上的垃圾,他們並不是「被別人脅迫去做自己沒有責任做的事情」。同理也可應用在志工、勞動服務同學等「自願」清潔那些區域的人身上。

當情景回到教室,上述推論應該也適用。而且還多了另一個理由支持我的方案。當我的朋友影留在國中時遇到一模一樣的事情時,他的反應是開口問老師:「要是我幫他丟了,他以後就每天都丟在我的桌上,我不是變相助長惡勢力?」在小屁孩教育的脈絡下,桌上的空飯盒可能是霸凌的工具。若最初放置飯盒的人正躲在一邊偷笑,那麼,要求第一受害者處理飯盒,就更類似於要求政府向恐怖份子妥協了。

32 則留言:

  1. 我想抓個錯:勞動服務的"同學"一般來說應該不是"自願"清潔那些區域的,只是他們的責任就的確是在清潔上,不論造成髒亂的來源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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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似乎沒寫完?期待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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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雖然我打心底支持受害者採行不妥協原則
    但是總覺得應該用更積極的方案來減少責任轉嫁
    或許是這樣做的成本太高,所以我們老是看到同樣的事情在同樣的地方發生

    電線桿:
    我想應該是理由不同
    清潔隊員的責任主要來自於薪水,可想見這點不會有太多的歧見
    學生的責任來源就比較複雜難辨(處罰、團體壓力、責任感?)
    所以某種程度上用加了括號的"自願"來說明可能比較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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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影:「要是我幫他丟了,他以後就每天都丟在我的桌上,我不是變相助長惡勢力?」
    影師:「你除非找到這個『他』,丟回他桌上,否則,你每次都幫他丟到地上去,不是變相幫他做他希望你去幫他做的事?」
    影:「他是希望我幫他丟去垃圾桶,不是希望我幫他丟到地上。」
    影師:「你怎麼知道?」
    影:「他懶得丟去垃圾桶,想丟在地上又怕自己擔負丟在地上的責任,所以才會把垃圾丟在我桌上。」
    影師:「這樣猜,很合理。但即使如此,都無法推出他是希望你幫她丟去垃圾桶的結論。而且,比較上,如果他真的是希望你幫他丟去垃圾桶,他的這種願望,也比希望幫他丟在地上良善。」
    影:「但他沒問我同不同意就要我幫他丟垃圾,不管是要我丟哪裡,都等於是強迫我,哪有哪個強迫比較良善可言?」
    影師:「他強迫你去偷東西,惡性當然比強迫你去殺人輕一些,如果偷東西比殺人好一點的話。同理,他強迫你把垃圾丟到垃圾桶,應該也比強迫你丟在地上好。」
    (先推到這裡,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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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影:「惡性輕重,畢竟是他應負多大責任的問題。他強迫我幫他丟他的垃圾,就算是想強迫我丟到垃圾桶裡,而不是強迫我丟到地上去,那也是強迫我做我原本就沒義務去做的事。他的強迫,應該不會使我原本沒有的義務卻變成有。」
    影師:「你的結論『他的強迫,應該不會使我原本沒有的義務卻變成有。』看起來有道理,那麼,先讓我假定你這話沒錯。但即使如此,你沒義務幫他去丟垃圾,並不等於你有權利為了你自己而把垃圾丟在地上。這就是我一開始說的,除非你找到『他』是誰,然後把垃圾丟還給他自己去處理,否則,你把圾丟在地上,就是為了你自己。」
    影:「但是,丟在地上的垃圾,會有清潔人員來清理,那不就是他們本來該做的事嗎?」
    影師:「如果是這樣,他當初直接就把垃圾丟在地上不就好了?你怎會認為他是偷懶想丟地上,但為了避免自己負擔亂丟垃圾的責任,才會把垃圾留在你桌上讓你幫他去丟?而且,你把垃圾直接撇到地上,其實並不礙你多少事,你氣他的難道僅是這個撇手之勞?」
    影:「講半天,我還是應該被他強迫得逞,因他的強迫而擔起我自己原本沒有的義務?」
    影師:「這樣吧,我們先來想想:如果你桌上的垃圾是怪風一陣給吹來的,你還能主張有權把垃圾撇到地上去嗎?」
    影:「那是因為我倒楣,不是有人推卸處理垃圾的責任,我把這垃圾丟垃圾桶,並不是有人強迫我,也沒有因此讓壞人得逞的顧慮。」
    影師:「首先,也許你碰到了一個事實認定的難題:既然你不知道把垃圾留在你桌上的『他』是誰,通常意味著你根本沒看到、所以也不知道這垃圾是怎麼來的,是人為的呢?還是風吹的。如果是這樣,你怎麼確定你有權利把垃圾撇到地上呢?即使你能確定,如果垃圾是人為留在你桌上,你就有權利撇此垃圾下地,這問題仍然存在。在此事實不能確定的前提下,你能確定的只是:你把垃圾丟到垃圾桶,肯定不會出錯。」
    影:「要是我能確定就是人為的,只是不清楚是何人所為呢?」
    影師:「這也不表示『他』是你值得生氣的壞蛋。『他』是在什麼情況、基於什麼心理、有沒有什麼苦衷等等,才會把垃圾留在你桌上的,你大概很難確認,因為你連他是誰都搞不清楚了。既然如此,你何不樂觀一點,不必顧慮『他』這麼做有無惡意,把垃圾丟進桶裡呢?」
    (先到這裡,再休息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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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影:「好吧,如果如果,我能十分確定桌上垃圾就是有人惡意丟給我去處理的,只是不能確認是誰幹的,這樣我也沒有權利把垃圾撇到地上去嗎?如何說明我有因此容忍垃圾留在我桌上或者把它拿去垃圾桶丟掉的義務呢?」
    影師:「計程車司機回家數錢時,發現一張客人給的千元假鈔,姑且假設司機能肯定客人此舉是惡意的、無正當理由的,但卻不知這客人是誰或哪裡去找,你覺得司機有權利把這假鈔當真鈔拿去買東西嗎?我看法律恐怕不會容許。」
    影:「法律應該禁止使用假鈔…,但為鼓勵倒霉司機把假鈔繳回銷毀,應該規定國家必須還他一張真鈔,起碼讓一個好公民能夠不吃虧吧。」
    影師:「鄉公所發鈔票鼓勵鄉民抓蒼蠅,恐怕反而會催生蒼蠅養殖業罷。國家如果立法明定以真鈔換假鈔,顧慮恐怕也雷同。而如果班規容許倒霉的你撇垃圾在地,甚至發獎品鼓勵倒霉的你把垃圾丟進垃圾桶,會不會讓班上同學以後看起來都很倒霉,我也不得不替你們考慮。」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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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續集)
    過了兩天,影的同學光跑來跟老師告狀。
    光:「報告老師,您來評評理。影他違反承諾,不幫我丟垃圾。」
    師:「影是怎麼回事,幫人丟垃圾幫到上癮了嗎,怎會承諾幫你丟垃圾?」
    光:「是這樣啦。昨天他公開宣布,只要那個先前把圾留在他桌上的人出來自首,他就再幫他丟一次垃圾。我信以為真,拿另一包垃圾去自首了。沒想到他不但拒收這包垃圾,還把先前那一包也丟還給我。這簡直是詐欺嘛,是可忍,孰不可忍?」
    師:「前一包垃圾真的是你丟在影桌上的嗎?」
    光:「就算是,影也不該違反承諾。國家如果宣布亂丟垃圾者自首,既往不咎,難道也可以是騙人的?」
    師:「國家不能隨便讓自己的信用破產,否則以後就算要騙,也難有效。但影又不是國家,他難道不能耍點手段,引蛇出洞嗎?他能調查垃圾賊的權力和手段都很有限,除了使出這招,恐怕也沒別的妙招可用了。既然影有權利把前一包垃圾丟還給垃圾賊,班規或法律也應該容許他使用和平的必要手段去追查垃圾賊,給他行使權利的真正機會,那才真的叫做權利。你覺得呢?」
    光:「但是影的信用不也因為悔諾而破產?」
    師:「那的確是他該列入長遠考慮的一點。不過,如果他認為此點值得顧慮,他自然為了自己的信用而會遵守承諾了。既然如此,班規或法律有強制他履行這個承諾的好理由嗎?」
    光:「好罷,我說實話,先前那一包垃圾其實不是我留在影桌上的。這下子,影總該履行承諾了吧。」
    師:「如果你能證明那垃圾不是你留的,那麼,影既然是對垃圾賊許的諾,你又不是垃圾賊,要叫影對你履行什麼承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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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影:「我又被留垃圾了,老師。」
    師:「是光幹的嗎?」
    影:「他有可疑的微笑,但我沒其他證據。」
    師:「利用懸賞讓垃圾賊自首吧。那是你的絕招,不是嗎?」
    影:「這次不靈光了。」
    師:「我想也是。誰叫你上次不守信用?」
    影:「不,我想這跟我守不守信用沒關係,是您的班規害的。您想想,班規既然規定我這種鼓勵垃圾賊自首的承諾沒有拘束力,那麼就算我打從心裡願意信守承諾,又有什麼用呢?只要垃圾賊知道有這個規定,他當然不肯冒險出面自首。我的承諾,因為不具約束力而形同玩笑,如此說來,班規豈不是形同剝奪了我的承諾能力?而這種承諾能力的剝奪,如您所知,跟禁止我使用引蛇出洞的和平調查手段沒有兩樣,再加上,班規根本沒給我什麼強制調查誰是垃圾賊的權力,所以總之,班規說什麼我享有把垃圾丟還給垃圾賊的權利云云,全是畫大餅,嘴巴占我便宜罷了。所以,我認為,班規如果還規定我不得把這垃圾撇到地上,未免欺人太甚。我應有權直接把垃圾撇地上。」
    師:「你的抱怨,我也很同情。但你想想:班規就算規定你的鼓勵自首承諾對你有拘束力,對你會有幫助嗎?首先,你固然會想:承諾一旦有拘束力,那麼,垃圾賊就會放心出面自首,享受再讓你幫他丟一次垃圾的福利。所以,你的承諾就能成功引出垃圾賊,達成你要這個承諾去發揮的調查功能。但是,話說回來,你當初為什麼會想調查誰是垃圾賊呢?如果我猜得沒錯,你調查垃圾賊的終局目的,不就是要把垃圾丟回給垃圾賊去丟,同時也不想幫他再丟一次垃圾?而班規規定承諾對你有拘束力的結果,正好是毀掉了你這個願望。由於你也可以推出這個結局,所以,班規要是規定承諾算數的話,你又怎麼會有興趣去玩懸賞自首的這個把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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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我的文章當時是用效益分析的角度來寫,但後來覺得不夠客觀所以就刪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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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這樣的做法真的很有問題......錯的事就是錯的,那些都不是藉口。

    http://phantomslights.blogspot.com/2012/11/two-wrongs-make-a-righ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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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phantoms你打稻草人了。

    『若我們同意「被別人脅迫去做自己沒有責任做的事情」並不合理,我們應該也會同意,當「被別人脅迫去做自己沒有責任做的事情」的人有權選擇比較不痛苦的方式來應對,例如當發現車籃裡多出了垃圾時,把它隨手扔到地上。當然,這並不代表「被別人脅迫去做自己沒有責任做的事情」的人有權選擇會造成另外一個人「被別人脅迫去做自己沒有責任做的事情」的方案,例如把垃圾轉而放到隔壁腳踏車的籃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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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你才打稻草人,車籃上有垃圾不是被脅迫。

    同情理解,你也許定義做本來沒有義務做的事就是「脅迫」。那麼當你把本來掃地的人沒有責任清理的車籃垃圾丟到地上,不就是脅迫他做本來沒有責任做的事?

    不談清掃人員,你丟的垃圾造成其他行人的不悅,你是不是也侵犯了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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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同情理解,你也許定義做本來沒有義務做的事就是「脅迫」。那麼當你把本來掃地的人沒有責任清理的車籃垃圾丟到地上,不就是脅迫他做本來沒有責任做的事?

    『清潔人員的工作本來就是處理沒公德心的人製造的垃圾,所以他們當他們撿起從車籃轉移到地上的垃圾,他們並不是「被別人脅迫去做自己沒有責任做的事情」。』

    另外,你為了說我打稻草人先曲解我的話再繞回來同情理解,不覺得字打起來有點糾結嗎?

    >>不談清掃人員,你丟的垃圾造成其他行人的不悅,你是不是也侵犯了他們?
    我認為車籃裡的垃圾對車籃主人造成的困擾大於地上的垃圾對其他人造成的困擾。總體而言,這個對策是減低了困擾,而不是增加。你當然可以問我為什麼不採用直接取消困擾的做法(丟到垃圾桶)。我的回應就是文章裡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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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Kris: 看清楚人家的文章再回啦,你說的在第三節已經寫得得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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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第三節也是打稻草人啊。『「被別人脅迫去做自己沒有責任做的事情」的人有權選擇比較不痛苦的方式來應對』,這又不包含奧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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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如果沒有讓人(你定義的)「被別人脅迫去做自己沒有責任做的事情」就沒道德錯誤,那麼,任何人把垃圾丟地上都沒有讓清掃人員「被別人脅迫去做自己沒有責任做的事情」,奧客也沒有讓掃廁所的人「被別人脅迫去做自己沒有責任做的事情」,因此奧客或所有亂丟垃圾的人都沒有道德錯誤。

    如果你不同意以上說法,你就必須承認即使沒有讓人「被別人脅迫去做自己沒有責任做的事情」,他們的行為還是可能有錯。那麼你一開始就沒有提出充分理由證明「被別人脅迫去做自己沒有責任做的事情」而亂丟垃圾的人沒有道德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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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我是覺得被丟垃圾的人,選擇把垃圾丟地上不該背負道德錯誤。但他選擇丟垃圾桶也是可以的。

    如果垃圾丟地上造成別人的不悅,我認為該責任在原本丟垃圾在別人車籃的那個傢伙。

    讓我們把垃圾的影響放大:有一個炸彈犯A設計了只要拿在手上,短時間內就不會爆炸的炸彈。A隨機在路上找了一個路人B放在他手上並讓他知道了這件事,此時B就算選擇把炸彈移轉給他人,我也不認為B需負道德錯誤。

    我認同可以有其他的處理方式:自己拿去警局求救(丟垃圾桶)

    但依然不該讓B負道德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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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這個例子把垃圾的影響放太大了,大到會對處置者的生命造成威脅,不太適合拿來支援這篇文章。當你說,因為你被炸彈脅迫,不得不作出某種違反道德的行為時,是有可能被接受的;但當你說你被垃圾脅迫,不得不把它丟到地上時,真的會有人接受這種理由嗎?我們可能需要討論一下,這中間的標準在哪裡,什麼樣的情形下才算是非自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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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先區分一下要件,A的垃圾,B的車籃,清潔人員C,錯誤行為m。

    一般來說,反對集體的人(以及文化氛圍)會認為,A對於自身有絕對的權利,同時也具有絕對地義務不去妨害他者。同樣地B也有。
    並且在社會分工的情態下,他們會認為系統是各司其職的。
    而B既然沒有任何權利義務(當然,如果他有戀垃圾癖,他自然可以佔有那件垃圾),那麼他顯然地沒有任何正當理由被外力要求去進行任何對錯誤修正。他既然沒有權利義務,更遑論責任了。
    尤其,這件錯誤(m1)是基於偶然性到他的車籃。也就是,A的行動必然導致垃圾抵達地上。儘管,它是透過B所進行的m2而達成的,但由於B本身對此物無任何內在聯結,因此B對m2也不應負有任何責任。
    相反地,這類的人們(individualist)會認為:在既有分工上,權力擁有者有義務去查出垃圾的棄置者A,但不是由於A的所有權之擁有或放棄,而是根據他的行動傷害B的權利。而清潔人員C,由於其工作性質,她始終有義務去將地上的垃圾打掃,而無所謂m的來源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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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剛才忘記改帳號暱稱)

    相對地,
    崇尚集體、社群的人們,會認為m1歸屬於A無誤,但B仍然要對m2負責。而C是完全的受害者,並且群體要對他進行補償(加薪、休假或茶水諸此)。
    在m1的錯誤上,A並不只是侵犯了B的人身自由,而是侵犯了整個群體。當B是群體的參與者之一,而A同時也是時,A對於B的侵犯就如同拿走人的腎一樣地痛,而是整個新陳代謝受損。同樣地,m2也會同等地視為對C,也就是整個群體的傷害。
    因此在這個立場的人們,會認為為了社會的整體好,B有責任切割其些許的權利,主動地將垃圾放到應到的地方,而非進一步去傷害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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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我蠻好奇這種推論方式可不可以這樣用:
    A的垃圾,B1...Bn的車籃,清潔人員C,錯誤行為M1...Mn+1
    錯誤M1是基於偶然性到B1的車籃,因此B1把垃圾丟到B2的車籃(M2),B2又把垃圾丟到B3的車籃(M3),以此類推一直到Mn,最後由Bn把垃圾放到地上(Mn+1)。請問B1~Bn究竟有沒有道德錯誤?無論如何,A的行為(M1)終究會導致垃圾抵達到地上(必然性),中間經過幾個人,都只是偶然,所以B1~Bn都不需要負道德責任,需要負責的人只有A,是這樣嗎?

    另一個問題(其實是好多問題):若A的最終目的是把垃圾丟到B1的車籃(可能看B1的腳踏車不爽,特地拿垃圾來丟),那M1必然導致垃圾抵達到地上的前提還能不能成立?如果成立,有什麼合理的解釋?如果不成立,B1選擇把垃圾丟到B2的車籃,或丟到地上,是否有道德責任?如果有,為什麼B1有無道德責任會因為A的目的而改變?我們如何去確認A的目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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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這理的問題是道德錯誤與否的問題嗎?
    問題不在於丟垃圾怎麼丟,行為錯誤與否的問題吧?
    而是自由問題以及政治問題?

    在公權力上面,後者同樣要求權力擁有者有責任去追查A是誰,但這裡的權力擁有者與前者不同的是,前者是小政府形態,由一小搓人透過層級、程序、分工的關係,由相關權責人去;而後者則是大型的全民政府,所有參與者都對整個社群擁有權利與義務,是自律的關係。所有參與者都有責任去找出總體的叛徒,而非再歸責於某人。
    而在補償上,前者僅僅要求A的責任,因此A只補償B的損失,也就是針對其m的懲罰。而C只是其份內事,因此無關。後者則是將進行詳盡的再分配,先是A及其物對整個社會的傷害進行補償,然後再進一步計算B與C的責任與不幸。


    但哪一種自由比較正當呢?
    是前者?個體們都不理會自己所處群體,視其為外在保護者,不斷地把責任後推,推向在外在保護者組織起來的分工制下之倒楣鬼?
    還是後者?所有個體遵從自己所肯認的律則,而形成一個群體,並且自主地進行分工,以互相支援,然後共同參與Öffentlichkeitr來決定叛徒的惡報?

    柏林所認為之積極自由的危險,我認為是因為他沒有仔細考慮社會關係,而把個體間的關係看作缺乏活性的惰性元素,而使得他以為個體的積極自由會導致專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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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Frederich

    >A的垃圾,‧‧‧‧‧‧,是這樣嗎?

    我自己的立場是認為所有丟的人都附有責任。
    但是如果是反對集體主義者的看法,我認為如果他們發現(或者在偵查時,相信B的說詞)垃圾是由A出發的,那麼他們不會主張B是負有責任的。

    >若A的最終目的是把垃圾丟到B1的車籃(可能看B1的腳踏車不爽,特地拿垃圾來丟),那M1必然導致垃圾抵達到地上的前提還能不能成立?如果成立,有什麼合理的解釋?

    事實是,戀垃圾癖的人很難存在吧?
    除非我們去假設,比方說涼宮春日的咖啡罐,被丟到オタク的車籃;或者,丟到資源老婦的“改裝腳踏車籃”。如果他是fans,他可能就拿去洗了。
    但因為垃圾事實上沒有正常人要收,而前述假設過份離奇而非必要,因此丟丟丟無限循環下,當所有人都以「清潔人員的工作本來就是處理沒公德心的人製造的垃圾」的概念為核心時,這種必然性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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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我們如何去確認A的目的為何?

    我認為這是技術性問題了。
    觀察、實驗、測謊、人際關係挾怨報復、開玩笑‧‧‧e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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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我原本以為,你之所以認為A的錯誤行為M1必然導致垃圾被丟到地上,是因為A本來會把垃圾放到地上,卻選擇把放到B1的車籃裡,這邊是我理解錯誤了。不過,如果是這樣的話,就很難說M1必然導致垃圾被放到地上,因為B1也是有可能拿到垃圾桶去丟的,因此B1對垃圾是真的沒有內在聯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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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Frederich

    這肯定是因為我用詞不精確而使你誤解一些事情‧‧‧

    我說:「儘管,它是透過B所進行的m2而達成的,但由於B本身對此物無任何內在聯結,因此B對m2也不應負有任何責任。」

    我這裡的意思不是因果聯繫,正如我在全部的文字中所隱含的,B1他可以有很多行動可以選擇,無論他處在哪個文化氛圍。他可以丟去B2車籃,可以拿去垃圾桶丟,甚至如果這裡是大便,他也可以選擇把它吃下去。

    是,我在23樓的確根本是在說因果聯繫,或者該說必然偶然本身就是因果聯繫的問題。但是,那是以反集體主義者的立場出發(如整個問題最開始所提的那個方案),當群體參與者均以「清潔人員的工作本來就是處理沒公德心的人製造的垃圾」為行動的參照準則時,垃圾必然會抵達地面。
    儘管你會說,這當中有些人還是有可能丟垃圾桶,那只會且只能證明一開始的方案是出於一個ad hoc而產生的方案。

    (要注意,我在19、20樓所進行的方法,只是從一個立場退一步出來看待這個立場。那只是在描述問題意識,而個人主義的立場將會導致這種結果:A認為可以亂丟,是因為他很確定終將有人處理[假設A如何看待B本身是多餘的];B還是可以亂丟,因為不是他的責任,且終還是有人會處理)

    而我說的內在聯繫(是的,用詞不精確),是說B從來就與物沒有任何權利義務的相關聯,我說的是這種內在聯結。而在個人主義下,會認為B沒有責任;而在集體主義或社群主義下,則會認為所有人都對他者有責任,人是目的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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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難道大家不覺得「清潔人員的工作本來就是處理沒公德心的人製造的垃圾」這預設很奇怪嗎?

    舉個極端一點的例子:小明在美而美用餐,他把家裡的垃圾留在美而美,美而美的老闆於是把這些垃圾扔到外面街道上,理由是垃圾不是美而美的,他們不負有處理義務。這說得通嗎?

    事實上,清潔人員的工作只在處理沒公德心的人留在清掃範圍的垃圾,美而美不屬於他們的清掃範圍,他們並不負有處理客人留在美而美垃圾的義務。如果你認同這個說法,那麼,車籃上的垃圾不屬於清潔人員的清掃範圍,他們怎麼會負有處理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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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不可言:
    層級一下子拉高,不太容易馬上抓到重點XD
    不過我覺得這會讓事情變得更複雜,更多概念需要檢視,而目前的場面已經有點混亂了。當然,也有可能這個事件在社會框架下才有責任的問題,但看起來,我們先分析清楚一些概念(e.g. 垃圾脅迫論成不成立),再把層級拉高也不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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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我想,
    不能否認,僅從個體的自由來看,B是被脅迫去處理一個不是他的東西。
    而同理,B1如果認同個體的自由,他不會認同將他的痛苦去脅迫B2來處理,
    因此他就面對兩個選擇:丟去垃圾桶,或是丟到地上。

    這裡,最初的方案告訴我們,丟到地上不是脅迫。因為本來就存在C,而他的責任就是「清理髒亂」。(我認為phantoms認為預設是奇怪的這件事是不合理的,因為在常識上[當不去探究一些政治意識形態上的分歧]就是如此。而原文將這個預設描述得有瑕疵,置入「沒公德心的人製造」是否必要?)

    但是一個問題就是,行為本身是否就是合理的?

    因為同樣地,事實表明本來垃圾桶G就必定存在,我們也不會去反對「亂丟垃圾」這件事本身是錯誤的,並且是脅迫他者、造成他者權利受損的行為。
    但是,顯然地,如果G本來就存在(先不假設環境在公領域的設置上如何),那麼把垃圾丟到地上仍然是種脅迫。脅迫一個個體去為本來不該存在的問題負責,從而損害他的自由(儘管它為我們創造了就業機會)C可能能將他的能力、天賦用在更好、更需要的地方。就算他還是垃圾清潔員,但此職業本來只需處理環境垃圾(落葉、雜草、無理性生物製造),而現在他必須被迫去處理這些放棄自己Personlichkeit的人所製造的問題,他被迫要去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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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汗,這其實是玩遊戲用的小ID,換來換去懶得改了)

    垃圾脅迫論是否成立,我想是成立的。
    但是它的成立範圍是否需要侷限在外加在人身上的責任,一種結果論的侷限?
    我認為是不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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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政府到底怎樣作才是向恐怖份子妥協?

    所以把垃圾亂丟到地上就不是向恐怖份子妥協了?
    而不是事實上自己變成了恐怖份子?

    誰是政府?誰是小民?
    政策(道德原則)的妥協是如何?
    我認為這些本身在原文中就是曖昧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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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A看到C丟一包垃圾在B的車籃之後溜走了,A可否將該垃圾拿出直接丟在地上?
    →如果連苦主B都無權把該垃圾丟在地上了,第三人A應該更不可以。反之,如果B有權直接把垃圾丟地上,A可否「見義勇為」,主動幫B把垃圾丟地上?

    甲喝完飲料,把空罐朝垃圾桶遠射,不料打中剛好要來丟垃圾的乙身上,空罐反彈掉在地上。待乙轉身,早已不見先行開溜的甲,乙有無義務把該空罐撿起來丟到垃圾桶?
    →如果乙並無這麼做的義務,可否推導出「當甲是趁乙不注意把空罐留在乙桌上,乙也有權利將該空罐丟在地上」?

    D強姦了酒醉的E,致E懷孕。E是否比自願懷孕者更有主張墮胎的權利?
    →如果墮胎原本並非孕婦的權利,被迫懷孕的事實,是否足以使孕婦取得墮胎權?如果答案為肯定,非自願被留垃圾者,其非自願之事實是否也足以使其取得將垃圾丟到地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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