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2.2010

人權作為,以及不作為動物權的理由

主張動物權(在法律(道德)上,處罰(譴責)那些以特定方式傷害人之外的動物的人)的理由可能來自於兩種地方:獨立於人權和依附於人權。

當我以獨立於人權的理由主張動物權,我使用的理由不訴諸人權,例如我可能會說,除非不得已,凡是生命皆不可傷害,動物也是生命,因此沒事不可以傷害動物。在這裡我訴諸某種生命的普遍價值,這種價值不倚賴人權,反倒是(在我假設的這種道德觀下)人權可能倚賴這種普遍的生命價值。

訴諸獨立於人權的理由捍衛動物權不見得是輕鬆的途徑,因為別人不一定會接受我的這種說法(除非不得已,凡是生命皆不可以傷害),而且我也要負起一些責任,釐清我的立場帶來的問題,例如:
  1. 為什麼在這種情況下人的生命還是比其他生命寶貴?畢竟我們還是願意為了人殺害動物,並且不覺得這全然是錯的(作為食物、實驗、為了擴展人的住處及活動場所間接地害死動物...)。你當然可以當一個極端的動物權捍衛者,堅持我們不管如何都應該平等對待人和其它動物(因此,就算我們知道殺害兩隻豬取下內臟細胞可以救活一個人,我們也不該這樣做,而,或許,要是殺害一個人可以救活兩隻長頸鹿,我們應該這樣做),不過這種立場應該更難被接受。
  2. 「生命」的範圍有多大?是不是應該擴及昆蟲、細菌、病毒(差不多在這裡你該發現矛盾了)、植物?*1
著眼於這些困難,有一些人可能選擇訴諸人權作為動物權的理由*2。這種立場的基本想法是:為了保護人,我們應該保護動物。

保護動物如何可能有保護人的效果?兩種可能的說法:
  1. 虐殺動物和殺人有因果關係:前者助長後者。有一些人喜歡虐待其他生命,要是我們放任他從小貓小狗殺起,他的胃口和膽子會越來越大,道德感會越來越麻木,將來可能就會開始殺人了。
  2. 虐殺動物不見得和殺人有因果關係,然而它們之間有正相關:殺人犯曾經虐殺動物的比例比一般人高;喜歡虐殺動物的人成為殺人犯的機會也比一般人高。因此,當一個人虐殺動物,我們有理由相信,他比起一般人有更高的機會成為殺人犯。
我在某種程度上同意第一點。事實上,我同意的是:因為我們應該阻止人殺人,所以我們可能也應該阻止人去做那些最後容易因果地導致人殺人的事情,例如犯罪教唆、殺人技巧學習,而如果虐殺動物也在這裡面,這至少給了我們支持動物權的初步理由。不過,在這一點上,至少還有幾件必須考慮的事:
  1. 並非所有容易導致人殺人的事情都應該被禁止。例如我們就不該因此禁止競爭。要為了避免人殺人而禁止某些有促使人殺人的效果的事情,是需要一些效益考量的。
  2. 虐殺動物真的有促使人殺人的效果嗎?兩件事情有正相關並不代表其中一個容易引起另外一個。使用尼古清和吸煙有正相關,可是這並不代表使用尼古清會促使人吸煙:正好相反,(suppose)尼古清可以暫時滿足煙癮,讓人不那麼想抽煙。回到我們討論的議題:虐殺動物的效果是
    1. 讓人更容易殺人,還是
    2. 有滿足虐殺慾望的效果,讓人不需要殺人也可以維持一定的生活品質?
我想,除非侵害其它人的權利,否則政府應該在最大的限度內讓每個人保有滿足自己的價值觀的機會。所以,要是事實上前者為真,我同意我們應該禁止人虐待動物,就像我們應該禁止人引誘別人犯罪。然而,要是後者為真,我很樂意用幾百隻貓的生命和痛苦換取幾個人(潛在被害人以及潛在犯罪者)的福祉。*3

關於第二點(虐殺動物不見得和殺人有因果關係,然而它們之間有正相關,虐殺動物在某種程度上是殺人的預兆),我不覺得它可以成為支持對於虐殺動物人士的道德譴責或法律處罰的理由。

先談道德譴責。我們沒有理由因為上面這種說法譴責虐殺動物的人,因為,給定虐殺動物和殺人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的假設,譴責一個人虐殺動物,這沒辦法在任何程度上阻止他殺人。(當然,他可能會因為「糟了,大家開始懷疑我是愉快殺人犯了!」而放棄犯罪計畫,不過這種效果不需要道德譴責也能達到)

再來,我認為虐殺動物和殺人之間的正相關無法給予處罰虐殺動物的人的法律合理性。理由在上一篇文章說過了:在犯罪發生之前,不能處罰任何人。當然,要是虐殺動物是殺人的準預兆(例如,虐殺動物的人在24小時之內都會忍不住犯下殺人案),我們應該好好把握,用它來阻止犯罪,但這依然無法證成處罰。


...


Note
  1. 我自己相信這種立場行不通,我們不可能不訴諸人權來支持任何道德(法律)立場。不過這需要寫一篇文章來說明。
  2. 當然,你也可能主張說,動物權同時被複數理由支持,其中一些理由訴諸人權,另外一些獨立於人權。不過如果是這樣,你自然也就應該為這兩種理由負起論證責任。
  3. 也有可能兩個都為真,到時候就看誰為真的程度比較大。

13 則留言:

  1. Anonymous:

    我的確覺得在街上脫光光不構成政府處罰人的理由。不過我也承認什麼程度才算是侵害其他人的權益是有爭議的。

    另外,我沒辦法在文章下面看到你的留言,只能用側邊欄的外掛看。有其他人也遇到這種狀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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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裸體在大街上走路違反的應該不是其他人的權利,而是「民風善良的社會風俗」(不用懷疑,我的確討厭這說法),因為如果把這種行為放在不在意裸體的社會中就根本不會侵害到任何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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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Carlos:

    哈哈。我想,當一個行為被指控「民風善良的社會風俗」,往往其實是因為它侵犯了保守分子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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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那究竟,動物權該以什麼說法來支持?另外我想動物權不只在於虐殺的層次上,還有生命的尊嚴。我們要殺一支雞取其肉食用,就應該讓牠較不痛苦地死去,而非百般凌虐羞辱而死後再食用。所以就虐待動物的部份若朝這方面來談我想是可以被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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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Water:

    我想的是,對於動物有所謂「羞辱」嗎?我想我勉強可以理解一個人有能力虐待動物,使動物痛苦(你從那動物慘叫、拼命掙扎的反應多少可以看出牠很痛苦)。但是「感到被羞辱」這種比較複雜的情感到底有沒有可能在動物身上出現?

    一般來說,感到被羞辱應該蘊含知道自己被看不起,如果動物不具有了解自己是不是被看不起的認知能力,我們還能說動物有能力感到被羞辱嗎?

    我的想法是,對於動物應該無所謂羞辱,當一個人讓動物毫無尊嚴的死去,這個人在生命尊嚴這個層次上冒犯到的是其他知情的愛護動物人士,而非那隻動物本身。我想這個類比雖然不見得恰當但是應該有助於說明我的想法:就如同無神論者把神像放在地上踩,實際上被冒犯的並不是神像或神的尊嚴,而是信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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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動物也有情感跟智能的,也會感受到痛苦,這跟虛擬出的神不一樣吧!另外我覺得羞辱作為的成立不需依賴被施予者是否能自覺感知到,不然背後說人壞話、中傷他,被中傷的人感知不到,所以羞辱就不成立嗎?或者一個沒知覺的植物人,因為無所謂感知與否,所以沒有尊嚴問題,對他羞辱虐待是冒犯他的親屬或其他旁觀者,並不冒犯到他本人;迷姦一個人他沒知覺只要事後不被發現就不算羞辱......這樣想好像有問題?

    雖然上面舉的都是和人有關的例子,但我想法是,羞辱這個意涵和相應的作為有關,不只反應在情感上;所以不斷使人/動物感受到痛苦、被殘忍對待,我們也可以說人/動物受到羞辱。羞辱的英文"humiliate"雖然在字源上和人有關,但我想它的適用範圍不僅只局限於人。

    讓生物較不痛苦地死去,一方面為動物好,另一方面也是人和這世界互動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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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water :

    我可以說,一個東西至少要有感受到被羞辱的潛能,才有可能被羞辱。被迷姦的人和沒有意識的植物人有機會在醒來之後知道自己的遭遇。如果一個智障蠢到沒有辦法感到被羞辱,而且事實上在有生之年他的認知能力也不會回復到足以感到被羞辱的程度,那我會說,不管你對他做什麼,都不算是羞辱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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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另外,如果在你的說法裡,對動物羞辱必然地伴隨著讓動物痛苦而出現,那麼你可能很難說「羞辱動物」跟「使動物痛苦」這兩件事有什麼不一樣,而如果它們沒有不同,前者就無法成為後者之外的第二個行為理由:當你說「我們不該羞辱動物,因此我們應該x」的時候,你除了「我們不該讓動物痛苦,因此我們應該x」之外,並沒有多表達什麼其它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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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我的想法是,羞辱的構成不是事後有無發現或事後受害者有無察覺來決定的,而是要看行為本身。否則在羞辱欺負玩一個人後再施以催眠忘掉一切,難道當中的作為就通通不坐算了嗎?還有很多例子可以去想,這邊先打住。何況,許多動物是有感情、有痛苦、有記憶的。

    另外我想我並沒有把「羞辱動物」和「使動物痛苦」劃上等號,我們同樣可以在不使動物那麼痛苦的狀況下羞辱之。例如以集中營的方式飼養牛隻、豬隻﹞、使終其一生都在空間狹隘的空間度過;例如將一隻瀕臨絕種的鳥類帶在馬戲團巡迴演出;例如,將動物的生存棲息地破壞,再將碩果僅存的動物遷移至其他地方。虐待、折磨、痛苦、羞辱的意思都不太一樣,但彼此都能有相互的關聯;我是覺得啦,沒必要拿解釋語義陷入的邏輯僵局來綁住議題,語詞的解釋最後都不免變成用A解釋B、用B解釋A,但也不能說這樣語言就沒意義、失去價值、失去溝通和思考效果阿!

    我們可能還是要回過頭來探討"動物權"的定義為何,還有要訴諸的是什麼。甚至,動物的生存權也要探討。另外我們也可以想一下,我們為什麼要讓動物更痛苦、我們為什麼要虐待動物、讓動物受羞辱(儘管你或許認為羞辱動物並不成立)?顯然這是主宰動物的人類的需求關係,要這麼做是出自於人類的理由,並非動物自願樂意這麼做的。

    那思考的脈絡就可以再擺回人類(這麼說也不代表是要忽略動物,而是從人類角度上來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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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Water :

    我沒有說羞辱的構成是事後有無發現或事後受害者有無察覺來決定的。

    另外,我覺得如果馬戲團裡的鳥和圈養的牛、被迫遷徙的動物本身並不因此覺得痛苦,那麼那些羞辱感就只是人的同情心氾濫,把自己對於美好生活的期待強加在其它動物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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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可是我想人有責任。
    恰恰因為是人把自己對於美好生活的期待和需求強加在其它動物身上,鳥才會四處表演,牛隻才會被大量圈養以食用,動物才會被迫遷徙。牠們感受不到片面的榨取、也不明白前因後果,亦不曉得未來被食用的結局,但人類的作為事實是如此,所以就有反省跟同情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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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Water:

    我說的「人把自己對於美好生活的期待和需求強加在其它動物身上」是指人沒有根據地以為動物擁有對生活做出美好想像和期許的能力,而且以為動物所期許的美好生活跟人所期許的美好生活類似,並且據此認為,當有人阻礙了這些人為動物想像的好生活的實現,不管動物本身在不在意、有沒有可能在意,這些阻礙都應該被排除。

    我並不是在說人為了實現自己的美好生活而利用動物啦,我對這件事情完全沒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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