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許多公衛與流行病學的法律實務(賠償問題),都涉及因果關係的判定,例如RCA事件、疑似新流感疫苗接種致死事件等。在這些案例中,一些法律學者發現「司法界要如何作出恰當判斷」必須涉及因果關係的判定,而這又涉及「因果觀念」。上述事件大致上是公衛與流行病學者研究的專業領域,因此他們的專業判斷也往往被司法界引為審判依據。可是公衛學者又是如何進行因果關係的判定?他們又有什麼樣的因果觀念?對因果觀念的思考,傳統一來是哲學家的課題。哲學界發現在法律、公衛中被談論的因果觀念仍然是兩百多年前的休姆、康德等哲學家的因果觀念,可是二十世紀末,哲學家對於因果關係和因果概念已經有全新的思考,這些思考能不能被公衛和法律引用?能不能幫助公衛學者進行更好的因果關係之判定?以及被應用到法律實務上?反過來說,公衛與法律實務對因果觀念的使用,又是否能促使哲學家對於因果觀念抽象思考的有所啟發?基於上述考慮,我計畫舉辦一個工作坊,邀請哲學、公衛和法律三方的相關學者,來從事腦力激盪,互相交換觀念。議程和報名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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