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4.2011

恐龍法官與恐龍媒體

這一則「運將性侵日本妹 5萬交保」的新聞下面有一堆針對法官的怒罵,不外乎是怎麼可以拿了五萬就把強暴犯放掉云云。

「恐龍法官」引起的民氣最近越來越常見,這不見得是壞事,因為這代表著人民還保有素樸的正義感,並且願意基於自己的正義感發聲。然而,具備正義感是一回事,基於正義感做出正確的行動是另一回事。最有正義感的人,也可能因為掌握錯誤的訊息,做出自己事實上不會認同的判斷。而人民基於道德感進行的行動,是民主社會監督公權力的最後一道防線,要是人民無法掌握正確的訊息並依其做出正確的選擇,即使政府亂來,我們也無法阻止。

不幸的是,人民對於公共事務的了解通常來自媒體,而媒體會為了自己的好處而操作訊息。這則新聞就是一個例子:仔細看內文,會發現嫌犯之所以交保而非定罪,是因為法官認為罪證不夠確鑿(update:我在這裡講的是錯的,詳見這篇留言),換句話說,計程車司機在法律上還沒成為強暴犯,當然無所謂對於強暴犯的懲罰。然而,在標題上媒體並沒有如實宣告「運將涉嫌性侵日本妹」,卻使用「運將性侵日本妹」這種違反事實到無法用簡約起見為自己開脫的句子。這個作法誤導民眾認為運將事實上就是強暴犯,也導致留言板上的謾罵和民氣的浪費。

媒體當然有可能認為法官的判斷是錯的:運將確實強暴了受害人。然而,在這種情況下媒體就應該負起舉證責任,說明為什麼法官是錯的(例如基於自己掌握的其它可靠證據)。除非媒體有證據反駁法官對於事實到底是如何的判斷,或至少支持自己的懷疑,否則他們對事實的描述就應該和法官一致。

在民主社會中,恰當的媒體可以增強人民監督政府的力量,協助人民理解那些對於自己的福祉來說重要的事實,並且客觀地做出不讓自己後悔的選擇。然而,可惜的是,市面上掌握人民注意力的,通常是恐龍媒體,和遲鈍的恐龍法官相反,牠們嗜血而且敏捷,並樂於將這樣的特長運用在自己利益的滿足上。

19 則留言:

  1. 其實問題可能也不在這裡,法官本人的確可能認為被告是有罪的。
    但是法官還是讓他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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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但我是覺得法官看起來沒什麼問題就是了。
    單純是腦洞鄉民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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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很多時候,民眾都會被媒體的不主觀所影響。
    有時候的不主觀是因為愚蠢;有時候是因為噱頭;有時候是為了討口飯吃,不得已而無法報導客觀的記者也不少...當然,這已經偏離主題。
    我認為根本的事實是大多數人的批判性思考不夠確實,但這麼說的人也很自大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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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還有一點該注意的是「交保」不是「放走」。我看到一堆白痴把保證金當成罰款,以為錢交了就沒事了。錯!他之後還要出庭,並可能會被判刑,交保只是讓他保證在出庭之前不會偷渡逃跑或再犯,「暫時」放他出去逛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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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說得太好了。理直氣壯從來不是這麼容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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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媒體很容易的就可以控制大部分民眾(鄉民?!)的情緒,與論
    就算不承認也好,但似乎就是如此
    嗯,我也是如此,之前看到新聞時就會覺得很憤慨還什麼的
    但後來仔細想或查證之後才發現媒體用了聳動的字眼來挑起我的情緒
    我也是這幾年才慢慢懂的
    媒體的影響力還真大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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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今天有看到新聞和一些政論節目的片段,綜合起來讓我覺得媒體的態度並非對嫌犯被「交保」而非「放走」這件事不知情,他們想傳達的訴息(企圖影響人們的主旨)我想是:「在定罪以前,這些嫌疑犯通通都該被關起來」。

    透過「簡化標題」、「播放被害人訪問」以及「加強單方面敘述被害人立場」等片面的報導手法,促使觀眾不自覺從情緒上支持媒體,這應該是一種媒體催眠的手法...不過這樣看來,媒體這樣聳動報導,除了獲得收視率外,會不會也企圖想營造正義的形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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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交保原因不是「罪證不夠確鑿,換句話說,計程車司機在法律上還沒成為強暴犯」
    首先要知道目前進行到的整個程序,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下
    只是檢察官「起訴前」向法院聲請羈押的部份
    也就是說檢察官向法院要求要法院審理看看:
    是否要在法官真正審理整個案件「前」,就把被告押到看守所不准出來
    (這階段審理證據的程度不如本案審理程序,所以不是定罪意義下的罪證確不確鑿問題)
    而法院受到檢察官的聲請後,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101-1條的規定
    確定符合羈押的要件,才能夠將被告羈押

    依100條羈押(一般羈押)的要件是:
    1.犯罪嫌疑重大
    2.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
    3.逃亡或有事實認有逃亡之虞
    4.有事實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滅證串供」)
    5.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依大法官665號解釋,需為1+2+(3or4),若要用5.需為1+2+(3or4)+5
    以保障人權
    也就是要避免「你被告重罪就得被羈押」的情形

    依101條羈押(預防性羈押)的要件是:
    1.犯罪嫌疑重大
    2.有事實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3.所犯為法條所列舉之放火、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妨害自由、強制...等罪
    符合要件需為1+2+3

    為保障人權,盡量避免未審先關的情形,需審慎審理要件,未符合不能羈押
    只能依110、115、116條,具保(付保證金)、責付(某人負責控管被告行蹤)、限制住居(限制不可離開某處)

    所以在本案中,法官可能不認為有100條羈押要件中的
    2.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
    3.有事實認有逃亡之虞
    4.滅證串供之虞
    這可能代表:「罪證已經很清楚足以定罪了,被告應該也逃不掉」,對被告反而不利
    當然本案審理法官不一定這樣想,因為可能不同法官審的

    是否符合101條預防性羈押的要件
    有爭議的是2.有事實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部份
    雖然說強制性交犯等很可惡,應該要預防他們在審理期間再犯罪
    但法律作為普遍適用的規定,也須防止有人因被誤指為犯人而在未被審理罪證前就被關好幾個月
    基於過去二次大戰結束之前視被告人權於無物(刑求等),普遍認為應較嚴格落實「無罪推定」
    故雖預防性羈押有其保護社會安全之需要,仍應較嚴格審核個案之要件

    總之一切如Yel D'ohan說的
    這只是法官真正審理案件「前」的程序,不羈押不代表不用出庭,也不代表沒有罪不用關
    不代表之後不用好幾年內被法院隨傳隨到不然被全國通緝(要工作?誰管你)

    雖然大家都知道無罪推定原則,但是一旦情緒被挑起似乎還是變成「羈押先行原則」
    還有就像刑法教授常說的「當時情形怎樣,只有上帝知道」
    法院只能依據事後留存的證據來盡量判斷當時情形如何
    但是媒體總是能站在萬能的上帝立場,為法院下判斷說「強暴犯某某交保」、「殺人犯某某無罪」
    另外如前述,法律是一個普遍適用的規定,需考量許多利弊來制定
    羈押或許是可以預防犯罪,但同樣也可能造成許多人無辜有好幾個月、甚至好幾年
    必須被關在看守所,不能出來不能工作,如果家裡有人要養也沒有人能幫忙,因此妻離子散

    或許有人會說要想辦法規劃出在各種情況下都能達到最好結果的法律,怎能怠惰容忍不良的法律存續!
    那麼在五權分立的前提下,正確的作法,請去罵立法委員,而非法官

    不好意思落落長講一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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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不好意思,我發現我寫的「本案」有歧義
    澄清一下:
    在法官可能不認為有100條羈押要件那段,我要表達的是
    審理是否要羈押的法官和真正審理是否有罪的法官可能會是不同法官
    因為審理是否羈押的法官是法官輪班來當的,審理是否有罪的法官是抽籤決定的
    若是不同法官,可能決定不羈押的法官認為罪證足以定罪,而審理是否有罪法官不如此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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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好笑了...雖說 交保 是以相信嫌疑犯不會跑掉所做的判決
    不過...現在人跑了!
    這件事...看來會沒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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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上面的K寫得真詳盡!
    原本在讀的時候就覺得那句怪怪的,羈押跟判刑期應該不同,
    看完K的講解之後,這讓我對這方面更了解了。

    話說…我有次留言的時候因為懶惰所以也只打了個K,
    不小人被搞混的話真是抱歉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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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K:

    謝謝你的糾正,我很高興這裡有你這樣的人協助避免我因為大意或無知而誤導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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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部落格往往也是立場主觀的一種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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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人在死前都是過著第一人稱的生活,當然難免主觀。(雖然這樣的講法好像有點蠢XD)
    在撰寫公開文章的時候能夠盡可能地客觀,就已經很值得誇讚了。
    有時候資訊不全導致的不夠客觀也很難避免吧。畢竟不是全知全能的麵神。(那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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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媒體有後續報導指出,同一個法官當天對另一件性侵案的處理卻是,要求檢方補正理由後裁定羈押(檢方有補正了)。媒體和網友就在質疑法官似乎是雙重標準。

    我的想法是,法官本來就沒有一定要要求欲申請羈押的檢方補正的義務。(法律上)盧法官會要求另一件案子裡的檢方補正,可能只是他認為檢方提出的理由證據,"沒有充分到足以裁定羈押,但顯然有某些證據理由是檢方可以輕易補上,使之充分"。而顯不顯然就是看法官心證而定。後來有很多鄉民就是轉來質疑這點,認為法官的心證標準和一般社會大眾觀念有落差。
    所以重點還是在當時法官到底看到了什麼樣的證據。如果我們不清楚的話,我覺得我們很難去判斷法官直接裁定交保的決定是否合理。如果我們清楚了解,並判斷運將案裡的證據有至少達到"沒有充分...但可輕易補上使之充分"的程度,那我們就可以合理認為法官不該直接裁定交保-他有道德上的義務應該去要求檢方補正。
    後來檢方抗告成功(應該是有更新理由),高院裁定應該要羈押。這代表高院認為檢方完整提出的證據理由是足以裁定羈押的,也提高了最初盧法官看到的證據其實有達到應要求補正的程度的可能性。當然高院做的裁定有可能還多考量了媒體和社會輿論的壓力。
    有部分網友另外認為,法官應該要考量運將案涉及兩國關係的敏感性,更應該謹慎處理。這可理解成,他們認為法官應將裁定羈押(以及要求補正)的標準放寬。
    我自己是不太喜歡這種對法官的期許。這好像是道德上允許社會上存在這一群特權人士(在運將案裡,是和我國友好的日本國女子),他們可以享有較好的司法待遇。
    當然,現實似乎就是這麼一回事。幾年前的邵曉玲事件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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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對於我上篇最後一段的兩點澄清:

    1."他們可以享有較好的司法待遇"這裡的"好"意思是,對他本人有利的。
    2.邵曉玲事件和司法無關。我只是想指出某些人士會因特殊身分享有特別待遇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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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不好意思在雞蛋糕老闆這裡落落長說一堆,還好老闆願意接納~~

    想補充一下,「交保」是一個權衡個人權利和國家追訴犯罪後的制度
    為了追訴犯罪,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全部羈押,這樣一個也逃不了
    但是一堆人就得無辜先被關好幾個月或甚至案情複雜即數年
    且可能有人故意告訴或告發你,以達到讓你一定時間內失去自由的效果
    所以才有交保制度,付一筆法官認為以被告的身份、家產來說,會不甘失去的金額
    如果沒逃跑,最後就還給被告,如果逃跑了,就沒入國庫
    逃跑後補救措施有「通緝」制度,一通緝,則在全國走路、買東西都可能被認出抓到

    被告逃跑,或許有人會說當初應該羈押,但仍要看當初是否有符合羈押要件
    現在在爭論說法官應該要讓檢察官補件,我不知道案情,只能猜測:
    3.逃亡或有事實認有逃亡之虞
    →需已經逃亡或有證據顯示很有可能要逃亡
    例如機票、火車票、或有人作證被告請託幫忙偷渡或逃入山區等
    如果有這些證據,檢察官應該當初聲請羈押時就會提出了吧?或是這件案子是事後才取得?
    4.有事實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同樣需有證據顯示有如此情形,可能沒有補件可能性的猜測如上

    或許有人會說當初交保金額應該提高,讓他不敢逃跑
    不過我認為,如果真的想逃坐牢,就算把家產都交保大概還是會逃吧...
    另外金額也不能高到被告無法負荷
    否則豈非有「只有有錢人能交保」、「變相的全部羈押」的疑慮

    (事實上我的K也是簡稱~~有所混淆也不是Kaz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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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本文與留言皆精彩。
    從8F的K和15F的kfw的留言中學到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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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不好意思,更正一下
    一般羈押是101條,預防性羈押是101-1
    一開始打對,後面一直打錯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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