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2011

心理利己主義


心理利己主義(psychological egoism)主張人的所有行為都是自私的,因為人的所有自主行動,最終都是為了自己的好處或自我滿足而行。有一些行為乍看之下不自私,例如明明知道以後不太可能再見面,依然花費自己的時間、體力或錢財幫助陌生人,但心理利己主義者會說,這類行為骨子裡還是自私的:若幫助別人無法讓你開心,若非你認為幫助別人是正確的(因而會因為幫助別人而得到滿足,並且因為拒絕幫助別人而蒙受罪惡感),你怎麼會在前述的那種情況下幫助別人?所以,心理利己主義者說,看吧,所有的行為都是自私的,你相信存在有不自私、利他主義的行為,但這只是你的幻覺。

心理利己主義者的論證奠基在他對「自私的行為」的定義:自私的行為,就是那些最終是為了自己的好處或自我滿足而行的行為。在這個定義下,你很難反駁心理利己主義,因為若一個行為是自主的(而不是無意識的、反射的或物理上被強迫做出的),這個行為背後一定有驅動它的動機,換句話說,在這種情況下,這行為就是為了滿足那動機(你也可以說那是慾望)而做出來的,就算它事實上不見得真的能夠滿足那動機。

然而,心理利己主義有糟糕的後果,既然所有行為都是自私的,沒有任何行為是無私的,那麼我們就再也不能用「自私」譴責別人,或者用「無私」讚美別人。當然,你很容易可以想到解法:我們可以重新定義「自私」,規定只要一個行為是為了為別人帶來好處而行(就算最終這個行為依然會造成,而行為者當初也期望它造成,行為者的道德滿足感),這個行為就不算是自私的。這個定義可以讓我們順利地像以前一樣在做道德判斷時把行為者是否自私當成參考,至於心理利己主義者,不要理他們就好了。

暫時不論這樣的解決方法理不理想,在這裡我們可以問一個問題:早在心理利己主義者挑起爭論之前好幾百年,老百姓就開始用「自私」(或者其它有一樣意思的字眼)來描述別人,並且依此做道德判斷了,在那個時候,老百姓使用的「自私」的定義,到底是利己主義者使用的那個(定義一),還是我們後來在解決方法中修改出來的那個(定義二)?

我相信有一些人會認為老百姓們最初使用的定義應該是定義二,因為若他們使用的是定義一,他們就無法像他們實際上做的那樣,使用「自私」來支持道德判斷。然而,我也認為有一些人會支持說,其實老百姓最初使用的就是心理利己主義者建議的定義一,因為若你問老百姓:「當一個行為最終是為了滿足自己的好處或自我滿足,這個行為是否是自私的?」他很可能會給出正面的答案。(或者至少他不會認為這個行為有資格稱為利他或無私的)

我相信上述正反雙方提供的理由都有道理,因此我認為答案很可能以上皆是:老百姓同時接受定義一和定義二,只是他們腦子不好,或者不注重概念的細節,因此沒有發現它們之間的矛盾。當然,我同意我有可能是錯的,或許當初老百姓是幾乎全盤接受定義一,或者幾乎全盤接受定義二,要確認這一點,可能要進行一些實驗哲學的問卷調查,不是我在這裡空想講講就算數的。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不論老百姓在過去比較接受心理利己主義者的定義,還是比較接受我們修改過的建議,都有一件事情不會改變:在心理利己主義者挑起爭論之後,老百姓有理由接受的定義,不會是心理利己主義者的那一個。理由很簡單:在那個定義對底下,「自私」對老百姓來說沒有用處,它不能協助我們區分該譴責和讚美的行為,它甚至對科學家來說也很難有用處,因為它不能協助我們對自主的行為做出任何區分:它們全都是自私的。

24 則留言:

  1. 上面那個圖好可愛,感覺他跟心理利己主義不太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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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Anonymous:

    謝謝,在將來我會努力畫出不可愛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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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出於原始情感去「指責、公評」的,是「損人利己」的那種自私,如果是自力完成「利人利己」的行為,就不會「被指責自私」了。
    至於接收「利人利己也是自私」、「自私都應該被指責」兩項教條,依此建立指責標準的「腦子不好的人」,那就沒啥好討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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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人所作的一切事情都是自私的,所謂的無私只不過是自私的事情巧合地使行為者以外的人得到正面影響已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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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這個問題應該純粹是「自私」這個詞的語義問題。而自然語言上對這個詞的定義是模糊的。

    當一個詞無法適當的描述現象時,該被修改的應該是描述用的語言,而不是現象。

    生物學上的利他行為也全部都是為了基因本身的利益,也沒有半個生物學家感到困擾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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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我記得在哲學與思方有類似的討論:
    http://phiscore.blogspot.com/2010/04/blog-post_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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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這應該不只是「自私」這個語詞的語意問題,除非我們「都」願意接受這種理由的內在論,認為人的一切行為理由都必須源自於「欲望」。但如果人可以在「不欲望」但「有信念」的時候選擇做什麼事,在這種不同的理由觀之下,自然語言中的「自私」概念依然可以不受到心理利己主義者的挑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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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我覺得心裡利己主義是有用的,這基於:

    因為心裡利己主義宣稱所有行為都是為了滿足自體慾望而為,沒有例外。故,我們在思考一項行為該不該做時,不需要受到這項行為會不會導致「利己的結果」所干擾。

    比方說,你捐錢給烏干達的貧窮兒童,這件事會給你強大的心理滿足感,某些時候你會懷疑這是不是自己的「偽善」。不過心理利己主義可以讓你完全不用考慮這樣的問題--因為如果這件事是偽善的,那麼世界上每一件善事都是偽善的。

    心理利己主義提示人們考慮這種問題是無意義的,只需要考慮你想做的事,是不是真的是你想做的就夠了。

    ================

    話說回來,我覺得在一般人眼中,自私的定義不是像字面上「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動」,而是「行動時沒有考慮到他人的利益」這樣。

    ================

    即使無關「自私」的定義,我覺得心理利己主義在看清楚現實上依舊是非常有效的。它可以讓我們直接分析慾望與動機的本質,排除(根本就不存在的)多餘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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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個回覆既實用又合理,是我覺得對心理利己主義的很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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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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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心理利己主義者的論證奠基在他對「自私的行為」的定義:自私的行為,就是那些最終是為了自己的好處或自我滿足而行的行為。在這個定義下,你很難反駁心理利己主義,因為若一個行為是自主的(而不是無意識的、反射的或物理上被強迫做出的),這個行為背後一定有驅動它的動機……」

    我比較有疑問的是這段。的確,做一件事情往往免不了有最初的動機,動機又常與自我的好處相關,所以無私的行為可以被說成是自私的行為。但我覺得行善似乎不一定要奠基在自我滿足這類的動機之上。至少對我而言,我做了一件普遍認為是善行的事,並非因為我預想到做完之後會很滿足,實際上,做或不做並不會改變我心理狀態多少,我只是認為「應該做」,心中有個聲音這樣呼籲著,我就去做。覺得對的事,就去做。事情過後,也僅少去回顧事情的後緒發展,或估量自己對世界造成的影響。若從心理滿足這個結果來作為判準,那這樣的例子是否就稱不上「自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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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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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我想到了一個反駁。如果生命只是有機體,就像機器也是一團有系統與變化的構造般,那麼:

    電腦被按下電源開關,形成了他想開機的動機,接通電源是電腦的自主行為。
    人類被打一拳,形成了他想打對方一拳的動機,揮出拳頭是人類的自主行為。

    常理而言,不論我們對一台電腦、一顆石頭、一團肉做出任何事情,我們不會覺得他有自私或無私的問題,因為他沒有生命。但如果今天我們把自己設想為那些物品:站在物品的立場,我被人類或大自然任意宰割無怨無悔──是很無私的行為。

    由於人類與物品的自主行為、動機都是同樣的套路,所以人類所有的行為也都很無私,心理利己主義應改為心理利他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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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十樓讓我想到,把所有的無私行為都解釋為反射動作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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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十樓的問題,若不是為了心裡的滿足,而只是單純覺得那是對的事就去做,那麼還是可以說是遵循了自己的價值觀而做。

    但是如果完全是反射動作,那麼這種行為就像是電腦一般,在什麼情況下就執行什麼指令,
    如此一來我們還可以用"無私"來稱呼它嗎,即使可以,無私這個詞在此處還有道德上的意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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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回樓上:
    我認為人跟電腦、甚至中文房間的電腦沒有差別。
    他自己沒有意識到什麼理由。就算有他不知道的理由:他拯救他人是因為他人的存活能幫助他自己繼續活著、是因為可以滿足自己爽,他自己活著或想滿足自己爽是因為他有求生意志或求爽意志。那他為什麼有求生意志或求爽意志?那不都是生物的本能、反射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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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生物學上的利他行為也全部都是為了基因本身的利益,也沒有半個生物學家感到困擾過。」

    利他行為的基因存在是為了某個目的性嗎?還是不具備這種性質的基因比較容易被淘汰的結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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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我想到的是我們可以利用這個來定義善惡
    好比說「單位他人受益」或「單位他人受害」所帶來的心理報酬
    善(單位他人受益帶來的心理報酬高)惡(單位他人受害帶來的心理報酬高)
    舉例來說有人覺得按按鈕電另一間房間的人很爽,有人覺得沒那麼爽
    有些人覺得捐錢很爽(因為帶給自己的自我滿足感),有些人則覺得捐錢很痛苦

    不過要量化的話首先得要找到心理報酬的統一單位
    因為每一個人對於事情的平等都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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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規定只要一個行為是為了別人的好處而行
    意思十分接近
    -規定只要一個行為是為了別人給的好處而行
    可以更改成這樣/或更改一下嗎?
    -規定只要一個行為是為了別人的好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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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感謝你指出可能歧義之處。不過我感覺「是為了別人的好而行」也可能被誤解成「是因為別人很nice而行」。最後我暫時決定改成「是為了為別人帶來好處而行」,不知道你覺得這個修改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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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我們可以重新定義「自私」,規定只要一個行為是為了別人的好處而行,這個行為就不算是自私的‘’
    這句好似有d矛盾,定我理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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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好意思,我是台灣人,看不懂粵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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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您好,因為這篇去讀了林火旺的基本倫理學,
    想請問,霍布斯所說的:「為他人的災難感到悲傷成為憐憫」
    書內提到說「最邪惡才會帶來災難,所以最好的人沒有憐憫心。」
    而在這裡的「好」又是怎麼樣的邏輯下定義的呢?
    整個脈絡到底是怎麼推倒的?我實在想不透。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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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大概就是「聖人不仁,以百姓為芻狗」的意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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