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4.2008

人權的必要條件

Practical Ethics討論演化停止的一篇文章,其中一段︰

There does not seem to be any link between human rights and being the same biological species. People who think human rights are the results of a social contract clearly do not need to assume any species similarity. Natural law concepts of human rights also have little need for species: If we discovered that the inhabitants of Elbonia could not interbreed with other humans, it would not change our opinion about their moral status - they would be autonomous moral agents, ends in themselves, with the same needs and desires as the rest of us. If aliens or intelligent monkeys appeared there would be no problem in accommodating them into a framework of sentient rights. Only if the newcomers were fundamentally different, for example completely lacking individuality, might we need to question the applicability (it is worth noting that we are quite ready to give human rights to humans with vastly different minds, be they geniuses, autists or sociopaths).

大意︰

根據我們對於人權的自然律的概念(natural law concepts of human rights),人權並不預設種族上的相似性,一個東西要具有人權,並非一定得是「人」。例如,如果我們發現某地區的古老民族的物種歧異已經大到無法跟一般人交配並產下具有生育力的後代,我們依然不會因此就不認為他們應該享有人權。

我大致上同意作者的看法,然而,在這裡我們可以問另一個更重要的問題︰如果種族的相似性不是人權的前提,決定哪些東西可以享有人權的判準到底是什麼?

我建議,x要享有人權,他必須有下列性質︰

  1. x了解人權的對等性,且有能力維持這種對等性。
  2. x有意願維持人權的對等性。

在這裡,a了解人權有對等性的意思是說,如果a認為自己在y上的權利是受到人權保護的,那麼他也會認為其他人在y上的權利受到人權保護;如果他認為自己在y上的權利受到人權保護而不該被侵犯,他也會基於一樣的理由認為其他人在y上的權利不該被侵犯。要為這兩個必要條件辯護,我們可以訴諸思想實驗︰

e1.
一組外星人在地球登陸,他們具有高度智慧,了解且有意願遵守人權的對等性,並且能夠與人溝通。

e2.
一組外星人在地球登陸,他們完全沒有持有智慧的跡象,行為跟一般肉食野獸沒什麼兩樣,也無法溝通。

e3.
一組外星人在地球登陸,他們具有高度智慧,能夠與人溝通,但是他們不管是在認知上還是實踐上,都不認為地球人享有自己享有的那些基本權利。

毫無疑問我們會認為e1裡的外星人享有與地球人類似(即使並非完全相同)的人權,並認為e2裡的外星人不擁有人權,他們至多只能享有類似老虎享有的那些權利。至於e3,我猜,雖然大家在他們具不具有人權這件事上會有一些爭議,但是沒有人會贊同說,在應付他們的侵略時,他們具有任何值得我們維護的權利。(所以,在這裡條件2可說是反應了「完全不具人權的東西」和「就算具有人權,這樣的權利也在被維護上沒有正當性」的區分,顯而易見,後者在這裡的地位和實際生活中的一般罪犯類似)

我猜,除了1和2之外,x享有人權的必要條件還包括這個︰

  1. x在人權到底保護了哪些具體的權利這件事的認知上和其它人的意見不具有決裂性的差異。

原因很簡單,一個不擁有值得我們維護的權利的罪犯的構成要素不見得是沒有意願維持人權的對等性,而有可能是這個樣子︰

了解人權的對等性,願意維持人權的對等性,但不認為人權包含生命權。

23 則留言:

  1. 你在"在這裡,人權有..."這一段用x表示一件事,可是你其他地方都是用x表示一個人.
    well...
    ----
    照這條件的要求,植物人(腦死的人)就不具有人權,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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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想植物人是否享有人權端看我們從:

    一、他沒意識去「了解」和「意願」,所以違反1,2點,故無人權可言。(事實上如果他有人權或許我們就不能讓他的親屬決定是否進行安樂死)

    二、我們可能可以合理認為若是那位植物人能夠與人互動,他會符合「了解人權的對等性,願意維持人權的對等性,並且理解一般的人權定義」,所以他享有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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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有點疑問,就是怎樣才算是有能力去維護人權的對等性?

    因為當我了解人權的對等性時,不表示我是否具有能力去維護人權的對等性.

    這能力必須是主動的去改善現實社會各階層的人權差異呢?還是可以解釋為不去侵犯"我和其他人共同享有的那些權利"?

    把前提一的後半部去掉是否會造成甚麼重大影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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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小丸:

    關於那個"維持",我原來想的沒有那麼positive。我想的只是那些溝通和決定自己的行為的能力而已。所以,我猜我的意思會比較接近「(能夠)不去侵犯"我和其他人共同享有的那些權利"」


    kfw:

    謝謝提醒,我已經把容易誤導的地方修改了。


    小幽:

    根據我的定義,結果應該是一,不過這樣一來違反常識,所以我會把kfw提供的例子視為一個恰當的反例。

    面對這樣的反例,我對於二這個回應方式先置而不論,我想到的一個方式是,主張說,其實我們對於一個個體有沒有人權的判斷是依賴於這個個體所屬的族群中的「正常個體」(或者被觀察到的個體中大多數的那些)有沒有人權。我認為這個approach有掌握到一些重要的直覺,不過還需要詳細的刻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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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對了,剛剛有人補充說,植物人和腦死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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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其實我是很認真的覺得植物人(即處在此生理狀態的人)的確沒有人權。

    除了人們會在道德感的範圍內,用與人權有一定差距的方法對待他(比如說安樂死)之外,他在植物人狀態時似乎也沒有任何行使人權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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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嬰兒呢?嬰兒有沒有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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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我想到的一個方式是,主張說,其實我們對於一個個體有沒有人權的判斷是依賴於這個個體所屬的族群中的「正常個體」(或者被觀察到的個體中大多數的那些)有沒有人權。"

    我對這種回應方式還是有些疑慮。且不論怎樣的判準可以讓我們區別出「正常」個體(假設真的有適當、合理的判定標準),如果個體所屬的族群中的正常個體,按你的建議的人權有無判斷標準下,其實都不享有人權,怎麼辦?例如,也許人性本惡,這個世界上的人其實都是自私自利、目中無人的,所以根本不相信人權的對等性,那麼,這會是所有的人都無人權可言,是這個意思嗎?

    還是說,上面的狀況只是「沒有意願」,但是其實他們「瞭解」人權的對等性?如果他們還是享有人權,這樣的話,你的條件2.或許就不會是享有人權的必要條件。

    而,如果上面的狀況裡,真的是大家都不瞭解人權的對等性,但是大家都還是享有人權,則條件1.也應該要修改才對。

    我想,是不是只要「有能力」瞭解人權的對等性即可?若是如此,你的第三組外星人也該享有人權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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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例如,也許人性本惡,這個世界上的人其實都是自私自利、目中無人的,所以根本不相信人權的對等性,..."

    不好意思...我回應時寫太快了,用語不甚精確。這句話裡的「世界上的人」是指「世界上(被判定為)『正常個體』的人」才對。

    後面幾段的「他們」、「大家」可能也有點所指不明。希望有達意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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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ah ,
    我們可以高度預期嬰兒將來成長為擁有1.2.性質的人. 儘管沒有個明確標準 ,但顯然我們不會對植物人有這樣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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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小幽︰

    在這裡我想掌握的是主流的那種道德觀,即那種「如果維持一個植物人的生命所需的資源付出並不太大,那我們願意這樣做」的立場。(雖然我自己並不這樣想)

    至於,在這種道德觀之下,植物人的人權是不是和其他人的人權有程度上的差異,或者植物人根本不算是持有人權,只是成為憐憫的對象,我想還是有爭議的。


    哈囉,AH:

    「如果個體所屬的族群中的正常個體,按你的建議的人權有無判斷標準下,其實都不享有人權,怎麼辦?」

    那麼,根據我的定義,他們就不享有人權,例如弒殺成性的外星人。

    我猜你想要抱怨的可能是我的定義無法區分「沒有人權」的生物和「本來具有人權,但因為種種原因被剝奪」的生物(如罪犯),我承認這兩者的區分是重要的,也承認在這個地方我的定義做得很爛。

    「正常個體」要怎麼定義的確是問題。「族群」的定義則是另一個問題,在30年代納粹就是基於種族理由不認為猶太人擁有人權(或者其擁有的人權並沒有重要到值得犧牲人類的進化來保障)。


    我整理一下各種special cases,並列上我對於他們享不享有人權的直覺︰

    胎兒(不知道,我目前不想討論這一塊)
    已出生嬰兒(有,與一般人無異)
    植物人(有,與一般人無異)
    完全無法溝通、無法預測其行為的精神病患(有,但基於安全因素被削減)
    完全無法溝通、無法預測其行為的外星人(無)
    可溝通但兇暴弒血不在乎地球人死活的外星人(無)
    可溝通但兇暴弒血不在乎其它人死活的人(有,但基於安全因素被削減)

    如果我的直覺和主流道德觀(也就是我試圖分析的道德觀)一致,那麼上面的清單點出了幾個人權的定義必須做出的區分︰

    1.對於出生嬰兒,有kfw提供的里由來支持他們的人權,然而植物人勒?為什麼主流價值觀認為植物人有人權?

    2.為什麼完全無法溝通、無法預測其行為的精神病患和完全無法溝通、無法預測其行為的外星人在人權的持有上不一樣?
    初步上我認為這是種族裡的個體推廣問題︰我們直覺上會覺得同一種族的個體(外表類似的個體)之間享有相似的權利,由我的原始定義(一個個體有沒有人權完全取決於他的意願、行為和認知能力,和外表無關)來看,這是一個比較不理性的因素。這也是為什麼我提出由正常個體推廣到族群中所有個體的提案。

    3.為什麼可溝通但兇暴弒血不在乎地球人死活的外星人和可溝通但兇暴弒血不在乎其它人死活的人在人權的持有上不一樣?
    我的想法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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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親愛的kfw,你的意思是說,因為我們可以高度預期某個「正常的」嬰兒將來長成為擁有1. 2.性質的人,反之,我們對「植物人」沒有這種期待,所以這個正常的嬰兒享有人權,植物人沒有,是這樣嗎?

    我覺得問題在於,若我們要將「正常的」這種判斷置於個別個體上的話(「正常的」嬰兒),這樣對於真正可能最需要人權保障的「不那麼正常的嬰兒」,例如,自閉兒,因為無法預期他們成長成有著1. 2.條件的個體,所以他們便無人權可享有了。

    甚至,那種思路有道理的話,對於無法期待生下正常嬰兒的父母,其實對他們強制施行絕育手術(閹掉?)也會是符合人權的?

    或者,你的意思是說,因為我們可以高度預期「正常的」嬰兒將來長成為擁有1. 2.性質人,所以「所有的」嬰兒,即使不正常,才會也享有人權嗎?

    若是如此,我還是建議,在可否享有人權的問題上,其實只要是該X族類正常的個體有瞭解人權的對等性的「能力」的可能(而也可能在現實中他們全部都不瞭解人權的對等性),這樣即可。而不必把條件設為1.真的瞭解對等性,2.有意願維持對等性。

    我並不很確定你的意思究竟是什麼。請參考一下。

    另外,據此也回應KrisSendak的想法:你口中的「可溝通但兇暴弒血不在乎地球人死活的外星人」,按我這樣的思路下來,也應該要享有人權才對。我想你應該看得出來。除非你的「可溝通」的意思並不包括他們「可能理解」人權的對等性。那我會有點不知道你的「可溝通」具體而言是什麼意思。

    我另外有三點想提。首先是,我想既然我們在這裡談的應該是人權的"entitlement",是在談哪些個體享有人權,哪些不享有。我們並不是在討論人權具體來說到底有哪些「內容」。換句話講,我們是在談,例如,反社會的罪犯,是否也應該享有人權,而不是在談,「這個反社會的罪犯因為他的兇暴弒血因此我們對他的反制、對待是不是符合人權?」這種問題。當然,這種把"entitlement"和"content"分開談的作法是否可行,我還不敢打包票。至少,我是認為,我們應該在entitlement的問題上,盡量寬鬆,然後在content的部分才緊縮才對。

    而大部分的爭議應該是content的問題。例如,我覺得對反社會的罪犯處死刑是ok的,我認為他們應該「享有」生命權,我只是不認為生命權的內容包含「無論什麼情況下個體的生命都該被保護不受侵害剝奪」。可能我對「生命權」一詞的理解很怪,或許大家對「生命權」的理解正是「無論什麼情況下個體的生命都要被保護不受侵害剝奪」。那也不要緊,只要說清楚了,那我會認為,我們享有的人權裡並沒有生命權"as such",但是這不代表我不認為那個反社會的罪犯,並不和我們其他不是反社會的罪犯的人,享有的人權的內容是不同的。

    第二點是,訴諸我們對那些special cases的「直覺」,按照這些直覺做出享有或不享有人權的判斷後,再據此歸納寫下判斷公式,我對這種方法有點不安。我認為「直覺」應該頂多只是我們我們應該對之採取批判反思的起點,我們的種種直覺很可能經不起仔細的分析推敲的。儘管我自己似乎也是在用我的直覺來談眼前這些問題,但是,要曉得納粹黨似乎也是用他們的直覺來談這個問題。尤其是,眼前談的是非常general的一類一類主體是否享有人權的「應然」問題,而這些對主體的分類標準裡,卻沒有一項是會被我們用來判斷某個人行為對還是錯的時候用的前提條件(除了我所說的有無(對人權的)「理解能力」)?對於我的這種不安,我還想不清楚說不清楚,先提一下而已。

    第三點是個心情分享。因為談到人權,談到嬰幼兒,最近英國有的大新聞,就發生在我住的這個行政區裡,the case of baby p: http://news.bbc.co.uk/1/hi/uk/7708398.stm 。

    我想我們談的議題極其嚴肅,並且是會引起許多情緒的。這個事件可能與目前所談的東西直接關連不大,我只是想讓大家對談人權議題的目的有些切身感而已。畢竟,有時我們談人權時舉的special cases,提的都是一些罪犯、恐怖份子、嗜血的外星人這種「異己」,或者納粹這種時間上已經很遙遠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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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用詞修正:

    我的第五段裡

    "其實只要是該X族類正常的個體有瞭解人權的對等性的「能力」的可能"...

    最後「的可能」似乎是贅語。應該改成

    "其實只要是該X族類正常的個體有瞭解人權的對等性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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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那我會認為,我們享有的人權裡並沒有生命權"as such",但是這不代表我不認為那個反社會的罪犯,並不和我們其他不是反社會的罪犯的人,享有的人權的內容是不同的。

    我的天...我在寫什麼...我自己都看不懂了。

    我要修正我的句子:

    "但是這不代表我不認為那個反社會的罪犯,和我們其他不是反社會的罪犯的人,享有的人權的內容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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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我把AH的文章依據他的更正整理一下,方便大家瀏覽。

    (其實如果你們對於自己的發言不滿意,可以直接整篇修改或重寫然後再po一次並註明。只要不是惡意修改或跳動立場,我會幫你們把舊的刪掉)

    『親愛的kfw,你的意思是說,因為我們可以高度預期某個「正常的」嬰兒將來長成為擁有1. 2.性質的人,反之,我們對「植物人」沒有這種期待,所以這個正常的嬰兒享有人權,植物人沒有,是這樣嗎?

    我覺得問題在於,若我們要將「正常的」這種判斷置於個別個體上的話(「正常的」嬰兒),這樣對於真正可能最需要人權保障的「不那麼正常的嬰兒」,例如,自閉兒,因為無法預期他們成長成有著1. 2.條件的個體,所以他們便無人權可享有了。

    甚至,那種思路有道理的話,對於無法期待生下正常嬰兒的父母,其實對他們強制施行絕育手術(閹掉?)也會是符合人權的?

    或者,你的意思是說,因為我們可以高度預期「正常的」嬰兒將來長成為擁有1. 2.性質人,所以「所有的」嬰兒,即使不正常,才會也享有人權嗎?

    若是如此,我還是建議,在可否享有人權的問題上,其實只要是該X族類正常的個體有瞭解人權的對等性的「能力」(而也可能在現實中他們全部都不瞭解人權的對等性),這樣即可。而不必把條件設為1.真的瞭解對等性,2.有意願維持對等性。

    我並不很確定你的意思究竟是什麼。請參考一下。

    另外,據此也回應KrisSendak的想法:你口中的「可溝通但兇暴弒血不在乎地球人死活的外星人」,按我這樣的思路下來,也應該要享有人權才對。我想你應該看得出來。除非你的「可溝通」的意思並不包括他們「可能理解」人權的對等性。那我會有點不知道你的「可溝通」具體而言是什麼意思。

    我另外有三點想提。首先是,我想既然我們在這裡談的應該是人權的"entitlement",是在談哪些個體享有人權,哪些不享有。我們並不是在討論人權具體來說到底有哪些「內容」。換句話講,我們是在談,例如,反社會的罪犯,是否也應該享有人權,而不是在談,「這個反社會的罪犯因為他的兇暴弒血因此我們對他的反制、對待是不是符合人權?」這種問題。當然,這種把"entitlement"和"content"分開談的作法是否可行,我還不敢打包票。至少,我是認為,我們應該在entitlement的問題上,盡量寬鬆,然後在content的部分才緊縮才對。

    而大部分的爭議應該是 content的問題。例如,我覺得對反社會的罪犯處死刑是ok的,我認為他們應該「享有」生命權,我只是不認為生命權的內容包含「無論什麼情況下個體的生命都該被保護不受侵害剝奪」。可能我對「生命權」一詞的理解很怪,或許大家對「生命權」的理解正是「無論什麼情況下個體的生命都要被保護不受侵害剝奪」。那也不要緊,只要說清楚了,那我會認為,我們享有的人權裡並沒有生命權"as such",但是這不代表我不認為那個反社會的罪犯,和我們其他不是反社會的罪犯的人,享有的人權的內容是不同的。

    第二點是,訴諸我們對那些special cases的「直覺」,按照這些直覺做出享有或不享有人權的判斷後,再據此歸納寫下判斷公式,我對這種方法有點不安。我認為「直覺」應該頂多只是我們我們應該對之採取批判反思的起點,我們的種種直覺很可能經不起仔細的分析推敲的。儘管我自己似乎也是在用我的直覺來談眼前這些問題,但是,要曉得納粹黨似乎也是用他們的直覺來談這個問題。尤其是,眼前談的是非常general的一類一類主體是否享有人權的「應然」問題,而這些對主體的分類標準裡,卻沒有一項是會被我們用來判斷某個人行為對還是錯的時候用的前提條件(除了我所說的有無(對人權的)「理解能力」)?對於我的這種不安,我還想不清楚說不清楚,先提一下而已。

    第三點是個心情分享。因為談到人權,談到嬰幼兒,最近英國有的大新聞,就發生在我住的這個行政區裡,the case of baby p: http://news.bbc.co.uk/1/hi/uk/7708398.stm 。

    我想我們談的議題極其嚴肅,並且是會引起許多情緒的。這個事件可能與目前所談的東西直接關連不大,我只是想讓大家對談人權議題的目的有些切身感而已。畢竟,有時我們談人權時舉的special cases,提的都是一些罪犯、恐怖份子、嗜血的外星人這種「異己」,或者納粹這種時間上已經很遙遠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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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請教各位幾個問題:

    1.人權與宗教信仰及巫術崇拜的差別在哪裡?
    2.談論人權或為它定義,甚至立法的權利是甚 麼?
    3.當我們試圖討論某些主題時,例如:納粹,以人權為依據妥當嗎?

    我認為人權的確具有它的嚴肅性,我也不否認人權有實踐的必要性,然而比起學術討論更有效的方式是操縱群眾心理,建立某種意識形態並將之神聖化.....最重要的是,建立這種意識形態的寡頭集團絕對不能信仰它,應該隨時準備破壞並修正所謂人權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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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perdue said...

    "...然而比起學術討論更有效的方式是操縱群眾心理,建立某種意識形態並將之神聖化.....最重要的是,建立這種意識形態的寡頭集團絕對不能信仰它,應該隨時準備破壞並修正所謂人權的原則。"


    我有點看不懂。你這是在表達某種主張呢,或是在描述我們所處的世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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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我正在做關於墮胎議題的報告,雖然你前面已經提到不確定胚胎是否具有人權但我還是想探討這個問題.

    假設胚胎具有人權,母親有權利墮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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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Risha︰

    不知道欸

    你覺得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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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我不認為胚胎是人。

    關於人的定義,可從生物學、醫學、社會學及哲學角度來界定。醫學上不把受精卵視為人,而只把胚胎說成未成形的人,直至由胚胎變成胎兒才算是人。一個人所受精卵開始分裂,神經系統是最早形成,但意識的運作是後期的事。即使是一個出生後不到一星期的嬰兒,大腦的記憶及意識運作都是模糊一片,從一般成人的意識經驗,能想起自己最古老的記憶通常由2至4歲不等而意識由模糊至明確化,人由受精卵至嬰兒過程中意識也是慢慢啟動,但由於受精卵不算是神經細胞,可說是意識還未啟動。胚胎有成長為人的潛能,但在那之前他都只是個不具有人的意義的胚胎。好比雞跟雞蛋,雞蛋是雞嗎?一個胎兒在成長為人後才慢慢地增加他作為一個人的價值,所以懷孕母親的生存權重於胎兒的生存權。禁止墮胎,就是剝奪母親處置自己身體的權利,侵犯其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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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Risha︰

    你的推論似乎預設了,只有有意識的東西能夠被人權保護,而且胚胎沒有意識。我自己對這些前提沒什麼意見,不過不確定是不是大家都接受。

    我覺得雞蛋和雞的比較是個好例子,很多懷著慈悲心吃素的人依然吃雞蛋,這說明了我們擁有某種直覺,認為吃蛋比吃雞來得不殘忍。如果這樣的直覺可以類比到胚胎與嬰兒,或者胚胎與成人,似乎多少可以用來證成殺害胚胎比殺害其他人來得不嚴重的道德直覺。

    另外一件值得注意的事情是,如果你只推論出「懷孕母親的生存權重於胎兒的生存權」,雖然可以反駁墮胎禁令,但是不能用來支持所有墮胎行為。因為你沒有說明母親的權利到底比胎兒大多少,這個差距必須高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支持人們基於一些比較不嚴重的理由墮胎,例如家境、學業甚至扶養意願。

    最後,如果要我給一個overall的回答,我的立場可能更激進︰直覺上我認為墮胎沒什麼不對,至少在道德上跟截肢沒有太大差別,因此,當有人說她只是怕麻煩所以墮胎,我不會譴責她,也不會感到不舒服(除非有人強逼我看那胎兒被攪碎的影片...)。不過我目前沒有什麼好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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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我們吃的雞蛋大部分都沒有受精,只能說是卵,將來不可能孵出小雞,吃掉它不算殺生;胚胎則是受精卵長成的。兩者不一樣。

    不過奶蛋素的人知道一顆雞蛋是受精過的後,他還吃不吃我就不知道了。我也不知道奶蛋素者是不是因為蛋沒受精所以才放心地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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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安萍︰

    蛋奶素者應該也分很多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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