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lter Block反對使用公權力干預性交易,理由之一是所有性行為本質上都跟性交易沒差別,「許多約會模式顯然就是依循著賣淫的模式。男方預計要花錢買電影票、晚餐和鮮花等等,女方則被預期要以身相許做為報答。婚姻關係──丈夫負責生活開銷,老婆提供性服務和發揮料理家務的功能──顯然也是順應了這樣一套模式。」
雖然Block沒有明說,不過我相信我們可以將他的論證整理成這樣︰
我們在戀愛和婚姻中都使用東西換取性愉悅,這跟我們在街頭使用金錢換取性愉悅看起來沒什麼差別。因此,我們不該在允許戀愛和婚姻的同時禁止性交易,除非有人可以告說明,它們之間有什麼重大的不同讓我們有好理由允許前者且禁止後者。
可以想像的是,保守份子絕對不會同意這樣的說法︰戀愛婚姻和賣淫之間當然有不同,前者(相較之下)是長久的,後者是短暫的;前者是兩情相悅,後者只是銀貨兩訖;更重要的是,愛情和性應該只能使用長久的努力和耕耘來換取,怎麼可以用錢買?即使愛情和婚姻是性交易,它們也是真摯且有機會偕老的性交易,怎麼會是酒樓春光可以比擬的?
這種說法完全顯示了保守派份子的霸道︰他們欣賞某種形式的生活,並且強迫每個人都只能過那種生活。
「真摯且有機會偕老的性交易」, 看到標題我就笑了。不過這是你幻想出來的保守分子論述吧?真的保守分子會做出這種可笑的論述還不覺得丟臉嗎?
回覆刪除以下是我國大法官許玉秀於釋字第617 號所提出的不同意見書(她於該號解釋中用詞強烈的駁斥多數意見),牧羊人節錄並貼上予各位參考:
回覆刪除依據本院釋字第四○七號解釋的解釋意旨,系爭規定的存在,旨在保護一般人的性道德感情和社會風化,多數意見則進一步解釋為建構及維護平等和諧的性價值秩序。所謂建構及維護平等和諧的性價值秩序,基本上仍然是一個空洞的概念,而之所以是一個空洞的概念,則是因為緊緊抓住社會多數人普遍認同的性道德感情及社會風化觀念,但又不能具體說明他們的概念內涵或核心內涵。如果平等和諧的性價值秩序可以作為法益,以證立刑罰目的正當,則刑法可以有平等和諧的生命價值秩序、平等和諧的交通安全價值秩序、平等和諧的財產價值秩序、平等和諧的自由價值秩序等等。
要談論平等和諧,必須從受規範拘束的社會成員彼此平等開始論述,而既然區分出主流性價值與非主流性價值,就沒有平等的性價值秩序可言,既然沒有平等,就不會有和諧。談到平等,也就是一樣,那麼就必須從一樣有或一樣沒有開始談起。價值建立在權利/力上面,也就是建立在就性的事物受尊重的地位上面,有性權利/力就有性價值,沒有性權利/力就沒有性價值,此所以承認性權利/力主體的地位,才是建構及維護平等和諧性價值秩序的基礎。所謂性權利/力主體的地位,當然包括喜歡成為性客體的自我決定權,如果是自願,已經是出於主體意識的行為,當然是一種性權利/力主體意識的表現(註十一)。總之,對於性自主意識,不會出現反對的少數說,這一定是人類的共識。
⊆∀⊥⊻ιN︰
回覆刪除人要有多笨就會有多笨的,不然這個部落格就不需要存在了。
牧羊︰
許玉秀大法官曾經到系上演講,討論程序正義。我當時預測內容應該很無聊所以就沒參加,不過事後學長對那場talk給了很好的評價。
我看不太懂那兩段文字,你可以解釋一下嗎?
我同意你說的, 但是我很懷疑有效論述能夠讓笨蛋變聰明, 這篇保守分子的反擊就是一個好例子。還是說這個部落格並不是為了讓笨蛋變聰明, 而是正常人有地方可以跟正常人聊天?(噗)
回覆刪除愚蠢是一種流行病。就像流行性感冒,雖然治療不太有效,但是接種疫苗還是可以預防的。
回覆刪除與其期待笨蛋變聰明,不如期待普通人不要被笨蛋影響。這就是教育的理由。
⊆∀⊥⊻ιN︰
回覆刪除別這樣嘛,我多少還是希望自己的文章能對社會有點正面作用。
我相信社會中的重要苦難源頭是大多數人太愚蠢。大多數人太愚蠢,這使得他們無法分辨科學和迷信,選出自己其實不想要的決策者,光有慈悲心,卻不曉得自己其實是挾道德之名在壓迫跟自己擁有不同價值觀的人等等。這些事情,一旦人民變得理性,大多可以迎刃而解。而嘗試讓笨蛋變得聰明,正常人變得更聰明,就是我們這些覺得其他人都不夠聰明的人工作了,如果我們依然想做一點事情的話。
我想Walter Block將性交易比喻為交換財貨的說法似乎過於戲謔,甚至有此輕慢。文雅一點表達,他應該是認為性行為在本質上,並沒有絕對不能交易的理由,換句話說,也就是性交易行為,並非如同使人為奴隸這般不可接受,故在道德或法律上,尚非絕對禁止性交易的。
回覆刪除性交易雖仍和一般交易行為有別,但難道因為這些不同,就有加以限制的正當性嗎?性交易直接或間接導致的不良影響,可以藉由其他方法避免或改善;縱使仍不免造成部分損害,但這和完全禁止性交易所犧牲的自由比起來,應該是可以容忍的。
性交易不應以法律禁絕,這是顯而易見的事,可是政客為了討好選民,一定要為了多數選票,犧牲少數自由,我想沒有一個政客敢保證政府有完善的措施,可以避免開放性交易帶來的負面影響,最保險的作法,當然是聯合起來打壓少數的性工作者囉!
ZUMA︰
回覆刪除嗯,作為極端自由主義的捍衛者,Block相信政府施加強制力的對象只能是正在在或將要對別人施行暴力的攻擊者。所以他的主要論點會是,既然自願的性交易不蘊含有人會被施以暴力,就不應該被禁止或處罰。
我相信目前的性交易是伴隨著一些負面影響而出現,然而我也相信這些負面影響大多是來自於保守價值觀(例如性交易教壞小孩、性工作者地位低落),甚至對性交易的禁止本身(例如地下化之後成本提高造成性工作者收入減少、黑道介入剝削、成為性病媒介),由此看來,性交易自己是無辜的。
另一個問題是,為什麼大家不認為那些伴隨著性交易而出現的負面影響應該被獨立應付?在其它地方,人民的判斷理智得多︰他們知道應付貪污的方法是找到那些貪污的官僚並處罰他們,而非取消政府,禁止任何人成為官僚,然而,當他們要對付黑道強迫婦女賣淫這類犯罪時,大力推行的方法並不是找到那些黑道並且處罰他們,而是禁止性交易。
原本釋字第617 號是針對猥褻言論的問題,不過裡頭還是提到一些有趣的概念。多數意見於該號解釋中,認為猥褻言論很可能會破壞所謂「男女共營生活」的性道德秩序,也就是說多數大法官認為所謂的性指的就是以「男女共營生活」為目的的性行為,如果不是以「男女共營生活」為目的,那麼就是破壞社會風化與道德價值秩序。又多數大法官認為這樣是保護一般人的性道德感情和社會風化,並建構及維護平等和諧的性價值秩序。
回覆刪除但許玉秀大法官認為以「男女共營生活」所建構的性道德價值秩序與風化不能做為限制部份性行為與言論的基礎,要限制少數性行為與言論,必須從「性自主意識」(性權利/力主體意識)的概念出發,而非以「男女共營生活」所建構的性道德價值秩序與風化。所謂「性自主意識」是自己可以依自己的意思決定從事任何與性相關的行為,然包括喜歡成為性客體的自我決定權,如果是自願,已經是出於主體意識的行為,當然是一種性自主意識的表現。許玉秀大法官認為要限制部份性行為與言論,必須該行為與言論侵害某人的「性自主意識」或促使民眾侵害「性自主意識」,才可以限制與禁止。
(ps.以上只是我就釋字第617 號許玉秀大法官所提出的不同意見書的理解,如果要了解整體事件的脈絡,還是請白鹿至司法院大法官下載相關釋憲與資料......)
牧羊︰
回覆刪除說明得很清楚,謝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