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2009

失去隱私作為作為公眾人物的代價

在大家面前暴露自己是公眾人物的工作,然而,社會有什麼權利要求他們揭露那些自己不願意揭露的事情?

我相信人應該為了維護公共利益而失去部份隱私,例如,如果有人手握國庫鑰匙,他和他的親友的生活消費就應該被監督。不過,這和當事人是不是靠上電視吃飯的公眾人物一點關係也沒有。

然而,那些幾乎不會涉及公共利益的公眾人物呢?藝人有沒有權利禁止發現他總是蹲著大便的雜誌社使用文字揭露事實甚至刊登照片?

一個說法是,公眾人物利用媒體曝光牟利,在大眾面前揭露自己根本就已經是他們的工作了,因此,在利用媒體獲利的同時承受其成本,沒有什麼不合理可言︰作為公眾人物的代價,就是失去隱私。

我不同意這樣的說法。不可否認的是,作為公眾人物,對於媒體,他們幾乎沒有機會阻止,或許也不願意阻止(基於某些合作的默契)。然而,這並不代表他們(即使想要)對於自己的隱私沒有任何權利可以主張。利用自己的肉體牟利並不代表性工作者必須接受任何人的強暴。同樣地,為什麼當一個人利用媒體曝光獲利,他就再也沒有權利選擇要將自己生命的哪一個部份曝光?公眾人物有選擇性地出賣自己的生活形象牟利,這並不代表任何人都可以購買(甚至未經取可地攝取)他的任何生活片段。

因此,我主張媒體沒有權利刊登偷窺而來的「某藝人總是用很醜的姿勢蹲著大便」的消息,除非這傢伙恰好就是因為標榜「坐著大便的姿勢超性感」而大受歡迎,這個特殊的例子我有空時再談。

1 則留言:

  1. 同意這篇, 不過這個主張有沒有辦法實際落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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