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2008

科學解釋的DN Model和歷史

昨天的科學方法論講到DN model。DN model(Deductive-nomological model ,規律演繹模型)是一個格式,上個世紀的科學哲學家Carl Hempel認為DN model是所有的科學解釋共有的格式。換句話說,如果Hempel是對的,所有格式跟DN model不一樣的解釋都不是科學的解釋。

科學解釋當然是用來回答問題的,而回答一個這樣格式的問題
為什麼E?

的科學解釋的DN model會是這樣
(普遍原則)L1, L2,...,Ln
(前置條件)C1, C2,...,Cn
(結論)E

例如說如果我們問
為什麼那個小鴨玩偶浮在水上?

回答這個問題的科學解釋可以是這樣
(普遍原則)物體放入比自己質量大的液體中會浮起
(前置條件)那個小鴨玩偶的質量比水小,水是液體,...
(結論)那個小鴨玩偶浮在水上

在這裡,普遍原則(general law)只會是全稱的、不指定描述對象的條件句。而前置條件(precedent condition)則是滿足條件句前件的語句。我們稱普遍原則和前置條件為解釋項(explanans),結論為被解釋項(explanadum)。

Hempel主張,一個合格的解釋會符合下列原則
a.解釋項邏輯地蘊含被解釋項
b.解釋項包含普遍原則
c.被解釋項包含的普遍原則是經過高度檢驗的
d.前置條件為真





把DN model當作判斷一段話是不是科學解釋的標準,我們可以排除很多在直覺上不是科學解釋的東西,例如
Q︰為什麼下雨?

(普遍原則)每當海神生氣時就下雨
(前置條件)海神生氣
(結論)下雨

這個解釋不是科學解釋,因為他的普遍原則沒有經過高度檢驗(我們甚至找不到辦法檢驗),而且沒人知道前置條件是真的還是假的。



然而,如果Hempel是對的,任何現今文獻中的歷史解釋都不算是科學解釋,因為它們都不包含普遍原則。我認為我們只有在一種情形之下有機會建立符合DN model的歷史解釋,就是在物理主義決定論都為真的情況下。如果物理主義為真,我們有機會用物理原則來建立化學原則;用化學原則來建立生物學原則;用生物學原則來建立心理學原則;用心理學原則來建立社會學原則。如果我們有嚴格的原則系統,而且如果決定論為真,只要手頭上有足夠資訊,我們就可以利用現今的事實加上普遍原則逆推得知某個歷史人物為什麼在某個時候做出某個決定,或者某個歷史事件為什麼會發生。而且這樣的解釋會是合格的科學解釋,因為它包含了原來的歷史解釋沒有的普遍原則。

但是顯然就算物理主義和決定論都為真,現在的其它學門也沒辦法提供足夠的工具來建立任何滿足Hempel的要求的歷史解釋。想要符合DN model成為合格的科學解釋,對現在的歷史學來說是門都沒有。

有人可能認為這沒什麼大不了的,畢竟科學解釋只是一個頭銜,掛不掛得住有什麼差別。原則上我同意,因為任何頭銜都只是分類法,如果擁有某一個頭銜是非常重要的,其重要的原因也會在於擁有那個頭銜所需的資格是重要的,而不是頭銜本身。擁有博士頭銜是重要的,因為只有在專業領域表現傑出的人才有資格拿到學位(這個例子真差勁)。Hempel宣稱歷史解釋因為缺少DN model要求的資格(包含普遍原則)而失去科學解釋的頭銜。這個宣稱對歷史學來說是一項威脅若且唯若對於一個解釋來說包含普遍原則是很重要的。

我相信Hempel的宣稱對於歷史學的確有威脅,因為歷史解釋不包含普遍原則這個事實顯示了歷史學除了能讓我們知道過去發生了什麼事(我想其實這個工作大多是考古學家做的)之外一無是處。回過頭來看,科學除了讓我們知道過去發生什麼事之外,還提供很多有用的普遍原則,這些普遍原則不但讓我們有a片可看,還把人送上太空。

我相信有人會反駁說,雖然歷史不包含經過高度檢驗的普遍原則,但是許多歷史事實也帶給我們很多寶貴的教訓,讓我們有機會不重蹈覆轍。

我討厭寶貴的教訓和對於心靈的淨化。每當有人說不出自己做的研究有什麼價值的時候,這些東西就會被端出來。

一個學問能協助我不做錯事,僅當這個學問能告訴我我的哪些決策會有哪些後果。在嚴格的意義下,歷史做不到這件事,因為歷史不包含普遍原則。歷史對於決策者最大的幫助頂多就是提供參考資料以及模糊的前因後果連結。與其依賴幾百年前的參考資料不如去做市場調查,而如果我們有能力歸納出兩個歷史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難道就沒有能力根據當下的環境狀況推測哪個決策會有什麼後果?


面對物理化學生物科技這些打包票對社會有貢獻的學科,文組的人好像都變得很自卑,非得找一些理由來讓自己相信自己有存在的價值不可。然而,我相信歷史研究有助於知識的累積,對於過去的探索也有助於滿足人的強烈好奇心。做研究並不是非得要對社會有什麼重要的實質貢獻不可,如果只是做給自己爽,大方承認就好了,不要找藉口嘛。賣狗肉沒什麼好自卑的,但是掛羊頭賣狗肉就是無恥了。


本文最初發表於我的舊網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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