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主張,死刑並不見得如同表面上看來地比要養犯人一輩子的無期徒刑省錢,因為死刑的判決往往曠日費時,其中花費的資源說不定都可以讓同一個犯人過好幾輩子。
死刑的判決為什麼比無期徒刑更曠日費時?死刑作為比無期徒刑更嚴重的懲罰,對於證據和各種量刑資訊的要求比無期徒刑高,這是可以理解的。然而不能不談的是,反死刑人士對於死刑判決的百般阻撓,不管是重複地支援、慫恿上訴,或者是使用輿論威脅使得執法人員不敢下判斷甚至被迫互踢皮球,都是死刑耗費資源的原因。
如果這是事實,那麼反對死刑人士作弊的地方,就不只是逼迫死刑進入毫無犯罪嚇阻力的存而不用狀態,再抱怨死刑沒有嚇阻力而已,他們還在實際上提高了死刑的執行成本。
Note:
- 我在死刑地圖整理了這個部落格關於死刑的文章連結以及它們的大概內容。
雞蛋糕先生
回覆刪除其實 看了你最近十篇的文章,我最喜歡的是大熊等冰棒吃的那一篇,"這不是玩我嗎",真是有趣極了,希望常常有類似新鮮好玩的文章,加油加油!!
雞蛋糕
回覆刪除你怎麼了 @@
不知道為什麼 我覺得好難過喔
回覆刪除對自己有點失望
好想交男朋友喔
可是 總是遇不到適合我的人
唉
kerorolover︰
回覆刪除謝謝你,希望你在感情上也有好運氣。
笑到肚子痛xD
回覆刪除腦袋積極 卻又內心脆弱
回覆刪除我花了十年的時間 想找生命的意義
但是現在 我放棄了
生命本身是沒有意義的
想要積極地過生活 卻又覺得好多事情沒有意義
每天醉生夢死 只為了等病趕快好起來
每天都在進化的思維 若有似無地 堅強了我的心性
為什麼要說這些 因為 這裡 有種若有似無的 溫暖
哪裡才是家 有溫暖的地方才是家(這是歌詞)
好想哭 因為我生病了
腦袋不聽話 個性又脆弱
我思考廢除死刑很久了
回覆刪除關於"浪費資源"這一點我也想過
但是你這篇文章所舉出來的觀點
讓我很困惑
在現在已知"存在死刑的法律"之下
如果人權團體不為死刑犯作積極的上訴與辯護
以換來對廢除死刑的堅持而不犧牲任一死刑犯
(對我來說這是作為一種廢除死刑的根本實踐)
如果不這麼做
你想還有什麼方法嗎
或者應該說
你認為人權團體這些作為讓死刑成本提高
因而沒有辦法好好為廢除死刑做更有效力的行動
這件事情很不明智
那還有其他明智的方法嗎
在明智的方法中
是否也能同時不犧牲或省略任一人的生命
也許是我漏掉了什麼樣的關鍵
或是誤解了你的意思
那就還要請你回覆我
讓我知道得更清楚
若我的提問不夠清楚仔細
也請跟我說
我樂意解釋與討論 :)
不知道為什麼我留了回應但是沒有在左邊出現?
回覆刪除小kiwi:
回覆刪除在這篇文章裡,我並沒有主張,對於一個以阻止政府處死人民為目的的組織來說,出錢替死刑犯上訴是不明智的。我也沒有主張,那些團體是因為這些花費而無法實踐其它更有效力的行動。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回覆刪除剛剛的回應不知為何有些字打出來但沒有顯示出來我重新寫一次:
回覆刪除我明白了你的第一段回應,應該是我疏忽了,但是我還有一件事情不明白,這篇是你在"死刑地圖"中的其中一項"反對死刑的人道團體犯的錯"之下的其中一個原因,我想問的是,從你提出反死刑人道團體犯了讓死刑花更多錢,能不能推論你也認為有其它方式不像這樣會花更多錢?或者說,有其它方式不是錯的?我不明白。
我其實有既定的立場
回覆刪除只是我在你的想法中有困惑
小kiwi :
回覆刪除不,你不能那樣推論。
我把你關於廢死關於阻撓死刑的行動整理成以下兩點:
回覆刪除1.重複地支援、慫恿上訴
2.使用輿論威脅使得執法人員不敢下判斷甚至被迫互踢皮球
先從第二點這個比較好討論,台灣輿論目前是壓迫性的支持死刑,當然世界各國情況也一直都如此,一般廢除死刑都是強迫通過(EX:法),所以我不支持這個論點,實際上看看這次就可以了解了
第一點比較像是在討論到底死刑或一個判決的最後決定在哪?目前可以說是最高法院定讞,但,沒有錯,的確還有兩種管道就是釋憲跟非常上訴,以下分別討論
1.釋憲:基本上一般爭執點很大的就是釋憲申請中法務部就不能執行槍決,但是今年倒是因為法務部長同你的觀點一樣,認為這是種阻撓的手段所以依舊槍決了死刑犯,這涉及程序正義的問題,也就是說是否可以窮盡救濟手段,我認為在一些小問題上可以拒絕,但今天重點在於死刑其不可逆性及重大性還有釋憲的本旨在於保障人最後的人權(不過有時候當事人得不到救濟就是了,離題),所以我認為釋憲案的問題系上的顏厥安教授講得很好,基本上沒有延命,是非法索命的問題,反正釋憲要是沒過他也得死,另外釋憲之聲請程序其實挺快的,司法漫長的因素在於其他,稍後提。
2.非常上訴:一般人最大的誤解應是這個,確實非常上訴看似終極逆轉,實際上非常上訴是非常非常困難的,連蘇建和案這種最明顯的冤案(本人實際參與經驗,檢察官完全都是在反駁被告,檢方除了自白連一個證物都提不出來),非常上訴都是用了一個微不足道的小證物當作再審關鍵,另外在死囚中,有被提非常上訴成功的人也非常少,這是可以確定的。
最後那到底什麼造成了司法程序的漫長,答案是司法制度本身,一般從地院到最高法院平均時間是3~5年,可是最高法院可以一直發回更審,SO~更審更審再更審造成了法庭徘徊1~20年的這種狀況
總結,我認為你這篇的論點都不是很正確,在於其實廢死能對制度中的死刑插手的地方很少,過度耗費司法資源的是司法及執法體系本身的缺陷,很多死刑犯活著純粹只是法務部長沒簽而已,另外各界經常謬誤性的使用刑法127條要求法務部長應該要依法處決死囚,卻未注意刑法127條規範對象乃是司法體系執法人員,非為法務部長此種政務官,至於法務部長對於死刑簽署同意書之部分規定詳訂於刑法84條,所以目前都還沒有違法的問題。
你可能是因為把冤案跟死刑案混在一起導致有司法程序過長,耗費資源的印象,不過我國實務上一直有這問題,不單是死刑而已,刑事妥速審判法也是為了這個才制定的。
突然想到一個有趣的,其實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刑事第三審不用強制辯護,導致有很多死刑犯第三審其實是棄訴狀態(無辯護人),所以你說死刑定讞通常都耗費很多資源,那倒也不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