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3.2009

《公平賽局》︰經濟學家談政治哲學

fair play-horz

這大概是我這個暑假讀到的書中最棒的一本。Steven Landsburg運用敏銳的經濟學頭腦思考公平議題,討論自由貿易、種族歧視等公共問題,並且提出具有一定說服力的論證支持自己的主張。

我喜歡這本書,除了因為作者也是一個自由主義者之外,也因為書中的論證風格和舉反例的方式很有分析哲學那種簡單清楚的風格,如果把封面幪起來,我搞不好真的會以為自己是在讀一本分析哲學書!

分享幾個書中我覺得特別有趣的點︰

  1. 為什麼法律允許房客因為房東的種族或宗教而拒絕租房東的房子,卻不允許房東因為房客的種族或宗教而拒絕他的租屋要求?為什麼法律允許求職者因為老闆的種族或宗教而決定不幹這份工作,卻不允許老闆因為求職者的種族或宗教而不錄取他?(2008版,pp.117~119)

  2. 「馬丁.尼莫拉牧師被囚禁在納粹集中營八年後,寫了以下這段話︰

    『當初他們殺共產黨時,我沒有作聲,因為我不是共產黨員。然後,他們對付猶太人,我也沒有打抱不平,因為我不是猶太人。接著,他們把矛頭對準工會勞工,我保持沉默,因為我不是工會成員。再來,他們又針對天主教徒而來,我未出聲抗議,因為我是基督新教徒。最後,他們找上我,而身旁已經沒有人幫我講話了。』

    ...許多人認為平權運動對白人求職者不公平,對那些被認為有歧視之罪、含冤莫白的企業經營者不公平,甚至對原本應該是運動本身的受惠者也不公平。不管上述控訴的正確性有多高,它們都和我想要討論的問題無關。我要說的是,平權運動對偏執狂不公平,但即使是偏執狂,也有權利受到平等待遇。

    你和我同樣不認同偏執態度。但容忍的私德和多元論的公德都要求我們贊成我們所不同意的事情。容忍是指接受別人的價值觀可能與你大不相同;多元論則是避免把政治權利作為「修正」那些價值的手段。

    容忍偏執的概念乍聽之下好像似是而非,但其它許多好的觀念聽起來也很矛盾。比方說,言論自由在許多方面都和「容忍」頗為相似︰它們都得同時應用在我們認同及討厭的人事物上,才有意義。

    容忍使人品德高尚,因此,我們應該教導子女具備容忍的美德。多元論則是防止專制的保障,因此,我們應該要求政府實踐多元主義。為最不受尊重的少數據理力爭,既是道德正確,也是政治審慎。

    不要以為偏執心態只會出現在特別令人討厭的少數人(如偏執狂)身上,重新閱讀尼莫拉的那段話,留意納粹先選中誰,別忘了,他們並沒有就此善罷甘休。」(pp.119~122)

  3. 「當超市賣的萵苣太貴時,消費者一定會大罵超市業者,但卻不責怪那些無論如何都不願出售萵苣的朋友和鄰居。我們也很少見到對商品價格不滿的人,自己開起超市,提供低價商品。那些連第一步都不踏出的人,卻要求超市業者多做點事。

    咒罵超市業者,卻放過其它不能便宜出售萵苣給你的人,這種矛盾行為還不會造成什麼大礙。但若這種道德混淆的本能出現在其它地方,恐怕就不妙了。每隔幾個月,若有天災斷絕某地的常用資源,你就會看到新聞報導,說有不道德的奸商一加侖的水賣七美元,或者哄抬其它民生必需品的價錢,從中謀取暴利。新聞主播和政客總是會對這類事件大加撻伐,但我不曾看過他們自己用卡車運水至該地,以一加侖七美元,或其它任何價格來出售。如果奸商有義務以每加侖低於七美元的價格賣水,難道新聞主播就沒有這樣的義務嗎?」(pp.122~123)

  4. 羅爾斯假想進入社會之前的人們會對彼此有什麼約定來建構他的正義理論,然而事實上在1953年經濟學家John Harsanyi就已經想出用誕生以前該簽卻沒簽的契約來理解或證成我們對他人的社會責任︰

    「假設以下情況可能發生︰...想像我們在出生以前可以先簽訂契約,上頭寫著︰「如果我倆出生後,一人聰明,一人愚笨,那麼,聰明者必須給愚笨者一半的所得」

    儘管沒有人真正簽過這種契約,但在現實生活中,卻能找出執行它們的證據。如果訴訟兩造沒有書面契約存在時,法院通常會依照雙方原本如果記得就會簽訂的可能契約內容來判決。而經濟學者對於法院這種作法亦表贊同。如果我們可以履行人們忘記簽訂的契約內容,那麼,為什麼不能履行人們因為尚未出生而無法簽署的契約呢?」(pp.131~132)

12 則留言:

  1. 第一項,我猜如果現實社會變成人才緊缺,員工找頭路變成老闆要找員工的話,那麼社會會發展出來不可以因為種族或宗教不幹這份工作的法律?(難以驗證嗎?不過現在很多老闆為了種族或宗教不錄取員工,似乎也是用雞蛋裡挑骨頭的方式來掩飾)

    第三項,為什麼我們要因為不滿意提供者提供的商品不好,就自己去擺一攤啊?我相信我們可以這麼去擺,但是除此之外我們就不能批判提供者了嗎?

    第四項,我看不懂欸,他是在說「因為某些契約實際上不存在但因其應然性質,可以履行,所以其他應然契約也都可以主張履行」嗎?我覺得有點怪怪的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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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洛書︰

    1.我相信現在已經有部份人才市場是欠員工的,然而似乎並沒有如你所說的行規出現。

    2.我想他想說的是︰如果用正常價格出售民生必需品給災民不是一種義務,我們就不能譴責那些哄抬價格的人,而如果用正常價格出售民生必需品給災民是一種義務,我們應該譴責所有沒有用正常價格出售民生必需品給災民的人,包括新聞主播以及自己。

    4.你說的「應然」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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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我想那是因為,雖然部分人才市場是缺員工的,但是老闆去找員工的情形幾近沒有,更不用說成為一種普遍行為使得這種行規漸漸出現。

    2、那的確不是義務,但不代表我們不能對其哄抬價格作道德批評。甚至政府可以動用公權力來維持物價平穩以及相對正義的分配

    4、「該簽而沒簽(的契約)」、「雖然沒有書面契約存在,但應該履行的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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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洛書︰

    1.或許吧,不過我一點也不覺得因為對方的種族或宗教、長相、興趣而拒絕業務往來,是一件可以被公權力禁止的事。

    2.你是說政府有權力以處罰威脅人民去做自己沒有義務做的事情?

    4.'應該可以那樣說吧。我比較偏好的說法是︰當初如果有想到(也有簽契約的能力)就會簽的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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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補充4︰除非那是公共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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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我同意我們可以有道理地譴責哄抬價格的商人,不過我的理由跟你不一樣︰我相信商人(比起我自己,或新聞主播來得更)有義務以不那麼高的價格出售民生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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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按照他的定義,所有社會福利以及財富重分配的制度都是「不公平」、都是「剝削」。

    然而自由主義把問題想得太單純,真實的社會問題則極為複雜,也因此自由主義實質上不可行。看看當今哪個國家採取百分之百的經濟、政治自由,而完全沒有社福制度?

    他把「公平」昂貴化了。我們不妨問他?「對啊,健保不公平、身心障礙福利不公平、稅制也不公平。so what?全世界除了你,沒人對你所謂的『公平』有興趣。」

    干焦它的文章很多,google一下就能找到,聊舉一例:
    http://blueskytalk.blogspot.com/2008/02/blog-post_29.html

    這似乎也是分析哲學的問題,很多時候用分析哲學探討出來合理的東西,仔細一想,拿到真實社會並不可行。而分析哲學家對社會做出的貢獻,也的確是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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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phantoms:

    你確定你對他的理解是對的嗎?他真的是個單純的自由至上主義者嗎?

    此外,我想你把「分析哲學探討出來合理的東西」想得太容易了。我相信你所以為「分析哲學探討出來合理的東西」事實上幾乎都只是「似乎被至少一個分析哲學家支持的東西」。事實上,分析哲學家對於分析哲學的理論吹毛求疵的程度,不是老百姓可以想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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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而且政治自由主義的超級代表人羅爾斯明明也是個支持平等與分配的人...
    phantoms自由主義的認識似乎僅停留在古典自由主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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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well...起碼我讀了原書2/3以上的篇幅才來發表評論...

    作者在大部分的篇章都是為反而反,並沒有提出更深入的探討、具體的建議或解決方案。

    從許多篇章都能看出他認為累進所得稅制及財富重分配不公平。我國年稅收約 1.5 兆元、人口約 2300 萬,按照作者認為「公平」的人頭稅制,無論你是3歲小孩、正在讀書的大學生、待業者、退休的老叩叩、或是一無所有的乞丐,每年都要交出 6.5 萬元,責無旁貸,你真心認為這樣的社會比較合理嗎?

    作者也認為反歧視不合理,我們不應給予身障者就業或無障礙措施等特別待遇,否則就是剝削企業。同理我們大概也不應在工作上給予女性懷孕、生理方面的特別待遇。你真心認為這樣的社會比較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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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我承認我對分析哲學的評論不夠中肯,應該是「某些分析哲學人及自以為的分析哲學人」才對。

    他們喜歡,對之做分析,這本來是一件好事。不過他們往往堅信簡化分析出來的結論是真理、是「對」的。

    他們往往喜歡把複雜的社會問題簡化、使用自以為一致的類比做分析、批判,這本來是一件好事。不過有些人往往堅信簡化分析出來的結論是真理、是「對」的;其他人是邏輯不一致、是思考不嚴謹不理性、是「錯」的。但他們不會認真考慮他們的「理想」現實上究竟可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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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3、「人們應否批評商人哄抬價格」、「人們對商人哄抬價格的批評對不對」、「商人有沒有義務不抬高價格」、「人們的行為是否公平」相混淆。

    4、我不知道原文是怎樣,我推斷「雙方原本如果記得」意指雙方有記憶過且後來忘記,而「尚未出生而無法簽署的契約」又是怎樣?設定它確實存在且法院審判證成了它存在?如果它確實且法院也證成了,則基於當時雙方的自由意志和足夠心知能力,判契約有效,又有多大爭議?契約有效,如果確實且法院也證成了現在雙方人格(personality)跟當時是同一人,且有能力履行契約,則基於自由意志,判雙方履行契約,又有多大爭議?不是沒有爭議,而是爭議真的有那麼大嗎?

    究竟是「公平」(fair),還是「平等」(equal)呢?

    「equal」是指,無視各種差異,無視各種情況,皆要等量等質。

    「公平」是指,依據各種情況、各種差異,依據道理、原則,做出相符的分配。


    英文原著在 1997 年出版。

    怎樣看「自由軟體」?又怎樣看 copyleft 呢?(當時已存在,只是因為網際網路不發達,未足夠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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