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替代可能性原則,一個人必須為自己的某個行為負道德責任,僅當他當時有可能選擇做其它行為。要反駁這樣的原則,一個方法是舉出某個例子,使得例子中的人雖然別無選擇,但我們依然強烈地覺得他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雖然我不知道在洛克的時代關於自由意志的爭論是否已經進入替代可能性原則的階段,但他曾經描述過的一個情境,看似可以成為可用的例子︰
大熊這個真正的隱青,自高中畢業起就再也沒有出過房間,連飯菜都是媽媽從小窗戶送進來。某天,大熊魔獸打到一半忽然聽見尖叫求救聲,原來隔壁同為宅男的阿條禁慾太久,難得出門一看到小蘿莉就抓住小衣服撕將起來。大熊知道這樣下去小蘿莉一定貞節不保,也知道阿條瘦弱的身軀只能欺負小蘿莉,根本禁不起自己的肉彈攻擊,但是他實在不想放棄衝到一半的副本,於是決定裝作沒看見。
不過,大熊不知道的是,即使當初決定解救小蘿莉,他也幫不上忙,因為房間大門早在上次地震時就壞掉卡住了,而他那衝副本練成的龐大身軀,也鑽不過平常飯菜出入的小洞,更別說外面的鐵窗。
問題︰如果小蘿莉最後真的被阿條玷污了,大熊需不需要為自己見難不救這件事情負責?我知道大熊不管怎樣都不應該為小蘿莉受到的所有傷害負責,因為始作俑者不是他。然而,通常我們會覺得,那些沒做壞事但也沒阻止別人做壞事的人也應該負起一定程度的道德責任,最起碼,他們應該因此受到一些道德譴責。這裡要問的就是︰大熊決定不救小蘿莉,他需不需要為這件事情受到道德上的譴責?
直覺上我們會覺得大熊應該因為拒絕伸出援手而受到譴責︰就算他即使想救人也幫不上忙,但是他決定不救,這證明了他是一個做了自私的事情的自私的傢伙。然而,如果這個直覺是正確的,替代可能性原則就是錯的,因為雖然大熊基於外在因素事實上根本就不可能解救小蘿莉,但他依然得為沒有選擇去救人受到譴責。
不過,大部分的哲學家認為,洛克案例沒有辦法成為替代可能性原則的反例。要成為該原則的反例,一個例子必須滿足這兩個條件︰
- 例子中的人做了一件事,除了這件事之外他別無選擇,不可能做其它事情。
- 這個人需要為這件事負道德責任。
哲學家們相信洛克案例中的大熊需要為他決定見死不救負起道德責任,然而,他們並不覺得大熊會因為事實上沒有辦法出房間就別無選擇地一定得選擇見死不救︰他確實可以選擇救人,只是基於外在因素無法完成而已。而如果當初大熊曾經奮力想要推開門下樓去救小蘿莉,即使失敗了,我們也不會覺得大熊需要受到任何譴責。
「替代可能性原則」的打擊範圍不明,所謂的「能否選擇」至少包含了三種情狀,第一可以將無從選擇解釋成無自由意志,阻卻主觀上的「故意」,第二可解釋成基於「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而別無選擇,第三還可以解釋成對符合道德規範的行為無「期待可能性」。而將「替代可能性原則」詮釋為「期待可能性」似乎比較有討論的價值。
回覆刪除先釐清一下案例中的要素:大熊案例中,有兩個「歸責事由」(即可非難之標的),一個是大熊主觀上見死不救的「故意」,另一個是小蘿莉被阿條玷污的客觀上「結果」;「大熊無法出房間」是客觀上「無因果關係」的抗弁,而「替代可能性原則」,則是基於「無期待可能性」所衍生出的一個主觀上的「免責事由」。
依案例,因為大熊無法出房間,縱使其想救小蘿莉,也不免發生小蘿莉被阿條玷污的結果,換言之,大熊救不救,結果都會發生,因此,結果之發生,和大熊的行為間無因果關係,所以大熊不應為結果負責。而以上因果關係的抗弁(客觀上歸責),並不是「替代可能性原則」要討論的範疇(主觀上歸責)。
「替代可能性原則」在「期待可能性」的面相上,是指行為人雖然「故意」見死不救,但是期待行為人救助,有事實上的困難,故對其「故意」見死不救的行為,不應加以非難。實際案例是健康幼稚園火燒娃娃車事件,雖然有些小朋友因未及時被救出而死亡,但林靖娟老師不可能同時救出一車的小朋友,故對其選擇性的救助行為(即故意不救助某些小朋友的行為),不應加以非難。
在案例中,大熊主觀上「故意」不救助小蘿莉,且無「替代可能性原則」適用的情狀(不能出房間不影響故意),即無「免責事由」,所以大熊「故意」不救助小蘿莉的行為,應予非難。
「替代可能性原則」寫得不清不楚,所以惹人爭議。不過,以客觀免責事由,排除主觀上「故意」責任,當然會導出不合理的結論,以此矛盾作為反駁「替代可能性原則」的理由,自然不是十分恰當。就像拿明朝的劍不能斬清朝的官,並不能得出那把劍不是尚方寶劍的結論啊!
ZUMA︰
回覆刪除我想你對替代可能性原則的理解不是對的。替代可能性完全沒有談及s是故意與否,也沒有談及s的道德觀,或者我們對於他的道德觀的期待。
我想你可以點進連結去看一下替代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