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P在決定論之下,顯然替代可能性不存在︰就算時光後退,人也不可能做出不一樣的選擇。這一點,就算是支持假設分析的相容論者(compatiblist)大概也會同意(他們的立場是,人有自由意志,因為人在當時有能力做其它事情,就算他不可能選擇做其它事情)。
一個人必須為自己的某個行為負道德責任,僅當他當時有可能選擇做其它行為(could have done otherwise)。
對道德責任的懷疑論者來說,這樣的思路正好提供了理想武器︰如果決定論為真,其他可能性就不存在,當替代可能性不存在,人就不需要負道德責任。然而,Frankfurt之類的新相容論者卻抱有相反的看法。他們認為︰
大多數人相信自由意志和決定論矛盾,是因為他們相信自由意志蘊含替代可能性,而他們會這樣相信,是因為他們相信PAP。然而,PAP是錯的,所以我們沒有理由相信自由意志蘊含替代可能性,所以我們應該相信自由意志與決定論相容。要支持新相容論的這種主張,我們得證明PAP是錯的,並且提供另一個原則,來執行原來PAP的工作︰刻劃道德責任的必要條件。
洛克案例是一個曾企圖被用來反駁替代可能性原則的方法。
我不太明白這一段
回覆刪除大多數人相信自由意志和決定論矛盾,是因為他們相信自由意志蘊含替代可能性,而他們會這樣相信,是因為他們相信PAP。然而,PAP是錯的,所以我們沒有理由相信自由意志蘊含替代可能性,所以我們應該相信自由意志與決定論相容。
替代可能性與替代可能性原則(PAP)是不同的東西嗎?
Roy:
回覆刪除是的,它們不一樣。
替代可能性原則是一個關於道德責任和替代可能性之間的關係(後者是前者的必要條件)的原則。
當我說小明的行為A有替代可能性,就是在說小明當初有可能選擇A之外的其它行為來做。我沒有在文章中明確說明替代可能性的意思,讓你誤解,不好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