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2008

On Scanlon’s “Williams on Internal and External Reasons”

Scanlon ”Williams on internal and External Reasons”這篇文章的架構如下︰

  1. 利用虐妻的例子,論證理由的存在不必然依賴S。
  2. 利用1的結論以及理由判斷的普遍性,論證布朗父子要嘛都有理由,要嘛都沒有。
  3. 提出一個外在論的建議,
  4. 並且論證,基於內在論無法區分moral narrow mindedness和mere subjective variation,外在論比較好。

(你可以在這裡找到我對這篇文章的中文summary)

在本文中我將說明,首先,(1.)如果不是斷言的,至少也沒有對Williams最初的質疑做出正面回應。其次,就算(1.)能夠被建立,所有接受(2.)的結論的理論,也都將無法在兩種顯然有差別的理由宣稱之間做出區分。再來,即使(1.)和(2.)都成立,Scanlon所建議的外在論也是不完整的,對於這樣的外在論所需要的某些客觀原則,他並沒有加以刻劃並證成。最後,就算上面這些點都讓給Scanlon,他在這篇文章裡也沒有成功地論證這樣的外在論比Williams的內在論更適切,換言之,他基於moral narrow mindedness和mere subjective variation之間的差別而做出的攻擊是失敗的。

 

On the Wife-beating Case

Scanlon使用虐妻的例子來說明理由不需要有主觀基礎︰

“These reasons do involve accusing him a kind of deficiency, namely a failure to be moved by certain considerations that we regard as reasons. (What else is it to be inconsiderate, cruel, insensitive, and so on?) If it is a deficiency for the man fail to see these considerations as reasons, it would seem that they must be reasons for him. … ” (Scalnon p.367)

根據Scanlon,我們說陳江水殘暴、沒有同情心,殘暴和沒有同情心代表了某些缺陷(deficiency),而這些缺陷是基於江水對於那些使自己停止虐待寶貴的理由的認知不能。是故,使江水停止暴行的理由存在,就算江水完全沒有任何可以被停止暴行這個行為所滿足的s。以此,藉由理由判斷的普遍性,Scanlon主張,布朗父子在有沒有理由改進待客之道這件事情上應該一致。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Scanlon的這一段論述並不蘊含「所有的理由都不依賴S」,最多只能走到「缺陷蘊含理由,當某個人因為缺陷而相信自己沒有理由做φ,這個人事實上有理由做φ」,這個事實使得,就算剩下的論證都成功,它們也無法支持Scanlon提出的外在論方案,這個部份下文會再談到。

然而,我甚至不認為我們可以從虐妻的例子有效推導出「缺陷蘊含理由」這個結論。當我們指責江水殘暴,我們說的話不見得蘊含我們認為江水因為缺陷而無視了某些理由,我們很可能只是在說,江水呀不要沒事就打老婆云云。更何況,就算我們真的是在做理由宣稱,這樣的宣稱到底是什麼意思?什麼是「江水有個理由別打寶貴,雖然江水沒有任何s可以被不打寶貴給滿足」?這一點Scanlon沒有說明。所以,至少在這個論證上面,Scanlon,如果不是完全斷言的話,至少也沒有正面回應Williams對外在理由的質疑——沒有動機哪來的理由?

 

On O’Brien’s Case

就算Scanlon補足了論證,順利推論出「缺陷蘊含理由」,也不代表我們應該接受「因此,布朗父子在有沒有理由改進待客之道這件事情上是一致的」這個結論。根據Scanlon,陳江水有缺陷,因為他不認為自己有理由停止虐妻、布朗先生和小布朗也有缺陷,因為他們不認為自己有理由改變待客之道。因此,在Scanlon的用法裡,至少有兩種情況可以導致「缺陷」︰缺陷可能來自某個s的不存在,例如江水和小布朗,在這種情況下,A相信自己沒有理由做φ,是因為A不擁有任何s可以被做φ所滿足;另一種可能導致缺陷的情況是,當事人對於某條健全思慮路徑的盲目,例如布朗先生,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做φ可以滿足A的某一個s,但是A不相信這件事。可以想見,內在論者會說,只有在第二種情況下,缺陷才蘊含理由,而且這樣的蘊含本質上與缺陷無關︰理由的存在,依舊倚賴s(前面提過,Scanlon並沒有徹底論證出「所有的理由都不依賴S」,斬草不除根的後果在這裡就出現了︰內在論者可以抓著那些依賴S的理由猛打)。然而,對Scanlon來說,這兩種情況沒有差別。這樣的一視同仁使得他那以理由判斷的普遍性為劃界原則的外在論註定無法在「你有理由做φ,因為你沒有s(而且這樣的缺乏會被視為一種缺陷),如果你有s你就會想做φ」和「你有理由做φ,因為你有s,做φ可以滿足s」這兩類宣稱之間做出區分。在這兩類直覺上差異極大的宣稱中,Williams的理論捕捉到的顯然是第二種,而就算日常語言裡的「理由」是歧義的、兩邊通吃的,我們也不會歡迎一個真的把兩邊混成一團的理由論,因為這兩種宣稱顯然有不同的真值,而概念分析應該做的是找出區分,而非擦掉界線。

 

On Scanlon’s Proposal for Externalism

然而,即使我們把沒有做出區分的問題放在一邊,Scanlon的理論本身依然是不完整的。

“If I believe that I would have reason to φ in circumstance C, and that Jones’s situation is no different from mine in relevant respects, then then universality of reason judgment forces me to the conclusion that this reason counts in favor of φ-ing in his case as well. His inability to see this makes no difference.” (Scalnon p.372)

這似乎蘊含,一個人有沒有理由做某件事情,任何其他人都可以決定︰如果我在情況C下有理由做φ,那麼對於任何人A來說,他在類似的情況C*下也會有理由做φ,不管他的S裡有什麼。這樣的主張蘊含了一種非常沒有用的,對於理由的理解︰我們可以想像,給定每一個人不同的S,每個人對於自己在C之下有理由做哪些事情的判斷大概都不會一樣,因此,每當我們處於C,根據這個主張,我們會有理由去做一大堆自己想都沒想過的事情φ1、φ2、φ3…而更扯的是,其原因跟我們本身欲求什麼、重視什麼完全無關,而是因為路人甲判斷他自己在C之下會有理由做φ1、路人乙判斷他自己在C之下會有理由做φ2、路人丙判斷他自己在C之下會有理由做φ3…。如果一個理由的概念觀使得,不管在什麼情況之下,對於什麼鬼事情我們幾乎都有理由做,那這種「理由」就一點用也沒有了,不能拿來建議,也不能拿來譴責,因為永遠都會有完全相反的理由跳出來——「你說我有理由不幹小偷,可是根據怪盜基德,對於任何東西我們都有理由偷欸!」

當然,Scanlon本身並不支持這樣離譜的觀點,事實上,他在許多地方暗示了,存在有客觀標準來決定哪些人的判斷夠格用來決定別人有沒有理由做某件事,哪些人的判斷不夠格︰

“The only way to avoid this conclusion〔Jones has a reason to φ because I judge that were I in C, I would have a reason to φ, and Jones is in C〕would seem to be to accept the view that my own reason has implausible subjective condition.” (Scalnon p.372)

Scanlon建議這樣的但書︰如果我的理由是基於不適當(implausible)的主觀條件,就算我判斷自己在C下有理由做φ,也不蘊含其他人在C下有理由做φ。不過, Scanlon在這篇文章裡並沒有說明什麼樣的主觀條件才算是不適當的,也沒有試圖證成這種可以用來判斷主觀條件適當與否的客觀規則的正當性。

 

On the Narrow-mindedness Argument

就算上面的論證都成功︰外在論在區分上和內在論一樣仔細,而且提供了決定主觀條件的適當性的原則(以及該原則的證成),我們依然沒有理由青睞這種外在論勝過內在論。Scanlon在這篇文章裡提出的唯一支持外在論而非內在論的理由是,內在論把主觀上的差異和心胸狹窄混為一談︰

“…the variability that internalism provides may be too great. If the conception of honor that I favor leaves you cold, you may not have reason to adopt it. But if it is a worthwhile conception, then you do have reason not to scorn it and reason not to mock those who take it seriously. If you fail to see that you have such reasons, and would still fail to see this even after the most complete process of imaginative reflection you could manages, this indicates you a kind of deficiency on your part—moral-narrow-mindedness… By contrast, a comparable failure to be moved by this ideal to adopt it indicates no such deficiency—just normal subjective variation.” (Scalnon p.370)

如果你沒有被我依據榮耀來生活的理由給打動,或許你的確沒有理由像我這樣生活,但是這並不代表你沒有理由不嘲笑我的生活態度。因為,如果維持榮耀是有價值的,那麼,如果你因為一個人依據榮耀來生活而嘲笑他,你會是心胸挾窄的(moral narrow mindedness),這跟僅僅因為不被打動而相信自己沒有理由依照榮耀來生活,是兩回事,後者僅僅只是主觀上的差異(subjective variation)而已。

這一段文字可以有兩種解讀,一種解讀蘊含了錯誤的前提,另一種解讀則無法導出Scanlon宣稱的結論。在第一種解讀下,Scanlon想說的是,內在論蘊含了,如果一個人(在C下)沒有理由做φ,這個人就不會有理由不嘲笑那些有理由做φ的人。這個想法是simply wrong,因為,根據內在論,就算一個人不擁有任何能夠被φ-ing所滿足的s,他依然可能擁有能夠被「不嘲笑那些有理由做φ的人」所滿足的s(例如這個人就是不喜歡嘲笑別人,或者這個人重視禮貌),這兩者之間沒有矛盾。

在第二種解讀下,Scanlon想說的會是,內在論允許那些沒有理由做φ的人可以嘲笑有理由做φ的人(這裡的「理論x允許A做φ」,指的是理論x不蘊含A有理由不做φ)。然而,做出這樣的允許並不蘊含內在論將主觀上的差異和心胸狹窄混為一談,因為,在內在論之下「A沒有理由做φ」指的是不存在有任何A的s可以被φ-ing滿足,而「A沒有理由不嘲笑有理由做φ的人」指的是A沒有任何s可以被「不嘲笑有理由做φ的人」滿足,這兩件事情在內在論之下依然是不同的。

 

Bibliography
Scanlon, T. M. 2000. What We Own to Each Other. Harvard.

Williams, Bernard. 1981.“Internal and External Reasons.” Moral Luck. Cambridge. pp.101-113.

Williams, Bernard. 2001.“Some Further Notes on Internal and External Reasons.” in Millgram, E. 2001. Varieties of Practical Reasoning. MIT.

10 則留言:

  1. interesting post.

    1. 外在論是否需要主張所有理由都是外在的? 還是某些理由是外在的就可以了? (或是我們可以區分絕對外在論與溫和外在論?)

    2.內在論有一點不太好解釋的是 如果Little Brown現在沒欲望改變的話 Little Brown似乎仍有理由改變 (待客之道的例子似乎不夠充份顯示這一點 改用道德的例子的話 我們的直覺會更強烈 舉例來說 Little Brown是個好色之徒 喜歡對女生毛手毛腳 即便他沒欲望改變 我們似乎仍然認為他有理由改變)

    當然內在論或許可以訴諸SDR來回應 因為有個SDR會連結到SMS'中的s' 但是如果做這樣宣稱的話 跟外在論有何不同? 因為Little Brown現在的SMS中 並沒有s'

    另外 或許值得思考的是 當我們考慮rationality時 是否只僅僅針對prudential reason,而不考慮moral reason?

    3. "你有理由做φ,因為你沒有s(而且這樣的缺乏會被視為一種缺陷),如果你有s你就會想做φ"

    以上這句話可能說不太通 外在論者的主張是 不管你想不想 你都有某些理由去做φ, 你之所以有理由做φ 並不是你不想做φ 而是因為其它的因素 (如違反了沒有人可以合理駁斥的原則,套用scanlon的說法)

    4.關於implausible subjective condition,我可能還要再看一下scanlon才能做出比較符合文意的回應

    但是 感覺上scanlon只是說 你不能夠否認reason具有universality,除非你要接受一個很難成立的主張: 那就是有獨特於我的reason

    以上是就文意來瞭解 當然以上的主張是可以挑戰的 有些reason可以是我在某情境下有的 但是並不是所有人在相類似的情境下都有 (除非將"相類似情境"做非常廣義地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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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謝謝你的回應:)

    >>1.
    都可以吧,說清楚就好。

    >>2.
    Williams會問,好吧,如果小布朗有理由改變的話,這種理由是什麼理由?當我們說某個人有一種這種理由的時候,我們在講什麼?我們顯然不是在說存在有某個s可以被這個理由所宣稱的行為滿足,那麼,我們到底在說什麼?

    我的想法是,道德哲學家不要再堅持道德和理性有蘊含關係就好了。

    >>3.
    ok的。
    如果我想做φ,外在論者會說我有理由做φ,因為如果我不想做φ表示我有缺陷。而如果我不想做φ,外在論者會說我有理由做φ,因為我的無意願是來自於缺陷。
    我想,你說的"不管你想不想 你都有某些理由去做φ"是被Scanlon用缺陷來捕捉。

    >>但是 感覺上scanlon只是說 你不能夠否認reason具有universality,除非你要接受一個很難成立的主張: 那就是有獨特於我的reason

    內在論者不需要否認普遍性,只需要主張當事人的S蘊含於普遍性原則裡提到的situ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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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謝謝你的回應

    針對2,的確沒有s可以被小布朗的改變所滿足 所以 根據內在論他不具有理由改變;但假設他本來不想改變的 但後來有人舉了很多理由說服了他 他應該改變待客之道 而他也從善如流做了改變; 根據內在論 這是因為他的SMS中 不想改變待客之道的欲望 轉變成了 想改變待客之道的欲望; 但是 如果不是因為他認識到了某些原來不在他SMS中的理由(意思是說 他原本沒有欲望做φ 但卻認識到他有理由做φ) 他怎麼會產生改變的欲望呢?

    除非內在論者要說人不可能有改變的欲望 或者是 欲望的改變都是很任意的 (這是很違反直覺的說法) 否則的話 上面的問題對內在論者而言 似乎是個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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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想,對於一個因為被說服而有慾望去做φ的人A,內在論可以說,本來就存在有一條SDR從A的某個s連結到φ,只是A在被說服之前不知道這件事。

    畢竟人的內心是很複雜的,有沒有s或者有沒有SDR,就算是本人,也不是隨時都清楚。

    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s不見得會是與φ有直接關係的「想要和善待客」或者「想要給別人好印象」。「想要讓老爸多給零用錢」這種s也有可能是SDR的源頭。

    在這裡,我覺得內在論之所以吸引人,就是因為在他們的架構裡所有的說服都不可能無中生有︰說服一定得建立在被說服的人本來就有的價值觀、傾向或慾望上。

    在這樣的情況下,反倒是外在論讓人覺得不大對勁︰不訴諸對方的價值觀、傾向或慾望,我憑甚麼說服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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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不好意思又來潑文 因為這個討論太有趣了 如果有打擾到的話 敬請見諒

    當然根據內在論的講法 可以有兩種回應
    第一種回應 就像你上一篇提到的
    LB(Little Brown)不知道φ可以滿足s,如果他知道的話 他就會做φ(當然這裡Williams認為這種想法必須是很immediate的),因此他還是有內在理由去做φ 只是他不知道而已;但是LB的例子似乎不能採用這種回應 因為LB的S中 根本沒有s

    第二種回應是 LB心中有成為好主人的hidden desire 所以LB有一個(hidden) internal reason去做φ

    但這種回應可能遇到的麻煩是

    說服他的過程中 我們做的似乎只是讓他的hidden desire變得transparent,因為一開始他就同意φ可以滿足成為好主人的欲望,只是他認為他的S中不具有成為好主人的欲望 所以只要我們讓他明白 其實他有成為好主人的hidden desire時 他就會去做φ

    但是讓我們思考一下 我們說服的過程是不是確實如此

    為了說服LB他有做好主人的hidden desire,我們可能會跟他說 "你看 你在宴會上時 當沒人理你時 你會感到不自在;你上次看到瑪麗孤單地坐在角落時 你邀請她一起跳舞;這都顯示了你其實想當個好主人的"等等...

    但是我們企圖說服LB時 我們似乎不見得是像上面那樣說的 我們可能會說 "我知道你不想做個好主人 但做個好主人 會讓你的人緣變好 會提高你在社交圈的知名度 會讓你更有機會吸引到你愛慕的女士 而這些都是你想要的 所以你有理由做個好主人"等等...

    LB的改變 不見得是因為hidden desire,而是他了解他的desire set是incoherent的;他原本沒有做好主人的desire,但是他發現這與他其它的desire是不相容的; 如果他想要滿足其它的desire 他就必須改變他原來的desire

    所以如果他被打動了去做φ 這似乎不是因為他的S裡有個想做個好主人的s 而是他想要好人緣好名聲

    我不確定這可否反駁內在論 但看起來似乎是一個挑戰 內在論者要怎麼處理incoherent set of desires似乎會是個問題 我自己也沒想的特別清楚 還要再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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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不好意思又來潑文 因為這個討論太有趣了 如果有打擾到的話 敬請見諒

    完全沒問題,我很歡迎你的回應:)


    >>所以如果他被打動了去做φ 這似乎不是因為他的S裡有個想做個好主人的s 而是他想要好人緣好名聲。我不確定這可否反駁內在論 但看起來似乎是一個挑戰 內在論者要怎麼處理incoherent set of desires似乎會是個問題 我自己也沒想的特別清楚 還要再想想

    我想這的確不是反例。在這個case裡,依然有至少一個s(人緣和名聲)使得存在有一條SDR從s連結到φ。所以內在論可以解釋這樣的說服,沒有問題。

    另外補充,記得Williams在他的"Internal and External Reasons"裡有說過,deliberation不僅僅只是Humean的means/end思慮,還包括對於慾望系統的整理之類的思考。

    另外,其實我覺得不一致的慾望之間的權衡在這個階段的爭論裡不會是決勝點,因為不管是內在論還是外在論,它們都只談到「有理由做φ」,無法宣稱「有理由做φ,而且最有理由做φ」。而慾望的不一致是那些有辦法做出第二種宣稱的理論才需要面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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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我想我了解你上一篇回文中的意思 但我感覺還是有點不確定

    是有SDR將φ(做個好主人)連結到s(好人緣 好名聲)沒錯 但是卻不能連結到s1(做個好主人) 事實上 他的SMS中根本沒有s1,只有s

    這表示他為何做個好主人 並不能訴諸於"他想做個好主人"來解釋;所以他做好主人的理由 並不依賴在他有做好主人的欲望上(他不具有任何的hidden desire想當個好主人,另外 他也相信多多面帶笑容可以讓他變成一個好主人 他並沒有false bel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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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這表示他為何做個好主人 並不能訴諸於"他想做個好主人"來解釋;所以他做好主人的理由 並不依賴在他有做好主人的欲望上(他不具有任何的hidden desire想當個好主人,另外 他也相信多多面帶笑容可以讓他變成一個好主人 他並沒有false belief) 

    在小布朗的case裡,我同意。不過這個的問題點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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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sorry 我可能沒有解釋的很清楚 我想可能是因為我自己也還沒有很確定 讓我再試著解釋一下

    內在論者認為 理由是依附在欲望之上 似乎是說 只要SMS中沒有想做φ的欲望 一個人就不會有理由做φ

    我舉的例子是要說明LB的SMS中沒有想做好主人的欲望 但如果他可以被說服做個好主人的話 這似乎就表示有些理由並不需要仰賴在他有相對的欲望之上

    在小布朗的例子中 當然有可能 他還是有做好主人的hidden desire,如果是這樣的話 那當然內在論還是說的通 因為有SDR可以將φ 連結到想要φ的hidden desire

    但是 也有可能他根本沒有做好主人的hidden desire,如果是這樣的話 他之所以會(有理由)改變 就不是因為有SDR可以將φ連結到他想要φ的hidden desire

    當然內在論者可能還是會辯稱 他之所以有理由去做φ 還是因為有SDR將φ連結到他SMS中的其它元素 如s1(想要好人緣)與s2(想要好名聲)

    但是如果是他只有s1,s2的欲望 而沒有想要做好主人的欲望的話 那他似乎不見得有理由去做好主人,畢竟要滿足s1,s2 他可以選擇捐錢給慈善機構 而不做好主人

    所以當Little Brown沒有做好主人的hidden desire時 內在論者似乎很難解釋為啥他會有理由做個好主人

    嗯 以上也是我很粗略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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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但是如果是他只有s1,s2的欲望 而沒有想要做好主人的欲望的話 那他似乎不見得有理由去做好主人,畢竟要滿足s1,s2 他可以選擇捐錢給慈善機構 而不做好主人。所以當Little Brown沒有做好主人的hidden desire時 內在論者似乎很難解釋為啥他會有理由做個好主人

    我想,這裡的問題在於「有理由做φ」和「選擇做φ」之間的區分。

    內在論僅宣稱「如果A有個可以經由SDR連到φ的s,那麼A有理由做φ」*1。所以,在這個case裡,內在論會說,如果捐錢給慈善機構也可以滿足s,那麼A不但有理由做好主人,也有理由捐錢給慈善機構。至於為甚麼實際上A選擇僅實行前者,內在論不需要回答。


    *1︰嚴格來說,這個formulation是錯的,根據Williams,SDR的存在僅只是理由的存在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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