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ael Smith認為道德判斷表達的是規範理由︰當我們說「A應該做φ」我們的意思就是「A有規範理由(normative reason)去做φ」。而如果A有規範理由去做φ,根據Smith,就表示如果A是完全理性的(full rational)的話,A會有慾望去做φ。
Smith給「完全理性」下了一些刻劃,例如掌握所有和判斷有關的事實、思慮過程有效(沒有邏輯錯誤)、不被物理上或心理上的強制力驅動(即,該判斷不是來自於對於藥物的成癮、被強烈的情緒推動、被洗腦或催眠)等等。
然而,你會問,就算是這樣,「在完全理性下會有慾望去做的事情」也和「有規範理由去做的事情」不一樣啊。例如說,一個好色之徒在物理上和心理上自由的情況下,掌握了所有相關的事實、進行了有效的思慮後,依然有可能有慾望把正妹下藥。然而,我們並不會說一個好色之徒有規範理由把正妹下藥,因為,根據定義,這樣一來我們說的就是「(這個)好色之徒應該把正妹下藥」。因此,依靠上一段的刻劃所建構的完全理性,並不足以成功捕捉規範理由(道德判斷)的內涵。
沒關係,Smith補充說,除了上述條件之外,還有一個最重要的門檻,就是,如果一個行為者是完全理性的,那麼,他所擁有的慾望們必須是被系統地證成(systematically justified)的。
什麼是系統地證成呢?Smith解釋說,如果一組慾望被系統地證成,表示這組慾望經過了某種整理,這樣的整理大致上包含兩種運作過程︰
- 維持慾望之間的一致性,去掉某些造成矛盾的慾望。
當兩個慾望無法同時達成,拔掉其中一個,例如當發現賴床的慾望會和歐啪(all pass)的慾望衝突,就放棄其一。 - 由比較個別的慾望歸納出比較一般性(general)的慾望。
找出某些可以協助滿足很多個別慾望的,涵蓋範圍較大的一般性準則。例如「不說謊」可以滿足「和樂的家庭生活」、「仰不愧對天,俯不愧對地」等等。
因此,對一般人來說系統地證成並不是完全陌生的概念,它基本上和一個人考慮今天要不要蹺課時做的事情類似,只是更完整徹底。
在這裡,Smith的企圖很簡單,他認為沒有辦法利用原來的條件篩去的那些違背道德的慾望,統統都可以藉由這個門檻擋掉,因為它們都無法被系統地證成。例如說,想要在正妹飲料裡下藥的慾望沒有辦法被系統地證成,因為它和某些更重要的慾望(例如「心安理得地過生活」、「不要給條子抓」)衝突,所以會被刪掉。
明顯地,如果Smith成功了,他完成的會是一個亞里斯多德和康德等人終盡一生依然無法成功建立的架構︰道德蘊含理性。如果道德的就是一個人在知曉所有資訊、掌握有效思慮、物理和心理上完全自由、擁有系統證成的慾望系統時會欲求的,那麼道德就真正地擁有了工具理性(instrumental rationality)的優勢︰如果一個人在完全理性的時候仔細想想做什麼會對自己最好,他的決定必然符合道德;如果一個人決定做壞事,我們不但可以譴責他不道德,還可以說他不理性,因為他的決定一定是來自於他的非完全理性——要嘛他沒有掌握所有相關的資訊或者進行了有邏輯錯誤的思慮,要嘛他被藥物控制或者基於其他理由在決策上不自由,要嘛他的慾望們沒有被系統地證成。
我不認為Smith的嘗試是成功的,他的主張——道德的就是完全理性的——可以很輕易地被反例解決。例如,當一個人面臨一個抉擇︰神不知鬼不覺地把正妹下藥,或者摸摸鼻子回家繼續當單身宅男,如果他夠壞、夠不在乎別人的福祉,如果他的處境滿足做壞事不被發現的一切條件,我們可以很容易地想像,對他而言,把正妹下藥抱回家是完全理性的選擇。然而,我們依然不覺得他有規範理由把正妹下藥抱回家,我們依然不認為「把正妹下藥抱回家」是一個道德的選擇。
Smith的計畫倚賴在一個非常天真的想法上,即如果一個人想得夠清楚,他就會知道做壞事對自己沒好處,他就不會選擇做壞事,然而這個想法與事實完全不符。Smith在他那本專門討論認知論、內在論和Humean psychology的不一致的書裡宣稱自己有辦法解決這個不一致,接著在賣了一百多頁的關子之後,竟然端出這樣一個爛解法,真的是很令人不爽。
Bibliology
Smith, Michael. The Moral Problem
是啊 一般做坏事的人都知道自己在做的是不道德的事。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