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倫理學的任務是找出一些道德判準,讓我們可以依據它們來對行為在道德上的好壞做出符合一般道德直覺的判斷。傳統的規範理論通常將善惡的判準放在行為的外在條件上,例如一些傳統的義務論(deontology)主張行為的好壞取決於行為本身具有的性質,而結果論(Consequentialism)則認為行為的後果才是評價行為的正確判準。然而,這些理論在一些地方會一起吃癟,例如這裡︰
Terror Bomber受命在AD17區投下炸彈,目的是為了摧毀納粹軍工廠旁邊的幼稚園以及裡面的五十幾個小孩,讓敵軍知道我方贏得戰爭的決心。
Strategic Bomber受命在AD17區投下炸彈,目的是為了摧毀納粹軍工廠,這是阻止德軍在下個月將裝配完成的高破壞性新型飛彈投入戰場的唯一辦法。然而,Strategic Bomber在出任務前無意間得知這次的轟炸將不可避免地波及AD17區裡的幼稚園及五十餘位孩童,而任務的機密性也否決了任何事先通訊讓孩子們避難的可能性。然而,雖然Strategic Bomber覺得這工作真的是喪盡天良,但是想到德軍的新型武器將造成的數百倍傷亡,他還是咬著牙完成任務。
雖然Terror Bomber和Strategic Bomber的行為和結果都一模一樣,但我相信大部分的人都會認為比起前者,後者的行為比較不邪惡。換一個比較哲學的說法,Strategic Bomber的行為比Terror Bomber的行為容易受到道德上的證成(morally justify)。為什麼我們會這樣想?一個直接的回答是,雖然Terror Bomber和Strategic Bomber幹了一樣的事情並導致了一樣的殘忍後果,但他們之所以那樣做,是基於不同的意圖(intention)︰Terror Bomber想要殺小孩,而Strategic Bomber只是想要炸掉工廠裡裝到一半的飛彈。
哲學上,我們有一個原則用來捕捉這樣的直覺︰the doctrine of double effect,中文可能會翻成「雙重效果論」、「倫理雙果原則」、「雙果律」。不同的哲學家對於the doctrine of double effect可能會有不完全一樣的描述,但是基本的想法都相同︰行為的意圖會影響行為的道德評價。
(我猜,之所以把它叫做「the doctrine of double effect」是想要強調,當我們在做道德評價時,要把行為的後果(effect)分成兩種︰行為者有意圖達成的以及行為者沒有意圖要去達成的。)
顯而易見,如果the doctrine of double effect是真的,傳統義務論、結果論以及其它大大小小在做道德判斷時沒考慮意圖的理論都會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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