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陣子來系上拜訪的學者,Ohio State University的Daniel M. Farrell教授,在演講中討論了一個為the doctrine of double effect辯護的方法。
根據the doctrine of double effect,行為的意圖(intentions)是道德衡量的參考因素之一︰如果一個行為是為了要造成某殘忍後果而施行的,行為者就必須為那個後果負起道德責任;然而,如果一個行為造成的殘忍後果只是某些更大的好處的必要之惡,行為者造成惡果這件事就有可能比較容易地被體諒。
the doctrine of double effect預設了我們可以在行為的後果之間做出區分︰在那些被行為者所意圖而產生的結果和那些雖然沒有被行為者意圖但在行為的出現後隨之產生的結果之間,我們可以找到一條明顯界線。要替the doctrine of double effect辯護,我們至少得做兩件事︰
- 證明這樣的界線存在。
- 證明這條界線所作出的區分在道德上是有意義的。
Farrell利用「指向未來的意圖」來證明the doctrine of double effect所蘊含的界線真的存在。Farrell說,當我們決定從事一個行為,我們會有一個「指向未來的意圖」(future-directed intentions,我猜,就是那些「我將要去做…」的意圖)。根據Michael Bratman所下的功能論解釋(functionalist account),一個人擁有某個指向未來的意圖去做a,代表這個人擁有一組特別的心理狀態(mental state),而這組心理狀態具有下面這些特徵︰
- 隨著時間的推移,只要這組心理狀態持續存在,它們遲早會引發a。
- 這組心理狀態會使行為者避免重複地思考到底要不要做a,以及避免擁有去做其它實行上和a牴觸的行為的意圖。
- 這組心理狀態會使行為者持續地搜尋那些如果他想要達成a就得去做的雜七雜八事情,並且產生意圖去做那些他搜尋到的事情。
Farrell說,(3)使得一個行為中被意圖的結果和沒被意圖的結果之間的界線變得很清楚︰如果s做a是為了達成e,而且s知道a會產生e*這個副結果,那麼,當s獲知其實做a不會達成e,他會改變計畫或者乾脆放棄做a,然而「做a不會達成e*」對s來說則是對行為無影響的消息。套用之前的例子,當Terror Bomeber知道幼稚園早已遷到AD3區,他就不會繼續執行轟炸AD17區的工作,然而,當Stragetic Bomber知道幼童們已經避難,他反而會鬆一口氣。
為了說明the doctrine of double effect所蘊含的界線的確做出了道德上有意義的區分,Farrell引用新康德主義的倫理學原則︰把別人(的生命)當成目的,而非工具。我不是Kantian,所以對這個辯護並不特別有感覺。
...
我的想法︰
- 我覺得the doctrine of double effect是很合理的原則,搞不懂為什麼會有人反對,因此也搞不懂為什麼要特別替它辯護。
- 法洛教授說Kantian是對the doctrine of double effect最好的辯護,但是康德是義務論者,義務論原則應該沒辦法支持一個考慮意圖的原則。後來跑去問kiki,他說那是新康德主義底下的修正。
- 當我第一次碰到the doctrine of double effect,第一個念頭不是新康德主義而是德性倫理學(Virtue Ethics)。當我們用好的意圖和壞的意圖來區別行為,不就是在用出自於好的人格和出自於壞的人格來區別行為嗎?(這個關聯讓我想到了一個解決德性倫理學primary concept問題的proposal,下次再談)
hmmm,為什麼你會覺得意圖是我們做道德判斷的要素之一?難道這裡不存在著純然邪惡的行為?我們難道不能純粹以行為本身的性質來做判斷?
回覆刪除舉例來說,種族屠殺,計畫性強姦,奴役與強迫賣淫,集體懲罰,以平民作為掩護...etc
即使行為者抱持著善意,某些行為仍然是非常難以得到道德上的證成.
或者談政治太過敏感,以宗教儀式作為例子.
活人獻祭-如果你想到某亞伯拉罕,很抱歉,我是在談阿茲提克-即使祭品和祭司都是自願的,也不代表這項行為沒問題,不然齊克果也不用寫恐懼與戰慄了.
如果你同意我們考慮某些行為不需要依賴行為者的意圖,那麼為什麼有些行為就需要?如果我們能夠在不依賴內在狀態的情況下解釋我們的直覺,那為什麼我們還需要雙重效應的準則?
對於Farrell的例子,難道我們不能依靠傳統的控制原則來解釋我們的直覺?
也就是說,之所以後者的例子我們會認為他沒有責任或是責任得以減免,是因為這項行為本身不是他能夠控制的行為-所以對行為產生的附帶損壞,也不需要負責或是全部的責任-即使大家都不好過.
講白一點,你家隔壁是恐怖份子的基地,美國人丟了一顆炸彈直擊隔壁,目標被消滅了,但是因為炸彈的威力,你家也被打壞了(這叫附帶損壞),美國人有責任嗎?如果他能控制炸彈不波及你家,他就應該要避免損壞,但是如果他不能控制...那麼我們有理由譴責他的行為?
回到例子,所以後者我們會認為他沒有責任,我們可以說因為幼稚園的傷亡乃是來自於無法控制的附帶損害,無法控制的結果直覺上本來就是行為者不需負則或是只需負部份責任的.
至少以控制原則做的解釋中,我們不需要訴諸行為者的內在狀態.
所以雙重效應的準則並不是那麼自然而然的理論-似乎還有一些更加化約的解釋.
Alfred︰
回覆刪除1.
「即使行為者抱持著善意,某些行為仍然是非常難以得到道德上的證成.」
我記得法洛提過double effect doctrine的使用門檻︰
(x是副作用,y是目的)
x是實現y的必然附帶後果
x造成的惡和y造成的好加起來之後是正值
我們覺得活人祭的罪惡不會因為double effect doctrine變小,是因為它不符合上面的資格吧。(當然祭司會認為它符合,然而祭司也會認為獻祭是道德上ok的,這樣一來至少在這兩種道德觀中double effect doctrine的作用都維持一致)
2.
「至少以控制原則做的解釋中,我們不需要訴諸行為者的內在狀態.」
我怎麼覺得控制原則已經預設了我們能分辨行為的哪些結果是意圖中的哪些結果不是?如果不論意向性,我要怎麼知道美國人要炸的是我家還是隔壁?
1.
回覆刪除不不,我就是要提醒你.你還無法確定我們的直覺從哪裡來.可能有些人會認為某些行為本身就是道德上錯的而不管行為者本身處在什麼狀態.也就是說不管祭司的意圖為何,這件事本身就是錯的.而並不是在我們的道德觀中,活人獻祭不適用double effect doctrine而在祭司的道德觀中適用double effect doctrine這樣的區別.
2.
當然,如果你把選定目標和瞄準之類的都算進意向性裡面的話.只是,在不存在誤擊的情況中,你家的損害該不該由他負責,在控制原則之下,得看他能不能控制.目標的摧毀毫無疑問的該由他負責,但是不能被控制的附帶損壞則否,或者至少只需要部分的責任.
1.
回覆刪除"祭司的行為不符合double effect doctrine的門檻,因而無法得到證成優惠,因而是毋庸置疑錯的"沒辦法用來說明你說的那些人的直覺嗎?
你似乎預設了,對於那些人來說,就算他們相信獻祭帶來的善多過於犧牲無辜造成的惡,他們還是不認為祭司的行為會因此比較容易受到證成。
說實在的,我不覺得有這種人哪。
2.
不使用意圖這概念,我們要如何理解"目標的損毀"和"附帶損壞"?
1.
回覆刪除當然可以,我沒有反對double effect doctrine可以為我們的直覺做出這種解釋,只是我覺得對某些理論來說這個原則不是必須的.因此在做理論比較的時候,這多少佔了些便宜.
我們兩個覺不覺得跟大家怎麼想沒什麼關係.
Kantian難道會在乎行為的結果好是否多過壞?或是說你要說他們都不真誠?或是說不存在所謂的kantian?
2.
超過行為者控制範圍的就叫附帶損壞,即使他可以預期到你家會被打壞,但是目標周圍的損毀不在他的控制之下,我不認為他還需要負責或負完全責任.
幼稚園蓋在兵工廠旁邊難道是我們能控制的嗎?s
AlfredEgo ,
回覆刪除2.
行為者能事先判斷目標周遭情勢,決定要不要轟炸,難道這不算行為者控制範圍?
如果我對你說的附帶損壞理解沒錯的話,那我覺得你要談附帶損壞,應該把例子修改成:
"美軍判斷完目標地區的情勢,覺得執行轟炸不會有波及無辜的風險,便執行.結果炸彈落下途中有車子突然發動,駛進了爆炸範圍,最後死於這場轟炸.他事先並不知道有美軍要進行轟炸這回事,美軍事先也不知道-也無法知道-他會突然開車."
我想,那輛車的移動才是行為者真的無法控制的地方.
題外話:之前看探索頻道,有節目介紹說美軍可以改良炸彈使他們的轟炸攻擊更為精準,甚至能將炸藥量控制在只摧毀目標建築.也許以後舉例時不能再拿這當例子了.
Alfred︰
回覆刪除1.
「我們兩個覺不覺得跟大家怎麼想沒什麼關係.Kantian難道會在乎行為的結果好是否多過壞?或是說你要說他們都不真誠?或是說不存在所謂的kantian?」
豪辣...我之前是說看不出來the doctrine有什麼問題,不過既然出現這種外部攻擊,我也不能只說那符合直覺就算了。
我有一個為the doctrine辯護的建議,有空的時候就弄上來。
2.
我的問題可能跟kfw類似,你說的控制範圍是什麼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