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行政院民刑法修正案,凡曾遭受家暴、性侵害或遺棄的子女,成年後可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父母之義務。乍觀之下似甚公平,但檢討後發覺後遺症不少。「法律不宜過度介入,而應受情理、道德或宗教的規範」不就是在說,就算我遺棄我老爸,法律也不能處罰我,應該交由情理、道德或宗教來處理嗎?
西哲有云:親子關係是「本質的社會」與合夥公司之「利益社會」不同,不是計較的,帳無法精算清楚,法律不宜過度介入,而應受情理、道德或宗教的規範。
法律能准不養父母嗎 楊崇森 2009-12-25 中國時報
「說實話,看到這樣的報導,真讓我隱隱感到不安。運動的原始宗旨乃為強身,蘇麗文為了和父親的約定,已經逾越「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可毀傷」的古訓」換句話說,關於你該為父母做哪些事,古訓比你父母的意見還重要。
喊停的勇氣 廖玉蕙 2008/12/01 聯合報
何謂扶養父母之義務﹖難道政府規定子女每月要給父母幾多錢家用﹖
回覆刪除反過來在西方法律來看﹐子女有法律上的義務扶養父母才是奇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