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9.2008

道德和喜好的劃界作為道德實在論的問題

我想到了一個道德實在論會遇上的問題。

道德實在論(moral realism)主張每個道德問題都有客觀的標準答案,而表達這樣的標準答案的道德命題(moral statement)則依賴客觀事實而為真。

有一些問題我們很確定它們是道德問題,例如在某情況下該不該殺人、該不該強姦、該不該墮胎。有一些問題我們挺確定它們並非道德問題,例如房間窗簾該掛草綠色還是土耳其藍、光速蒙面俠和灌籃高手哪部比較好看。然而,也有一些問題我們不太知道它們算不算是道德問題,例如上課時該不該向老師鞠躬、遇見鄰居向你招手微笑是否該回敬、能否因為店員態度不佳而用一堆一塊錢付帳、愚人節的玩笑可以沒品到什麼程度、該不該用譁眾取寵的低級手段婊偽學術...當我們把問題一列排開,確定是道德問題的放在右邊、確定是喜好問題的放在左邊,顯然中間會出現一大堆不確定是不是道德問題的問題。

這樣的問題光譜似乎不會對反實在論(anti-realism)造成麻煩。例如,對於表達論者(expressivist)而言,道德命題和喜好命題沒有根本的差別,「殺人是錯的」和「啤兒綠茶的廣告很低能」表達的都只是說話者的態度或喜好。表達論者不需要負擔道德和喜好之間的劃界責任,因為在他們討論的層次上,他們根本不劃界。(我不知道這對表達論之外的其它反實在論會不會是問題,希望懂的人補充一下。)

然而,對於實在論者而言,這裡出現了兩難︰那些承認喜好命題和道德命題一樣具有客觀的真值的實在論者在很大的程度上違反常識,而那些主張喜好命題並不像道德命題一般具有客觀真值的實在論者,則必須回答這樣的問題︰

  1. 哪些問題是道德問題,哪些問題是喜好問題?
  2. 形上學上,是什麼東西使得道德命題反映客觀事實,而喜好命題則否?
  3. 認識論上,我們怎麼知道一個命題是反映客觀事實的道德命題,還是沒有真值的喜好命題?

4 則留言:

  1. 表達論的麻煩不會比實在論少。我提幾點觀察當作補充好了:)

    1 表達論的麻煩才是違反常識。我們的日常生活確實會區分開"道德的"、"純個人好惡的"、還有"灰色地帶的"。但表達論把界限取消了。也就是說,就劃界而論,表達論特別有違反常識的困難。又,表達論還必須說明,為什麼在道德命題與喜好命題其實「在智識的觀點下」沒有分別時,我們的日常生活卻暗暗視兩者為不同的事物?是什麼讓我們的平凡見解出了差錯?又是什麼讓表達論者而非別人看到「真相」的?

    2 認為好惡/道德命題均有客觀真假的觀點,只有在完全推到極端時才是違反常識的。比方說將這裡的「客觀」定義為獨立於人/群而成立的有效性,或是將「正常品味」的範圍定義過窄。嚴格來說,常識觀點應該是:好惡命題或許有真假,或許沒有,然而為此爭論無益;至於道德命題,由於它引起的爭論如此嚴肅認真而莊重,它肯定是有真假的。因此我不會說這種道德實在論「違反」常識,只能說它「不合乎」常識。

    3 至於你提到最後這個看來較合理的實在論的三點困難,我想重新看前兩個:第一個問題我解釋為判準問題。從方法論上說,找不到可資區分的判準,不代表區分本身就無效了。所以這會是(這個版本的…下略)道德實在論的麻煩,但還不致於構成它的絕對困難。

    第二點困難,事實上連反實在論的版本也要面對 (也從未面對過就是了) 。在哲學史上,有許多嘗試回答此問題的作品了,我就不多提。

    4 最後,放大來看,個人以為用這種方法談道德倫理還滿無謂的。不管怎麼處理倫理學問題,今日世界裡,以下幾個大方向是不可遺忘的:a 在現代自由民主世界裡,倫理學(不是倫理,是倫理「學」)還是否可能?還是否必要?b 如果倫理學不可能,哲學的意義是否也要隨之而變?這種變化是好是壞?c 國家/社會這一現代二分法的提出與實現,讓(無論中西內外)傳統的倫理學-->政治學連續體崩解了。它的學說甚至要在今日恰當理解都不容易。新的倫理學是否與舊的倫理學一樣,受到各自時空背景的限制,因此都沒有道出真相或真理?是否我們要結合古今學說的優點才有迄今最好的倫理學?或者新形態倫理學無條件地比舊型的倫理學更好,因為它甚至能理解早期國即家的放大,政教不完全分離的政治--倫理形態呢?抑或,舊型的倫理學形態其實較接近事態本質?

    任何談道德倫理或政治的哲學論述,若沒有以這幾個問題為指南或是沒頭沒腦用邏輯亂竄,我覺得就不必放心上了。當然我也必須說我這是一種很 idiosyncratic 的看法,是我自己摸索倫理學問題至此的初步結論。尊重學術傳承者,或是追隨分析/歐陸門派者,在試圖理解我這些談論時都多少會感到有點吃力(那種跟我一樣看書沒個準則的朋友會一聽就懂就是了)。

    如此陳述問題不免粗糙,但希望這樣子就夠你懂我意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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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嘿,Q︰

    1.
    『為什麼在道德命題與喜好命題其實「在智識的觀點下」沒有分別時,我們的日常生活卻暗暗視兩者為不同的事物?』

    表達論可以很輕易地建立說明啊,例如︰

    因為別人喜不喜歡綠色的窗簾我不在乎,而別人喜不喜歡殺人則攸關生死,所以我們容忍喜好與自己不同的人,並且在不需要花費太多成本的情況下提醒別人要維持禮貌,而協調關於身家財產安全的約定或者法令時,則卯起來爭取。


    2.
    當道德實在論主張道德命題是客觀地為真時,他們說的就正是道德不依賴人的認知而為真,就像「桌上有蘋果」一樣。


    3.
    對於第一個問題,我想起碼比沙堆問題嚴重。「一堆沙」和「幾粒沙」只是數量不同而已,沒有本質上的差異。然而,由道德跳到喜好,則是從有客觀標準答案的問題跳到沒有客觀標準答案的問題、從反映客觀事實的命題跳到不反應客觀事實的命題,其中差異還挺大的。

    對於第二個問題,表達論確實不需要回答「形上學上,是什麼東西使得道德命題反映客觀事實,而喜好命題則否? 」這個問題,因為他們不承認反映客觀事實的道德命題存在。


    4.
    看不懂欸。我想,我們可能對倫理學做的事情有不一樣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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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Again,

    1 「輕易地說明」?!其實一點也不輕易。你的例子讓我困惑:難道你是說,在攸關自身(客觀?)利益的狀況下(比方說攸關生死,身家安全或財產安全),我們傾向將我們的喜好命題不恰當地普遍化並抬昇它到道德命題的地嗎?

    如果你是這個意思(我也只讀得出這個意思),那事實上表達論仍然有劃界,但這一劃界引入了兩個本來完全不在表達論中的標準:i 在陳述者以及他人眼中,這一陳述之實現或不實現(比方說,一個人掛不掛綠色的窗簾)的影響範圍是只及於陳述者的。ii 道德命題大多有個人客觀利害的依據(生命、財產之類),而道德命題在常識中看起來有普遍性,正是為了掩蓋這一實際上只是個人利害的依據(因為大部分人都重視生命,所以「不可殺人」並不是絕對的,它只是表達了大部分人的意見,但在思慮不精確的常識中)。

    先講 i。事實上掛不掛綠色的窗簾,如果是正對著臺灣熱鬧的街道又住在國民黨支持者的居住區,嘿,立刻變成一個不完全是喜好的問題了。我是要說,「是否影響他人」是個很微妙的觀念。人家質疑效益主義會對人有過多的道德要求,正是因為所謂的「影響」是難以測度的。如果我看不出有影響我就說它不是道德,那是說,表達論的內涵其實是在講道德與愛好的區分事實上是兩種無知的區分:道德表明了將自身的利害亂推廣到所有人的利害之無知,而愛好表明了我們對世界、人事互動的無知。容忍是什麼?是不願意理解但又假裝保持開放的偽善道德。

    再講ii.你沒說清楚,究竟生死攸關仍然只是一種表達,還是它是一種客觀事實。如果它是一種客觀事實,那麼你講的這個並不是表達論,而是 Right is Might [or morality is ressentiment] 的理論:道德是強者或弱者基於保護自身利益的考量而創造的假象。

    易言之,你的輕易說明其實完全不是表達論的回應,而是引入了外在的要素,甚至是會將表達論的內涵徹底顛轉的要素。

    3 表達論當然要回答形上學問題。人的意見同樣是這個世界的一部分,人的意見何以變成了適用於所有人(or if you like, a certain people at a certain location in a certain phase) 的規矩,並不是說「喔,都是主觀的」所以就略過吧?

    連演化論都要考慮到,演化論可以演化出了解演化論的演化物了(Bateson),同樣的,形上學也並不是只考慮客觀事物,也要考慮到從客觀事物中演化出來的主觀求知者統攝/誤解/扭曲這一客觀的能力,或者是這一求知者如何疊加主觀成客觀的謎。

    4 最後你說你看不懂…有點無奈。

    不過確實,要把整個人類學科思想史的線(神學--政治哲學--倫理學--經濟學--社會學--心理學)梳理清楚絕非易事,不是回個 comment 就夠的。所以這一部分算我表達不善,一部分也是篇幅所限。等我出書好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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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i
    一個行為涉不涉及道德,背後的因素當然很複雜,沒辦法用,比方說,

    I在一個群體C中是一個道德議題,若且唯若,對任何A來說,除了A以外C裡95%的人在I上的傾向,對A的利益影響重大

    或者

    I在一個群體C中是一個道德議題,若且唯若,這個群體中有95%的人對於除了自己以外的其他人在I上的傾向很在乎。

    來充分定義。

    然而,至少我們給出了一個可行的起步(我們比較care道德議題,所以道德和喜好的區分應該和在乎的程度有關),隨著觀察的增加和反例的考察,我們有希望建立越來越符合事實的判準。然而,回首實在論「一個命題是道德命題當且僅當它反映客觀存在的道德事實」,嗯,這不是跟搬上帝出來解釋物種複雜度一樣嗎?

    ii
    你把後設倫理學跟不知道是什麼東西搞混了。

    另外,表達論的主要立場是,道德命題表達的是人的傾向和喜好。然而,常識上的單純喜好傾向和道德傾向能不能有客觀判準來區分?當然可以啊。難不成一旦我們有客觀判準來區分對於視覺藝術的喜好傾向和對於聽覺藝術的喜好傾向,我們就得接受美感判斷的實在論嗎?


    3.
    對表達論來說,沒有「適用於所有人」這回事。

    表達論者既然敢說道德命題只是個人的傾向的表達,他當然也敢說法律只是多數暴力(或者好聽一點,權衡)的結果,以及默認那種單位甚至是個人的道德相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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