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5.2009

死刑嚇阻力的舉證責任

那篇抱怨廢除死刑聯盟的雞掰座談會的文章裡,我說︰
...在我們確認死刑的嚇阻力之前,死刑犯們有多可憐、無辜、明明已經悔悟卻被剝奪了重新進入社會的機會這類事情都無法成為支持廢除死刑的理由。因為,如果死刑有一定程度的力量,能夠阻止一些人被罪犯殺害,那麼,廢除死刑就等於犧牲這些潛在被害人的命,來換取那些可憐的罪犯重新做人的機會。在知道死刑能在多大程度上阻止無辜的人被歹徒殺害之前,就算看一百遍死刑犯很可憐的紀錄片,也無助於我們做出正確的判斷,畢竟,要有幾部訴說受刑人苦處所以不應該殺他們的紀錄片,就可以有幾部哭夭被害者慘狀所以我們需要死刑維持公平正義和嚇阻犯罪的紀錄片...
為了解釋這段話的主要論點,讓我們先進行一些想像︰當我們決定死刑存廢時,我們其實是在考慮,到底該迎接下列兩種未來中的哪一個︰
未來1︰有死刑,每年平均處死x人(同時,當然,有一部分的稅金必須拿來辦死刑,會有人權團體到處哭夭...不過在這個討論中我們暫且不管)
未來2︰沒有死刑,每年平均因此多出y個犯罪受害致死者(以及其它一些雖然沒有被歹徒取走性命,但也因此遭受不同程度損失的人,不過為了讓例子簡單化,我們先不將他們列入討論)
一個想法是,如果y比x大,那麼就算死刑犯是真的都很可憐、無辜或者已經大徹大悟,這些事情也無法成為反對死刑的好理由,因為廢除死刑的代價是犧牲更多老百姓,而對於這些老百姓你甚至不需要問他們是否已經大徹大悟,因為他們根本沒犯罪。

順水推舟,我進一步宣稱︰因此,除非我們有理由相信x比y大(死刑的嚇阻力很小,小到被處死的人甚至還多過因為死刑而沒有被犯罪者殺害的人),否則我們就沒有理由因為死刑犯很可憐這類事實反對死刑。換句話說,只要人權團體沒有辦法證明x比y大,那麼
因為死刑犯都很可憐、無辜、明明已經悔悟卻被剝奪了重新進入社會的機會...所以,我們有理由廢除死刑。
這類論點就站不住腳。

...

小幽反對我的這個主張,他認為,在死刑嚇阻力的討論裡,舉證責任應該在擁護死刑的一方身上。換句話說,人權團體不需要先證明死刑沒有嚇阻力(或者其嚇阻力夠小)才能訴諸死刑犯的可憐困境作為廢除死刑的理由,相反地,應該是支持死刑的一方在人權團體提出死刑剝奪可憐死刑犯的生命的擔憂之後,要想辦法證明這些因為死刑而付出的成本是沒有白費的,即,證明雖然死刑剝奪了很多可憐人的生命,但是它也保護了更多可憐人的生命,所以至少在這一點上死刑還是一筆合算的交易。

為什麼舉證責任在死刑的支持者身上?為什麼不是人權團體必須證明死刑的嚇阻力夠小,才能合理地建立他們的主張,而是支持死刑的人必須證明死刑的嚇阻力夠大,才能合理地宣稱人權團體的主張不成立?小幽的理由是,因為死刑的成本高。比較死刑和其它刑罰,在我們不清楚它們的嚇阻力的情況下,我們考量的兩個未來是︰
未來1*︰使用死刑,加上一些現有的其它刑罰,每年有p個人被犯罪者殺害。
未來2*︰不使用死刑,僅使用現有的其它刑罰,每年有q個人被犯罪者殺害。
如果我們不知道p和q哪個比較大,該如何選擇?小幽說,我們應該選擇未來2*,因為1*的成本比2*大︰就已知的部份而言,它會使得更多人死亡。

小幽不是故意使用對他的立場有利的方法來描述未來1*和2*,因為他的想法也可以使用前面提到的未來1和2來說明︰我們不知道x(死刑處決的人數)和y(因為死刑的嚇阻力而保住性命的人數)哪個大,但是這是因為我們不知道y是多少。反過來說,我們的確知道x是多少,因此,就我們所知的部份(如果維持死刑,這個國家以後每年會殺掉3個人,例如說)而言,未來1的成本大於未來2的成本。因此,如果人們對於應該選擇未來1還是未來2爭執,需要找出y的確切大小來鞏固自己立場的,是支持死刑的那一方。

或者,小幽也可以使用歸謬法來建立他的論證︰如果,真的是如同雞蛋糕大叔你所說,在我們不知道一個刑罰的嚇阻力的情況下,舉證責任總是落在反對那個刑罰的人身上,那麼,對於任何刑罰而言,除非有人能證明某個刑罰的嚇阻力夠低,否則我們就應該執行那個刑罰。這個結果是荒謬的,因為顯然並不是所有還沒被證明其嚇阻力夠低的刑罰,我們都有理由執行它,事實上應該正好相反︰我們先在一定的程度上證明某個刑罰有嚇阻力,然後才執行它。

小幽的論點聽起來很有道理。然而,如果他是對的,支持死刑的人處境堪憂︰他們不能再把舉證責任推給對手了事,他們得證明死刑有一定程度的犯罪嚇阻力,才能處理對手的那些重要攻擊。


Note:
  1. 我在死刑地圖整理了這個部落格關於死刑的文章連結以及它們的大概內容。

5 則留言:

  1. 沒有道理。
    1.當死刑能夠確實地被執行時,有可能因其嚇阻力而使得實際上犯下死刑罪的人減少,進而使X降低,因此X非已知。死刑的確立也不是定下一年將要殺多少人。死刑若正當,X不論多少皆可,但Y的上升卻可能是一個難以回頭的重大代價作為廢除死刑的惡果。
    2.法律可以讓一個確定的死刑犯死去,但沒有人能確定死刑犯在犯罪之際,被補而判死刑之前會殺死或者毀滅多少人的人生。以期望值而言,其結果是明顯的。
    3.死罪的悔悟不構成廢除死刑的理由,原因在於它用一條性命(或以上)換取自己的人生,而且未必以後不會再殺人。而比之死刑的確立,無論是否有嚇阻力,我們都阻止了再殺人的可能(這就和屠殺後的道歉聲明一樣虛假)
    4.舉證責任不落在支持死刑的一方,原因是死刑有沒有嚇阻力,都不能作為支持廢止它的正當理由,因為死刑的不可逆使得它不能和其他刑罰以同樣的方法比較。
    5.由3.4.可知,真正重要的問題是,什麼樣的罪適用死刑,而非它廢除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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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嗯,我沒有想到要用歸謬法,不過我覺得白鹿把我在這方面的想法講得清楚多了。


    然後簡單的回應樓上的幾點:

    1. 你這點只是預期Y最後就是會比X大而已,但那只是你的個人推測。

    2. 你這裡的文字中,特別是「在犯罪之際,被補而判死刑之前」的部份,完全看不出與死刑存廢的關係。

    3. 我們同樣無法確定一個普通人未來會不會殺人。而把一個人關到死也可以阻絕再犯案。我覺得你這裡好像很有道德實在論(其實我連這個詞是什麼意思都搞不太懂)的味道。

    4. 在「何種刑罰能拯救較多生命」的經濟學問題上,它們是可以比較的。

    5. 我看不出來3,4能論證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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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 這點只是要表示,X非已知。而且X的大小也沒有證據指出將必然正或負影響Y,所以舉證責任不落在支持死刑一方。
    2.3.死刑一了百了,該犯不會再殺人,關到死還要提供空間等成本、假釋、越獄等潛在問題。廢除死刑時,此人再殺人的可能即不為零。請問與存廢有無關係?
    4.同意在經濟學上的觀點。但我表達重點為死刑即便沒有嚇阻力,它也提供了較低成本的永遠隔絕效果。(難道有人期待社會養一個喪心病狂的純粹殺人魔直到它被關到死?)
    5.確實無法證明,我也不是要論證它。只是提出一個個人認為較有意義的方向,因為如果結論是沒有罪適用死刑,則和廢死刑殊途同歸。另舉例,前人提出若綁票與綁票殺人同為死刑,則肉票生命堪慮,那麼則顯示出也許綁票並不適合死刑。意義在此。(但不代表死刑即要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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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一、我以為「在兩個選項的效果都是未知的狀況下,應該挑選已知成本較低的選項」是常識。

    二、就上面一篇回覆看來,你表示的2.3.4.是想說把人殺了在避免再犯上比較省錢。你最好確實找到數據來論證這個,不然就只是你的一廂情願,因為就我們所知的案例來講,特別是在台灣、歐美等國家,要執行一個死刑前面需要的花費比其他刑罰多得多了。當然啦,如果死刑連拯救較多人的生命都作不到,我們幹麼談他是不是有比較省錢。

    三、我覺得「有沒有罪適用於死刑?」這樣的思考方向意義不大,這種假定個案狀況的方式無法討論一個整體適用的政策。另外,把「如果結論是沒有罪適用死刑,則和廢死刑殊途同歸」和你的「舉證責任不在支持死刑方」放在一起也是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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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這句是常識。但在這裡,哪裡已知了?
    上述的p、q未知,就已代表無法具體比較二個情況了,為什麼會有"就已知的部分成本較低呢",何以能把問題的部分獨立出來而比較呢?除非你"只"討論罪刑的成本,但這顯然悖離了我們想比較何者可以降低死亡,就潛在可能增加的成本而言,改變並不恰當,你的論述必須基於選擇前,而非現在的情況,已經選了卻想在未知情況下又去改動
    (在未知情況下改變政策增加社會不安,是不是成本?)

    2.我沒有數據支持,經費成本這部分恕我廢言。但指出一個問題是,無法在社會生存,其行為病態得必須永久隔離時(在監獄也無法群體生活),這種人在廢了死刑後,到底該怎麼處理,這點是本人覺得死刑在嚇阻力之外的必要重要功能。

    3.確實在討論死刑存廢的結果出來前,這個問題似乎次之了,但實則它較為實際,原因在於反死刑的人,無法說服支持死刑的人為什麼某些罪行可以不處死刑而改以其他方法(如2),而死刑"現在是存在的",如果死刑現在不存在,我就會覺得支持死刑的一方要提出為何要立死刑(舉證責任),意思是,當有足夠好的理由支持時才改變,顯然現在是反死刑者必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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