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ael Smith認為Brink的例子並不是真正的反例。Smith說,讓我們假想一個人,這個人天生盲眼,看不到東西。然而,這個人擁有非常先進的裝備,可以將他面前的物體的顏色轉換成不同的觸覺反應,因此,他可以藉由觸碰來辨別東西的顏色。同時,讓我們假設這個人對於觸覺的敏銳度非比尋常,使得他能分辨的觸感數量就跟一般人能分辨的顏色數量一樣多。所以,他會摸摸蘋果,然後說「這是紅的」,摸摸樹幹,然後說「這是咖啡色的」。當我們找來明眼人跟他一起做顏色辨認測試,在面前輪流放上各種東西要他們回答顏色,我們會發現,這個人的答案永遠都是對的,永遠都跟隔壁的明眼人一樣。
在這個時候,Smith問︰「當這個人做出了『這是紅的』的判斷的時候,這個判斷的內容跟一般人所用的『這是紅的』的內容一樣嗎?」當然不一樣,Smith會這樣回答,因為這個人所做出的「這是紅的」的判斷,並不是奠基於他對於某種視覺經驗的持有。當這個人說「這是紅的」的時候,他指的反而是「這東西有某種觸感」,而這和我們對於顏色概念的掌握是大相逕庭。因此,對於一個依靠觸感來分辨顏色的人,我們並不會說他掌握了顏色的概念,也不會說他所下的「這是紅的」的判斷是真正的關於顏色的判斷。同樣的道理,Smith會繼續說,當一個人下了「在C下做φ是對的」這樣的判斷而沒有同時產生任何在C下做φ的動機,這個人不能算是真的做了一個道德判斷。
我認為Smith的反駁不理想,只要我們為他補充一下推論中失落的前提,就可以很清楚地看見bug︰
- 我們並不覺得例子中的盲人真的掌握了顏色的概念,並且擁有做出顏色判斷的能力,因為他並不擁有關於顏色的視覺經驗,而對顏色的視覺經驗的持有,是掌握顏色概念的必要條件。
- 所以,要知道一個人是不是掌握了某類概念且有能力使用該類概念做出判斷,我們必須檢查他是不是真的持有掌握該類概念的必要條件。
- 在相應的情況下產生相應的行動動機,是掌握道德概念的必要條件。
- 因此,如果一個人在C之下並沒有產生做φ的動機,那麼,當他說出「在C下做φ是對的」這樣的話,他並不是在做道德判斷。
在這裡,重要的是2和3,1並不重要。因為由1推導不出2和3,而只要2和3為真,不需要1也可以推導出4。(因此,我認為Smith之所以介紹盲人的故事,啟發的意味大於作為例證的意味)2如果不是恆真句的話,至少也會是人人都同意的真理,因此假設2成立是不會有什麼問題的,問題在於3。3沒有辦法從1和2推導出來,而又是推導出4的必須前提,所以在這裡我們可以很清楚地看出,Smith在他的論述中偷渡了3這個前提,而這樣根本是begging the question,因為3的意思正是「(只有掌握道德概念的人才有辦法做出道德判斷,因此,)當一個人做出道德判斷,他就會在相應的情境下產生相應的行為動機」。
不確定我以下說的 跟你說的有無關聯 只是提供一些想法
回覆刪除我想MS質疑的是
Amoralist(如psychopath)有沒有一般人做道德判斷的能力 如果沒有的話 那麼他就不能當做反例來駁斥內在論
要決定Amoralist做的是不是真正的道德判斷 就要看在一般人觀念中 道德判斷必須要符合哪些條件
在這方面Jeanette Kennett近來有許多研究可以參考
嗯,我同意你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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